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意思
法者,治之端也
【光明论坛·温故】
2017年1月18日,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其中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法者,治之端也”出自《荀子·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这一段话的大致意思是:良法已备,是国家治理的开端;道德与智慧兼具的君子,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因此,有了这种君子,律法虽然简略,但足以处理国家方方面面的事务;少了这种人,律法即使条目众多,也往往不能恰如其分地适用,难以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从而给国家埋下隐患。不懂得律法的原则和精神,而只注重律法的条文数目多少,遇到变动的现实肯定手足无措。
作为先秦儒家“继往圣”与“开汉儒”的“新派”人物,身处战国后期的荀子直面周道衰亡,纲纪散坏,诸侯专征,战乱频仍,百姓困厄,人心思安的现实,一生孜孜求索,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共同体所必须遵行的治理之道:“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由此,荀子提出的“法者,治之端也”的思想,承载着经世济民、治国平天下的深沉关怀和内在逻辑。而儒家“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观念,以及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错综复杂的局势,为以此“大安之道”处理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提供了基础。
首先,治国者,必良法也。在改刑为法的历史背景下,荀子认为治国应“明礼义以化之,起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由此“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但是荀子这里所谈的法,不仅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而且是一种“良法”。“良法”是一种合乎道德原则的律法,即合“礼义”之法。只有“诚义乎志意,加义乎法则度量,著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方能称其为“良法”。唯行“良法”,才能养万民于安乐,“四海之内若一家”,所以“良法”也是“王者之法”。这一点在当今发展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的基本原则。主席在演讲中提及的“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公正合理”“主权平等”“共赢共享”等道德理念都是国际法治的要义所在,无此则难以称之为“良法”,舍此也无法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国际新秩序。而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在多个领域所达成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才能称之为“良法”,国际治理方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无君子,则良法不行也。良好的律法,仅仅是治国的一个开端,一个条件而已,没有恰当的执行法的人,“良法”只能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无法成为现实的社会秩序。有“良法”,不一定有治世。“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种人就是君子,“君子者,治之原也。官人守数,君子养原”。有了君子,则律法即使有所不足,也能使国家安定。“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矣”。这一点在当今逐渐发展为对一整套适合国情的法治运行体制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广义)执法人员队伍的不懈追求。在国际法治层面,各国及相关国际机构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
再次,君子者,行道者也。符合哪些标准,才是这里所说的能够行良法治国的君子?荀子将之视为“王者之人”:“饰动以礼义,听断以类,明振毫末,举措应变而不穷。”可主要概括为两条标准:一是具有“去蔽”的认知能力。人们的认识往往因固守自己的利益和立场而失之片面,荀子将之总结为“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闇于大理”。而要想去除这种“蔽塞之祸”,就必须“虚壹而静”“主其心而慎治之”“物至而应,事起而辨”。二是具有行“礼义”的道德实践能力。“忠信以为质,端悫以为统,礼义以为文,伦类以为理”,才是君子之道。这样的标准和要求在今天已经逐渐发展为一整套对法治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明确义务规定和严格制度约束。也正是因此,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决不能也不应如某些国家和国际机构一样,自甘认知之“蔽塞”、搞双重标准。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唯有以良法为端,行君子大道,方能迎来“世界大同”的曙光!
(作者:张真理,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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