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出生的人很可怕(10月26日出生的人很可怕吗为什么)

作茧自缚 2023-06-26 02:50:28 用户分享

未履行3000-517992元不等!举报这些人线索有奖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玉琴、李文昊与陈玉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玉琴、李文昊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玉栋,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段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11181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玉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玉栋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玉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3769.67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永华、安改梅、韩博与道丽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道丽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永华、安改梅、韩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道丽霞,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段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7032415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道丽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道丽霞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道丽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6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程与马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兴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兴强,男,汉族,1996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行政村马崾岘队人,农民,住环县曲子镇双城村新城组265号。身份证号:622822199610091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兴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兴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兴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纬、牛子兰与倪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倪浪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纬、牛子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浪浪,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徐旗湾队人,农民,住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徐旗湾队58号。身份证号:622822199311031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浪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倪浪浪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倪浪浪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王永峰五金机电经销部与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王永峰五金机电经销部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十八里铺村鲁家寨。

法定代表人:倪浪浪,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徐旗湾队人,农民,住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徐旗湾队58号。身份证号:622822199311031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倪浪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倪浪浪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庆阳诚信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40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向君与宋维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维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向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维洲,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行政村宋沟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8261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维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维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维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漫佰泉与苏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小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漫佰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小锋,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漫塬行政村苏掌队人,农民,住环县富润小康家园6号楼2单元1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90327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小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小锋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小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娜娜与王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九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娜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九鹏,男,汉族,1990年11月3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金盆掌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9011031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九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九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九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7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俊彦与王盛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盛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俊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盛刚,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花旗队人,环县腾瑞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8041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盛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盛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盛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7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久富、白长政与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武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白久富、白长政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武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北湖洞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8210261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武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武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武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小庄子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许建文、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小庄子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建文,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康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7221519。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康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1112216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建文、王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412.67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继文、慕志峰与许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许志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继文、慕志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志德,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梁塬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曲子镇中街。身份证号:622822197305021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志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志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志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927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环县瑞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济鸣、张芬、杨力、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济鸣、张芬、杨力、陈丽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市环县瑞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济鸣,男,汉族,1989年10月26出生,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曲子镇刘旗行政村庙咀队72号。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261310。

被执行人:张芬,女,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西峰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幼儿园巷13号。公民身份证:62280119890309062X。

被执行人:杨力,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曲子镇刘旗行政村庙咀队72号。身份证号:622822196712171315。

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曲子镇刘旗行政村庙咀队72号。身份证号:62282219671015134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济鸣、张芬、杨力、陈丽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济鸣、张芬、杨力、陈丽萍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济鸣、张芬、杨力、陈丽萍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799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与袁双双、宋香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双双、宋香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双双,男,汉族,1997年4月10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116号。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9704101310。

被执行人:宋香香,女,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村马崾蚬队2号,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9707101324。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双双、宋香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双双、宋香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双双、宋香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074.55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殷建文与袁喜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喜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殷建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喜宁,男,汉族,1988年5月5出生,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寨队39号。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880505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喜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3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婷与张亚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万婷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亚楠,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桥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20513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亚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亚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亚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4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立权与张壮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壮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立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壮壮,男,汉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1251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壮壮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688.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秀梅与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永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任秀梅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永勇,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马塬小组人,农民,现住环江花园E区4号楼4041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4012013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永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河南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南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416806.75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红卫与杨志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邓红卫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俊,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新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曲子镇百亿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310271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俊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32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来源:环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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