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多大(2002年多大了今年2023)

作茧自缚 2023-06-03 19:42:31 网友上传

时间已过20年,2002年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

我们时常听到人们发出的类似“如今的钱已不值钱”、“钱越来越不经花”之类的抱怨,诚然,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不断增强,使得人们对于生活中的物质水平日渐提高。在很多人的印象中,“20年前”这个概念听上去仿佛还是在许久以前,殊不知光阴荏苒,时间的车轮已经早早走进了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00后的出生的孩子们都已经长成了大小伙、大姑娘,在一些80后、90后的眼中,20年前似乎很遥远,又似乎近在眼前。

这是一个在网络上被讨论过很多次的话题——20年前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虽然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一个严格的标准去评判出这个数据的大小,但我们依旧可以从某些跟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价格指标出发去一探究竟。

为了寻找到我们想要的答案,小编决定以收入、消费、房价三个板块入手,结合身边的实际案例,对横向对比以下2022年与2002年同期的100元所对应的购买力水平。

Part 1——收入

我们从国家统计局的官网上查询到,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折合到每月则是1035.2元,当然这一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老百姓的收入,因为当年的城镇化率与如今相比较过于悬殊,大部分生活中农村的人们毫无疑问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在这里我们不深究这个问题,假定其增长比例近似。

2022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7727元,折算到每月则是4810.6元,对比20年前,大概是前者的4.65倍。作为验证,小编咨询了已经退休的父亲,家父曾供职于一家中型合资企业,2002年时的工资大约是2500元,这在当年已经属于较高的水平,而在刚刚退休之前的工资,也仅仅是一万元出头,大体上符合我们的推算。因此,以老百姓的平均收入水平来估算,20年前的100元,大致相当于如今的465元。

Part 2——消费

我们在讨论消费能力的时候,就不得不再次区分一下商品本身的属性,因为时代不一样,部分商品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产品放在当年,属于有钱人才能够消费得起的东西,而如今,早已成为了人们日常的刚需品,因此以此类商品做对比,显然是不公平的。既然是横向对比,当然要选取在各自时代都属于生活必需品的商品,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出事实。为此,我们选取了大米价格、猪肉价格和汽油价格三个参数。

大米:2002年年初,全国大米的均价为0.85元/500g,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大米开始上涨,至此便再也没有回归过0.X元区间,如今,大米的均价在2.5元-3元/500g,我们折个中,取2.75元/500g,大约是20年前的3.26倍。

猪肉:说起猪肉价格,小编的印象还比较深刻,因为那时候经常帮母亲跑腿去菜市场买菜,记得当时的猪肉价格大约是5元一斤。2020年,猪肉价格涨得那叫一个离谱,单斤价格曾一度飙升至超30元,从2021年5月份起,价格回归正常水平,然而今年下半年开始,肉价再次迎来升温,目前每斤的价格,在18-20元左右,大约是20年前的4倍。

汽油:2002年90号汽油的单价为1.75元/升,与之对应的92号汽油如今的均价为8.15元/升,93号汽油的均价为1.92元/升,对应如今的95号汽油为8.7元/升,大约是20年前的4.6倍。

因此,三项数据平均一下,我们可以看出,从日常刚需品的消费能力角度出发,20年前的100元的购买力放到如今,应该在400~420元之间。

Part 3——房价

过去的20年,是国内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由于地域性的差异,使得房价这一衡量标准在不同城市的具体体现大相径庭,以小编居住的长沙市为例,2002年的平均房价在1600元上下,如今已经涨至1.08万元,大约是20年前的6.8倍,这还是受益于长沙的房价管控措施及时、到位的前提之下得出的数据,如果放在深圳,这一数据将直接超过20倍。为了客观起见,我们以“房价洼地”长沙为基础,乘上1.25的系数,得出的结果是20年前的100元相当于如今的850元。

Part 4——结论

分析了这么多,我们总要为文章标题提出的疑问给出一个答案,20年前的100元究竟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上述的三个维度,自然要权衡轻重,房价增速过快,自然是导致“钱不值钱”最重要的因素,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房价增长的速度。而日常刚需消费支出的增长,大体可以与平均工资的增长相匹配,属于老百姓能够介绍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将三个因素重新排列为房价、收入、消费,并分别乘上50%、25%、25%的系数之后,得出了最终的答案:20年前的100元,大致相当于如今的645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本文系原创作品,谢绝转载。

时间已过20年,2002年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

我们时常听到人们发出的类似“如今的钱已不值钱”、“钱越来越不经花”之类的抱怨,诚然,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不断增强,使得人们对于生活中的物质水平日渐提高。在很多人的印象中,“20年前”这个概念听上去仿佛还是在许久以前,殊不知光阴荏苒,时间的车轮已经早早走进了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00后的出生的孩子们都已经长成了大小伙、大姑娘,在一些80后、90后的眼中,20年前似乎很遥远,又似乎近在眼前。

这是一个在网络上被讨论过很多次的话题——20年前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虽然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一个严格的标准去评判出这个数据的大小,但我们依旧可以从某些跟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价格指标出发去一探究竟。

为了寻找到我们想要的答案,小编决定以收入、消费、房价三个板块入手,结合身边的实际案例,对横向对比以下2022年与2002年同期的100元所对应的购买力水平。

Part 1——收入

我们从国家统计局的官网上查询到,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折合到每月则是1035.2元,当然这一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老百姓的收入,因为当年的城镇化率与如今相比较过于悬殊,大部分生活中农村的人们毫无疑问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在这里我们不深究这个问题,假定其增长比例近似。

2022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7727元,折算到每月则是4810.6元,对比20年前,大概是前者的4.65倍。作为验证,小编咨询了已经退休的父亲,家父曾供职于一家中型合资企业,2002年时的工资大约是2500元,这在当年已经属于较高的水平,而在刚刚退休之前的工资,也仅仅是一万元出头,大体上符合我们的推算。因此,以老百姓的平均收入水平来估算,20年前的100元,大致相当于如今的465元。

Part 2——消费

我们在讨论消费能力的时候,就不得不再次区分一下商品本身的属性,因为时代不一样,部分商品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产品放在当年,属于有钱人才能够消费得起的东西,而如今,早已成为了人们日常的刚需品,因此以此类商品做对比,显然是不公平的。既然是横向对比,当然要选取在各自时代都属于生活必需品的商品,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出事实。为此,我们选取了大米价格、猪肉价格和汽油价格三个参数。

大米:2002年年初,全国大米的均价为0.85元/500g,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大米开始上涨,至此便再也没有回归过0.X元区间,如今,大米的均价在2.5元-3元/500g,我们折个中,取2.75元/500g,大约是20年前的3.26倍。

猪肉:说起猪肉价格,小编的印象还比较深刻,因为那时候经常帮母亲跑腿去菜市场买菜,记得当时的猪肉价格大约是5元一斤。2020年,猪肉价格涨得那叫一个离谱,单斤价格曾一度飙升至超30元,从2021年5月份起,价格回归正常水平,然而今年下半年开始,肉价再次迎来升温,目前每斤的价格,在18-20元左右,大约是20年前的4倍。

汽油:2002年90号汽油的单价为1.75元/升,与之对应的92号汽油如今的均价为8.15元/升,93号汽油的均价为1.92元/升,对应如今的95号汽油为8.7元/升,大约是20年前的4.6倍。

因此,三项数据平均一下,我们可以看出,从日常刚需品的消费能力角度出发,20年前的100元的购买力放到如今,应该在400~420元之间。

Part 3——房价

过去的20年,是国内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由于地域性的差异,使得房价这一衡量标准在不同城市的具体体现大相径庭,以小编居住的长沙市为例,2002年的平均房价在1600元上下,如今已经涨至1.08万元,大约是20年前的6.8倍,这还是受益于长沙的房价管控措施及时、到位的前提之下得出的数据,如果放在深圳,这一数据将直接超过20倍。为了客观起见,我们以“房价洼地”长沙为基础,乘上1.25的系数,得出的结果是20年前的100元相当于如今的850元。

Part 4——结论

分析了这么多,我们总要为文章标题提出的疑问给出一个答案,20年前的100元究竟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上述的三个维度,自然要权衡轻重,房价增速过快,自然是导致“钱不值钱”最重要的因素,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房价增长的速度。而日常刚需消费支出的增长,大体可以与平均工资的增长相匹配,属于老百姓能够介绍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将三个因素重新排列为房价、收入、消费,并分别乘上50%、25%、25%的系数之后,得出了最终的答案:20年前的100元,大致相当于如今的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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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注意从这三个方面掌握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年龄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区别。

所以,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疑人的年龄,对于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要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第一,正确计算年龄。

2006年1月11日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1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整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从中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足年龄,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即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

例如,被告人1988年7月26日出生,至200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14周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

具体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有关常识,按照以下几个要点来掌握年龄的计算方法:

一是年龄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是1周岁应当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为满周岁;

三是每满12个月为满1周岁,应当以日计算,而且过了儿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四是如果行为人的年龄是按照农历计算的,应当换算成公历。

第二,认真核实年龄。

在执法实践中,以下原因常常造成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不清的问题:

一是有些人对出生婴儿户口申报不及时、不认真,公历、农历填写不清,年份与属相不对应,存在瞒报、漏报现象;

二是有些人出于人托、上学、参军、顶职、结婚等目的,通过各种途径为孩子、家属或者自己涂改、假报实际年龄;

三是户籍登记人员工作不认真,将户口簿及户口底册填错;

四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在出生时间、作案时间上弄虚作假;

五是有的公安民警工作不负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或者作案时间搞错。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问题直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所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方法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特别是是否已满14、16、18、75周岁的临界年龄。

首先,要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核实其供述的内容。

其次,要认真查阅犯罪嫌疑人的档案、户口簿、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出生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证件中关于年龄的文字记载。

最后,深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地、出生医院、所在单位、学校调查了解,向犯罪嫌疑人的邻居、同学、同事、战友、朋友、同时出生的人询问等。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明确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

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18周岁;

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一般应当以户口登记的户籍证明为基本依据,结合出生证明文件、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和其他有关资料,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

犯罪嫌疑人未登记户口的,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多方查证核实,不能仅凭其自报的年龄作出认定。

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公安机关存办理刑事案件时,如经多方调查,仍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医发定,通过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如果能够存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其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但表明其年龄在14、16、18、75岁的临界年龄上下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拿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资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认定年龄应当以犯罪时为准。

由于《刑法》确定犯嫌疑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负形事责任,是否因年龄因素不负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从轻、减轻或着免除处罚,是以其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及这种能力是否完全具备为根据的,所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犯罪时为准。

所谓犯罪时,是指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

当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才达到法定年龄的,也不应当要求其对过到法定年龄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或者要求未成年的犯罪嫌员人对达到法定年龄前的犯罪行为如成年人一样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结束时,或者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物质性的有形的结果发生之前才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不能让那罪嫌疑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能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里“在物质性的有形的结果发生之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对该种紧果的发生不能控制的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该种结果尚未发生,但其有能力控制该种结果发生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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