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婚姻法新规非夫妻男女自愿同居)

误到人间 2023-06-23 23:23:00 网络

2023年:非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同居,注意3件事!

站在农民角度、关注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4月上旬!今天老道想为大家关注一个社会性话题!就在前几天跟朋友吃饭谈到一个事情,朋友说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是未婚先同居生活!甚至有些人觉得在结婚之前先同居生活,先相互适应习惯一下,再说后边的事!其实这么做也无关对错,只是对于这种现象有些人能够接受、有些人觉得有些不负责任罢了!而我的朋友就是那种不太能接受这种方式的人,他觉得既然都能尝试同居了为什么不结婚?他就一直想不开!今天老道也把这个话题抛出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非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同居”的话题!具体情况,咱们一起说一说!

【2023年:非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同居,注意3件事!】

老道说:谈到男女婚姻、同居生活等类似的社会话题,我们就必须要关注一下现在的时代背景!这些年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协同发展,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咱农民地收入也是越来越多!而增加的这部分收入很多都源于进城务工!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鼓励生育政策在这几年也是集中发布!不过跟鼓励生育政策相对应的是日益提高的“离婚率”。尤其是很多进城务工的家庭,因为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最终导致情感破裂离婚的事件很多!

所以在谈到“非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同居”这件事上,老道认为最关键的是,非夫妻关系的男女哪怕自愿同居,也要制定好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是单身状态,如果各自有家庭,哪怕自愿同居都是不对的!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行为甚至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而对于年轻男女来说,大家在谈朋友的时候有可能也会同居生活!但是在同居生活期间,老道认为起码有3件事需要多多留意!

第1件事:对于女方来说,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尤其是在生育方面,如果确定是要结婚的可以要孩子,如果未婚先孕这样女方就很被动!

第2件事:在钱财往来上,男女双方也要有一个基本意识!起码双方同居生活是要建立在有感情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单纯的钱财交易基础上!

第3件事:在同居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产生了矛盾,也要平和地去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用极端方式!

现在是新社会、新时代,年轻男女同居生活也并不是大众不能接受的“特立独行”事件!只要合法、合乎情理同居生活是顺理成章的,通过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能够更具体地了解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优缺点,最终再确定是否要结婚!毕竟婚姻是大事,谁都不能草率决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正常的男女同居生活哪怕被查到、询问也不会有什么问题!还是老道前文说的,必须要合法、合乎情理!

那么对于“非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同居”这件事,你有哪些观点?有哪些想法?你觉得这种现象普遍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交流!

北京西城区: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能否得到赔偿?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提出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婚内出轨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务劳动可请求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制裁婚内出轨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我们身心的寄居之所,婚姻双方具有责任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杨桂林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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