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3日(1998年2月23日农历是多少)

伸手挽明月 2023-07-17 10:41:27 网友上传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死刑复核裁定书被展出,再被央视点名,孙小果案特殊在哪儿?

中宣部联合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单位共同摄制的大型电视专题片《领航》10月11日晚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第七集《良法善治》。

这一集介绍了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其中介绍司法那部分再次点名孙小果案。

记者注意到,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复印件)在“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全面依法治国部分被展出。

专题片《领航》中孙小果受审画面截图。央视频截图

“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上展出的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复印件)。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摄

“死刑不死”,堪称拍案惊奇

专题片指出,一段时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不公、司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孙小果案反映出司法对法治建设的极强破坏性。

片中提到,孙小果每次犯下重罪被判刑之后,总会受到减刑、改判。

新华社文章清楚展示了孙小果“死刑不死”的脉络——1995年12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非法保外就医。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1998年2月一审被判死刑。1999年3月二审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此后服刑期间,孙小果继父李桥忠、母亲孙鹤予同时又在监狱系统活动,操作违规减刑。2021年播放的电视专题片《正风反腐就在身边》给出了以下细节。

调查组调取孙小果服刑期间的记录查证,发现多名监狱管理人员在领导授意下违纪违规,每个月考核都给他打了满分。孙小果连续七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接连获得减刑。尤其荒唐的是,孙小果还号称在监狱里发明了一个“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后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监狱据此认定孙小果“重大立功”再次报请减刑。

孙小果家究竟有多大的权力,能办成这么多事情?《正风反腐就在身边》给大家答疑,调查人员起初也有同样的疑惑,当一路查下来,发现孙家最大的官员只是继父这个城管局长,却成功打通了层层关节,堪称拍案惊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在《领航》中说:“为预防司法,我国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凡对司法活动打招呼的都要进行记录,造成后果的,要倒查责任。”

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今年8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施行以来,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加强督促指导,狠抓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级政法单位将执行“三个规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顽瘴痼疾,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持续深入推动整改。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共排查认定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0.4万件,处理处分干警8.3万人。“逢过问必记录”的自觉正在逐步形成,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支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

全国扫黑办督导全覆盖,黑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

《领航》提到,在全国扫黑办督导下,这一恶性案件得到了公正审判,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被挖了出来,19名涉案人员获刑。

2018年伊始,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为组长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随之成立。

在2021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召开之际,《检察日报》刊文指出,全国扫黑办开展三轮督导及“回头看”,实现督导全覆盖,督导打掉涉黑组织235个,涉恶犯罪团伙2515个。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24.6万起,带动破获2015年以前陈年积案8.08万起。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6万件23万余人,全国法院一审判决3.29万起案件22.55万人。通过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黑恶犯罪得到了根本遏制。

孙小果是在2020年2月被执行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指出,孙小果在犯罪中具有妇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劫持、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再犯等特别严重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

2020年、2021年,孙小果案连续两年出现在两高报告。

2021年1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在作云南高院工作报告时表示,过去一年,云南全省法院深入开展汲取孙小果案深刻教训警示教育,对云南省高院审理的大要案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倒查。

最新落马司法“大老虎”靠案吃案

司法仍不时出现在官方通报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所称“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最严重案件之一”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案。在官方通报中,就有多人被指存在司法问题。

而今年9月最新落马的司法“大老虎”沈德咏,更是被指靠案吃案。

9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沈德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0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国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到,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沈德咏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沈德咏等人开除党籍处分。

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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