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生八字(2014年9月16日出生是什么星座)

龙行天下 2023-12-29 12:36:11 网友整理

@青年们,对你们提出了这些要求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8月17日在北京开幕。总书记发来贺信,代表,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国各族各界青年和青年学生、向广大海外中华青年致以诚挚的问候。

中国的未来属于青年,中华民族的未来也属于青年。

出席青年活动、与青年谈心、给青年回信、为青年鼓劲……高度重视青年工作,站在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薪火相传的战略高度,为做好新时代青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们即将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踏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寄语我国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同亿万人民一道,在矢志奋斗中谱写新时代的青春之歌。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导致精神上“缺钙”。

中国梦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也是青年一代应该牢固树立的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历经千辛万苦找到的实现中国梦的正确道路,也是广大青年应该牢固确立的人生信念。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2020年6月底,在给复旦大学《宣言》展示馆党员志愿服务队全体队员回信时说,面向未来,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我们更需要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

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同师生代表座谈时,对广大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八字要求。

2018年7月2日,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提出16字箴言,他要求广大青年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爱国、励志、求真、力行”。

从八字要求到16字箴言,字字句句都饱含对新时代青年“修德”的严格要求和殷切期望。

“广大青年人人都是一块玉,要时常用真善美来雕琢自己,不断培养高洁的操行和纯朴的情感,努力使自己成为高尚的人。”2017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如是说。

当代中国青年要自觉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锤炼自己、提高自己,做到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在火热的青春中放飞人生梦想,在拼搏的青春中成就事业华章。

今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90后”为代表的青年一代挺身而出、担当奉献,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青年的精神风貌。

学习文献、学术讨论、吸收各地治疗经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批援鄂医疗队副队长李冉自大年初二到武汉后,在救治患者的同时,还花大量时间不断修正对病毒的认识,进行更加科学的医治,“作为一名医生,练就过硬本领,才能以仁心仁术造福人民”。

7月23日,正在吉林调研的总书记来到中国一汽集团研发总院实验室。听说现场有几位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总书记关切地询问他们是哪所学校毕业的,收入怎么样,来这里工作满意不满意,并鼓励大家说:“只要有志向就会有事业,只要有本事就会有舞台。” 

练过硬本领,做新时代奋斗者。在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之年,新时代中国青年同亿万人民一道,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长征路上奋勇搏击。

青年是社会上最富活力、最具创造性的群体,理应走在创新创造前列。2013年5月4日,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勉励广大青年一定要勇于创新创造。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正所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创新创造,百折不挠。

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展望未来,我国青年一代必将大有可为,也必将大有作为。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贫积弱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发展繁荣,靠的就是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当前,我们既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梦在前方,路在脚下。自胜者强,自强者胜。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需要广大青年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奋斗。

坚定跟党走、奋进新时代。广大青年定当牢记总书记嘱托,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监制丨王姗姗 张鸥

制片人丨兴来 吴璇

主编丨宁黎黎

编辑丨杨彩云

视觉丨江雨航

资料丨张亚楠

续写千年友谊 开辟崭新未来——主席在西安主持首届中国-中亚峰会纪实

“我们在西安相聚,续写千年友谊,开辟崭新未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的航船一定能够乘风破浪、勇毅前行,为六国发展振兴增添新助力,为地区和平稳定注入强大正能量。”

5月18日至19日,主席在西安主持首届中国-中亚峰会。

从绿树成荫的陕西宾馆,到美轮美奂的大唐芙蓉园,再到古典与现代相得益彰的西安国际会议中心……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密集互动、深入交流,就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达成重要共识、取得丰硕成果。

“长安复携手,再顾重千金”。建交31年来首次以实体形式举办的中国-中亚峰会,标志着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正式扬帆起航,在绵延2000多年的中国-中亚友好交往史上写就浓墨重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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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深化中国-中亚合作,是我们这代领导人着眼未来作出的战略抉择,顺应世界大势,符合人民期盼”

5月19日,西安国际会议中心内,中国和中亚五国的国旗迎风飘扬。临近10时,主席在峰会主会场迎宾大厅,热情迎接中亚五国元首的到来。

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的西安国际会议中心(4月1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刘潇 摄

“大家早上好!”主席微笑着向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问候致意,并同他们一一握手。

在巨幅国画《秦岭新晖》和六国国旗前,六国元首并肩而立,留下难忘的“全家福”合影。

此次中国-中亚峰会,是二十大之后中国举办的首场重大主场外交活动,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

5月16日在西安街头拍摄的中国-中亚峰会主题装置。新华社记者 李京 摄

三年前,中国同中亚国家因应地区形势变化,着眼各国人民根本利益与合作诉求,开创性建立中国-中亚外长会晤机制;

一年多前,庆祝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之际,中亚五国元首纷纷提议将中国-中亚机制升格为元首层级,并多次表达希望中方举办首次峰会;

今年初,根据中方提议,各方商定中国-中亚峰会于5月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

维夏之月的美好时节,中亚五国元首如约而至。热烈的腰鼓、喜庆的秧歌,让元首们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热情友好……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5月18日晚,主席和夫人在大唐芙蓉园紫云楼北广场欢迎中亚五国元首夫妇。一场大度雍容、如梦如幻的唐朝传统迎宾礼,展现出中华文化包容四海、兼纳百川的精神风貌。

这是5月1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大唐芙蓉园拍摄的欢迎仪式。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深厚的历史渊源,悠久的文明传承,共同的伟大梦想,将中国同中亚五国紧紧团结在一起。

当晚的欢迎宴会上,主席对中亚各国来宾说:“陕西是我的故乡,我在这里工作生活多年。今天我和我夫人能在这里招待各位好朋友,倍感亲切和高兴。”

西安大唐芙蓉园(4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刘潇 摄

2022年1月,以“云”峰会庆祝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2月,齐聚北京冬奥会开幕式;9月,主席在新冠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就来到中亚,同五国元首分别会晤……此次峰会,是去年年初以来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的第四次聚首。

国际社会都在关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中国同中亚关系缘何持续升温?

19日,作为东道主,主席在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从峰会举办地西安的历史切入,阐释深化中国-中亚合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西安古称长安,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也是古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2100多年前,中国汉代使者张骞自长安出发,出使西域,打开了中国同中亚友好交往的大门。千百年来,中国同中亚各族人民一道推动了丝绸之路的兴起和繁荣,为世界文明交流交融、丰富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西安城墙南段(4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邵瑞 摄

历史长河波澜壮阔,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深化中国-中亚合作,是我们这代领导人着眼未来作出的战略抉择,顺应世界大势,符合人民期盼。”在元功门举行的欢迎宴会上,主席表示。

在以千年为计的大历史中,有两个时间跨度,承载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是31年。主席指出:“中国同中亚国家建交以来,走过了不平凡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我们始终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国家关系实现从睦邻友好到战略伙伴,再到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性跨越”。

一是10年。主席表示:“2013年,我担任中国国家主席后首次出访中亚,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10年来,中国同中亚国家携手推动丝绸之路全面复兴,倾力打造面向未来的深度合作,将双方关系带入一个崭新时代。”

穿越历史烟云,友谊一脉相承。

横跨天山的中吉乌公路,征服帕米尔高原的中塔公路,穿越茫茫大漠的中哈原油管道、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就是当代的“丝路”;日夜兼程的中欧班列,不绝于途的货运汽车,往来不歇的空中航班,就是当代的“驼队”;寻觅商机的企业家,抗击新冠疫情的医护人员,传递友谊之声的文化工作者,上下求索的留学生,就是当代的友好使者……

正如主席所说:“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广泛的现实需求、坚实的基础,在新时代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构建——“携手建设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

5月17日下午,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会谈;

5月18日上午,分别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会谈;

5月18日下午,会见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会谈……

每场会谈会见过后,都有双边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一份份联合声明,一项项合作协定……主席在峰会正式举行前夕的双边元首外交,成果丰硕,亮点纷呈。

“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贯穿始终。

如今,中国同中亚五国不仅实现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全覆盖,也实现了在双边层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覆盖。两个全覆盖,彰显着中国同中亚各国关系的亲密程度。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四国总统结合出席峰会,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土库曼斯坦总统继今年1月中土建交纪念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后,再次来到中国……在西安,主席同五国元首的交往故事,又写下新的篇章。

这是一次难忘的生日相会——

“今天是你70岁生日,再次祝你生日快乐。在这个特殊日子里,你来华进行国事访问,彰显了两国关系的高水平,也再次印证了你同中国的不解之缘。”

17日下午,陕西宾馆,宾主落座。主席微笑着对托卡耶夫总统说。

“谢谢。”托卡耶夫高兴地用中文回应道。

会谈、签字仪式……国事访问的正式活动结束后,主席同托卡耶夫总统共进晚餐。

青年时代曾在中国进修和工作多年、喜欢骑着自行车穿行北京胡同的托卡耶夫,欣赏了富有地方韵味的陕北说书,还按照中国习俗品尝了一碗陕西特色的面条。

这是对彼此治国理政的坚定支持——

“你就职以来励精图治,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各派政治力量和解,得到广大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拥护和支持。相信在你领导下,吉尔吉斯斯坦各项事业一定会不断取得新成就。”18日上午同扎帕罗夫总统会谈时,主席表示。

“当前吉中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水平,吉方支持中方在台湾、涉疆、涉港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坚定不移,支持中方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愿同中方坚定相互支持,密切沟通协作,共同促进两国和地区安全与发展。”扎帕罗夫总统回应。

这是老朋友之间的亲切叙旧——

“很高兴和我的老朋友拉赫蒙总统在西安会面。热烈欢迎你来华出席中国-中亚峰会并进行国事访问。”

18日上午,主席同拉赫蒙总统会谈的开场白格外亲切。2014年9月,主席访塔期间,拉赫蒙总统偕一家三代迎接习主席夫妇到家里做客。他多次主动牵起习主席的手,说“好兄弟就是要手拉手前进”。

“塔中关系建立在高度互信、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基础之上。今年是塔中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十周年,两国关系已经成为国与国睦邻友好、真诚合作的典范。”此次同习主席会面,拉赫蒙总统表示。

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总统衷心祝贺主席连任国家主席,祝愿习主席在崇高的岗位上取得新的伟大成就,造福中国人民;

“您是伟大中国的领路人,也是地区和世界安全繁荣的守护人。”米尔济约耶夫总统愉快地回忆起主席去年9月访问撒马尔罕时的情景,再次谈到学习借鉴中方减贫的成功经验……

“中亚国家是中国西出阳关最真挚的故人。”米尔济约耶夫总统情真意切地说。

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以心相交,成其久远。

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亚,作为亚欧大陆的中心,联通东西、贯穿南北的十字路口,对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历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今天,世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中亚?

峰会上,主席提出四点主张:

——世界需要一个稳定的中亚。

——世界需要一个繁荣的中亚。

——世界需要一个和谐的中亚。

——世界需要一个联通的中亚。

“‘兄弟情谊胜过一切财富’。民族冲突、宗教纷争、文化隔阂不是中亚的主调,团结、包容、和睦才是中亚人民的追求。任何人都无权在中亚制造不和、对立,更不应该从中谋取政治私利。”主席的话掷地有声。

欢迎宴会现场布置中,这样的细节,令中亚各国元首印象深刻——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巴伊杰列克观景塔,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国家历史博物馆,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国徽纪念柱,土库曼斯坦阿什哈巴德摩天轮,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列吉斯坦广场,中国甘肃玉门关、西安大雁塔和鼓楼……

西安鼓楼(4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刘潇 摄

六国地标建筑的缩微景观,连结在一条古今交融的丝绸之路上,传递着中方对各国文明的真诚欣赏与平等尊重,展现出命运与共、共创未来的美好愿景。

“世界之大和合为尚,人间之美福祉共享。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18日晚,六国元首共同观看的中国同中亚国家人民文化艺术年暨中国-中亚青年艺术节开幕式演出上,六国歌手共同歌唱。

坚持守望相助、坚持共同发展、坚持普遍安全、坚持世代友好;携手建设一个守望相助、团结互信的共同体,合作共赢、相互成就的共同体,远离冲突、永沐和平的共同体,相知相亲、同心同德的共同体……

主席在峰会上的重要倡议,彰显着中国同中亚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展现了“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中国担当。

引领——“积极推进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共同迎接六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拥有3100多年建城史、累计1100多年建都史的西安,自古就是东西交融、古今荟萃之地。今天的西安,既是文脉悠远的历史之城,也是欣欣向荣的未来之城。

西安大雁塔(4月19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刘潇 摄

19日峰会结束后,在采访峰会的中外记者共同见证下,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共同签署《中国-中亚峰会西安宣言》。全场报以长时间热烈掌声。

“各方宣布,以举办此次峰会为契机,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正式成立”;

“各方重申,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互予理解和支持”;

“各方一致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宪法制度意义重大,坚决反对破坏合法和策动‘颜色革命’,反对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各方高度评价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对引领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

“中亚国家高度评价并愿积极践行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

包含15个部分的西安宣言,面向国际社会,全面阐述了中国同中亚五国在中国-中亚关系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共同立场。

同时发表的《中国-中亚峰会成果清单》,详细记录下峰会期间中国同中亚五国达成的三大部分、82项合作共识和重要成果。

中国和中亚国家元首同意,以举办这次峰会为契机,正式成立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每两年举办一次,轮流在中国和中亚国家举办。元首们同意在中国设立中国-中亚机制常设秘书处。

“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民心相亲、理念相近、目标相契”——主席用这样几个词,形容中国同中亚国家之间的志同道合。

首届中国-中亚峰会的举行,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的正式成立,可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峰会期间的双多边活动上,与会中亚各国元首均再次对二十大和中国胜利召开,对主席再次当选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表示热烈祝贺。各方高度评价中国的宝贵治国理政经验,充分肯定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对世界发展的重要意义。

面向未来,中国同中亚国家是发展振兴之路上的同路人。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哈萨克斯坦正在建设快速发展、欣欣向荣的“新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制定“2026年前国家发展纲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塔吉克斯坦不断推进“203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朝着国家发展既定目标坚毅前行;土库曼斯坦步入“强国的新时代复兴”新阶段,制定2022-2052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新蓝图;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开启了建设“新乌兹别克斯坦”新征程。

“我们愿同中亚国家加强现代化理念和实践交流,推进发展战略对接,为合作创造更多机遇,协力推动六国现代化进程。”主席表示。

加强机制建设、拓展经贸关系、深化互联互通、扩大能源合作、推进绿色创新、提升发展能力、加强文明对话、维护地区和平……围绕将中国-中亚合作规划好、建设好、发展好,主席在峰会上提出八点建议。

石榴花,西安市市花;石榴树,从中亚传入中国。本次峰会的会标上,六片石榴花花瓣,瓣瓣相连,环绕着西安地标钟楼,寓意中国和中亚五国朋友齐聚西安,共叙传统友谊,共谋未来发展,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

这是5月15日拍摄的西安钟楼。新华社记者 张博文 摄

峰会结束后,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挥锹培土,共同种下六棵寄托着美好期待的石榴树。六国领导人依依惜别,相约2025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下一次峰会。

忆往昔,古丝绸之路上,驼铃清脆,马蹄声声。

看今朝,中国-中亚之间,班列飞驰,联通万里。

满载着来自哈萨克斯坦1300吨面粉的中欧班列抵达西安国际港站(1月13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一博 摄

在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引领下,中国-中亚合作新的蓝图已经绘就,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新的征程全面开启。

“中国陕西有句农谚,‘只要功夫深,土里出黄金’。中亚谚语也说,‘付出就有回报,播种就能收获’。让我们携手并肩,团结奋斗,积极推进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共同迎接六国更加美好的明天!”在峰会主旨讲话中,主席这样说。

文字记者:刘华、杨依军、朱超、姜辰蓉

海报设计:段媛媛

编辑:吴晶晶、杨文荣、唐兴、王秋韵、张惠慧、贾伊宁、金皓原、吴蓉、胡碧霞、侯帮兴

统筹:方思贤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个案批复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年四月五日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与阜新液压件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事实,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压件厂(以下简称液压件厂)对原营口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提起诉讼时,并不知道机床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正在办理收购事宜。此后,液压件厂在同样不知道机床厂已被盼盼集团收购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6日再次向机床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债权,对该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液压件厂对机床厂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液压件厂于2000年5月18日对承接原机床厂债权债务的盼盼集团所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观点

04.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情摘要】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问题】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官会议意见】不影响。《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的裁判观点

05.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理由: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正确。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吴某波挂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问题,吴某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06.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首先,祁某宏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仅对南岸区法院11052、11053号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某明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未对该两案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上述两案民事裁定书确认程某明有起诉行为。其次,虽然祁某宏认为上述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某明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两案是他人冒名起诉,但其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现为该规定第10条)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某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综上,由于程某明在另案中的起诉,导致涉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作为债权受让人曾某惠,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

07.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权利的,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理由:(三)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某翔、张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08.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5项(现为该规定第11条第5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申请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即已发生,一经发生即为不可逆转,不应以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否定申请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其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申请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即已发生,一经发生即为不可逆转,不因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否定申请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其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本案中,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郊联社)依据包头市路诚公证处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对案涉贷款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南郊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并不因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丧失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郑某国关于案涉贷款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因被裁定不予执行而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89号

09.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中断,而无论其是否撤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其此后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裁判理由: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某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某连、钟某春向黄某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某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现为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017年3月27日黄某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重新计算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认定黄某明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中宇公司、张某连、钟某春主张黄某明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债权的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国有银行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为该规定第八条第四项),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应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有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按照上述规定,原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应属于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形,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5号

1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现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表明其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2008年8月21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现为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亦表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引起两个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两个债权均应属于受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债权。关于本案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广发行曲江支行起诉中行汕头分行、金柱公司、安然公司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行汕头分行主张应将安然公司支付给广发行曲江支行的1500万元在债务中予以冲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有关1500万元的权利义务及存在的争议,应当由安然公司与广发行曲江支行另诉解决”。由于安然公司已下落不明,未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且该院认为关于1500万元款项的争议应另行解决,因此,在(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72号案件中并没有确认中行汕头分行与安然公司、安然公司与广发行曲江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的债权金额。该判决生效后,中行汕头分行享有的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但中行汕头分行对其权利的主张不仅限于代位权。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自 2002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行汕头分行于2004年1月5日向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为我行追缴被资金的报告》,并于2004年5月21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安然公司的债权,虽因其主体资格问题被该院裁定驳回起诉,但其主张民事债权的行为仍具有使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后,中行汕头分行再次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5年 12月30日作出(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35号民事判决,确认中行汕头分行对安然公司享有债权2764.4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债权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此外,本案中的次债权,即安然公司对广发行韶关分行享有的到期债权,是基于《合作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在《合作权转让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广发行韶关分行应负有向安然公司返还其收取的购地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该项债权(本案中的次债权)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本案二审判决确认无效时起算,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代安然公司向广发行韶关分行主张该债权,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12.债权人就主债权主张权利能否引起抵押权行使期间的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其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债权人单纯针对主债权提出清偿请求的,不会引起抵押权行使期间的中断,债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发生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裁判理由: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全球公司所称的《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是针对主债权的,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在1998年就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成丰大厦3层,从没有债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为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全球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的期间内对成丰大厦第三层行使抵押权,其在2011年起诉主张抵押权已经超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并无不当。

案号:〔2014〕民申字第1310号

13.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放中断事由的认定。

裁判要旨: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且具有可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由的,应当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现为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在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基于对义务主体的错误认识,而向与义务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由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义务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关联企业为义务人设立的子公司,且义务人将涉案债务委托该关联企业代理,关联企业代义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则债权人向该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了义务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14.QQ聊天对账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依据对账人员的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对账,而无需当事人对其授权。当事人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其对账人员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对账人员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对账人员系当事人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当事人在QQ中对账。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账的行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理由:赵某系案涉QQ对账账号的使用人,原审法院查明赵某自2010年7月起借调至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港湾公司)并在该公司施工的沪昆客专6标段项目部工作,依其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中国港湾公司进行对账,无需授权。同时,江西红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狮公司)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叶子”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叶子”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叶子”系江西红狮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江西红狮公司与赵某在QQ中对账。因QQ对账聊天记录过程已经公证,公证内容反映了江西红狮公司提取QQ聊天记录的全过程及全部内容,应当认可QQ对账记录的真实性,且可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关系的依据。依据前述分析,赵某系代表中国港湾公司与江西红狮公司对账,对账行为的发生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江西红狮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4号

15.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通常而言,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明确主张,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虽然其未直接主张相应权利,但通过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实际是对其权利的消极主张,亦构成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该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如果该抗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视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

16.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实质是一种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明方式,其主要起到证据的效力。就公证催收债权而言,其既可以是对权利人以口头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也可以是对权利人直接送交催收债权文书的方式进行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现为该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现为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证催收债权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基于此,公证作为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证明的一种方式,如果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则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即该公证催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17.双务合同中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情况下,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以行使权利而消灭。

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制度意在促使权利人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故只有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下,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此种牵连性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而且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该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因而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牵连性,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18.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2017年7月20日,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银公司)将向庄某催款的函件邮寄至江苏东洋之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某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

19.在报纸上对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中名称存在笔误的,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在报纸上向债务人发布催收公告时,尽管公告刊登的债务人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完全一致,存在笔误,但如果结合其他情形,能够确定催收对象即案涉债权的,可以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本案中,案涉债权还款期限届满后,农行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先后六次以催款通知的方式向万兴隆公司主张权利,万兴隆公司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自2015年3月19日最后一次催款通知之后,农行省分行与东方资产分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联合在《黑龙江日报》发布债权(物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东方资产分公司与泰达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联合在《黑龙江经济报》发布债权(物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虽然案涉债权被列入物权资产清单中,但在备注栏已注明万兴隆公司欠款1390万元,尽管公告的企业名称与万兴隆公司不完全一致,泰达公司主张系因笔误多写一个“龙”字,结合该资产类型及资产所在地内容,能够确定催收对象为案涉债权。且东方资产分公司还于2016年12月16日向万兴隆公司住所地邮寄了“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该送达邮件已被签收。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的原债权人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案涉债权自报纸发出催收公告之日,诉讼时效中断,泰达公司于2017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260号

20.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起算。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11年7月27日《供用气合同》及2012年1月10日《补充协议》的约定,盈德公司履行《供用气合同》义务的最晚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22日,博斯腾公司依据《供用气合同》向盈德公司主张权利并起诉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时,未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该起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博斯腾公司曾向盈德公司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供用气合同》的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起算。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博斯腾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关于博斯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37号

21.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

裁判要旨: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债权人至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刊登公告的行为,均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理由: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某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农行渭南分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

22.当事人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向对方提出要求以及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当事人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理由:沐林公司迟延履行,宏基公司至迟于2005年5月31日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其后,宏基公司向土地中心提出权利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向本院申请再审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然而,2013年2月26日本院通知不对关联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后,宏基公司未及时向沐林公司主张权利。宏基公司虽主张其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宏基公司在知晓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复函(答复人大代表回函)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23.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抗辩是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辩,是其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现为该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中的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理由:2012年3月29日,陈某寿、汲某权以张某树、蒋某梅、张氏集团、万通公司为被告,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树、蒋某梅向陈某寿、汲某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张氏集团、万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中,张某树、蒋某梅抗辩主张,陈某寿、汲某权逾期交付东方美公司有关印章手续,构成根本性违约,张某树、蒋某梅可以相应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树、蒋某梅提出的该项抗辩,改变了张某树、蒋某梅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是其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现为该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中的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6号

24.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能否视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裁判要旨:基于一般理解,尽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现为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广西旭日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航空公司)、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蓝天学院)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仅主张案涉《债务代偿协议书》系保证担保协议,其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基于一般理解,尽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意定期间、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可变期间,由法律规定,因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2)效力不同。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责任本身的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义务人抗辩权产生、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但实体债务仍然存在,成为自然债务。(3)起算时间不同。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产生时起算;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鉴于上述区别,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在本案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基于对案涉法律关系的认识偏差,主张《债务代偿协议书》为保证合同,但黄某安在起诉时明确主张案涉法律关系为债务加入,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债务加入的性质,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对此应当有相应的认识。实际上,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即便依据其对协议性质的理解,在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同时,亦不影响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此,二审判决在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黄某安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采纳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有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46号

25.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上述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审理法院可据此事实认定债务人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债权人农行文昌支行多次书面向捷达公司催收欠款,且捷达公司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

26.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纠纷未能得以解决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要旨:权利人向有关国家机关等提出保护其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理由:云南省华坪县河东玖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再次请求制止并处罚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越界开采我公司河东煤矿资源的报告》中明确载明:德茂天才煤矿的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盗采我公司煤炭资源,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之规定,我公司将德茂天才煤矿的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上报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立即给予制止并作相应的处罚。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向其发出《华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华坪县河东玖捌公司河东煤矿井下采掘现状进行实测的通知》,载明:“为了依法解决你矿与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及华坪县焱光公司毛家场煤矿2号井井下掘穿引发的纠纷,规范两矿采掘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业秩序,我局已委托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据此,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已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亦作出通知进行实测,表示其将处理解决纠纷。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再次请求制止并处罚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越界开采我公司河东煤矿资源的报告》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案中,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测量通知后,并未出具正式解决纠纷决定书,亦未通知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不再处理双方纠纷或告知其另行诉讼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故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有理由相信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仍在处理其与德茂天才煤矿之间的纠纷。同时,2017年5月14日、2018年6月27日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再次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后,华坪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对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越界开采的资源量及利润进行了鉴定。2019年4月10日,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且将2012年的越界开采行为纳入鉴定范围。至此,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才知晓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未能解决纠纷,其于2019年8月2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综上,本案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其民事权利,其主观上已多次寻求救济、主张权利,不宜认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怠于主张权利认定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的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请求对2012年越界开采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25号

●关于涉违反诉讼程序的30个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的情形梳理

●关于再审审理的24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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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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