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五行八字(2017年5月24日什么星座)

陪你演戏 2024-02-08 12:31:53 互联网

每个人的五行属性是什么呢,来看看自己的生辰八字属性吧!装修

我们经常吐槽谁命里缺火缺土缺铁,那到底是缺什么呢?网上杂乱的说法一堆,令人眼花缭乱,本篇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何为五行,五行的属性,每个人到底缺啥,补啥?文章比较长,希望大家耐心看到后面自己的属性,这样就不会被人糊弄了哦~

所谓的“五行说”就是指这个世界上所存在的物质和发生的事情都可以用“木”、“火”、“土”、“金”、“水”这五种元素表示。

五行学说具有朴素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它贯穿于我国古代思想领域的各个方面。风水术认为,相地奥妙,尽在五行之中。山川形势有曲有直、有方有圆、有阔有狭,各具五行。概其要,唯测其气,验其质而已。质以气成,气行质中。地理千变万化,关键在五行之气。人类也是五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风水五行有许多分类,正五行其诀云:东方木,南方火,西方金,北方水,中央土。正五行用以定位。人体的五脏六腑也与五行对应。金主肠和肺,木主肝和胆,火主脏和小肠,水煮膀胱和腰肾,土主脾和胃。人的身心情绪分别受金,木,水,火,土的制约,向东者感性,靠西者多思,朝南者爽朗,向北者内敛,镇守中央者则气定神闲。

五行是理解和从事风水的关键所在。他们不是化学元素表上的化学元素,也不能把五行同希腊哲学中构成宇宙的火,气,风,水四元素混为一谈。

有趣的是,五行和代表它们的物质之间有些对应的地方,但相似之处仅及于此。中国古代辩证法思想认为,金,木,水,火,土这五种物质仅是五行的一种物质上的例证,而非五行本身。

五行是不断变化的能量的存在形式。例如,以木来说,木代表植物的生长力量,有人曾用非常优美的语言这样描述“木是使花丛绿叶中绽放的力量”木象征春天里是植物生长的力量。不错,木材是木得一部分,但家具上无生命的木板与春天植物生长的能量毫不相关。同样,金不仅指金属,还指特殊的金属----金子,以及使生意和贸易顺利的能量。

水对人和风水来说都特别重要。五行使能量生聚,正像携带气能的水滋润植物生长一样。河流和湖泊在风水别重要,因为他们携带并约束或限制气能。

火易于理解,因为即使从西方的化学角度来看,他也是碳和氧气燃烧产生热量和烟的化学反应过成,这一点接近于中国的关于所有武行都是能量的一种转变形态的理念。

土是一种特别的物质,因为指南针上只有四个主方向,无法和五行一一对应。解决的办法是把土放在中央,已达平衡,再把五行与其他风水符号联系在一起时,土总是位于五行的中央。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五行里的土和地球或脚下的土地混为一谈。

至于空气,他是风水的一部分,但它本身不是五行得一部分。

智力的“五行”是指在金,木,水,火,土的各种行业中,如果摆放与此行业有缘起关系的吉祥物,就会增加好的运势,使生意兴隆,万事顺意,每个人从出生日起就拥有了自己五行命卦,即金,木,水,火,土命,这也称为人的“八字”。

生于阳历2月19~5月4日是缺金命人;

生于阳历5月5日~8月7日是缺水命人;

生于阳历8月8日~11月7日是缺木命人;

生于阳历11月8日~2月18日是缺火命人。

若每人找到自己行业和八字中的吉祥物,放在办公桌的青龙位,或者放在大惠方(北方偏西)的壬位,或放在床头,财位等重要位置,就会带来好运,事事如意。

认识了金,木,水,火,土五行之后,现在该进一步进行研究了,尤其五者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这是风水的一个关键。人们经常徒劳地把它们和古希腊哲学的四大元素相比较。水,土,火在两者中均出现,但为什么五行里没有“气”呢?气,实际上是风水的一部分,因此,这看起来不可思议,为什么中国人把“木”和“金”说成是元素呢?从化学上讲,所有五行都是多元素物质。

五行帮助人们总结与他们相关的不同性质的东西。就风水而言,五行如何与八个方向以及中央相联系是最重要的。

五行之间有多种联系方式,最常见的是生和克,还有很多其他环节,比如:泄,制或藏。在这里主要看一下两个循环:生和克。

五行的循环关系是理解五行对住宅或办公室风水产生影响的指南。当对不同的风水问题进行补救时,深入理解这些五行的循环关系非常有用.。

五行相生: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五行相克: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为了帮助记忆五行的循环顺序,可以加照实物加以说明,但要记住在此处实际上谈的是能量的转变。接着往下看,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五行的循环,木燃烧产生火,木产生灰即土,在土地里可发现金属,金属表面是冰冷的,其上可凝结水滴,水使植物繁茂。然后在开始领一个循环。

相克循环与相生循环相反,它的循环是这样的:水灭火,火使金熔化,金可以砍到大树,木扎根于土地,土可以挡住水。然后,在开始领一个循环。

要减弱某行的影响,就可通过运用它的行的方法来达成,这是风水的另一个技巧。例如。金克木,是通过补强屋内的金,就能限制木得能量。上述这些只是为了形象的说明这些重要的能量的转变顺序。

五行按特别的顺序相生相克,这对如何通过加强他们以改善风水非常重要。运用相生循环可以发现哪一行有助于另一行的生长。

理解五行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很重要,它将有助于人们理解变化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它使人能把握这种变化,为己所用。每一行和其他四行的关系是生,克,泄,化。记住行的实质是“运动的力量”,就不难理解五行相生的关系。因此,吾行之间不仅相互影响,而且还循环相生。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尝试运用五行的理论。

假设屋内有块地方主要是木,但这块地方却放置金属文件柜,因此,木为金所害,该怎么办呢?把金属柜搬走显得不太实际,用木柜取代他,从时尚角度看,木柜有重新流行之势,以火克金,会起作用,例如把柜子漆成红色,但却对水不利,放置属性为水的物质。

选择最后一种做法是最聪明的。在相生循环里,水生木,但在相泄循环里,水能减弱金对木得破坏力。因此,选择最后一种做法就一举两得。

有了以上的说明,现在或过头来看一下五行相生相克的循环,就会明白他们是如何作用的。

接下来我们分别对金木水火土进行讲解。

生于阳历11月8日~2月18日(冬天出生)是缺火之人。

八宝手摇转经轮

属火的行业:电器,印刷,饮食,理发,化妆品,摄影,法律,医务界,演艺及电子传媒,科学,医学,思想家,宗教家,艺术家,作家等。

缺火之人,8月8日前都行运,运程中有很多贵人和发挥的机会,秋天可去南方地区才“火”,穿红衣,多用红色,早上先开电视电脑等电器,让阳光照入,不可饮用冷冻食物,多吃蛋,衣服以红,紫,橙,粉色为主。多用手机。秋天后金强木湿,运程会有所下滑,处事不可进取,要以火来助,才保不失。有决策裁定的应避开下午3~7点之金时和晚上9点后。

缺火之人的吉祥物是八宝手摇转经纶精品。此精品中的电视每天24小时转动,可增加火势,因为电机属火。另外,此精品的底座像一个火炉,座上有象征火柱的红色柱子和象征头部的经纶顶部,因此火性十足,最顶端的摩尼珠宝是火焰形珠宝,所以整个精品对缺火之人非常有利。缺火之人要常活动。八宝手摇转经轮上面的手摇轮,可以取下来经常摇动,这样既有功德,又可以增加活力。

用文殊智慧之火开发我们的潜力,可增长智慧。

生于阳历2月19~5月4(春天出生)是缺金之人。

镇库钱与袋袋金精品

属金的行业:金属加工业,黄金产品,金融,股票,银行,手表,保险,理财,会计,武术,体育,五金,汽车,机械,彩漂业,电脑,通讯,钢材等。

属金之人出门最好向西南方向行走,任何重大决定不应在上午11点至下午3点时做出,下午4~7点可办理重要事情,缺金之人,秋天可行运,可全力出击,多穿白衣,金色拖鞋等,忌穿绿色衣服,勿往木多之地走,不可多去公园,身上以戴金表,金首饰较好,电脑旁最好放镇库钱与袋袋金吉祥物。有此精品摆放在办公桌上的青龙位即左上方,就可填补缺金的空白。这具有重大意义。

镇库钱通常用于辟邪,祈福,镇宅。口袋在古代是吉祥物,代表代代平安。口袋里装满财宝,代表吸财,放在室内起招财作用,可使生意兴旺,财源广进,可解决家庭及公司收入日益减少和不稳定的情况以及财产破财的问题。

信佛者最好供奉足金佛像四臂观音。

生于阳历5月5日~8月7日(夏天出生)缺水之人

琉璃聚宝盆精品

属水的行业:物流,航空。船务,运输,旅游,酒店,,水利,进出口贸易,经纪,水疗美容,桑拿足浴,中介管理,零售等。

丁亥流年,对缺水的人来说,可算是四大缺少区行中最少险之群。有重大决定要决裁的宜在下午3~7点或晚上9点后进行:少吃油炸的,烧烤的,辣的,火锅等火性食物,多吃水果,牛奶,豆浆等,夏天多喝水,下床时要向南边,西南边,床单家具以蓝色为主,衣服以蓝,白,黑为主。

缺水之人应在办公桌上的青龙位和大惠方摆放琉璃聚宝盆精品,此聚宝盆是由琉璃和水晶做成,象征着财富。如盆内放水晶,铜钱或水等物则更吉。摆放此聚宝盆,代表财富会源源不断地从四面八方而来。根据佛教因缘法,此聚宝盆是促成积聚财富的缘起,有了聚宝盆,财宝就会源源不断的聚集。

信佛教者,最好供足金金刚萨垛。

生于阳历8月8日~11月7日(秋天出生)是缺木之人。

吉祥树精品

属木的行业:林木业,制造业,纸张,农作物,家具店,花店,建筑,装修,香料,服装,教育,广告,设计,出版,策划,中医,宗教等。

丁亥流年,五行以火,水,木为主。春夏之间木强而盛,下半年金水盛绵,水得水生,秋天金多制木。投资要收敛,就好就收。对缺木的人来说,金年是鸿年当头,可多去旺木之地,如图书馆,龙园,书店等。平常多开东面窗,出门最好向东走,出门身上带书和报纸,下午3~7点为金克木,不要做重要的决策,睡前看书,修花木最好,周围环境以绿色为最好,吉祥精品是吉祥树。

土类为资源,例如开采业,房地产业,土石业,珠宝业,殡仪业,古董业,政府部门,房屋中介,物业管理,煤矿业,老板,股东,业主,文职等。

福门庭院精品

在汉字中,‘佛’与“福”谐音,“佛”就代表“福”,福门就是佛门。在佛保佑的庭院必然有福,必然会吉祥平安。“福”与“富”也同音。《释名》一书曰:“福,富也,其中多品,如富者也”所谓“多品”,即完备也,康熙皇帝最喜爱的中文字,就是“福”字。他常说“福者富也”。每年大年初一,他会向子孙们送“福”字,并写上“多子,多田,多一点”的独特“福”字。古书上所讲的“五福”就是寿富,康宁,修好德。善终命。

所有缺金,土,火,水之人均适合摆设福门庭院精品,因为图为中,各方都可以:因为各行各业都需安置房产,每个人都要有宅院房屋,而此吉祥物正可带来豪宅的好运。如开张大吉,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合宅平安,事事如意,步步高升,五福临门,四喜同堂,子孙旺盛,富贵延年,热热闹闹,红红火火。

信佛者供奉金佛像财宝天王或黄财神最好。

这些年,国企改革带来新变化

改革赋能新发展 央企焕发新活力

这些年,国企改革带来新变化

改革赋能新发展,央企焕发新活力。近年来,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步伐稳健,经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这场大考,焕发出新活力。

前不久,记者参加了国资委组织的“走进新国企·改革赋能新发展”大型融媒采访活动,走进中远海控、中国巨石、中国海油、中国化学工程等企业,挖掘国企改革新动能,探寻国企改革带来的新成效、新变化。

重组赋能:产业链融通深耕蓝海

上海洋山港,卡车穿梭,货物云集。在集装箱码头,一船船装运新鲜水果的冷箱信息,正通过最新的物联网技术,实时传递到系统前台,实现温度可控。

这是中远海控智能冷箱一站式前台“MY REEFER”的应用场景,也是中远海控布局数智化格局,推动打造全球综合供应链服务新生态的一个缩影。

2016年,伴随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的重组与中远海运集团的成立,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迈出航运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步,实现从综合性航运服务到专注于集装箱航运服务的转变。

如今,重组改革已7年有余,成效如何?数字最有说服力:2020年~2022年,中远海控归母净利润连年创新高,从99亿元飙升至1096亿元。跨越式发展的背后,则是重组效应的不断释放。“近年来,借着重组改革的东风,我们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链融通,打造现代供应链体系。”中远海控董事、副总经理张炜表示。

截至2023年3月底,中远海控自营367艘集装箱船舶,“双品牌”船队自营475艘集装箱船舶,运力规模约290万标准箱,船队总规模居于行业领先,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充分释放,差异化经营优势充分发挥,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增强。

“利用重组后的港航和物流产业链优势,我们全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海陆新通道等的建设,持续加强区域市场、新兴市场和第三国市场的开发力度,持续提升海运物流枢纽港辐射能力,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保障的韧性。”张炜介绍。

目前,该公司共经营416条航线,其中包括280条国际航线、52条中国沿海航线及84条珠江三角洲和长江支线,自营船队在全球约141个国家和地区的575个港口均有挂靠。

以混促改:巨石上山弯道超车

一根根比发丝还细的玻璃纤维,编织起未来生活的种种形态。

走进中国巨石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基地,这一性能优异的新型材料正通过智能化、数字化的全流程被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未来,它们将被运往下游企业,应用到建筑建材、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等领域。

从1993年成立,建起第一座中国人自己设计的玻璃纤维池窑,到打破国外长期技术垄断,实现全球市场占有率四分之一,中国巨石一路弯道超车,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玻璃纤维制造商。如何创造这份奇迹?

中国巨石给出的答案是:“央企的实力+民企的活力=企业的竞争力。”

1998年,面临内忧外患、资金掣肘的局面,渴望发展的中国巨石急于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与此同时,为实现国企三年脱困,中国建材亟须从外部引入优良资产等社会资本,摆脱经营困境。1998年4月,央企中国建材和民企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化建”(中国巨石的前身)。

“从浙江的一个县级市出发,央企背后的强大实力给了我们强有力的支撑。”中国巨石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巨石集团总裁杨国明表示,“即使是后来的金融危机,我们也敢于不停产,加大研发投入,这是以前作为一个民企想都不敢想的。”

1999年至2022年,中国巨石的总资产增长了近44倍,玻纤产量增长了83倍,营业收入增长了55倍,利润总额增长了171倍,合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217倍。

这一里程碑式成就的背后,是“以混促改”机制效用的最大发挥。

在非洲建立中国在海外首个自主建设的大型玻璃纤维生产基地,填补非洲玻璃纤维行业技术空白;在玻璃纤维的发源地美国建厂,实现“工厂在海外,收益在家乡,资源用境外,回报在国内”的发展路径……如今,以“制造数智化”为目标,中国巨石正积极打造智能化“未来工厂”,传统制造企业正焕发新活力。

科技创新:老油田焕发出新生机

在渤海湾蓝天碧海的衔接处,矗立着两个足球场大小的生产平台。5月24日上午,融媒采访团对秦皇岛32-6CEPI平台进行实地参观调研。

秦皇岛32-6油田是海上首个储量超亿吨的复杂河流相稠油油田,自2001年投产以来累计生产原油突破4000万吨,秦皇岛32-6智能油田(一期)项目2021年10月全面建成投用,在渤海湾打造了一个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油田。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赋能下,32-6实现了安全、油藏、注采和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管理以及远程操控管理,从而实现海上油田无人化少人化、油藏研究可视化、生产运营协同化、战略决策科学化等多方面升级。这里还多了两个新“同事”——无人机和巡检机器人,一些危险操作正在由机器人替代,海洋巡逻、海缆巡检、低空运输均由无人机执行。

据了解,40年来,中国海油聚焦海洋油气开发重大瓶颈加强攻关,逐步探索出一条从引进、消化、吸收、集成创新到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道路。

“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据介绍,中国海油已攻克了旋转导向与随钻测井、优快钻井、海上浮托安装、超大型LNG储罐等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实现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历史转变。打造了以“海洋石油981”等深水舰队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国重器,具备了全水域、全水深自主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作业能力,特别是“深海一号”超深水大气田成功投产,打破了深海勘探开发技术只掌握在少数几个西方国家手中的垄断格局,标志着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能力实现了向1500米超深水的重大历史性跨越。

破冰突围:探寻“化学密码” 激发活力

5月,山城重庆。在长江北岸,位于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化学华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硅基纳米气凝胶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生产车间一派繁忙景象。在数字化生产车间的传送带上,正不间断地运输着刚刚生产出来的硅基纳米气凝胶复合材料产品。

气凝胶被誉为“改变世界的神奇材料”,作为目前已知的最佳隔热材料,是国家基础战略性前沿新材料,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些刚刚生产出来的产品将在一天之内,打包后销往全国各地,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热力管网、建筑等各个领域。

在长江南岸,又是一番共抓大保护的景象。位于长江上游最大的江心岛广阳岛(广阳湾)智创生态城,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正在围绕长江一级支流苦竹溪开展一场生态修复和景观提升的长江大保护工程。

透过华陆新材的实业突破和生态环境公司环保业务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近年来中国化学工程一场内生的“化学反应”惊叹不已。

2015年前后,中国化学工程困于发展瓶颈期。2017年,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坚持“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通过打出一套改革创新的“组合拳”,企业发展实现了破冰突围,打开了全新局面。

华陆新材按照混合所有制模式设置股权结构,由华陆公司控股,同步设立员工跟投平台,引入产业基金和战略投资方,形成了多元股权结构。从公司成立到装置投产,仅仅历时一年零五个月;再到2022年投产首年实现新签合同额1.89亿元,创造了“中国化学工程速度”。生态环境公司自2020年9月组建以来创新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化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2022年完成新签合同额46.34亿元,较2021年增长44%,两年累计完成新签合同额78.53亿元,用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推动了环保业务实现新突破。(记者 刘静)

来源:工人日报

国道之行 从雪山奔向大海丨守望璀璨星空的人

编者按:

这是中国里程最长的公路,北起新疆喀纳斯,南至广西东兴,穿过新疆、西藏、云南和广西,完全建成后全程长达10065公里。

这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公路,翻越举世闻名的昆仑山、冈底斯山、喜马拉雅山……

这是民族特色最浓郁的公路,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俄罗斯族、藏族、独龙族、傣族、景颇族、壮族、京族……几十个民族沿路而居。

这是让人热血沸腾的公路,她从阿尔泰山奔腾而下,穿过雪山、草原、沙漠、冰川、热带雨林,最终抵达蔚蓝大海。

这就是219国道!

从3月29日开始,我们沿着219国道,从雪山奔向大海,记录祖国壮美风光,讲述新时代的中国故事。

视频加载中...

↑夕阳下的阿里天文台(5月22日摄)。

晚上9点,日渐西沉,在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以南甲马儿灯山海拔5100米的山顶上,阿里天文台几个巨大的白色圆顶建筑在太阳的余晖中闪耀着光芒。身材瘦削的尤显龙停好车,走进圆顶下的办公室,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5月24日,在阿里天文台,尤显龙走向办公室。

“我们晚上才上来,在天黑之前把所有设备检查一遍,然后盯着电脑看设备监测到的数据。”尤显龙对记者介绍他的工作内容时说。

36岁的尤显龙是阿里天文台的驻站工程师,和7名同事一起负责天文台的设备观测和运行维护保障。尤显龙也是在阿里天文台工作时间最长的一位工程师,从2006年至今,已有17年。

↑5月24日,日落时分,在阿里天文台,尤显龙走出望远镜圆顶。

↑尤显龙在阿里天文台凝望远方(5月24日摄)。

2003年,国家天文台部署启动了重大科研计划——中国西部天文战略选址,针对我国西部地区潜在的优良天文台址进行考察和选择。彼时还是四川绵阳一个中学生的尤显龙绝不会想到,自己的命运会与这个重大科研计划联系在一起。

国家天文台选址队收集整理中国西部地区的气象资料,并结合卫星云图,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后,于2005至2006年,在新疆帕米尔高原的卡拉苏和西藏阿里地区的物玛两个站址开展了长期测量。

↑阿里天文台(5月22日摄)。

2006年,高考结束后去新疆探亲访友、寻找工作机会的尤显龙,机缘巧合与负责选址的国家天文台首席研究员、西部选址项目组负责人姚永强相遇。那时,姚永强正在为寻找适应高原条件并且能够长期坚守在野外对选定的站址进行测量的工作人员而发愁,而尤显龙则对这种充满挑战性的工作充满了好奇与渴望。

“那时觉得这个工作很好玩!”尤显龙对记者说,“而且还能到处走,后来我也差不多走遍了中国。当然,都是一些比较艰苦的地区。”

于是,尤显龙加入到了姚永强的团队,从此开始了与阿里天文台的一世之缘。

↑尤显龙凝望夜空(5月23日摄)。

↑5月24日,在阿里天文台,尤显龙在调试望远镜。

天文台的选址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工作,条件优秀的天文台常常坐落于海拔高且远离人烟的地方。除去考察地形、地质、运行支撑等条件外,还需考虑诸多天文观测的相关影响因素——晴夜数、视宁度、气象条件等,还要对台址位置进行数年时间的测量。

“当时在选址的时候,每隔一小时要拍摄一次云量照片,24小时不间断;还要从日出到日落每小时做一次水汽测量;晚上进行视宁度采集。这些工作的进度在选址测量期间不能断。”尤显龙对记者说,选址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要延续10年、20年,都是数据积累的阶段。

↑尤显龙(左)和同事唐鹏在调试望远镜(5月23日摄)。

确定在狮泉河镇以南的山脊搭建选址观测平台的2006年到2011年期间,尤显龙经历了人生最为“刺激”的阶段。

“最艰苦的阶段应该是在2006年到2010年,当时在新疆和西藏两个台址备选点长期值守,12个月都得有人。”他说,两个备选点位置比较偏远,离最近的县城有120公里。

在备选点值守,每拨人一次至少三个月。为了平顺度过这三个月,尤显龙和同伴通常都选择白菜、萝卜、方便面、罐头等耐储存的食品。“冬天只能化冰取水,烧开后饮用、擦脸,没法洗澡。记得有一次存着的煤都烧光了,没有取暖燃料,就把木头桌子椅子都拆了烧,我感觉都快坚持不住了。”

↑尤显龙在物玛站进行夜间望远镜实验(2010年12月摄)。

尤显龙对记者说,在对备选点进行测量期间,他和同事多次遭到野生动物的侵扰。“闻到我们吃剩的骨头的味道,狼就来扒我们的帐篷,一晚上都没法睡觉,只能拿着铁锹拍,一直到天亮狼才跑了。”

经过选址小组漫长艰苦的测量和实地考察,2011年,在狮泉河镇以南的山脊搭建了选址观测平台——国家天文台阿里观测站。这也是阿里天文台的雏形。

↑阿里站第一个观测塔落成(2011年摄)。

“阿里狮泉河监测点凭借完善的交通、供电、网络通信和后勤补给,以及良好的天文观测条件,被项目组确定为国际一流的天文台址。”阿里天文台台长周云贺告诉记者。

这里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海拔高、晴天多、透明度高、水汽低、视宁度好,具备空间与天文观测的绝佳地理条件,适于建立全波段天文观测基地。2013年6月,国际天文学联合会考察队考察阿里站,认为这里是世界水平的优秀天文台址。

↑夕阳下的阿里天文台(5月22日摄)。

如今,经过10多年的建设,量子隐形传态实验、原初引力波探测计划、空间碎片与时域天文观测……阿里天文台已成为北半球最佳天文观测站之一,一系列国际合作与国家部署项目成功落地,一个融科研科普为一体、世界一流的“高高原”特色天文科研科普基地正在加速形成。

国家天文台首席研究员姚永强说,阿里天文台的建设会促进我国乃至亚洲对类地行星和地外生命的探索,这些都是当前天文学最前沿的课题。根据规划,未来阿里天文台有可能建设口径10米甚至超过10米的望远镜。

↑5月24日,在阿里天文台,尤显龙打开圆顶。

“我很期待那一天!”尤显龙对记者说,在高海拔地方工作需要一点情怀,自己在这里工作已经十几年时间,对设备、同事都有感情,愿意长期坚守,为将来大望远镜、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铺垫和准备工作。

现在,尤显龙的妻子也来到了狮泉河镇,而他们10岁的儿子则与尤显龙的父母一起生活在绵阳。根据相关政策,尤显龙每年有两次假期能回老家与儿子相会。“我发现儿子现在越来越不愿意跟我聊天了,我感觉很有亏欠。”说到这里,尤显龙神情低沉。

↑工作之余,尤显龙用手机与家人聊天(5月24日摄)。

尤显龙的同事来自河南、河北、四川、重庆等地,他们都是守着璀璨的星空,守着人间最美的风景,却远离自己最亲最爱的人。

夜已深,繁星布满夜空,阿里天文台巨大的圆顶与星月同辉。

↑这是2017年4月23日拍摄的国家天文台阿里观测站。

当我们放眼星辰大海、窥探遥远宇宙之时,像尤显龙这样努力在为我们探索未知世界的脚步铺路的人,或许就像天文台下深邃厚重的大山——每一个重大的科技突破后面,都有这样的一群人在默默地付出。

星河灿烂之时,大山沉默不语,只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挺起肩膀。

↑5月24日,阿里天文台与夜星相映成辉。

策划:刘洁、沈虹冰

统筹:费茂华、周大庆、刘金海

记者:费茂华、晋美多吉、杨植森、邵泽东

视频:杨植森、晋美多吉、邵泽东

新媒体编辑:邓坚、张铖、卢烨、周大庆

图片编辑:侯俊、刘勇贞、陈海通、张曼怡

【以案释法】拖欠工程款,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支付方式

【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2012年10月26日、2013年6月26日,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某国际广场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承建。郑某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

截止2014年11月18日,涉案工程已批准节点工程款为16457.99万元。

2015年1月9日,开发公司(甲方)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对2015年春节前应付工程款4500万元及剩余节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2015年5月6日,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监管合同》和《复工合同》,确定某广场工程已到期未付工程款为6777.0286万元,停工损失为60万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2488.3209万元,并约定在未足额清偿工程款前,继续按约定的2%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前开始计算)。

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工程公司以已付材料款、人工费、借款等形式实际垫付了近5000万费用。

2017年4月13日,郑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了工程公司、开发公司以及开发公司的独资股东陈某。

起诉后,郑某与工程公司进行谈判,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协议》,工程公司将前述到期未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逾期利息以及前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依法转让给郑某,已确认进度款之外的工程款仍由工程公司主张,同时向开发公司、陈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7年5月26日,工程公司以未付款为由通知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首次开庭前,郑某变更诉讼及事实理由,以债权受让方名义主张工程进度款及利息、优先权,同时变更工程公司为第三人。

诉讼中工程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另查明,开发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陈某。

郑某委托我所律师起诉,经变更请求后为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停工损失、逾期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陈某负连带责任。诉讼进行中,工程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支付结算款、停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郑某、工程公司承担质量维修义务、返工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将案件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郑某的全部诉请,仅对于《复工合同》、《委托监管合同》中载明的2488.3209万元逾期利息部分进行调减。后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支持郑某请求的全部判项,仅对工程公司的诉求做了细微的调整。

【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代理郑某,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到期未付工程款及利息金额问题。

截止2015年4月30日,涉案工程已批准节点工程款为16457.99万元,此时,开发公司已付款为10480.9614万元,扣除开发公司应退回郑某缴纳的800万元保证金,实付工程款为9680.9614万元。后承发包双方对已申报的节点款及已付款进行逐笔核对,核对无误后签订了《委托监管合同》及《复工合同》,明确了到期未付工程款为6777.0286万元。对于利息,双方在《委托监管合同》中约定在十日内核对,未核对,即以2488.3209万元作为已确定的利息。后双方未核对,故到期未付款金额为6777.0286万元,未付利息为2488.3209万元。

二、关于开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2015年4月30日前,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9680.9614万元,2015年4月30日后,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24.1838万元,合计支付9805.1452万元。

从《委托监管合同》及《复工合同》中已到期未付工程款数额的计算、形成过程可见,双方主要是针对2015年4月30日后的付款有不同意见。而开发公司把应付利息、应付给郑某和工程公司的配套(合)费、借款、差旅费、电费、付给第三方的保证金等均作为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

至于备案到王某、董某、黄某、王某四人名下的房屋,则只是用于为借款和融资担保。因开发公司长期不付工程款,导致郑某及工程公司欠付材料款、劳务费等,为帮助筹集款项,郑某多方借款,开发公司自愿以某广场部分在建工程备案作为对出借人郑某的担保,双方没有任何以房抵款的意思表示。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退一步讲,房屋仍处在开发公司的控制支配之下,并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开发公司仍然应当清偿债务,况且双方从来没有以物抵债的真实合意。故开发公司的实际支付工程款是9805.1452万元。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范围、转让问题。

首先,关于起算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废止)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郑某和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开发公司发通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公司也已收到解除通知。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4项的规定,郑某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起算时点为开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其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委托监管合同》及《复工合同》中开发公司确认拖欠工程公司及郑某到期工程款6777.0286万元,该款为郑某支出的工程直接费用,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停工损失60万元,属于为工程建设直接且实际支付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一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停工损失属于索赔,属于工程费用,应当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十七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到期工程款、停工损失、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后,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八十一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二十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项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其从属于工程价款,工程款转让,优先受偿权也随之转让。工程公司转让自己的债权并通知开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郑某对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关于郑某的权利。

工程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把工程款及其他权利进行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债权转让人,工程公司有权利把债权转让给任何人,转让后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郑某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故郑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利向开发公司主张债权及优先权。

五、关于陈某的责任。

开发公司为陈某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在开发公司经营期间,陈某和开发公司多次使用陈某及其妻子邓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发公司收支款项,足以证明陈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陈某应对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对郑某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几乎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委托监管合同》、《复工协议》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郑某能否依据《委托监管合同》、《复工协议》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

《委托监管合同》、《复工协议》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因在涉案工程招投标之前、工程公司中标之后,开发公司、工程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2年10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涉案工程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可根据合同结算涉案工程价款。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仍享有相应工程价款补偿的权利。《委托监管合同》、《复工协议》是对双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到期工程款、已完成的工程量、应付款、停工损失及复工事宜等达成的协议,是对工程进度款转化为到期未付工程款的确认,具有部分结算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款已结算部分的债权转让给郑某,郑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又系案涉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郑某以何种身份主张民事权利,是郑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实际施工人受让债权。故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

(一)3200万元不应扣除。二审法院审查,《委托监管合同》、《复工协议》已将3200万元计入为未付工程款部分,并计付相应利息。此后,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过该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为2488.3209万元,其中包含3200万元按照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1766.6666万元,对此予以调整,对3200万元亦按月利率2%计算。

(二)李某的以房抵债款项应予扣除。李某的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房屋被法院拍卖后,李某已经重新与开发公司约定进行了调换,因此该以房抵债部分款项应予认定,李某所涉房屋应冲抵工程款294838元。一审法院未将此笔以房抵债金额认定为已付工程款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王某以房抵债款项不应扣减。在一审审理中,开发公司确认,王某以房抵债所涉1-1906室房屋已由法院拍卖。此后,开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和王某达成另行调换房屋的事实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以房抵债并未得到履行,并无不当。

(三)王某、董某、黄某、侯某等人备案登记的房屋价款不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王某、董某、黄某三人在一审中出具书面证言,均证实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是因为通过郑某借款而抵押需要,而非以房抵债,结合开发公司、陈某确实存在通过郑某向外融资借款等事实,且事实上也并不存在房屋过户、交付等事实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开发公司与郑某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鉴于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所签《协议》,仅仅是为当时用于融资协议而订立的,实际上双方真实意思并非以房抵款”,结合侯某庭审上的证言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是因融资需要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并无不当。

(四)郑某收取的400万元不应全部计入工程款。

2015年2月16日,陈某通过向案外人蒋某借款400万元支付给郑某。陈某于2017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我与郑某之间,因借蒋某钱用作工程款(当时借了肆佰万元整)。经三方调处,现同意工程款只收到贰佰万元整。同时声明原肆佰万元不再存在。”该份申明中对已付工程款的确认意思表示明确。开发公司、陈某称该200万元系陈某为促成案件和解、推动项目实施所作出的减让,但郑某后来拒不签订和解方案,案件继续诉讼,不存在任何调整实际付款金额的理由,该意见与书面证明内容不符,也不为郑某认可。故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三、郑某和工程公司分别主张的工程欠款、利息、停工损失及优先受偿权应否得到支持。

工程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要求对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郑某作为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要求对其受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双方终止履行合同的时间,工程公司、郑某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四、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正确。

关于郑某主张的工程款部分的利息计算,因郑某主张的债权部分系《复工合同》、《委托监管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公司欠付工程公司到期未付工程款部分。根据《复工合同》第一条关于利息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利息。故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五、陈某是否应对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查,自2015年11月19日经股份转让,开发公司股东由陈某及其妻子邓某归于陈某一人名下,开发公司成为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中陈某及其妻子在共同持股期间,邓某用其个人账户资金收支公司款项,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即存在混同情形。故陈某应对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公司申请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郑某变更诉请,不要求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将工程公司列为原告,后开发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同一工程建设发包人、承包人、债权受让人等密切关联方提起的诉讼,经审查后决定予以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一审鉴定过程中,陈某已同意鉴定人集团公司进行鉴定,现其二审再对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郑某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一、工程款债权转让能否被法院确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79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目前司法判例体现的主流观点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典型情形是以特定人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工程款债权为金钱债权,应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获得折价补偿的债权,涉及的债权可转让,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所签合同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工程公司对已完工部分有获得折价补偿的权利。后其依法将案涉工程款已结算部分的债权转让给郑某,同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郑某以债权受让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被一、二审法院所认可。

二、优先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八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工程公司依法将案涉工程款已结算部分的债权转让给郑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属于工程价款,工程款转让,优先受偿权也随之转让,郑某对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权基础是否可以选择?

郑某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基于优先权的考虑,于工程公司就进度款达成了转让协议,并以受让债权的名义主张款项,开发公司一直抗辩郑某为实际施工人。法院也只对债权转让进行了审理,未对原告郑某未提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做任何审查,完全依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审理。

四、关于以房抵款的认定。

虽然双方办理了一个多亿的抵房协议,但是仅仅办理了备案,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双方也明确办理抵房仅是为了融资,故原债并未消灭,法院也未认可本案中的抵房协议的效力。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若干关于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问题。既关系到私法精神的贯彻,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精神,保障了其背后所代表的的农民工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如本案涉及到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等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典型问题。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此类纠纷,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

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网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