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7.23生辰八字(1976年7.23日阳历多少)

陪你演戏 2023-09-15 21:52:43 网络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1976年,三大伟人陨落,天落陨石,多地地震,为何会是这一年

@真知新坐标

1976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绝对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同时也是举国哀伤的一年。

这一年,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人民的好总理”周恩来,“红军之父”朱德,“伟大领袖”相继离开了全国人民。

一时间,中国的天空满是阴霾,仿佛天塌了。一时间,人民的躯体无力支撑,仿佛地裂了。

历史有时候总有巧合,也有必然。回看历史,总感到隐隐之间有一条线串联起所有,仿佛一切都是注定。

为何是1976年?为何三位伟人同年陨落?

疾病无疑是主因,而天灾加人祸却是重要的诱因。

疾病的折磨

三位伟人,都是因病逝世的。

1972年,日常操劳、长期满负荷忙于工作的周总理,突然出现了尿血的症状,身体开始急速消瘦。

周恩来

而早在1967年2月,他就被诊断出患有心脏病。虽然早有疾病,但周总理想到过要休息、疗养。他曾对斯诺说过:自已因为睡眠太少,身体减弱,如今要打球蛋白了。

出现尿血症状的周总理,在工作间隙做了一次尿检。报告出来后,情况很不理想。陪伴总理7年的保健医生张佐良,一下子警觉了起来,他拿着报告单,神情沉重的找到总理,隐晦的向总理报告了检查结果。郑重的要求总理再化验一次。第二天,化验结果再出来,依然不理想。

周恩来

1972年5月18日,经过各方面专家的会诊、确认,得出了一个结论:膀胱癌。

得知病情后的周总理,曾对想要为他调理身体的医生们说过:我知道自己得癌症了,先让我忙完这一阵子吧,我这么大岁数了,能让我多为人民多做几件事情就可以了。

1975年9月,周恩来在医院会见外宾

1974年6月1日,患病两年的周总理,第一次离开工作岗位,在305医院接受了第一次手术。而后又是无休止的工作。接着是第二次、第三次手术……完了又投入到工作中。

到了1976年1月5日时,周总理先后接受了大小手术13次,体重从130斤锐减到61斤。1月8日9时57分,周总理与世长辞。

周恩来总理与世长辞

周恩来总理去世后,90岁高龄的朱德,在众人的搀扶下来到遗体前,悲伤地呼唤着:恩来啊,恩来啊……

痛哭之后,他缓缓地、缓缓地举起右手,向他一生的“革命战友”敬了一个标准的军礼。

朱德向周恩来敬了一个军礼

当时的朱德,虽然年事已高,行动不太方便,但身体还算硬朗,主要是因为常年喜好肉食,罹患有糖尿病。悲伤过后,朱德毅然投入到工作之中,他说:自已要趁着还能动的时候,尽量多做事。

那时候,他似乎有所预感,争分夺秒地忘我工作,不听劝阻的拼命工作。从2月至7月期间,他先后会见了18次外宾。而意外,却正是源于接见外宾。

晚年工作中的朱德

1976年6月12日下午,朱德按计划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澳大利亚总理弗雷泽。当天早上起床时,他身体就有点不舒服,家人劝他休息,但他吃了药后还是出门了。原定下午2点半的会见,却因澳方的行程改变推迟到了4点半。

朱德会见弗雷泽

在此期间,朱德一直在吹冷气的房间里等待着。会见结束后,朱德回到家中就出现了咳嗽、低烧等症状。25日晚上,又出现了腹泻症状。到了26日,病情开始急剧恶化。到了7月初时,心脏衰竭、糖尿病、肠胃炎、心肌病等并发症相继出现,朱德连说话都困难了。

当时,他断断续续地说道:我还能做事…要工作,革命到底……

7月6日15时01分,“人民的光荣”朱德同志与世长辞。

朱德同志与世长辞

此时的毛主席,也刚从病危中抢救过来,他听闻报告后,低沉地说道:朱老总得的什么病?怎么就这么快就……

他一边叮嘱要妥善料理好朱德的葬礼,一边悲伤地说:“朱毛”不能分离。现在“朱”去见马克思了,我也差不多了!

与朱德

1970年时,毛主席就经常身体不适,出现了低烧、咳嗽等症状,经诊断为肺部感染。在医护人员的悉心调理下,病情得到控制。到了72年的时候,毛主席的病情开始加重,身体变得迟缓,血压也开始不断升高。后来发现,已经有了向心脏病发展的趋势了。

直到1974年10月前,毛主席的病情都处于时而好转、时而反复的状态中,期间他还会见过美国总统尼克松。随后,毛主席右侧麻痹症的问题更加明显,吞咽食物也出现了困难,同时白内障也折磨着他,长期需要卧床休养。

毛主席会见尼克松

到了1976年,接连痛失两位“革命战友”的毛主席,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挫折。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又让心系百姓的主席,多次失声痛哭。

1976年5月11日,毛主席第一次出现了心肌梗塞的迹象。6月26日出现第二次,且面积略显扩大了。9月2日出现了第三次,病情明显加重了,到了9月5日,毛主席的身体已经进入了衰竭状态。

9月8日凌晨,不顾医护人员的劝阻,强行给主席翻身擦拭身体,一度造成了毛主席脸色发青、呼吸停止。

1976年9月9日,伟大领袖毛主席与世长辞。

毛主席与世长辞

“三位伟人”在同一年,离开了我们。

天灾频发

1976年,既是伟人离世的“天灾之年”,同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天灾之年”。

1976年3月8日15时许,吉林市北郊,一个大火球从天而降,而后成无数的小火球,共计有100多块陨石碎片砸向地面。幸运的是,最终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陨石雨

经事后调查,共有大小陨石138块,其中最重的一块为1770公斤,定名为“吉林一号”,这也是世界石陨石之最。另有两块超过100公斤的,分别定名为“吉林二号”“吉林三号”。

吉林一号陨石

4月22日,《人民日报》刊载这一消息,毛主席听闻后,他让工作人员将他扶到窗边,望着窗外苍茫的景象,久久的陷入了沉默和思考之中。

1976年5月29日,云南龙陵连续发生7.3级、7.4级地震,造成了德宏、保山、临沧等多地受灾,98人死亡、451人重伤、1991人轻伤,约42万间房屋倒塌受损。

而随着而来的是,7月28日3时42分,河北唐山发生7.8级大地震,造成24万多人死亡,16万多人受伤。

唐山大地震

1976年8月16日和23日,四川松潘又连续发生2次7.2级地震。

当时,工作人员向毛主席呈阅“唐山大地震”的报告后,毛主席忍不住失声痛哭。医疗组成员王新德回忆说:那是我第一次亲眼见毛主席嚎啕大哭。

图片源于网络

借用艾青的诗句:为什么伟人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他们对人民爱得深沉。

人祸的打击

1976年10月,“十年”结束了,而这场动荡对我们的国家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也对伟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其中的种种前因后果自不必说,让我们把时间直接拉到1975年至1976年。

1975年,同志开始接替周总理,全面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国的经济发展迎来了较大的转机,这也是近10年以来,国民经济发展较好的一年。

年底,的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1976年4月,被撤销了一切职务,进入了人生的“第三落”。刚刚开始的全面整顿和经济复苏再次遭受重挫。

而在此期间,不仅仅是同志,朱德、、陈毅、、、贺龙等等都遭受到严重的影响,有的还遭受到了不公平、不理性的对待。

1975年7月11日,朱德最后一次在医院见到了周恩来。

在此之前,他多次想要前往探望,都因为等人的阴谋干扰未能实现。而在此之前,他更是多次遭受到了“炮轰”。对于这样一位“红军之父”来说,来自外部的敌人从未让他害怕,但来自内部的敌人却让他心力憔悴、倍感担忧。

而这些年来,面对动荡的局势,周总理无时无刻不再想着扭转局面。他极尽全力的保护干部,极尽全力的控制住整体形势,极尽全力的表达正确的主张,极尽全力的扭转国民经济,在此期间发挥起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事实上,正是因为想要扶危定倾,周总理投入到了没日没夜的操劳之中,这也让他的身体每况愈下。

到了1976年的时候,“”的倒行逆施已经遭受到了全面人民的反对,而他们也进入到了最后的疯狂之中。

1976年3月2日,在中央会议上,裸地表现出了相当“女皇”的野心。毛主席听闻后,严肃地批评了她。

而在最后的时光里,毛主席很多想见的人,都没能见上,就连女儿也不能陪在身边,这一切都是因为的阻拦。

而在此期间,各地区自发举行的悼念活动,多次受到“”的阻拦。他们咄咄逼人地发起各种进攻,妄图主导这个国家的命运。而这些也终于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愤怒与反抗。

10月6日晚,在、等人的果断之下,“”终于被粉碎了。

北京群众庆祝“粉碎”

而这十年的,无疑让很多人备受煎熬、备受挫折、心力憔悴。

综上来看,1976年可以说是天塌地裂的“大灾之年”“大难之年”“大悲之年”。在疾病的滋扰下,在天灾的悲痛中,在动荡的忧虑下,周恩来、朱德、三位伟人,永远离开了我们,离开了他们割舍不下的革命事业,割舍不断的人民群众。

如果要说,为什么集中在1976年,只能说历史总是造化弄人,而有时候总在冥冥之中自有天意。

#怀念伟人主席#​#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怀念朱德#​

1976年,除了三位伟人去世,还有这些开国功臣也一起走了

1976年,是中国人民最悲痛的一年。

在这一年,周总理、朱总司令、毛主席三位伟人相继去世,举国同悲。

其实,在这一年还有不少开国功臣也跟着三位伟人一起走了,都有哪些人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首先是被毛主席称为“开明君主”的张闻天,时间是1976年7月1日。

张闻天1900年出生于上海,1925年加入了中国。

张闻天在我党历史上的地位非常高,曾担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遵义会议后,取代博古成为我党的最高领导人。

不过,张闻天深知自己的能力不如毛主席,就数次提出让贤,被毛主席称赞为“开明君主”。

新中国成立后,张闻天担任过驻苏联大使、外交部第一副部长等职,于1976年7月1日病逝,享年76岁。

张闻天去世6天后,还有一位开国中将也不幸牺牲了,就是皮定均。

皮定均1914年出身于安徽金寨县,1929年参加了红军。

皮定均最有名的就是中原突围,率领“皮旅”纵横数千里,转战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不仅掩护了大部队逃出包围圈,还把十几万敌军搅得天翻地覆,狼狈不堪。

毛主席见到皮定均后,高兴地说:“干革命就是要有你们当年中原突围时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过去是这样,今后还是需要这样!”

1955年授衔时,皮定均原定授少将,但毛主席说了一句“皮有功,少晋中”,让皮定均成为开国中将。

建国后,皮定均屡受重用,担任过兰州军区司令、福州军区司令。

1976年7月7日,也就是朱老总去世后的第二天,皮定均在福建指挥军事演习时,因直升机失事不幸遇难,享年62岁。

除了皮定均,还有一位开国中将在这一年去世,就是肖向荣。

肖向荣1910年出生于广东梅县,1927年加入了中国。

与“战将”皮定均不同,肖向荣主要是从事文职工作,担任过中革军委秘书长、八路军总政治部宣传部部长、第四野战军政治部宣传部部长等职。

建国后,肖向荣担任过第15兵团政委、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中央军委副秘书长等职,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

1976年3月23日,肖向荣将军去世,享年66岁。

除了这两位开国中将,这一年还有19位开国少将先后离世,包括王奇才、袁也烈、刘子奇、姜齐贤、苏鲁、张西三、谭友夫、陈伯禄、谢福林、陈力、黎锡福、宋烈、涂学忠、邓忠仁、侯世奎、刘显宜、王大华、贾陶、徐文烈。

另外,在文化领域也有好几位名人去世,比如冯雪峰,现代著名作家、诗人,曾参与创建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担任过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代表作有《湖畔》《雪峰寓言》《乡风与市风》等等。

1976年1月31日,冯雪峰因病去世,享年73岁。

还有著名诗人郭小川,1937年参加了八路军,主要从事宣传工作,代表作有《团泊洼的秋天》《甘蔗林-青纱帐》《将军三部曲》等等,风格热情奔放,极具感染力。

1976年10月18日,郭小川因为一场意外的火灾,不幸离世,年仅57岁。

这一年还有两位革命作曲家去世,一位是马可,创作过《白毛女》《南泥湾》《小二黑结婚》《咱们工人有力量》等等作品,担任过中国音乐学院院长、中国歌剧舞剧院院长、《人民音乐》杂志主编。

1976年7月27日,马可病逝,年仅58岁。

另一位是“军歌之父”郑律成,郑律成原本是朝鲜人,因日军入侵朝鲜,郑律成来到了中国,并加入了中国,创作过《延安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等等作品,被称为中国“军歌之父”。

而且,在抗美援朝战争时期,郑律成还为朝鲜人创作了《朝鲜人民军进行曲》,成为朝鲜人民军的军歌,因此,郑律成也被称为中朝两国的“军歌之父”。

1976年12月7日,郑律成在北京病逝,年仅62岁。

另外还有京剧大师尚小云,与梅兰芳、程砚秋、荀慧生并称京剧“四大名旦”,于1976年4月19日去世,享年76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