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生辰八字(2016年6月29日出生)
AI算命?大师你能算出自己什么时候被封号吗?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一张照片算出你一生的命运?当算命披上人工智能的外衣,走上发展下线吸金的时候,你还能否识破其中骗术?
AI比算命先生科学?
扫描二维码,进入充满科技感的界面,上传一张面部照片,软件解码后就能生成一份号称“看透你一生”的分析报告。类似这种主打人工智能看相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和APP并不少见。
算命程序表示自己是基于AI人工智能与面相学结合。
一个名为“AI看面相手相算命大师”的微信公众号在首页上是这样自我介绍的:“基于与计算的AI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面相学相结合,通过面相和手相建立模型卦象,预测您的命理、运势、婚姻和财富。”
不少“AI算命”都以免费来吸引用户。记者上传了照片,很快便生成了分析报告。但这份报告是不完整的,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情感事业等子报告,需要另外付费。事业和情感报告显示价格均为9.9元,分别有26351人和42516人购买过,以此计算这两个项目获利近70万元。
解锁需要另外付费。页面截图
人工智能真能预测命运?从记者体验情况来看,上传的同一张手的照片,分析结果却不一样,显然准确率存疑。
有互联网安全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AI算命程序其实就是一个抽屉,里面放着各种语句,解析出五官对应的分数,每个分数又对应不同的解析,没什么技术含量,和传统的算命一样。AI算命只是加了科技的幌子,并不比路边算命的准。”
算命也要“拉下线”?
在体验过程中,记者发现面相报告只能做一次,多做必须支付4.9元或邀请好友测评。还有不少“AI算命”在醒目的位置放置了招募代理商的链接。
客服告诉记者,项目代理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朋友圈、社群、公众号转发带二维码的产品海报,“扫描你分享的二维码进来的就是你的订单,你和平台三七分成。”客服解释说。
还有的可以发展下线,获取佣金。推广页面显示,从会员到合伙人,支付价格从9.8到398不等,获得的下级用户佣金比例也从20%到40%不等。
398元可享受下级用户40%佣金。算命程序招代理商页面截图
至此,“AI算命”的面纱才真正被揭开:“算命”只是噱头,诱导分享、发展用户吸金才是它的真正目的。
对此,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拉下线的算命程序涉嫌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拉下线的算命程序分销并取得下线的部分收益,因此存在传销嫌疑。”
“互联网+神棍”被封号
事实上,除了开公众号挂程序的小打小闹,占卜早已成为一门生意。
截至今年2月,据铅笔道不完全统计,占卜算命赛道中已经融资的项目共计20个,其中完成A轮融资的项目为9个,Pre-A轮2个,天使轮5个,种子轮4个。对外披露的数据中,获得千万融资以上的项目有9个。
图片来自铅笔道
“神棍局”就是其中的头部玩家,但最近一年的“神棍局”却遭遇了被起诉被封号等诸多不顺,不知大师有没有算到如此多舛?
2018年12月,望京SOHO起诉“神棍局”,2019年3月,这起侵权案正式开庭。起因是2018年11月10日,“神棍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一文,称望京SOHO的风水太差,“布局”冲八字。
SOHO中国3月18日通过微博表示,“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我们的客户不再受到这些封建迷信言论的影响。”潘石屹也转发微博,表示“相信公正的法律会战胜神棍搅局,相信科学理性会战胜封建迷信。”
潘石屹转发望京SOHO起诉“神棍局”微博。
天眼查数据显示,“神棍局”品牌属于珠海市神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创始人兼CEO杨苗波号称师承企业风水顾问林立通,专业研究八字命理、风水堪舆等理论15年,为中国易经文化协会、岭南风水协会等多个协会成员。
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曾经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中,中国易经文化协会榜上有名。
数据来自天眼查。
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7月,8个月时间,神棍局公众号收获35万粉丝。2017年9月,神棍局获得原链资本的天使轮投资,2018年7月完成了Pre-A轮融资。
但到了2019年1月18日,“S神棍局S”和旗下另一个公众号“神棍局军师策”就被封号。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被封原因或是涉嫌传播封建迷信内容、涉及敏感信息,被封号也置投资人于尴尬的境地。
神棍乱舞只为财
封号并没有阻止神棍乱舞。3月29日,神棍局注册新号,卷土重来。究竟是什么吸引着神棍不断复活?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8 年,神棍局和军机策两个公众号给团队创造了一千四百多万的收入,吸金能力惊人。
神棍局有几项业务:一是个人算命。通过90分钟微信对话的方式算过去和未来,回答关于“事业”、“财运”“感情婚姻”和“决策”等四个方向的问题。
神棍局命理测算收费表。
记者咨询客服发现,命理测算按照不同等级“军师”收费,请最高级的五级军师担任个人命理风水顾问(含单人综合命理,姓名测评,手机号测评,整体风水布局,全年不限次单人命理风水问题答疑解惑)收费达5999元。
二是知识付费。2018年12月,神棍局搭上了知识付费的东风开始讲“家居风水课”,一节课299,开课1个月就有7852人购买,仅此一项销售额就达234万元。
在淘宝上也有不少店家以几元的价格卖神棍局课程,买家纷纷好评。大师也免不了被盗版的命运。
三是开光带货。算命无非两种结果:一是运势不错,二是运势不好,需要改命。这个时候,算命大师的生意才浮出了水面,他可能还可能经营着一家卖改运符、手串的淘宝店。转运物件价格则是数百上千元不等。
神棍局淘宝店内宝器数百到上千元。
不过尽管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因为算命本身就是虚构,因此有律师表示,卖“开光宝器”改运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算命通过这种虚构事实让别人购买'开光宝器'给别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的,涉嫌犯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鸿告诉记者。
归根结底,算命先生利用的是人们对于未知的恐惧和焦虑,而“AI算命”则是搭上了互联网的东风,只是互联网神算子,并不比街头摆摊的科学,所谓的风水神棍,做的是贩卖焦虑的生意。
在监管逐渐趋紧,人们日趋理性的当下,大师不妨给自己算一卦,看看算命把戏能玩到几时。(张旭)
以来的历任山西省委书记
2022年,山西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为25642.5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340.4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3840.85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0461.34亿元。
山西省,简称“晋”,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太原市,位于中国华北,东与河北省为邻,西与陕西省相望,南与河南省接壤,北与内蒙古自治区毗连,总面积15.67万平方千米。截至2022年10月,山西省共辖11个地级市,市辖区26个、县级市11个、县80个。截至2022年末,山西省常住人口3481.35万人。
以来,山西省一共经历了六任省委书记,分别是(任期2010年5月到2014年8月)、王儒林(任期2014年8月到2016年6月)、骆惠宁(任期2016年6月到2019年11月)、楼阳生(任期2019年11月到2021年5月,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武(任期2021年5月到2022年12月,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现任的蓝佛安(任期2022年12月到至今),其中无人晋升,前三任已退休。
,任期2010年5月到2014年8月,男,汉族,1952年3月生,湖南省汉寿县人,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学位(在职研究生学历),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十五届中纪委员、常委,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
曾任山西省委书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早期经历
出生在湖南山区;13岁时,进入汉寿县第一中学学习。 “”开始后,学校停课,被迫回乡务农。1971年10月至1977年2月间,他先后在家乡汉寿县和常德地区的公安局工作。
1977年初,被推荐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成为最后一期工农兵学员。在北大学习期间,曾任共青团北京大学副书记,北大学生会主席,全国学联副主席等职务。
共青团中央工作
于1980年初自北大法律系毕业,进入共青团中央工作,并一直工作了十七年。
1980年1月,担任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干事、副处长。1984年6月,担任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学联办公室主任。
1985年5月,担任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1987年3月,担任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其间:1987.09-1990.07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2年12月,担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副主席。(其间:1994.03-1994.05中央党校进修一班学习;1994.09-1997.07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1995年2月,兼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993年3月,他还当选为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兼任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纪委工作
1997年10月,在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中纪委常委、兼秘书长,45岁晋升副部(其间:1997.09-2000.03兼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书记)。
曾经轰动一时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就是由他作为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的。1999年4月到2001年5月间,又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从事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
陕西工作
2001年3月,空降陕西,出任陕西省委副书记,2004年1月起,又兼任西安市委书记的职务。在任期间,2005年2月,西安市推出了《西安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报告》,以的形式向社会报告西安的“发展理念”。
2006年6月,接替已调中央工作的,出任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54岁晋升正部。次年2月3日,在第十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当选为陕西省省长。
山西工作
2010年5月31日,接任山西省委书记。7月起,兼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组
因任职期间山西塌方式事件。2014年9月1日,62岁的被免去山西省委书记职务,转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7年10月,不再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
王儒林(任期2014年8月到2016年6月)王儒林,男,汉族,河南濮阳人,1953年4月生于吉林抚松,1969年4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吉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专业毕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长期在吉林工作。
曾任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
吉林工作
1969年4月,王儒林响应中央号召赴吉林省抚松县插队落户,在露水河镇清水河大队当知青。
1970年,进入露水河林业局当工人。1973年11月加入中国。1975年,获推荐,进入吉林省直机关第一期青干班学习。学习结束后,进入吉林省农林办公室工作,并开启从政之路。
早年长期在吉林省地方任职。1984年3月,由省委农研室‘下放’松原市前郭县工作。先后担任八郎乡党委副书记、书记(1980.09-1985.07,吉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85年7月,升任吉林省前郭县副县长。
1986年11月,擢升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1987年8月,升任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
1991年,王儒林再次赴地方工作,历任四平市委副书记,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通化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于1990年至1993年,在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6年至1997年,王儒林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进修。1997年12月,转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并于1998年4月当选省委常委,45岁晋升副部。
2000年12月,调任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1年12月,担任吉林省委常委、副省长,2004年12月,担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
2007年5月,晋升吉林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并在同年的十七大上当选第十七届候补中央委员。
2009年12月,接替韩长赋,出任吉林省省长,56岁晋升正部。在上当选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2012年12月,升任吉林省委书记,并于2013年1月31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山西工作
2014年9月,因山西官场塌方式,王儒林空降山西省委书记,并在9月29日,当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自2014年9月王儒林履新至2016年1月,山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8668起,处分31164人,包括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查处的厅局级干部129人,移送司法机关34人;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查处的县处级干部1565人,移送司法机关157人。2016年6月30日,卸任山西省委书记。
全国人大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王儒林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政协
2018年1月,当选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2018年3月,任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
骆惠宁(任期2016年6月到2019年11月)骆惠宁,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义乌人,生于安徽当涂。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3月加入中国。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十九届中央委员。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早年经历
1970年9月,骆惠宁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郊区的慈湖公社当知青,1971年10月进入安徽省马鞍山钢铁公司第二炼钢厂当工人,1972年11月任安徽省马钢第二炼钢厂团委干事。
1978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安徽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安徽工作
1982年8月,骆惠宁毕业后分配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秘书。1985年5月,调入安徽省外经贸委(今安徽省商务厅),历任引进处副处长,技术进出口处副处长、处长。其间于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在安徽大学外语系进修,1991年9月到1992年6月在安徽省委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3年3月,骆惠宁任安徽省外经贸委副主任、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5年4月,回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1997年1月,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1998年2月,转任巢湖地委书记。1998年中国水灾爆发危及巢湖地区,时任巢湖地委书记的骆惠宁主持防汛工作,并于5月18日召开汛前备战现场会。同年7月30日、31日,长江大堤惠生段的外护圩(龙塘圩和向阳圩段)先后出现溃堤险情。时任巢湖地委书记骆惠宁与巢湖地区专员周光全等在惠生段大堤现场调动无为县、巢湖市、庐江县、肥东县的4万抢险人员进行连夜筑堤,在几天内37公里的惠生千堤外护圩临江大堤整体全部加高1米,大堤抢修工程保证了整个巢湖地区的民众与耕田安全。
1999年10月,骆惠宁出任安徽省委宣传部部长,并于同年12月升任安徽省委常委,45岁晋升副部。1999年9月到2002年1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到2003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青海工作
2003年4月,49岁的骆惠宁调任青海省委副书记,2004年12月兼任省委党校校长。
2009年12月,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书记,2010年1月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55晋升正部。2010年4月,青海玉树地震后,骆惠宁兼任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灾区救灾、赈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2011年7月,骆惠宁率领青海省代表团访问美国,参加首届中美省州长论坛。期间青海省与犹他州正式缔结友好省州关系,并创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Utah-Qinghai EcoPartnership)。与此同时,他还致力于青海全省的经济结构转型,包括提高青海高原和查达木盆地的金属矿产开发与技术引进。
2013年3月19日,骆惠宁升任青海省委书记,同年4月当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山西工作
2016年6月29日,中央决定骆惠宁不再担任青海省委书记,次日转任山西省委书记,接替王儒林处理山西官场地震后的经济与组织重建工作。2017年1月,当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同年10月,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骆惠宁当选十九届中央委员。2018年2月24日,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8年4月,山西省委建立省市县三级成立党委反领导小组,骆惠宁兼任“山西省整治群众身边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并配合当年全国推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推进廉政改革。
2019年11月30日,骆惠宁到龄卸任山西省委书记。
全国人大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命骆惠宁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香港中联办工作
2020年1月4日傍晚,新华社公布国务院免去王志民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骆惠宁出任该职务。2月13日,兼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此次调整是因应“近期香港情况的变化”,委任“更符合香港现实发展”的官员担当中联办工作。
他是首位无港澳工作经历、首位曾具省级地方工作经验的香港中联办主任,以及继之后第二位曾具省级地方工作经验的中央在港工作机构负责人。
2020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在港举办了12场座谈会,听取香港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见。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出席会议。7月3日,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任命骆惠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截至2021年10月,骆惠宁在中联办任内已先后四次“落区”“视察”香港基层,香港仔避风塘一名渔民表示,骆惠宁2021年9月的落区“视察”是二十余年来“中联办负责人第一次来到渔船上”。
2023年1月,不再担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由郑雁雄接任。
楼阳生,任期2019年11月到2021年5月,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男,汉族,1959年10月生,浙江浦江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11月加入中国,毕业于浙江师范学院数学系,拥有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学位。在浙江工作33年,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
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早年经历
1976年8月参加工作,下乡成为金华市浦江县七里公社的插队知青。1978年3月,进入浙江师范学院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1981年11月加入中国。
1982年1月毕业后,被分配到衢州市龙游县龙游中学任教。
浙江工作
1984年2月,任共青团龙游县委书记(其间:1984年12月-1986年1月兼任龙游县塔石区委副书记),1986年1月,任塔石区委书记。1986年11月,任龙游县委组织部副部长。1987年2月,任龙游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89年10月,任共青团衢州市委副书记。1989年11月,任共青团衢州市委书记。1991年10月,任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其间:1993.09-1994.07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4.09-1997.06 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6年1月,37岁任共青团浙江省委书记。
1998年11月到1999年6月,浙江省赴美国休斯顿大学经济管理研究班学习,现任许多省部级官员都曾在美国管理研究班学习。
1999年11月,任金华市委副书记(正厅级)、市政法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02年3月,任金华市委副书记、市长。2003年2月,任丽水市委书记。
2008年1月,49岁晋升副部,升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委部部长。
海南工作
2009年1月,调任海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2月,兼任海南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湖北工作
2012年3月再次跨省,调任湖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2年5月,兼任省委党校校长。
山西工作
2014年6月,三度跨省,升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兼)。2016年8月,出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省长,11月正式当选山西省长,57岁晋升正部级。
2019年11月,升任山西省委书记。
河南工作
2021年6月1日,四度跨省,调任河南省委书记,成为二十大召开时唯二主政过两个省份的省委书记,并兼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林武,任期2021年5月到2022年12月,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武,男,汉族,1962年2月生,福建闽侯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江西冶金学院(现江西理工大学)炼钢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21年湖南湘钢工作,国企经验丰富,首位三非省委书记(非中央委员、非中央候补委员、非中央纪委委员)。
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学习经历
1978年10月,在江西冶金学院(现江西理工大学)炼钢专业学习。
湖南湘钢工作
1982年8月,进入湘潭钢铁厂第一炼钢厂工作,历任平炉车间干部、副主任、主任、第二炼钢厂转炉筹备组副组长等职。1987年1月加入中国。
1994年4月,任湘潭钢铁厂第二炼钢厂副厂长,后任厂长。1997年6月,任湘潭钢铁公司副经理。1998年4月,任经理。1998年5月,湘潭钢铁公司更名为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华菱集团全资子公司,同年9月,36岁的林武任湘钢集团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
湖南工作
2003年2月,任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5年6月,任娄底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2006年11月正式当选市长(其间:2006.03-2007.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8年3月,任娄底市委书记(2002.09-2010.06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材料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1年12月,任湖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其间:2013.09-2014.01中央党校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5年8月,任湖南省委常委、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53岁晋升副部。
短暂吉林工作
2016年1月,任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7年4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2018年2月,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山西工作
2018年5月,跨省调任山西省委常委,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19年1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2019年6月,兼任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
2019年12月,任山西省政府党组书记,副省长、代省长、省长,57岁晋升正部。
2021年6月,林武接替转任河南的楼阳生担任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他是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首位三非(非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身份的省委书记。
2022年10月,林武在二十大上当选中央委员。
山东工作
2022年12月,担任山东省委书记,2023年1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蓝佛安,任期2022年12月到至今,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蓝佛安,男,汉族,1962年6月生,广东惠东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在广东工作近30年。
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财政部工作
1985年从湖北财经学院财政专业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任预算司中央处科员。
广东工作
1988年11月,调任到广东省财政厅,历任预算处科员、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预算处副处长、财政厅办公室主任。
1999年3月,任东莞市副市长。2001年10月,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2007年4月,任广东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其间:2007.09-2008.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年3月,任广东省审计厅厅长、书记(2006.09-2009.06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15年3月,调任到地方,担任韶关市委书记。
2016年1月,升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54岁晋升副部。
海南工作
2017年3月离开自己工作快30年的广东,调任海南,任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8年1月,任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2018年2月24日,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山西工作
2021年4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兼)。6月,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代理省长、省长,59岁晋升正部。
2022年12月29日,任山西省委书记,同时任山西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23年1月,不再担任山西省长,任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全国二十余省市危险驾驶(醉驾)不起诉、缓刑标准汇编
危险驾驶罪连续多年成为第一大罪名,每年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达三十余万人。笔者汇集和整理一下全国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缓刑的指导意见或者掌握标准,当然只针对已公布的,个别标准可能不是最新的,如有遗漏缓刑留言补充。
一、最高院的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四川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川高法[2022]178号
5.2.3.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或者服用物、的;(4)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
(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注意:四川执行标准要结合两个细则来理解,最新的有不能判缓标准,原来的有判缓标准。
三、浙江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号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 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注意:浙江两大特点,在这之前还有个2017 的会议纪要,不要弄混了;另外,该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这在逻辑上有问题。八十以上刑事立案即意味着涉嫌犯罪,八十到一百居然又以显著轻微处理,不认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之后,还有一个新文件,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因为一个是三部门制定的旧规,一个是两部门制定的新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高法审[2022]1号
5.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四、湖南标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湘高法[2022]27号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或者非法使用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辽宁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20日起试行)
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1)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2)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且具有无行驶目的的挪动车位、未遇检查主动放弃驾驶等情形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不具有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3)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6.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认罪悔罪,且不具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吉林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1年12月2日 吉高法[2021]170号)
第十九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一)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仅致人轻微伤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二)具备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三)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救治病人而醉驾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为后,又与证人串供,让证人提供虚词,试图逃避刑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八)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九)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形。
七、哈尔滨标准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
哈检会〔2020〕1号
七、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机关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起诉到审判机关的,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免处。
八、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的场所短距离挪车的;2.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驾驶车辆的;3.有证据证明系酒后间隔8小时以上或酒后隔夜驾驶车辆的;4.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的,或者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即被查获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6.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江苏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江苏这个文件比较老旧,规定不得缓刑标准,有2021年的《江苏省检察机关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试行)》,但未公开。
九、安徽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第七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十、青岛标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五、【不作为犯罪处理情形】严格把握立案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由他人驾驶至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醉酒驾驶进入的,或者醉酒驾驶出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交由他人驾驶的;(三)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酒精含量在 160mg/100ml 以下, 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
六、【不起诉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可以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严重情节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一)因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需要的;(二)隔夜醉酒驾驶的;(三)在行驶较近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 靠边停车不再继续行驶的;(四)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不满200mg/100ml的, 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七、【从重处罚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上的, 或者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中(重)型货车运输等特殊车辆运输的;(四)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六)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七)吸食或注射后驾驶机动车的;(八)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九)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十一、河南标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豫检文[2022]102号
第十二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四)隔夜醉驾的;(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二、东莞标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
东检[2018]69号
1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20mg/100ml,认罪、悔罪且无以下从重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考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或准驾不符、被吊销、暂扣驾驶证以及公告停止使用的状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驾驶证被扣留、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不属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5)驾驶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让人顶替和撒泼耍赖、撒酒疯等抗拒检查,以及谩骂侮辱民警、事故对方当事人等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追究再犯的。(9)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使用伪造或编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10)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但不超过140mg/100ml的,原则上应提起公诉,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且无上款中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无犯罪记录的;(2)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的;(3)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重庆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
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
(2018年9月12日施行 渝检会[2018]15号
(二)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外:1.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自身损伤或本人财产损失的除外;4.驾驶载有乘容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5.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6.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8.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度的机动车而驾驶的;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含200mg/100ml),认罪、悔罪,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四)因急教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可以适当从宽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作出以下区别处理:1.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2.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十四、深圳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文件
【深中法发{2019}23号】
三、关于审查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查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形,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4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80毫克/100毫升,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形,且具有下列情形,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1. 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使,而是为了挪动车位,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2. 因救治病人等突发原因,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的;3. 驾驶车辆行驶较短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4. 经过休息后隔夜驾驶血液含量仍超标,未发生交通事故的;5. 在停车场与代驾人员交接,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各区检察院可以与相关部门会签社会公益服务协定,规定被不起诉人参与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
十五、湖北标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服用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注意:该细则虽然是旧的细则,但是新试行标准过于原则化,未见新细则,仍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以下三省情况类似
十六、天津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或者服用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山东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
5.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节的从严掌握缓刑的适用: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③醉酒驾驶校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④在被查处过程中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⑤在诉讼中,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⑧其他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八、内蒙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
内高法【2018】12号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
(2)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5.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缓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具有该条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适用缓刑。
十九、陕西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高法发 〔2023〕1号
5.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的;(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7)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9)其他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二十、福建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闽高法[2021]116号
3.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驾驶车辆行驶距离、道路环境、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20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6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吸食、注射或者服用物、的;(3)组织追逐竞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7)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9)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十一、江西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赣高法[2021]95号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无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能够认罪、悔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00毫克/100毫升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20毫克/100毫升的;(3)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对于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驾驶载有货物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的车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以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组织追逐竞驶的;③吸食、注射或者服用物、的;④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⑤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⑥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⑧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⑨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③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十二、上海标准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沪高法〔2017〕496号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初步检索,未发现上海、北京最新对外公布的标准,有点遗憾。
二十三、海南标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2月 21日
第六十条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三)醉酒程度较轻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组织追逐竞驶的;(三)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五)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八)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二)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吸食、注射或者服用物、的;(四)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且接受处罚、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同时无从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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