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韶光2022年虎年运程(宋韶光2022年虎年运程书)

煮酒送别 2023-05-31 11:31:39 网友整理

最新公布!邯郸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邯郸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不断加大对商标、专利、版权和植物新品种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6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奥标案件线索后,对河北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发现当事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其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上缴财政。

典型意义:自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以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为代表的各种冬奥标志的侵权一再出现,保护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迫在眉睫。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既关系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体育事业等公共利益。本案中,涉县局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了春节和冬奥会期间的应急备勤机制,快速反应,仅用20天时间(包括春节假期在内)完成了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将不良影响消除到最低,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保护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共同营造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治环境和良好氛围做出了努力。

案例2:

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云南白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在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某某便利店,查处其售卖的5支“云南白药牙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5支;2.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相关单位移交了案件线索。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高知名度商标给予相应重点保护的行政保护原则,不但有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权益,更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建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3: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欣畅”车用尿素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发现武安市某某汽车用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硕然淼”车用尿素溶液90桶(10kg/桶),没收“欣畅”车用尿素溶液94桶(20kg/桶),没收尾气处理液分装设备1部;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典型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反向假冒是假冒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将他人商品上的合法商标消除,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予以展示或销售,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他人商标在市场上的出现机会,客观上剥夺了他人展示和使用商标的权利,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4:

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双向移送侵权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9日,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某涉县项目部有假冒“春鹏”牌的钢绞线。经查,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第三方公司购进34.06吨钢绞线,把原标识更换成“春鹏”商标和合格证后,发售某某涉县项目部。经“春鹏”商标权利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的34.06吨(销售金额为206063元)的钢绞线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21年8月11日,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涉县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涉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涉检经意字〔2022〕01号),经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的谅解,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涉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的检察意见。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春鹏”牌钢绞线34.06吨;3.罚款329700.8元。

典型意义:强化协作共治,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严格执行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按照案件移送的流程规范,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同时完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反向移送机制,构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对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深刻的推介借鉴意义。

案例5: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权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1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馆陶县路桥乡查获标有“鲁西”商标的化肥27.2吨。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化肥的包装袋版面、产品可追溯性标识、产品合格证、产品外观进行综合对比,认定该批产品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经河北精鼎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化肥进行检测,总养分检测指标要求≥45.0%,检测结果为20.13%,判定为不合格。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肥27.2吨;2.罚款40800元。此案涉嫌犯罪部分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化肥包装内容包含大量的“鲁西”商标信息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本案发现案件线索时,当事人已将侵权、不合格化肥销售到涉及馆陶两个乡镇三个村的50余户农民家中,取证、现场调查过程面临挑战。经过执法人员不懈努力,最终将销售给村民的侵权、不合格化肥收回,并将销售的4万余元化肥款全部退还给农户。通过本次对销售侵权、不合格化肥的查处,馆陶本地的化肥质量状况明显好转,有效遏止了侵权售假势头,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丰收。

案例6: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2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名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案件移交的材料查明,邯郸市丛台区某某烟酒商行经营者李某军,自2020年1月份起,从犯罪嫌疑人李某处,通过现金交易低价购进假冒丛台系列白酒,并进行销售。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军犯罪事实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移交至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2日经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经查李某军明知确犯罪嫌疑人李某制售假冒“丛台”白酒,仍低价购进并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丛台系列酒在邯郸及附近地区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也是消费者极为认可的消费品。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高额非法利润,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依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主动请求上级部门指定管辖,圆满完成跨区域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办,对“两法”衔接、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积累了经验,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作出了示范。

案例7: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防疫物品侵犯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邯郸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矿区药房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月23日该药房购进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包(100袋),不符合商标注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特征,非标识企业生产,为假冒产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口罩等防护用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防护用品售假行为,震慑了不法行为,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8:

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5日,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邯郸市肥乡区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开设了三家网店,所经营的“法国欧诗漫产品”,经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的“欧诗漫”产品为侵犯“欧诗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极具潜力和竞争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代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同时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涌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总结积累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经验非常必要。

案例9: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邯山区滏东路某烟酒门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个人手中以12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6瓶,经市场调研贵州茅台酒市场均价1499元/瓶,认定茅台酒货值为8994元,查获的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商标的产品。最终,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移交、巡查等手段发现的案源线索,经市场调研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应当围绕存疑商品,通过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经商标注册人辨认并出具鉴定意见,最终认定侵权违法行为。

案例10: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1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8月7日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购进泰山王牌螺钉共计39箱,每箱79元,共计货值合计3081元;至案发之日未销售。经鉴定: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也不是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泰山王牌螺钉39箱;并处货值一倍计3081元罚款。

典型意义:房屋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商品,做为建筑装修使用的重要固定材料-螺钉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房屋装修的质量,会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加大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材料的查处力度,既可以震慑违法犯罪,又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1:

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1年09月14日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标注有“BC30美国专利”标识洽洽小蓝袋益生菌每日坚果,菌种发明专利号:US930198282。该专利标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注习惯,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未能查到上述发明专利号,上述专利产品未在国内申请专利权,。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在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货,超市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且未销售。执法人员向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丛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2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一些生产和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技术创新和创造发明的情况下,假冒专利产品行不法之事。本案中,该专利号不符合我国专利号编号形式,在产品上宣传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违反了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直接危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了生产经营者要合法依规经营,也对消费者的识假辨假知识进行普及宣传。

案例12: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某车业门市销售的一款电动车充电器上标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4207643445)”进行检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官网”查询得知该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8年11月13日,因未交年费专利权已终止,目前属于无效的专利,。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当事人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违法产品下架停售;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在于确认和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公开和利用最新发明成果,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和及早运用技术成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本案中的专利属无效专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形成假冒专利行为,被依法处罚,维护了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优势。

案例13:

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处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5日,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邯郸市邯山区某某书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书店正在销售的《中国民俗择吉万年历》、《易学万年历》和《虎年运程(宋韶光)》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现场清点以上3种出版物共计78本。11月10日,涉案出版物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办案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该书店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没收非法出版物《中国民俗择吉万年历》5本、《易学万年历》7本和《虎年运程(宋韶光)》66本;4.并处罚款壹仟圆(1000元)整。

典型意义:这些年有不少出版社开发特色的日历,传统的纸质日历在手机时代重新焕发生机,成为价值更高的的文创产品。然而盗版日历类书目,近几年在市面上层出不穷。盗版侵权的成本非常低,其直接复制、抄袭市场上已经获得成功的文创产品,省去了创意、设计、推广等诸多环节,收割了暴利,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盗版日历的处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鼓励了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市场回报,愿意再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创新。

案例14:

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盗版图书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8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位于丛台区永安图书市场内某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九年级世界历史》10本、《八年级地理》8本,疑似为盗版书。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登录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进行ISBN码比对,该图书在定价、出版地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办案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书店进行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76元、侵权复制品18本;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典型意义:盗版教辅资料类图书危害比较大,一直都是检查重点对象。首先盗版教辅资料会出现错页、漏页,影响前后文理解阅读;其次盗版书要压缩成本,使用的油墨、纸张大都存在重金属超标、卫生不达标的情况,严重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不但如此,盗版教辅资料为了牟利,字体尽可能小,颜色尽可能浅,以便节省油墨和纸张。但是这种小字、模糊的字无形中增加视觉疲劳,对视力伤害很大。对违法售卖盗版少儿图书的处罚,有力的维护了教辅资料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案例15:

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盗版图书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6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位于丛台区永安图书市场某某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书店有之前举报的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奇妙的数王国》8本。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经执法人员比对,该图书在纸张、墨色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该书店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复制品《奇妙的数王国》8本;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典型意义:盗版儿童图书,是盗版图书的重点检查对象之一。盗版儿童图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存在质量差、错误多、粗制滥造、重金属含量高等诸多问题。加强对儿童图书的检查力度,保护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净化了图书市场环境。

案例16:

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录电影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4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关于“2021年10月2日邯郸市某电影院7号厅发生盗录电影《长津湖》,并在非法网站上播放”的相关线索,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盗录者姓名李某某,在网上做兼职时联系到微信昵称为“512团队-Y项目负责人”的涉案人员,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李某某对在院线上映的电影进行盗录,每部电影支付给当事人李某某100元加电影票钱。10月2日李某某到邯郸市某国际影城用手机对《长津湖》电影进行盗录,将视频转给“512团队-Y项目负责人”,收取150元。当事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录电影《长津湖》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元)整;3.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工具、设备;4.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

典型意义:近些年,盗版电影层出不穷,严重的影响了电影市场的公平性,压制了国内电影的发展,打击中国电影人的积极性。对盗版电影的处罚、管制,维护了良好的中国电影市场环境,保障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17:

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查处盗版小学教材案

案情简介:接邯郸市扫黄案举〔2021〕001号转办单,2021年1月8日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曲周县利民街某图书店进行检查。经调查询问,该书店于2019年11月5日和11月20日先后两次购进盗版小学教材共399本,并全部售完。其行为侵犯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人的发行权,依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29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教材的内容、质量、价值导向。盗版教材存在质量差、错误多、粗制滥造、重金属含量高等诸多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对盗版教材的检查力度,保护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净化了图书市场环境。

案例18:

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平县某某农资店涉嫌经营假种子。执法人员经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执法检查,固定证据材料。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到国家种质保藏中心提取涉案玉米种子品种标准样品并送检后,确定了涉案种子为假种子。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与供货方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进行“跨地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及案件资源共享,掌握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进货来源、方式、数量、资金、去向等情况,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351袋,货值金额9250元,违法所得8775元。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8775元及涉案玉米种子17袋、罚款92500元,罚没款共计1012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出台了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在此大背景下,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和种子市场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成为农业执法首要任务。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取证手段新颖,执法程序严谨,农民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规范了种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对促进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9: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线上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裁定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摩西某某诉被请求人河北某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就“洗澡椅”专利(专利号:ZL201630533112.3)案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组,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中,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提供实物进行对比,对于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公证本身仅能确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证据内容的可靠性以及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判断,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本案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是邯郸市首次组织办理网上口审的专利侵权纠纷裁定案,并对在网上取得并经公证的证据的认定和证明力进行了全面推理论证,为以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积累了经验,也是该局为克服疫情影响,开辟了新的审理渠道。即节约了双方当事人出庭的时间、费用,也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案例20: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裁定案

案情简介:赵某某诉河北某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专利(“自锁式超高强通胀膨胀螺栓”,专利号:ZL201420781157.8)结构相同的疑似侵权产品案。2021年11月17日赵某某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构成等同技术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下达行政裁决书后,河北某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请求人赵某某提交的公证书公证了对河北某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取证的详细过程并附有相应证据,为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事实,起到了决定性意义。该局组组了双方当事人就公证书经过了充分的质证,并依照证据、事实进行了定性、程序合规,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才有了案后的行政诉讼的胜诉。

信息来源: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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