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命克夫的八字认真看(女命克夫的八字,都有哪些特征)
“她八字克夫,这婚我不结了”,法院:那你赔钱
广西南宁当年发生的一宗婚嫁纠纷,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
女孩王昭君出生于1993年,男孩韦小保出生于1992年,两人都是广西人。
2013年4月,当时20岁的王昭君和21岁男子韦小保通过网络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
当时王昭君在南宁武鸣上班,韦小保在南宁市区,两地相隔几十公里。两人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只能在周末或放假时才能见上一面。
2013年11月,王昭君意外怀孕了,但她和韦小保都还没做好结婚生子的准备,最后决定把孩子拿掉。
2015年7月,韦小保提出想和王昭君结婚,让王昭君辞职到南宁和他一起生活。王昭君同意了,她很快辞职并搬到南宁,和韦小保开始同居,筹备结婚事宜。
2015年12月,王昭君再次怀孕,这一次,两人都决定要这个孩子。
2016年1月18日,韦小保陪同王昭君到当地的镇级医院进行建卡产检,医生检查后怀疑胎儿发育有问题,让他们到大医院进一步作产前筛查。
十天后,他们到了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产前筛查,结果显示胎儿没有病毒感染,发育正常。
看到检查结果,韦小保和他的家人也松了一口气。
2016年2月4日,农历年二十六,刚好又是立春,韦小保和大姐韦玲、媒人一起到王昭君家提亲。
韦小保按照当地风俗给了王昭君的父母15000元。
按照韦小保的想法,这15000元是彩礼钱,一部分拿来宴请客人,摆上一两桌,邀请女方家血缘关系最亲的一批亲戚吃饭,大家相互认识一下就可以了。剩余的钱则留给女方的父母。
谁知王昭君父母当天大张旗鼓,一口气宴请了所有亲戚和本村村民,用这笔钱摆的酒席多达几十桌。
事后,双方父母沟通后才得知,王昭君家人认为这15000元只是茶水钱,彩礼需要另外再给,并且结婚的时候还需要给他们送一头猪。但考虑到两家距离遥远,也可以折价5000元由他们购买。
韦家人听了虽然心里不悦,但也没多说什么,问了王昭君的生辰八字就回家去。
过年后,2016年2月14日,正值西方情人节,王昭君父母去到韦家商谈婚事。一切事情似乎都在顺利进行中。
但第二天,王昭君突然收到韦小保的微信:这婚我不结了。
这条微信宛如晴天霹雳,王昭君随即联系韦小保,想问个明白,但怎么也联系不上。过了一天,韦小保甚至把王昭君的微信拉黑了。
王昭君伤心欲绝,她去到医院咨询人流的事情。医生表示因王昭君已人流过一次,这次已怀孕三个多月,再引产的话以后可能无法再生育。如果确实要引产就要趁早,否则胎儿越大对产妇危险越大。
2016年2月18日,王昭君打电话给韦小保的父亲,其父亲表示:“这婚不结了,你把孩子打掉。”
听到此话,万念俱灰的王昭君当天随即前往医院办理住院,2016年2月21日把腹中孩子引产。
在此期间,韦小保仍然对王昭君不闻不问。
2016年2月24日,韦小保的三姐发短信告知王昭君,说她八字克夫,因此不能和其弟弟结婚。
王昭君一听气炸了,怀了孩子、摆了订婚宴,韦小保的悔婚已让她颜面扫地、身心受创,把孩子引产了现在居然找出这么一个理由搪塞她。
她一纸诉状把韦小保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医疗费4496.5元、交通费152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王昭君认为,韦小保这种悔婚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侵害了她人格权中的性权利,使得她身体、精神均受到严重损害,韦小保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韦小保答辩说:我是2012年年底从部队退伍,通过招聘的方式到市区某交警大队担任辅警,原告她是我的初恋。
我和她无法结婚的主要原因是她父母那天摆订婚宴过于铺张浪费。并且那天我给的一万五,他们认为不算彩礼钱,彩礼要另外给,这对刚工作不久的我来说压力巨大。要知道那一万五都是找我父亲和三个姐姐筹集的。
再加上算命先生说我们八字不合,她有克夫之相,因此我家人也反对这门亲事。
对于初恋,我亦付出了真心,无法结婚且亲生骨肉被引产,我的精神同样遭受到巨大伤害。
我们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应该有辨别判断能力。我们都有恋爱、结婚自由,相互之间不存在侵犯性权利一说。
至于引产的后果,我和原告都有责任,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因此此前给原告家人的一万五千元,我没有要求返还。
原告的误工费应该是2500元,不是3000元,并且精神抚慰金5万严重超出本地经济水平和司法审判实践惯例,恳请法院予以下调。
把握别人人生大事的算名先生
对此,网友们有不同的观点。
有些网友认为,是女方不厚道在先,彩礼钱不一次性说清楚,估计想着怀孕了订婚了就可以吃定男方,订了婚再漫天要价,难怪男方不想结了。
有的人则认为,男方也没说女的后面还要很多彩礼钱,他都工作那么多年,还部队退伍的,满嘴没钱,八字不合咋不早说?这会让女的在老家待不下去。渣男必须赔钱。
还有些人认为,八字不合、克夫命的人就不要结婚了,结了早晚也得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结婚自由诚然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应以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对应的责任为条件,以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为前提。
韦某某有权选择不结婚,但其表示要与王某某结婚在先,并在同居期间致使王某某怀孕,然而又在未与女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径直悔婚,事后又拒绝沟通、隔绝沟通渠道,且无任何善后措施和积极行动,导致王某某终止妊娠,对王某某的身体产生损害。
故韦某某致使王某某受孕的先前作为,与悔婚后的种种不作为,共同构成过错,与王某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韦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韦某某同居及受孕行为,虽受到韦某某行为的影响,但均为自愿,是对自身性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的不利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韦某某悔婚后,王某某仍享有生育权,其终止妊娠虽符合社会大众的基本观念,但并非必然选择,该行为是王某某自行决定和自我选择的结果。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等,认定韦某某的责任比例为70%,王某某的责任比例为30%。
因此韦某某需向王某某赔偿医疗费3147.55元、交通费106.4元、误工费17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
至于韦某某提出的彩礼款项,因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且韦某某未提出反诉,如韦某某主张返还彩礼款项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
男女双方如果遵循传统,应当自始至终遵循。时而追求开放思想,时而希望遵照传统,容易产生纠纷。
提亲给彩礼、合八字,这是典型传统婚嫁礼仪中的流程,古代称之为“纳采”和“问名”。
但古人思想保守,在正式婚礼仪式前,男女双方通常不存在性行为,少有未婚先孕的现象。
如此,即使“纳采”提亲时彩礼问题谈不妥,或者“问名”后双方八字不合,结婚不成,对男女双方损失也不大,女方更不用冒上把胎儿引产的风险。
而当今社会下性观念开放,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普遍常见。
如果男女双方不在乎传统婚嫁礼仪,未婚先孕、先孕后婚,都无可厚非,但女方仍需警惕男方变心、拒绝结婚。
如果男女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礼仪流程举行婚礼,则不建议未婚先孕。
在整个传统婚嫁流程当中,需要两个家庭不断沟通、协商各种大小事宜。人多嘴杂,某个地方出现问题,哪怕是小问题,也容易被放大处理,影响未婚夫妇的感情,甚至可能导致婚事告吹。
此时如果女方怀孕,一旦男方悔婚,很可能就此摊上官非。
而结婚是自由的,法律不强制一个人必须要与另一个人结婚。只能就他拒绝结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判决赔偿。
但即使赔偿了,并非一切都能恢复原状。
如网友所言,相对而言女方确实更吃亏一些。医学上引产经历导致不孕的情况比较常见。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但愿这个“进不了洞房进官府”的案件,能给恋爱中的男女带去一些启发和思考。
案例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2386号,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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