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孩子八字(2018年4月18日出生孩子命运如何)

倚势凌人 2023-10-12 15:24:24 网友上传

人人应知的民法典 | 析数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施行两年来,我们强烈感受到它给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发展。然而,《民法典》调整范围广,内容规模庞大,系统性强,其中还包含了诸多新制度和新规则。因此,学深、学透、用活《民法典》,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不仅需要广泛持续的宣传,更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结合真实的裁判案例,以通俗的语言,将法言法语转为易读趣读的法律故事,引领大众深入走进《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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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的延续、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秩序发展需要婚姻。“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这是宋代大诗人苏轼对婚姻的态度,“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也是他对婚姻忠诚、对亡妻挚爱的表现。当然,除了这种忠于婚姻和爱情的佳话,历史上也有司马相如“凤求凰”后又欲休妻的故事。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层面,婚姻确实需要忠诚,有些夫妻为了达到忠诚的目的甚至采取签订“忠诚协议”等方式以制约彼此的行为。但是夫妻之间关于忠诚的协议是否能够挽救婚姻,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呢?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从立法目的而言,让有关“净身出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充分尊重夫妻双方自由处置婚内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就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的权利,那么承诺在离婚时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也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净身出户承诺”,实际上均无法获得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从法律层面倡导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然而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该义务也仅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法律无法强行要求一方履行义务。因此,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财产或物质进行交换而订立“忠诚协议”或“净身出户承诺”,则不能理解为真正意义上互负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而实际上“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相关约定,故应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其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拒绝履行是不能生效的,也就不能在离婚时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例内容】

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在登记结婚前,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和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述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4月18日,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黔022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又于2019年5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黔0222 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以一审法院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被告向其出具了一份协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夫妻间共同财产即价值260,000元的房屋一套及价值10,000元的小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首先应当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婚前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被告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同时,原告方主张案涉房屋及车辆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案涉房屋系基于房屋原居住地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置换而来,在举行婚礼前被告已经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故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系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无事实依据。案涉车辆系被告于2013年购买,并于2013年12月18日进行注册登记。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及车辆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具备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针对上诉人主张的车辆为胡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解读】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净身出户承诺”,从本身来看都是双方订立的一种合同契约,只要约定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不存在威逼、胁迫等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婚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双方在订立“忠诚协议”或“净身出户承诺”时所假设的前提条件如出轨、家暴等,更多的是受道德约束的行为。因此,法律并不能强行要求作出承诺的一方必须兑现诺言,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即便所谓“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承诺”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法律仍然不能将该协议或承诺作为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当然,如果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且已经实际履行,而过后又主张协议无效要求返还财产的,一般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一部分 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道德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婚内出轨能否作为离婚赔偿的条件

婚内一方存在多次出轨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应当视为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三、分手时能否索要恋爱期间的部分花销

情侣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互赠礼物等行为应当结合转账金额及用途或礼物贵重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赠与

四、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定及抚养费标准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拒不配合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DNA鉴定,也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和承担问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不能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决定性因素

六、丈夫赠与主播的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

丈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出于其他目的直接向女主播进行赠与的,妻子可以请求女主播予以返还财产

七、丈夫在平台打赏后妻子无法索回财产

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打赏应当视为消费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构成赠与的,打赏人或其配偶均无权主张返还

八、前儿媳欲嫁给前公公,法律是否应当允许

类似于前儿媳欲嫁前公公等问题,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此类婚姻登记,但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意

九、继承中的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后,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分割遗产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无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可分得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时依法均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一、侵犯著作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传播其作品,或就该作品对外提供服务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侵犯所有权—排除妨害、支付租金

物权人在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他人侵占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三、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行为人贬损他人名誉致不特定多数人对其产生不当评价的,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

四、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擅自占用、处分不动产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侵犯使用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行为人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现实危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同时受害人在维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放任或主动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好意施惠

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担保责任法律问题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抵押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的概念不同,债权人有权主张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担保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

动产不仅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留置权的成立与行使

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确保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四、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部分 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一、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法律问题(1)

非因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的限购政策、经济适用房供应政策等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买房行为合法有效

二、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法律问题(2)

借名买房以规避政策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为条件的,借名买房的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责任

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的,如果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且购买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则买卖关系合法成立,房屋应当归购买人所有

四、楼盘烂尾后按揭贷款偿还问题(1)

银行在发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等原因未履行资金支付的监管义务,致使开发商挪用项目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交房的,购房人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有权拒绝偿还贷款本息

五、楼盘烂尾后按揭贷款偿还问题(2)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购房者未清偿部分的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继续偿还

六、购房后能否主张退赔精装修的差价

商品房的装修价格不能直接等同于装修标准,房屋购买人不能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装修标准低于约定的装修标准为由要求返还装修差价

七、层高缩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层高“缩水”使得房屋的可用空间相应减少,在实际层高明显少于合同约定的层高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八、恶意串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恶意买受人即使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利的法律保护顺序在先,其权利亦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或者保护顺序在后的其他买受人

第五部分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标准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二、民间借贷“砍头息”问题

“砍头息”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应当避免出现这种行为

三、法定利率上限不影响律师费的主张

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即使借款利率已达法定利率上限,出借人亦可要求借款人承担其合理支出的律师费

四、出借人对已支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时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借款合同合法成立的举证责任

五、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认定及法律后果

资金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反复或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行为明显带有营业性、营利性特点的,可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第六部分 物业纠纷法律问题

一、业主应当依约履行物业费等费用交纳义务

物业服务人无论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小区自治管理公约、方案、规定等,均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二、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前提下,即使出现服务质量瑕疵,亦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三、门禁卡、电梯卡等不能与物业费进行捆绑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四、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退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无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流程是否合法,原物业服务人均应当依法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

五、“人防车位”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核算在商品房开发成本之外时,应当认定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房屋销售实际已转化为全体购房业主承担,“人防车位”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六、停车费中包含车位租金和停放费是否合理

通常所说的小区停车费或称车位费,一般包含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两部分费用

七、业主被隔离桩设施绊伤物业服务人须担责

物业服务人实际工作存在疏忽或者漏洞,致使业主因此受到伤害的,即使业主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服务人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业主抄近道回家致摔伤物业服务人不担责

受害人系因贪图方便、自甘风险、破坏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行为导致危险的发生,物业服务人不应成为“背锅侠”

第七部分 常见合同法律问题

一、几种常见的合同纠纷

1.疫情期间房租纠纷问题

在疫情突发期间,人们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通过协商调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或价款数额等,维持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促进市场交易的持续稳定,维护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2.一般租房合同违约问题

房屋承租人以实际搬离承租房屋、拒付租金等方式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不能达到合同实际解除的效果

3.买卖合同现实交付问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取得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应当自交付完成之时发生转移

4.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问题

加工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定作方首先采取的措施应是要求加工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5.合同欺诈法律认定问题

合同欺诈将直接危及合同本身的效力,欺诈方的行为程度和后果,可能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1.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不应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诉讼中即明确提出,否则权利人就有可能失去抗辩权的保护

2.诉讼时效届满后偿还部分债务不能中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债务人自愿偿还了部分债务,也不能再产生时效中断的作用

3.连带债务人行使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具有涉他性

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仅能约束自身,对其他债务人不具有实质影响,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仍然有效

三、合同签订常见的陷阱

1.陷阱一:订金、定金要分清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购买人应当认真辨别“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陷阱二:扩大解释应提防

合同当事人在与对方协商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当提防相对方通过扩大解释加重自身一方的法律义务,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3.陷阱三:放弃权利须谨慎

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而当该种处分行为直接带来自身权利缩减、义务加重的情形时,应当审慎确认

4.陷阱四:法律关系当明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首先明确合同的性质,也即想要通过合同达到什么样的行为结果,并留存体现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性证据

5.陷阱五:关键内容勿写错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仔细审查,尤其涉及大宗商品交易或者大额资金支付的合同,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6.陷阱六:空白合同自担责

空白合同的提供方实质上已经将合同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的权利让渡给了合同相对方,因此只要相对方填写的内容合法有效,空白合同的提供方就应当受到约束,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7.陷阱七:另类合同——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具备合同基本要素及履行条件时,应当认定其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同

8.陷阱八:另类合同——备忘录

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备忘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同

第八部分 如何选择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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