仲的意思(使的意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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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中药材,“壶”里有乾坤

2020-07-25 作者:田可新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田可新

实习生 杜银莲

世人颂誉医者救人于病痛,称其“悬壶济世”。所谓“壶”,就是盛药的葫芦。还有一句俗语,叫“葫芦里卖的什么药”。细究起来,倒也不算是“故弄玄虚”。

据中国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统计,我国中药资源种类高达12807种,而中药形成的方剂更是浩如烟海,数不胜数。数千年间,中医药先贤们深入探索、实践和总结,使中医药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同与应用。传承至今,不少高校都开设了相关专业,大批的药学家依然在这个领域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创新。这“壶”里的乾坤,可着实大着呢。

以身试药的“担当”

实践出真知。这句话,用来讲中药的起源与发展,再合适不过。你是不是想到了“神农尝百草”这个上古传说。《淮南子·修务训》中有言,“古者,民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食螺蚌之肉,时多疾病毒伤之害。于是神农乃始教民播种五谷,相土地宜,燥湿肥墝高下,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一日而遇七十毒。”有后人据此认为,这位牛首人身、骨骼清奇的首领,依靠口尝的方法来寻求、发现药物。想想这个过程,何等惊险与悲壮。好在神农氏是“医药之神”,有“主角光环”加持,多次以茶解毒、化险为夷。

而到了东晋初年史学家干宝的笔下,神农氏还开了“外挂”。《搜神记》第一卷第一篇:“神农以赭鞭鞭百草,尽知其平毒寒温之性,臭味所主。”意思是说,神农用赤色鞭子鞭打各种草木,从而全部了解了它们有毒、无毒、寒、热、温、凉的性质,以及酸、咸、甘、苦、辛五味所主治的疾病(其中,酸主肝、咸主肾、甘主脾、苦主心、辛主肺)。而民间的传说更是神乎其神,称这条赤色鞭子乃天帝所赐,神鞭在手,便可识别草药有毒无毒。有毒之草,鞭之则色变,无毒之草鞭之则无变化。神农氏也正是持此赭鞭,走一路鞭一路,试尽天下百草,甄选出能治病救人的草药。据传,在湖北西部,至今仍可以找到神农鞭药的地方,叫作神农原;神农氏跋山涉水、架木为梯之处,便是“华中屋脊”——神农架。

细想来,不论是“尝”还是“鞭”,神农氏试药,其实就是先民集体行为的投射。经过无数人的无数次试验,他们搞清了哪些植物能吃,哪些不能吃,哪些有药用价值,可用来医治疾病。例如,那些吃了会导致人腹泻的植物,就可以用来医治腹胀便秘。有观点认为,我们的祖先最先认识的药物正是消化道药物。而这些宝贵的经验,经过世代相传、口尝身试、反复实践,并加以理论升华催生出中药学,从逻辑上推论,应该是先有药后有医。中药学得以以书籍的形式记载下来。比如《神农本草经》,那是秦汉时期众多医学家搜集、总结、整理当时药物学经验成果的专著,是对中国中医药的第一次系统总结。后世,又有了南北朝梁代陶弘景所著《本草经集注》、唐代集体编纂《新修本草》。此外还有《开宝本草》《嘉祐补注本草》。元代《饮膳正要》一书,还对药膳食疗作了系统的总结。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念本草一书历代注解者谬误亦多,遂考古证今,辨疑订误,广采博收群书,历时数十年编成《本草纲目》,载药1892种,附方11000多个,分为十六纲,六十二类。每药之下,分释名、集解、辨疑(正误)、修治、气味、主治、发明、附方诸项,体例详明,用字严谨,集我国16世纪之前药学成就之大成,也是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博物学著作。

这位“药圣”也效法神农氏,躬身试药。他将尝试曼陀罗花酒的情景写进《本草纲目》,“相传此花笑采酿酒饮,令人笑;舞采酿酒饮,令人舞。予尝试之,饮须半酣,更令一人或笑或舞引之,乃验也。”他还介绍了此花的麻醉功效,“八月采此花,七月采火麻子花,阴干,等分为末,热酒调服三钱,少顷昏昏如醉,割疮灸火,宜先服此,则不觉苦也”。

医家还从患者那里觅得良药。相传,有一个黄痨病人(黄疸),面色姜黄,眼睛凹陷,找华佗治病。华佗皱着眉摇了摇头,表示无能为力。半年后,华佗恰巧又碰见那人。发现这位病人,不但无性命之忧,反倒愈发红光满面。仔细一问,人家没吃啥保命“仙丹”,只因灾荒食了一个月有余的“野草”。华佗细细寻去,发现竟是青蒿,便也用此法给黄疸病人施治,怎料效果不佳。秉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华佗又去“求教”早前那位病人,又得知其吃的是“三月青蒿”。到第二年开春,他再以三月间采集的青蒿展开治疗,临床疗效显著。到这还不算完。华佗又深入试验,发现只有幼嫩的青蒿茎叶才有功效,便将可入药的命名为“茵陈”,还作了一首科普民谣——“三月茵陈四月蒿,五月六月当柴烧。”

不主张滥杀动物入药

入药的草本植物,也分“三六九等”。令人称奇的是,有的中药明明源自同一种植物,功效却大大不同,甚至相反。比如夜交藤、何首乌,前者功效能养心安神、祛风通络,后者功效能补肝肾、泻肝风、清热解毒;瓜蒌皮与天花粉,前者清热化痰、润肠通便,后者生津止渴、消肿排脓;而麻黄、麻黄根,前者能发汗解表,后者却是固表、敛汗。

动物当然也可入药。单按入药的部位来划分,有全身可入药的,如海马、地龙、白花蛇等;还有分泌物、衍生物入药的,包括麝香、蜂王浆、蟾酥等;甚至排泄物都可入药,比如五灵脂、望月砂、蚕沙等。据统计,我国已知可作药用的动物已达1500余种,从低等的海绵动物到高等的脊椎动物都有。

单说虫子入药,在我国就有5000年的历史了。辞书之祖《尔雅》就记录了80多种虫类药。武侠小说中,也常拿“毒虫做药”说事儿,它们往往是大侠们强身健体、倍增功力的“法宝”。比如,在《笑傲江湖》中,五毒教就创制了“五宝花蜜酒”,所谓“五宝”,就是青蛇、蜈蚣、蜘蛛、蝎子及小蟾蜍,酒色极清,纯白如泉,用以解毒。而药学典籍中也的确提到,蝉壳、蝎子能解毒;僵蚕、虫草可以滋补;小蚂蚁能够治疗风湿。看来,虫子的功效往往相当独特,但不少也具有一定的毒性,使用起来当然要慎之又慎。

古代的医家也并不主张滥杀动物入药。“药王”孙思邈曾说:“虽曰贱畜贵人,至于爱命,人畜一也。”《千金方》中有云:“药有善代之品,而无善用药之医。善用药者姜有桂枝之用也。”最新出版的2020年版《中国药典》明确野生资源枯竭的品种会从药典退出,因此穿山甲未被继续收载。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发展,找到入药野生动物的替代品,相关研究已经有很大进展,例如人工麝香、人工牛黄都已研制成功。

中药极其重视“配伍”。这也是临床用药的基础。在使用两味以上药物时,要注意“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的关系。像石膏与知母配合,能明显地增强清热泻火的治疗效果——相须;补气利水的黄芪与利水健脾的茯苓配合时,茯苓能提高黄芪补气利水的治疗效果——相使;生半夏和生南星的毒性能被生姜减轻和消除——相畏;人参恶莱菔子,因莱菔子能削弱人参的补气作用——相恶。

而且,药方哪是随便能开的?就说《红楼梦》里那治疗宝钗姑娘热毒、喘嗽之症的冷香丸,只做起来就不是一般的严苛。“要春天开的白牡丹花蕊十二两、夏天开的白荷花蕊十二两、秋天的白芙蓉蕊十二两、冬天的白梅花蕊十二两。将这四样花蕊,于次年春分这日晒干,和在药末子一处,一齐研好。又要雨水这日的雨水十二钱、白露这日的露水十二钱、霜降这日的霜水十二钱、小雪这日的雪水十二钱。把这四样水调匀,和了药,再加十二钱蜂蜜,十二钱白糖,丸了龙眼大的丸子,盛在旧磁坛内,埋在花根底下。若发了病,拿出来吃一丸、用十二分黄柏煎汤送下。”且不论其是否真的有散寒化痰、平喘止哮之功,这还只是文学作品中的偏方杂药,单就用量、贮藏方法等记录就如此繁复。可见,无论保健还是疗病,吃中药千万要谨遵医嘱,切勿盲目服用。

中药的奇闻趣事

中药文化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从药名讲起,就可谓美不胜收。如诗词一般,中药名有“婉约”的,有“豪放”的,被文人用来传情达意,流传下各种奇闻趣事。

“在牡丹亭边,常山红娘子,貌若天仙,巧遇推车郎于芍药亭畔,在牡丹花下一见钟情,托金银花牵线,白头翁为媒,路路通顺,择八月兰开吉日成婚,设芙蓉帐,结并蒂莲,合欢久之,成大腹皮矣,生大力子,有远老,持大戟,平木贼,诛草寇,破刘寄奴,有十大功劳,当归朝,封大将军之职。”仔细找找,这里面可“藏”着24味中药呢。想来明代戏曲家、文学家汤显祖是读了这个充满“药香”的浪漫爱情故事,才开始创作构思,最终完成了巨著《牡丹亭》。

就说这首中药诗里提到的“当归”吧。人们都觉得,当归一味药承载的正是思念之情。其实,还有这样一则逸闻,三国时期,名将姜维降蜀后,他的母亲尚在魏国,于是给儿子寄去当归,而姜维答曰:“良田百顷,不在一亩,但有远志,不在当归也”,寄回来了远志,表达自己要统一中原、光复汉室的远大志向。故事里的当归、远志都是中药,当归是最常用的中药之一,具有补血活血,调经止痛,润肠通便的作用。远志则有安神益智的功效。

如果中药名的霸气程度有排名的话,王不留行一定会荣登榜首。虽然这个名字充满了王霸之气,但它确实是一味中药,其主要功效在于活血通经,下乳消肿。在描述它的药性时,李时珍说:“此物性走而不住,虽有王命不能留其行”,所以叫“王不留行”。关于这味药,《世说新语》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世说新语·俭啬》讲述了魏晋时代多个吝啬鬼的故事,其中一个吝啬鬼是高官卫展。江州刺史卫展在浔阳时,对于投奔自己的知交好友,一概不理,只是送一斤王不留行。这些人得到了礼物,也就明白了卫展赶人的暗示,识相地离开了。就这样,卫展利用王不留行这味药,达到了守财的目的。更有趣的是,书中还记载了来自卫展外甥李弘范的吐槽:“家舅刻薄,乃复驱使草木”,意思是“我舅父太刻薄了,竟然役使草木来逐客”,一句话里满满都是嫌弃。

眼下,“CP文化”大行其道,单论药名,其实也可以从中药中找出许多CP。只从文义看的话,当归与将离简直是天作之合。“相赠以芍药,相招以文无”,晋代崔豹《古今注》对这个习俗作出过解释,芍药别名将离,文无则是当归的别称。如果必须分别而不忍直说,就赠予芍药暗示对方,如果思念对方就以当归之名相邀。不论是当归还是将离,都是东方人含蓄的情感表达。再比如猫爪草和狗尾花这对中药名,看起来十分“登对”。猫爪草味甘、辛,性温,用于化痰散结,解毒消肿。狗尾花可以消炎解毒。此外,迎春花和忍冬藤也十分匹配。迎春花是以花或叶入药,而忍冬藤别名大薜荔、水杨藤、千金藤,同它的花蕾金银花一样,具有清热、解毒、通络的功效。

中药与文学的梦幻联动,更是有很多。《楚辞》以香草美人喻君子,各种花草植物信手拈来,如“桂栋兮兰橑,辛夷楣兮药房”一句,诗人构筑出一个生机盎然的花草世界。白居易《酬梦得比萱草见赠》将酒与萱草并列:“杜康能散闷,萱草解忘忧”。杜牧以豆蔻比喻少女的青春年华,有诗云:“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晏殊《木兰花·杏梁归燕双回首》“杏梁归燕双回首,黄蜀葵花开应候。”中的蜀葵别名一丈红,有清热、解毒的作用。

论起药名词,济南二安之一的辛弃疾也有佳作,请看他的《定风波》:“山路风来草木香。雨余凉意到胡床。泉石膏肓吾已甚,多病,提防风月费篇章。孤负寻常山简醉,独自,故应知子草玄忙。湖海早知身汗漫,谁伴?只甘松竹共凄凉。”词中的“木香”“雨余凉(禹余粮)”“石膏”“防风”“常山”“知(栀)子”“海早(藻)”“甘松”都是药名,天衣无缝地嵌入到词里。这首词是辛弃疾为邀请医生友人马荀仲而作,虽然是游戏笔墨,但是词人爱国之心不灭,词中凄凉和愤懑之情也就不减。南宋朝廷苟且偷安,辛弃疾报国无门,引药入词,恐怕也无法治愈心中的悲愤。

吴赣闽等南方方言为何均会出现“侬”字?“侬”究竟是何意?

吴语是汉语各方言分支中较大的一种,目前吴语的使用人数在8000万以上,在汉语诸多方言中仅次于官话(各片官话使用人口近9亿)。而且,吴语区自南宋以来近八百年,都是中国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所以,吴语曾经也有很发达的方言文化体系,清末民初曾有《何典》、《海上花列传》等吴语文学出现。

对于吴语,一般还有另一个乡土气更重的称呼——吴侬软语,这一般用来形容苏州一带的吴方言。但由于古代时苏州在吴语区的特殊地位(吴语在明清时代的通行语是苏白),有时候也用苏州话来代表整个吴方言,这里的“软”指的是苏州话温婉、柔软的特性,但“侬”是啥意思呢?

“侬”其实是吴语中最典型的一个用字。南北朝时期,当时的江南受官话影响还很弱,南朝乐府中的吴声歌曲,就是用吴语传唱的歌谣,保存着一个典型的吴语词汇“侬”,这个音一直延续下去。南宋文人戴侗的《六书故》中就写到:“吴人谓人侬”。清代《松江府志》也记载这一带方言“称我曰侬”。

“侬”为何意?这个字其实各个地方用法略有差异,但基本都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人称词”。比如上海的“侬”通常可以表示“你”,但也可以用在人称后面,比如“你侬”,“我侬”,表示的就是你、我,或者你们、他们。

那么,这个特殊音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是,虽然现在“侬”这个音通常作为“吴语”的代表语音,但这个词实际并不是吴语的特有词,南方其它方言中也存在,比如赣语,北方赣语很多地区也有“你侬”,“我侬”这些称呼。而在闽语地区,“侬”的含义则更多为“人”,但语音发生了些许变化,闽南语中的“Lang”音实际就是此字。客家话和粤语中,这个字大部分地区用得不多,但根据古代一些文献记载,至少在唐代,岭南地区第一人称还是称“侬”。

汉藏语系的发展

大家知道,南方山川复杂,各地方的方言很难互通,即使是方言下面的各小片甚至都出现互相完全听不懂的情况。但从江南到江西一直到闽粤,几乎整个东南地区的方言都出现“侬”音,而在北方话中,这个音却根本不存在,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音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语言学家当然早就注意到这个现象,根据考证,“侬”这个音的根源,应该是来自古代南方土著越族语言的词汇,而不是汉语。

语言和生物一样,是有系属的,今天我们说的汉语属于“汉藏语系”,2019年中国研究团队在英国《自然》杂志发表报告,称已经证明汉藏语系起源于中国黄河流域,这也印证了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根据估计,原始汉藏语分化成现代语言的最早年代在距今约5900年前。

然后呢?早期说汉藏语系的居民开始出现分化,一支闯荡青藏高原,形成藏族的先祖,其语言后来形成了藏语;一支南下东南亚,到达缅甸,形成缅甸境内各族群的先祖;还有一支则开始闯荡未知的东方,而这就是汉民族的先祖。

汉族先民一开始大体是以陕西一带为根据地,后世的汉族所称的“炎黄部落”应该就是以这些人为先民的,而由于当时这个地区富庶,最适合农业生产,所以这个部落人口渐渐增加,实力增强,开始大幅扩张,继续东征,击败了很多东方土著(反映在民族传说中就是“黄帝战蚩尤”等),他们的文明渐渐成为东方的优势文明,自然,语言也成了统治性的语言。

中国各民族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汉藏语系先民和壮侗语系先民是通过不同路线进入中国的

当然,现在的汉语、藏语、缅甸语根本不是一种语言,也完全不能互通。那么凭什么确定这些语言是“一个祖宗”呢?这就要专门的研究了,主要是研究一些“底层词汇”。现代的语言是一个很复杂的文化系统,但原始的语言可没有这么复杂,原始的语言一般只有些基础词汇,比如“山”,“河”,“森林”,“石头”等当时人们所能接触到的东西。后来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程度提高,语言也越来越复杂了。但专业的语言学家通过研究这些语言的底层特征,如果发现有相似,就能确定这两种语言是同一种语言发展出来的。

中国北方地区春秋战国时期就完全汉语化了,但是,南方呢?

南方并没有,当时中国南方地区,分布着成百上千的不同部族,后来中原人给他们起了一个泛称——“越”,这些越人部族说的语言并非属于汉藏语系,而属于另一个语系——壮侗语系(早期的中国学者一般认为这个语系属于汉藏语系,但当今中国学术界已将其从汉藏语系当中分类出来,并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语系)。春秋战国时期,吴越两国的语言便属于这些语系,尽管当时中华大体上已经有相对统一的文化体系,吴越两国的上层也尊奉周天子,会“雅言”,但本族语言仍然并非汉语。

现在东南亚以及中国境内部分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仍然属于壮侗语系,其分布如下图所示。

壮侗语系分布图

现在中国南方绝大多数居民都是汉族,赣语、闽语、客家话、粤语、吴语等尽管和标准语普通话相差很大,但也是汉语的一种。但是,这是后来汉民族征服南方,语言输入后长期演化的结果,南方本土的越人语言虽然已经消失,但很多语音,尤其是底层词的语音还是留了下来,形成现在南方方言中很多独特的词汇。如果南方语言脱离了整个汉语的大环境,是很可能独立发展成一门语言的,比如越南语。越南语现在和汉语当然不一样,但是越南自秦汉到五代,中国直接控制了一千年,所以越南语中几乎所有稍微复杂一些的词都是汉字词,但脱离中国后,靠着底层词,越南语还是渐渐形成了独立的语言。

汉语各方言的发展逻辑顺序

南方方言中,“侬”就是最典型的一个音,根据潘悟云、陈忠敏先生的考证,这个“侬”很可能就是古代南方越人部落的自称或族称,所以现在南方汉语方言,以及部分南方少数民族或东南亚语言中,仍然留下了这个“称呼”。

那又说到另一个问题了:南方各越人部落成百上千,几乎整个长江以南都有,这些越人的语言互通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就和汉语与藏语等分离了一样,这些越人的语言互相实际也分化的不一样了。但既然如此,为什么“侬”这个音还残留在几乎所有南方方言中呢?这和“侬”的特殊词性有关,它太特殊,是人称词,属于底层中的底层,核心中的核心,所以这个音非常顽强地没有被完全取代,至今存在于几乎整个东南地区以及东南亚。只是,在“侬”的含义上,出现了些许变化。

作者:云帆

用户协议里的“仲裁”意味着什么?法官解读——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某相亲网站因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近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于“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实际上,一些视频平台、音乐平台及汽车销售平台均发生过类似情况。那么,用户协议中提到的“仲裁”到底是指什么?又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仲裁与诉讼有本质区别

仲裁和诉讼一样,都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通常,人们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请求对生活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北京市目前设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两家商事仲裁机构,同时还设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专门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相较于仲裁,大家可能对法院的诉讼更熟悉,虽然二者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有着本质区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首先,仲裁的双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诉讼中原、被告的称谓并不相同。其次,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除一审外,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程序,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就会短于诉讼。再次,申请仲裁要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是双方对发生纠纷均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的一种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也可以临时达成仲裁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当事人可以从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任、又方便参与的仲裁机构,还可以从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自由选择,而诉讼只能依据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仲裁与诉讼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仲裁的庭审过程和裁决书不予公开,这与诉讼的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仲裁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可见,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较强的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形式十分严格。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双方必须具备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对仲裁这一形式达成合意。

上文中提到的某婚恋网站,虽然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很明确,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约定仲裁是与用户间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能确定其是否对此尽到了提示义务、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应载明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内容要素欠缺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例如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如发生争议,可向某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或诉或裁只能选择其一,这样的约定条款属无效。如果合同双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就要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裁决解决纠纷,例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双方应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受理范围有限制

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那么,是否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诉诸于仲裁委解决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有一定限制,依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能够受理民商、经济类纠纷,例如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投资理财纠纷等,并不受理婚姻、抚养、继承等纠纷,也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是仲裁机构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就只能到法院起诉打官司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因素会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一是仲裁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会失去诉讼案件二审、再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即便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也需要接受一裁终局的规则;二是仲裁收费较高,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一般较小,仲裁机构收费标准起点一般要数千元,而法院财产类案件诉讼费起收点仅为50元,更惠民的是,北京法院发布的新规将今年9月1日以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降为10元。目前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尚没有针对小额标的的特殊收费标准,虽然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即便是事先垫付,一下子拿出数千上万元的仲裁费,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仲裁和诉讼在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人们还是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解决纠纷经济成本的预估、对有关信息保密的需求以及预期解决纠纷的速度进行合理地评估选择。

此外,提到仲裁,还有一个名字中也包含“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那就是劳动仲裁。虽然都是“仲裁”,但是两者关系并不大。就受理案件范围而言,劳动仲裁审理的是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外的经济纠纷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则应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而非劳动仲裁委员会。

五种法定情形可获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仲裁没有“二审”“再审”这样的监督程序,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使市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该怎样进行救济呢?这时就要提到一种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仲裁司法审查是司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不当运行的时候,能够对仲裁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恢复和弥补。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能够对合法仲裁予以保障和支持,也能够对违反法定事由的仲裁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当事人在仲裁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或裁决执行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如仲裁协议无效、未成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约定仲裁协议属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等情况,可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比较特殊的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是独立于合同本身的,只要仲裁协议具备法定内容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案件存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特别要注意的是,仲裁司法审查承担的是对仲裁程序、仲裁员品德以及是否违公共利益的监督,并不承担对裁决争议实体纠错的功能,所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仅仅局限于前述的五种法定事由。

另外,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也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通道。如果被执行人、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侵害了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没有执行终结的标的,如果已经执行结束了,那么就不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了解“一裁终局”避免“被签订”

鉴于仲裁对于商事纠纷解决的种种优势,相较于小额纠纷,大标的额交易的双方尤其是商事主体采用仲裁化解纠纷的意愿更为明显。此外,人们在生活中签订的某些合同里也会基于种种考虑约定仲裁为解决纠纷方式。为了更好地应用,在约定仲裁前,我们应重点把握仲裁法律后果、仲裁协议内容、合同证据留存、当事人法律关系等交易细节,以使后续的纠纷解决过程更加顺畅。

首先,要全面熟悉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真评估仲裁与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同时,要特别注意“仲裁一裁终局”,法院无权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审查,仅仅能够对法定事由进行监督,不能将仲裁司法审查当作选择仲裁后的“后悔药”。

其次,要正确订立仲裁协议,避免纠纷发生时引发异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备文件,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充分保障各方的最大利益,当事人还要对仲裁条款加以详细扩充,如约定具体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使仲裁协议更具完整性。对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做好风险预判和准备,从而在协议中尽量表述周全。

再次,要综合考虑商事交易中各合同间的具体事实情况,厘清多个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只对协议签字方有效,但未在仲裁协议签字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如债权转让的受让者、法定继承人等。考虑到现实中交易的复杂性,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多层法律关系,当涉及复杂交易时,应至少从时间先后顺序、具体标的、主体间关系等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厘清关系,设定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还需注意提示、要求相关方及时披露和告知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情况,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订”。

此外,要注意保存好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随着仲裁协议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发展趋势,当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更加重视通过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真实意思表示”。在比较复杂的交易中,双方的法律成果最终将体现为一系列签署的合同交易文本。但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反映双方磋商及履行的实际内容,对于申请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诚信自愿仲裁,合理合。因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便会受其约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极个别商家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例如对于仲裁条款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为仲裁。作为消费者个人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应加以注意。部分当事人还存在滥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对此,法院也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再次立案、在文书中予以批评教育、发送司法建议甚至罚款等方式予以规制,引导当事人依确行使权利。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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