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的意思(黜的意思与什么有关)

心软是病 2023-06-14 23:59:05 网络

什么是股权?

什么是股权?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资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在股权主体问题上有两个特殊问题:(1)公司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2)股权的主体可以是复数,即当同一股份或出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拥有时,就形成了股权的共有。

股权的内容

1.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能够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积的实现利润(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63条(3)和第270条(2)都规定了公司的分配红利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的累积实现利润,该法还规定,公司在分配红利前须先弥补亏损。公司的资本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将公司的资本用于红利分配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法第277条(1)规定,任何收到红利的股东,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测应该知道他所得红利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必须将所得部分返还给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应对知道的用资本进行的红利分配的返还负连带责任。

2.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东会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通过为前提的,而表决权的多少是和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权利,与其在成立公司时或公司存在期问的出资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个股东有权参加决定,并拥有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相等的票数。

3.选举管理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参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会实施的,所以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一做法在世界各国公司法中几乎少有例外。

4经营建议权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股东权有待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其具备操作性。第一,应明确该项权利是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第二,应明确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是在任何时候还是仅在股东大会上;第三,明确董事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所取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6.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尽管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股东原则上具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7.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优先认股权

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在股份公司中并不存在。

对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直接以立法给予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采取这样的做法。有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则将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给予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条明确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9.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direct suit),是指股东个人或数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损害人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但这一规定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谓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也称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间接诉讼(indirect suit)、第二级诉讼(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可以当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②当公司在请求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③有紧急情况会导致公司难以恢复的损失时,该公司可以无须等到30天以后,就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有待完善之处。这类规定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国,控股股东或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利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股权的分类

股权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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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

什么是股权?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资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在股权主体问题上有两个特殊问题:(1)公司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2)股权的主体可以是复数,即当同一股份或出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拥有时,就形成了股权的共有。

股权的内容

1.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能够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积的实现利润(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63条(3)和第270条(2)都规定了公司的分配红利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的累积实现利润,该法还规定,公司在分配红利前须先弥补亏损。公司的资本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将公司的资本用于红利分配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法第277条(1)规定,任何收到红利的股东,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测应该知道他所得红利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必须将所得部分返还给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应对知道的用资本进行的红利分配的返还负连带责任。

2.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东会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通过为前提的,而表决权的多少是和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权利,与其在成立公司时或公司存在期问的出资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个股东有权参加决定,并拥有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相等的票数。

3.选举管理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参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会实施的,所以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一做法在世界各国公司法中几乎少有例外。

4经营建议权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股东权有待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其具备操作性。第一,应明确该项权利是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第二,应明确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是在任何时候还是仅在股东大会上;第三,明确董事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所取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6.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尽管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股东原则上具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7.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优先认股权

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在股份公司中并不存在。

对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直接以立法给予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采取这样的做法。有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则将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给予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条明确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9.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direct suit),是指股东个人或数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损害人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但这一规定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谓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也称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间接诉讼(indirect suit)、第二级诉讼(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可以当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②当公司在请求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③有紧急情况会导致公司难以恢复的损失时,该公司可以无须等到30天以后,就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有待完善之处。这类规定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国,控股股东或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利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股权的分类

股权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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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如何理解“道法自然”?

【原文】

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②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译】

①(当我处在极深的虚静状态下观察到,)有一个混然而成的物,在天地生成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它显得极其寂静,极其空虚。它不依赖其他任何条件而存在,也不因其他任何条件而改变,周到而没有疏漏地运行着,自身从来没有发生过危险的情况,可以说它是创生天地的母体。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就给它起个名字叫“道”,(因为它具足无与伦比的“玄德”,)我再勉强地给它起个名字叫“大”。

②(有些“个体之物”无法理解和做到“大”,逐渐偏离了“大”。)站在逐渐偏离“大”的“个体之物”的角度,“大”是越发逝去的,叫做“逝”;继而,“逝”会越来越远,叫做“远”;以至逝到了极远的地方,“大”变成了与“个体之物”完全相反的东西,叫做“反”。(这意味着,此“物”把“玄德”丧失殆尽了,质变为“不道”,因而是不能长久的。)

可以说,“道”即宇宙(本然具足玄德),是“大”;天(本然具足玄德),是“大”;地(本然具足玄德),是“大”;(人之)王者(本然具足玄德),也是“大”。在人的生存空间里,本来就有这四个“大”,王者之“大”,是其中之一。(所以,修道的侯王不能忽略“大”。)

③(根本而言,)人遵循地(的机制),地遵循天(的机制),天遵循道(即宇宙的机制)。而道(宇宙)遵循的是“自然的机制”,(即自动自发周密运行的机制。)

【细读导语】

1、本章的中心思想是,修道的统治者不能忽略“大”,要遵循“自然之道”。

2、本章是从“超验观察”说起的,此前已有三次,每一次观察的重点和收获是不一样的。第十四章观察到,“道”呈现为一种“无物”的状态,明确“道”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第十六章观察到,万物并作和复归于“道之不自生”的根本点。第二十一章观察到,“道”呈现“有象、有物”的状态,“道”中有“精”,“精”中有“信”。而本章除了观察到“有物混成”之外,重点指出,“道”遵循的是“自然的机制”。

把这四次“超验观察”的内容串联起来,可以这样表述:“道”是一种“自然的机制”,具体而言是“信”等,它的本质是“不自生”的,其存在具有客观性,起作用具有规律性。

3、“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究竟在说什么?这是《道德经》里最难理解的句子之一。破解的关键是,“大”,作为“道”的别称,是有其内涵和特性指向的,即无与伦比的“玄德”。

4、“道”究竟是什么?这次细读将作详细的说明。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

我的翻译是:(当我处在极深的虚静状态下观察到,)有一个混然而成的物,在天地生成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它显得极其寂静,极其空虚。它不依赖其他任何条件而存在,也不因其他任何条件而改变,周到而没有疏漏地运行着,自身从来没有发生过危险的情况,可以说它是创生天地的母体。

1、不要忘记,第十六章提到的“超验观察”的前提,就是“致虚极守静笃”的入静。其关键做法是,弱化主体意识、放下主观认知。

2、“有物混成”。老子认为宇宙的本来面目是“无物”,或者说是“混沌”的。为什么宇宙的本来面目是“混沌”的呢?因为,在没有人的主观认知参与的情况下,眼前之宇宙,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之中。所谓“混沌不清”,并不是视觉不清晰,而是在认知上没有“物”的边界,称之为“无物”,没有所谓的桌椅板凳,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等,只有“自然”!整个宇宙就在自动自发起作用而已,别的什么都不是。可以说,“混沌”的宇宙在“自然”;或者说,“自然”的宇宙是“混沌”的。

3、“先天地生”。对应于第四章说的,“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

4、“寂兮寥兮”。“寂”,本义静悄悄、没有声音。“寥”,本义空虚、寂静。入静时,观察到整个宇宙显得极其寂静,极其空虚。

5、“独立而不改”。强调的是,“道”的存在具有客观性。里面有两层意思,①“独立”,它不依赖其他任何条件而存在。②“不改”,不因其他任何条件而改变。有些人翻译的时候,把“不改”的意思漏掉了。如果“道”能“改”的话,论述的逻辑就不严密了,它的“客观性”就大打折扣了。

6、“周行而不殆”。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人把“周”理解为“循环往复”,是不对的!为什么呢?

①“周”的本义是“周到而没有疏漏”!老子正是这样用的。“周行而不殆”,是我把“道”理解为“自然的机制”的重要依据!

②老子强调的是,“道”的系统作用力。注意,“道”是客观的、系统是周密运行不会出问题的、其强大的作用力是躲不掉的,这才是契合老子警醒统治者的要点。与此相应的说法是,“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大家对比一下,如果老子跟统治者讲“循环往复的道”,就是谈抽象的哲学而已,无关痛痒,起不到警醒的作用。这也是我一直强调要在本书定位的统摄下进行解读的原因。

③“道”是“自然”的,无所谓“循环往复”!如果有“复”,那也只是从万物的角度,其中有一些物偏离了“道”,又复归于“道”。

关于“殆”字。我看有的人说这个字通“怠”,怠慢的意思。其实,书里就有“知止不殆”,干嘛一个通假、另一个不通假呢?我认为,“殆”是对“周行”的状况和结果的说明,应取其本义“危险”的意思,就像“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用法,说的是,“知己知彼”作为一个成熟的作战原则,用以指导实战,自己不会有危险;我们知道,知己知彼,并非百战百胜,因为影响胜负的因素很多,比如某个战役,敌强我弱,一时就胜不了,但我不硬拼,因而“不殆”。

同样的,“道”作为自动自发周密运行的机制,不会出现危及自身的状况,始终正常运行,释出强大的作用力。但是,“道”并非每时每刻把万物捏得死死的,因而才有“不道者”的出现。对个体而言,面对的是一个无限巨大的、力量无比的、永远“不殆”的自然机制,最终还是会败下阵来。圣人言下之意是,必须依“道”而行,不能逆“道”而为。

从对“周”和“殆”的理解中,要明白,一个“字”究竟是什么含义,要立足于“词句、章节、全书”的全方位合力效应来选用,谨防第一反应为自己熟悉的或者符合自己认知偏好的含义。

7、“可以为天地母”。这意味着,“道”创生了万物。怎么创生呢?“道”是自然的机制,就是通过其机制,“自然”出万物来。比如,豆之DNA就是一种“自然机制”,正是它创生了“豆”这种物。从这个意义讲,“道”是豆之母。不过,老子对“道”的观察,把重点放在揭示人文层面的“自然机制”,如不自生、慈、信等。

这样说吧,种豆之所以得豆,是因为“豆之道”即“某种自然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如果从“科学”的角度观察,“豆的自然机制”是其DNA;如果从“人文”的角度,可以领悟到“豆的自然机制”是不自生、慈、信等。后者,正是老子极力向其目标读者宣扬的主旨要义。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我的翻译是: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就给它起个名字叫“道”,(因为它具足无与伦比的“玄德”,)我再勉强地给它起个名字叫“大”。

1、宇宙的本然是自然的,为什么给它起名为“道”?“道”,本义是可供行走的道路。老子特地交代说,“道可道”,就是用它来比拟人们据以奉行的道理。而老子在《道德经》里所宣扬的道理,来自于他对宇宙本然(道)的透彻领悟(非常道)。因而,用“道”来表示最高哲学范畴,并作为种种道理的终极依据,是很高妙的。

2、为什么还给它起个名字叫“大”呢?

①大家看第三十四章,“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其中,“不为主”直接对应于“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之所以能做到“不为主”,是因为“常无欲”。这是有关“大”的内涵指向:“玄德”。

②第六十七章说,“天下皆谓我道大,似不肖。夫唯大,故似不肖。”意思是,天下人都认为我讲的“道”很大,似乎跟他们认知的世俗事物都不像。正因为“道”的特性是“大”,所以,“道”才让天下人觉得“似乎跟任何世俗事物都不像”。这里说的是,在俗人眼里,“道”因“大”而“似不肖”。第六十五章有进一步的说法,“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意思是,玄德的境界是极其深远玄妙难以理解的,其实质是与世俗事物的表象相反的,被得道的统治者运用于治国之后,最终达到天下大顺的结果。其中的“深、远、反”,跟本章说到的“大、逝、远、反”,显然是相应的;这是有关“大”的特性指向:可以说是无与伦比的“宏大”。

③一定要清楚明白,“道”无所谓“大”!之所以有“大”的名称,老子是基于俗人的低阶境界来说的,即其膨胀的欲望、狭隘的认知和低层次的作为。还要清楚,理解“大”,一定要有依据!否则,就会往玄乎和空洞上靠,有人就说,“大”是形容“道”没有边际、无所不包和高于一切,这显然是有据不依、想当然的说辞。

3、什么是“玄德”?合道之品行,则为德。那为什么又称之为“玄德”呢?因为,相对于俗人来说,合道之“德”,是极其深奥难以理解的,也是难以做到的。第十章说,“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以“为而不恃”为例,既是“自然的机制”即“道”,也是“自然的品行”即“德”。所以,在最高境界上,“道、德”是一不是二。之所以还有“二”的说法,因为认知角度不同所致。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我的翻译是:(有些“个体之物”无法理解和做到“大”,逐渐偏离了“大”。)站在逐渐偏离“大”的“个体之物”的角度,“大”是越发逝去的,叫做“逝”;继而,“逝”会越来越远,叫做“远”;以至逝到了极远的地方,“大”变成了与“个体之物”完全相反的东西,叫做“反”。(这意味着,此“物”把“玄德”丧失殆尽了,质变为“不道”,因而是不能长久的。)

1、“大”,是指无与伦比的“玄德”。前面提到,“道”之所以又称为“大”,有内涵和特性两方面指向的原因。

2、注意,“大”是相对于俗人的低阶境界来说的,同样的,整句话是相对于俗人的偏离“道”的过程来说的!大家设想一下,有一个人相对于一个始终不动的参照物,然后离去,还越离越远,以至于完全看不到参照物,老子说的就是这个事;但是,老子却把表述的视角放在“离开者”身上,感觉“参照物”是逐渐离去和逝远的。这样理解的依据是,“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就是基于“个体之物”的悖道作为来说的。

①有的“个体之物”做不到依“道”而行,感觉“玄德”极其深奥,无法理解。于是,开始偏离于“道”。继而,其作为越发地逆“道”而行,越走越远,以至到最后走到了“不道”的地步。“不道”,就是质变,用一个字来表达,就是“反”。其实,这整个过程,就是一些“个体之物”失道的过程。

②说一下“反”。很简单,就是“相反”的意思!因为,“个体之物”逆道而行的过程,就是其“玄德”日益减少、乃至丧失殆尽的过程;在其主观感觉上,反而是“玄德”日益逝远而去,而且最后还成了与其作为和品行相“反”的东西。

很多人认为,“反”通“返”,是不对的。其实,“返”,老子在第十六章是有述及的,只不过用的是“复归”的说法而已。该章说,万物“归根”于道,即万物受制于道,大多“复归”到了“不自生”的根本点之上,可以理解为“返”。而本章说的恰好相反!一些“个体之物”与“玄德”反着走,没有“复归”于“道”,而且越走越远,“反”到底了!于是,质变为“不道”,其表现和结果,就是“妄作凶”。

就是说,万物中有返于“道”的,叫“复归”;没返于“道”的,叫“反”。大家体会一下,老子对侯王说,“复归”于道,大有好处,这是正面的宣导;而“反”到极处成为“不道”,则不能长久,这是反面的警示。

再看,“反者,道之动。”老子其实说的是一个辨识“道”的简便方法:现实里俗人们的作为,往往与“道”是相“反”的;再“反”过来看,就能发现“道”了!

3、有一种常见的翻译:“它广大无边而运行不息,运行不息而伸展遥远,伸展遥远而又返回本原。”这样翻译,“大”是空洞的,而且谁跟谁“逝、远、反”?它们相对的标准是不明确的。侯王看到之后,不但觉得玄乎,而且也没有得到实在的警示,显然不是老子想要的。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我的翻译是:可以说,“道”即宇宙(本然具足玄德),是“大”;天(本然具足玄德),是“大”;地(本然具足玄德),是“大”;(人之)王者(本然具足玄德),也是“大”。在人的生存空间里,本来就有这四个“大”,王者之“大”,是其中之一。(所以,修道的侯王不能忽略“大”。)

1、整句话的言外之意是,侯王要修道,就不能像俗人那样忽略“大”之“道”。

2、老子在这里把“道、天、地、王”并列而论,相当于说“人的生存空间(系统)”分别是“宇宙、天、地、人”。

为什么说“道”是“宇宙”呢?既然“道”是“域”之一,那么,在这里它必须是有“空间(系统)意涵”的概念;既然它“先天地生”,而且“可以为天地母”,那么,它就是比天地还大的“宇宙”。细读第七章时说过,宇宙是绝对自然的,老子用“道”来表示“宇宙的本然性”,这是广义的“道”。

还有,对个人来说,“人(类)”也是生存空间(系统)之一。那老子为什么不说“人亦大”而直接说到“王”了呢?这跟本书的定位有关,我一直强调说,本书的定位就是“侯王的治国守则”。这里的“王”,可以理解为人类中“王的范畴”,是本然具足“玄德”的,是个体侯王修道的依归。如果,类似的书是写给“人民”看的,那么,在这个句式里作者会说“民亦大”。要知道,作者一定是按自己说理的需要和论述的逻辑来遣词造句的。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我的翻译是:(根本而言,)人遵循地(的机制),地遵循天(的机制),天遵循道(即宇宙的机制)。而道(宇宙)遵循的是“自然的机制”,(即自动自发周密运行的机制。)

1、在细读第一版里,我把这里的“道”,翻译为“根本之道”,与“天、地、人”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因而是不合适的。现在,把“域”之一的“道”,从其广义落实为“宇宙”,这句话就好理解和翻译了。

2、“法”,是效法的意思。我用“遵循”的说法,既包含小系统效法大系统的意涵,也包含大系统制约小系统的应有之义。

3、还有一些要点放到“细读后语”里谈。

【细读后语】

什么是“道”?我的理解是,宇宙是绝对自然的,老子用“道”来表示“宇宙的本然性”,这是广义的“道”。宇宙又是一直发展变化的,老子用“道”来揭示“宇宙发展变化的机制”,这是狭义的“道”。因此,我把“狭义之道”表述为:“道”是使系统整体向好的、具有客观规律性的、自动自发起作用的机制。简言之,“道”是一种“自然的机制”。

①本质来说,“道”是哲学概念,是人认知上的范畴。老子借以认知万事万物,指导人的生活和实践,在《道德经》里是修道的统治者实施无为而治的终极依归。

②自然性。就是自动自发起作用的特性。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没有人的参与,是绝对的自然,例如万有引力;二是有人的参与,人在宇宙中“无以为”地生活,也是自然。之前说过,人天生就有主观意识和认知能力,不可能生活在“绝对的自然”里,但也不能恣意妄为。老子给出的底线是:“无以为”,就是无心的、不刻意的作为。拿“慈”来说,看到有人遭遇苦难,道者慈心立现,并施以关爱,就是“慈之自然”,就是一种没有私欲驱动和不受错误认知影响的“无以为”。而“有以为的慈”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别人教育提醒示的、自我激励的,等等。

③机制。就像“电脑的操作系统、汽车的动力系统”是机制一样,万有引力、重力规律、光合作用等也是机制;只不过,前者是“人造”的,而后者是“自然”的。

老子的重点,并不在那些非人文领域的“自然机制”,圣人关注的是“人”,重在顺应人的角度和标准去看宇宙的“自然机制”(道),从而归结出“人身上的自然机制”即“人之道”,如“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慈、信”等人文精神,以构建其思想学说,为经世致用服务。

千百年来,在流行的解读里,“道”是空洞的、不可言说的“道”。现在,大家脑子转个弯,把“道”理解为“机制”,就豁然开朗了。举例来看,老子说,“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不自生”是天地这个系统里“周行而不殆”的“自然机制”;正因为“道”作为“机制”,周密而没有疏漏地运行着,所以,对“自生者”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④系统性。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意味着:第一,“道”是系统里的“道”。大如宇宙、天、地、人类,小如集体、家庭、各人之间、自己的身体等等,都是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确定的认知上的系统。各个系统由无限多的因素构成,每个因素都是“道”的体现者。第二,小系统之道受制于大系统之道。原因很简单,小系统其实就是大系统的个体而已。一般所说的,要站得高看得远,无非就是以大系统之道统摄所在小系统之道,事情自然就办得更顺畅、更高阶。

⑤整体向好。可以从多个层面考察“系统整体向好”,最简单的就是“长久存在的结果”,这也是老子引导统治者从低阶关切提升到的高阶关切。一方面,系统里的“自然机制”使其中的个体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个体“不道”时,会被系统里的“自然机制”抛弃,不致影响系统的存续。

⑥客观性。事物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就是客观性。第四章说,“渊兮似万物之宗。”“湛兮似或存。”第六章说,“绵绵若存。”第十四章说到的“夷希微”的情形。本章前面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这些表述,都体现出“道”具有客观性。

⑦规律性。系统中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就是规律性。正如,种豆得豆,种瓜得瓜,虽然是“自然”的,但“自然”中有稳定的、重复的、普遍的自动自发起作用的东西,就是“道”的规律性。以人文的角度来看,“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就是对其规律性的一种概括。还有,天地“不自生”故能长生;人也一样,一个人做到“不自生”,同样可以“长生久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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