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寅时八字(2017年6月21日农历是)
加班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小北于2014年2月2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有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约定小北的岗位为保安,该岗位实行以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小北每月基本工资为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算。小北实际出勤至2019年6月20日。A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小北寄出挂号信,内容为违纪通知、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小北自2019年6月21日起旷工累计达5日以上,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小北于2019年7月14日拒收该挂号信。
2019年9月20日,小北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A公司支付小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280元裁决;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小北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北所在岗位经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双方劳动合同亦明确约定A公司安排小北执行月综合工时工作制,故对于小北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小北系从事保安工作,每班跨度时间为12小时,每班1小时的就餐及休息时间,符合人体的实际生理需求,符合保安岗位的实际工作现状。小北关于其每班无休息及就餐时间的意见,有违生活常理,难以采信。且根据小北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的值班签名表及工资明细单、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单,A公司已实际支付小北该期间平时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核算,不存在差额,故对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而对于小北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因A公司当庭表示认可仲裁裁决,且经核算,仲裁裁决支付小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280元,该金额并无不当,且A公司已足额支付该笔赔偿金,故对于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北所在岗位已经批准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其有关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据保安岗位的实际工作现状并充分考虑其用餐及必要休息时间,确定小北每班有效工作时间为11小时;在此基础上经核算后认定A公司已足额支付平时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一审法院在计算小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已充分考虑到了小北的工资构成情况,据此核算出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上海高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其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为计算基数。由于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