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趾高气扬 2023-11-12 03:07:45 网络

2018年各地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著作权篇(一)

2018年各地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著作权篇(一)

一、“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二、涉及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腾讯公司从权利人处获得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许可之后,又将其中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直接分销或版权等值置换等方式非独家许可第三方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合同显示,该13部作品的分销或者置换价格总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每一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的下拉选项,均有其他链接(多数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点击其他链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均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社会关注度高。腾讯公司、快播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受众较多的企业,案件涉及的处罚金额亦高达2.60148亿元,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还涉及到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法律问题的适用。该案的判决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快手APP用户于2015年4月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简称涉案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认为,涉案视频蕴含丰富艺术创造性,与二人转相似,通过对话和动作使视频内容诙谐幽默,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用户的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中发布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近年来,短视频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传播迅速等特点而成为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始大量涌现。本案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作品类型等规定,对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以及可以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等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首次以裁判形式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其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及时回应了短视频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明晰规则的需求,对产业发展将起到司法保护应有的导向作用。

四、“音乐喷泉”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8民初15322号

(2017)京73民终1404号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

【案情】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水景公司)主张其对所创作的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简称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喷泉编辑享有著作权,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简称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从该公司获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其著作权。为此,中科水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著作权法虽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的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考虑到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委会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与中科水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喷泉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构成侵犯著作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可以称之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由于涉案客体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而进行的取舍、选择、安排,展现出的一种艺术美感表达,亦满足“可复制性”要求,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于涉案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从价值解释角度出发,法律解释要顺应科技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将涉案客体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有利于鼓励对美的表达形式的创新,有助于喷泉相关作品的创作。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责任承担的认定,亦予以确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随著科技的发展,视觉美感的表达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对于富有美感的、能为人们所感知,但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引发了作品认定与法定作品类型判断之间顺序关系的讨论。如何在符合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尊重现行法律规定和维护智力创新成果的关系,正是本案的难点和典型意义所在。本案二审判决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合理解释和适用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所展现出的一种艺术美感表达,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二审判决通过运用文义解释、价值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涉案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一种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这种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显然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二审判决既体现了裁判者对立法者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无误地表达意思的尊重,也充分展现了裁判者科学地解释法律、以理服人的专业技巧,受到了业界的普遍好评。

五、“销售盗版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黄明

【案情】

2016年至今,黄明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北京闲徕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闲徕互娱公司)许可,运营与闲徕互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闲徕琼崖海南麻将”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的“巨石海南麻将”游戏,并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非法营利,非法经营数额162912.9元。2017年12月16日,黄明被抓获。公诉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巨石在线公司)、黄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依法惩处。巨石在线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黄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巨石在线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巨石在线公司、黄明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明到案后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巨石在线公司及黄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巨石在线公司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对巨石在线公司及黄明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巨石在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黄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巨石在线公司和黄明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随著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逐渐从现实生活蔓延到网络虚拟空间,特别是手机终端网络游戏领域。近年来,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中,复制网络游戏作品,经营“山寨”版手机网络游戏非法牟利的案件明显增多。此类案件的盗版侵权数据大部分都储存在服务器或云端,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盗版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的方式躲避侦查。本案被害单位闲徕互娱公司系集研发与运营于一体的知名棋牌类手游公司,涉案游戏亦为知名手游,受众广泛,嫌疑人的盗版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本案在案发后,嫌疑人企图通过篡改和销毁数据、账目等方式逃避处罚或减轻自己罪责,使认定该公司经营游戏币的主要收入的电子数额受到破坏,一度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本案主要采用第三方代理公司为被告公司销售“星钻礼品”等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收入认定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额,充分运用新类型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数据及“手游”营销模式的新特点,对此类新型犯罪的电子证据进行梳理和评判,确立了通过第三方平台数据印证涉案犯罪情节的规则,对打击此类故意躲避侦查的新类型犯罪具有示范意义。

六、南怀瑾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震远、桂佳、陈荣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徐卓斌、孔立明】

【案情摘要】

2001年1月31日,南怀瑾与郭姮妟签署《委托书》,记载“兹委托郭姮妟为本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陆的全部著作权事项。代理权限:代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处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其他有关事务。代为处理其他一切有关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陆的著作权之法律事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代理人有转委托权。”郭姮妟出具署名日期为2001年6月8日的《许可使用证书》,记载“1.南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2.老古公司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先生之作品权利年限同。3.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作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此后,南怀瑾作品在大陆地区曾分别由复旦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等出版,授权主体既有老古公司也有南怀瑾,版权使用费有的由南怀瑾本人收取、有的则由上海老古公司收取,对上述情况南怀瑾及郭姮妟均知悉。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继承南怀瑾大陆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因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多部作品后未支付部分著作权使用费,故要求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88万余元、合理费用35万余元。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其对南怀瑾作品享有著作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复旦大学出版社在2012年7月前出版南怀瑾作品及已经支付给上海老古公司的版权费,南怀瑾均知悉,故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构成侵权。对于南怀瑾去世后未支付的136万余元版权费,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费用,构成侵权,因复旦出版社对此并无主观过错,故无需承担维权费用。对老古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老古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许可使用证书》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转委托,老古公司据此可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复旦大学出版社前期向南怀瑾、后期根据老古公司指令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正常履约行为,亦不与南怀瑾本人意愿相违,因此复旦大学出版社并不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据此,二审法院维持驳回老古公司全部反诉请求的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南品仁(南小舜死亡后承继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南怀瑾作品归属争议,受到社会各界甚至海内外华人的关注。本案事实错综,法律关系复杂。本案二审判决通过探求南怀瑾本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界定各方行为的法律意义,对涉案各方的相关权益进行了符合南怀瑾生前意愿的合理分配,取得了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结果也得到社会各界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钱光文、吴盈喆、黄田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唐震、陶冶、徐卓斌】

【案情摘要】

原告系计算机软件CATI5R20的著作权人。原告曾因被告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文化执法总队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被告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同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经原告同意,法院采取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其中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侵权时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被告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的侵权行为达成过和解协议。其后,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反而扩大侵权规模,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原告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依法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同时,通过本案判决倡导社会公众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

八、快播公司诉深圳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2018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2016)粤行终492号】

【案情及裁判】

腾讯公司为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利人。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以快播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投诉至深圳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查处。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的“其他链接”下拉选项,再点击进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却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快播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快播公司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标的额最大的涉互联网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宣判之后,主流媒体以及学者均给予了高度评价,《人民法院报》撰写的评论员文章称本案的终审判决“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互联网企业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借鉴意义的范本。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九、求知公司与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18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2016)粤73民初1387号】

【案情及裁判】

求知公司是“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通过官网www.k51发布,由用户下载客户端后购买各模块注册码进行使用。该公司在2015年发现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博客上,某博客用户在其个人博客主页发布介绍前述考试软件及破解版软件的文章,侵害了求知公司的著作权。求知公司依照博客平台投诉规则,两次向新浪公司发送投诉邮件,告知博客管理员相关用户发布的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予以删除,但新浪公司认为求知公司未提供纸质投诉材料为由未予删除。求知公司以新浪公司经合理告知,知晓其博客网站用户的侵权行为,仍然拒绝删除涉案博客文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求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求知公司依照新浪公司公开的网络联系方式,两次发送邮件投诉涉案博客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新浪公司删除,并提供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名称、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料,以及涉案软件的权利证书、要求删除文章的地址链接。求知公司的投诉内容客观、具体,投诉行为合法、有效。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纸质材料,不影响已有效抵达新浪公司的投诉通知的合法有效性,且提供纸质材料供审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新浪公司自行设定的规则,加重了求知公司的义务,投诉不当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破解学习软件加密措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经权利人以合理方式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自行设定阻碍权利人正常、及时、有效维权的投诉规则。

十、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与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2018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入选理由】

王十朋是南宋著名政治家和诗人,在民间具有很高声望,至今仍有大量著作留存。本案系因对王十朋古籍作品进行整理出版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古籍整理的作品类型和可版权性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引起王氏后人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类型和可版权性评定赋予更大的弹性,评判古籍点校、整理的独创性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和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而应从古籍点校、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体现作者特有选择与安排的角度,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从而鼓励更多具备较高文史知识、丰富古籍整理和考据经验的劳动者投入到古籍作品的保护、传播事业中。

【案例索引】

一审: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39号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1520号

【案情介绍】

1994年1月,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经乐清市政协批复成立,其主编为王晓泉,副主编为王纪芳、王翔鹏。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以下简称王十朋纪念馆)于2005年3月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为搜集、整理、研究、展览王十朋遗物和生平事迹。

1995年11月,梅溪集重刊委员会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古籍出版社)签订《关于出版〈王十朋全集〉的协议》,并于1998年6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王十朋全集》的出版事宜进行了约定。2011年7月,经王十朋纪念馆申请,乐清市政协出具一份给古籍出版社的函,表示同意增印《王十朋全集》。同年8月,王十朋纪念馆与古籍出版社签订《图书约稿出版合同》,并于2012年8月签订《补充协议书》,对《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的出版事宜进行了约定。

《王十朋全集》由古籍出版社于1998年10月出版,注明:[宋]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另在前言之前编入《政协乐清市委[1994]5号文件》作为版权页,载明“主编:王晓泉副主编:王纪芳、王翔鹏”等。《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由古籍出版社于2012年12月出版,注明:[宋]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王十朋纪念馆修订,印数为5600本。

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以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复制、发行《王十朋全集(修订本)》,并恶意删除原书中刊登编者署名的版权页,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理费用10276.60元(二审变更为赔偿合理费用2万元)。

【裁判内容】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十朋全集》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新的汇编作品。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主张《王十朋全集》系汇编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如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主张《王十朋全集》系演绎作品或其对《王十朋全集》中部分内容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可另行主张。

综上,该院于2017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主张《王十朋全集》除构成汇编作品外,还构成演绎作品。后一审法院要求其明确以演绎作品还是汇编作品作为请求权基础,逾期不明确的,以汇编作品作为权利基础进行判决。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遂确定按汇编作品主张权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十朋全集》中王十朋所著作品均已进入公有文化遗产的范围,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故仅对王十朋作品的整理、点校并不必然达到最低程度独创性水平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评判古籍点校、整理的独创性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和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如果古籍点校、整理的整体成果与古籍本身之间存在显著改变,即使作者力求忠实历史原貌,也不能就此径直否认作品整体成果的独创性,而应从古籍点校、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体现了作者的特有选择与安排,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等方面进行评述。基于上述认识,《王十朋全集》从编排体例、点校内容和成书的整体内容上均已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以确定作品类型作为审理的前提和权利基础,在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按照法院释明确定作品类型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王十朋全集》既包含了对原有作品、佚诗佚文的选择、增减和编排,也包含了在考据和校勘基础上进行的酌校异同、添加注释和标点分隔,还包含重刊说明等原创作品,故从整体上看,将《王十朋全集》简单归类于汇编作品或演绎作品并不恰当,但不可否认《王十朋全集》属于具有独创性、能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作为《王十朋全集》的著作权人,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受法律保护。王十朋纪念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与涉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王十朋全集(修订本)》,构成对《王十朋全集》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古籍出版社作为《王十朋全集》的出版单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与王十朋纪念馆存在共同过错,应与王十朋纪念馆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该院于2018年11月8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十一、涉新闻集合式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号】:无锡中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588号

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该网络媒体经营者仅对相关新闻作品提供链接服务,其只有在证明自己对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才能免责。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适当地提高侵权赔偿标准,以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快报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发现“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新闻作品。头条网(www.toutiao)的ICP备案显示备案号为京ICP备12023439号,主办单位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苹果系统中“今日头条”App下载页显示的开发者是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安卓系统中“今日头条”客户端显示的开发者是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认为】

一、涉案6篇文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涉案的6篇文章是由记者采访、撰写并经编辑后发表在《现代快报》的书面语言表达形式,无证据显示其内容与他人已有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其他作者,故涉案6篇文章系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涉案6篇文章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其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为适格原告

涉案作品均有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涉案6篇文章作者薛晟、朱鲸润、陈泓江签订的《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中明确其作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记者,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两原告,故两原告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作为现代快报公司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作为原告的其他组织。虽然涉案的《出租屋爆燃……》的作者唐奕并未在《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上签字,但该文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属于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同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现朱鲸润明确其作品著作权属于两原告,则两原告可据此对该文主张著作权。

三、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构成部分侵权

《打工妹……》及《9旬老太……》两篇文章显示于今日头条客户端时,左上角都标明了具体的上传用户的名称,结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成都商报和汉网注册该头条账号时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后台记录,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故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对上述两篇文章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上述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为能多见见孙子……》等其余涉案的四篇文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两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但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首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的9395号公证书中虽然有该四篇文章的后台信息,但是该后台信息显示的URL地址并无与之对应的今日头条客户端页面显示信息予以佐证,也即9395号公证书中该四篇文章的后台信息仅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单方陈述内容,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的20345号公证书并非针对涉案文章进行的公证,与本案无关;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现有举证只能证明其与第三方网站存在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协议,并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对涉案四篇文章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而未将涉案文章复制至其服务器中;第三,本案缺乏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最后,两原告否认就涉案作品授权江苏网、中青网、东方网等使用,也无证据证明两原告对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

退一步说,即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只有在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为能多见见孙子……》及《女子民政局……》分别由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提供,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于这两家网站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均明确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两网站“自有版权”的内容。庭审中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均确认“自有版权”为“合法拥有”之意,也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即认为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应对可设链的内容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并未要求该两家网站提供任何关于其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而仅在合同中要求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尚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同时,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中,左上角有“中国江苏网”字样,而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基于今日头条的管理信息的能力,这种明显差异应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注意从而通过诸如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将此类作品进行筛选甄别,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进行相应操作,故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应知。另外,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链接而来,但其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终止,而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仪仗队……》《煤气泄漏……》两文时间为2015年9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称其与新浪网的协议可续展执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无权对新浪网内容设链转载。

关于赔偿主体,因头条网的ICP备案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且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为头条网及今日头条客户端的经营者和运营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安卓应用系统下的开发者信息为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的中枢,是连接版权人和用户的桥梁和媒介,在网络传输中起著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新的经营主体和法律主体成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连接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法律责任的考量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节约诉讼成本而又不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此种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具体到本案而言,两原告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系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媒体,经营规模大,涉案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受众多,影响范围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等因素,支持本案赔偿金额10万元。两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今日头条”这种新闻集合式新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以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陈述,认为“今日头条”的算法技术完全可以支持对特定关键词的筛查检索,“今日头条”也已经注意到其设链行为存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仅在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中要求第三方网站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未要求其提供合法权利人清单列表,也未设置可能引发侵权的关键词进行筛查,在搜索所得内容显示的权属情况与来源网站不一致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进行甄别,应当认定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为涉案4篇文章设链的行为对相关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主观上为“应知”。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今日头条”作为新闻集合式浏览媒体这一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结合平台的受众范围、影响范围,导致的侵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以及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0万元,并支持两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裁决尺度,特别是结合个案情形判决较高的赔偿额,对于明晰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规范网络转载,打击和遏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该案涉及“今日头条”,确定的赔偿额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案件判决后,引起了媒体界的广泛关注,新浪网、搜狐网、网易订阅、新京报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中国报业协会亦对本案高度关注。在2018年举行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本案“对规范网络转载是一个很好的判例”。

十二、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号】:淮安中院(2018)苏08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德飞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www.bttiantang)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均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此方式共获取广州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BT天堂网站上的广告费用1402513元。经远程勘验,BT天堂网站共有影视作品资源24737个,通过抽样下载,有效下载率达43.956%,有效链接影视作品资源数达10873个。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袁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为1402513元,对辩护人提出的1402513元中只有43.956%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著作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www.bttiantang)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均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民热议,点击量过亿,跟帖评论数过六千余次。本案判决对于严厉打击侵权,引导创新主体诚信创业、公平竞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十三、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捷成华视传媒公司);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简称武汉青柠茶饮店);

被告: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柠微影科技公司)。

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影片《宫锁沉香》著作权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及其分许可权以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并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前述权利授权给捷成华视传媒公司。登陆武汉青柠茶饮店经营的房号为“动物乐园”的观影包房内的“青柠影咖”,在首界面搜索、点播电影《宫锁沉香》,能够正常播放。前述“青柠影咖”电影点播系统系由青柠微影科技公司提供。青柠微影科技公司陈述,其向加盟商提供的“青柠影咖”系统无影片。武汉青柠茶饮店庭审中陈述,其从青柠微影科技公司购买的“青柠影咖”系统为空白系统,涉案影片《宫锁沉香》亦系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后自行安装到“青柠影咖”系统中供消费者点播观看,该茶饮店消费内容包含桌游、棋牌、茶饮、餐饮等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武汉青柠茶饮店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电脑中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武汉青柠茶饮店的被诉行为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决武汉青柠茶饮店停止使用并从其“青柠影咖”系统中删除《宫锁沉香》、赔偿捷成华视传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相对于传统影院而言,点播影院(包括私人影院、影咖、影吧等)通常提供涵盖茶饮、餐饮、棋牌娱乐、影视观看等综合,消费者在选片、排片上相对自由,这种个性化的服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影视作品中通常存在多层授权的问题,即同一作品上并存多项著作财产权,而上述不同的财产权可能由不同的主体享有。本案对于厘清点播影院行为对应的著作权专有权利以恰当指引点播影院服务者获取相应的授权,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不能无偿地拿著别人的智力成果去赚你的钱(2018年河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7日改编完成美术作品《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2000年8月3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该公司以演绎作品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3年8月5日。

2017年4月19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发现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家超市售卖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包装显示为“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字样的食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认为“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文字与方正粗倩简体字体相同。遂将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大方正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销售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粗倩简体字库单字的产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产品广告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是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对基本笔画(横、竖、弯、勾等)施加了不同的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加以改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这些字体均是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通过人工智慧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应当受到该法保护。涉案商品上“五谷粗粮营养燕片”九字的表达方式,使用了需要付费的倩体字又未经权利人授权,属于侵害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倩体字的类型、侵权销售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的悔过态度,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赔偿的其他合理开支等诸多因素后,确定由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评析】

电脑文字是人们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电脑字体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保护其是否影响或限制了电脑字体的应用,这些问题在目前的社会中甚至于法律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界定,以厘清人们的认识。另外需要说明,涉案字体不允许未经授权的经营使用,俗称不能无偿地拿著别人的智力成果去赚你的钱,但并不妨碍公众个人的使用行为,公众在自己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这个度,不能跨界。

十五、小黄鸭动漫美术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2018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05年3月22日,香港居民许夏林以小黄鸭为创作对象,完成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4年4月24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森科公司该动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7年1月4日,森科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发现,零点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的品牌为“可可哥”的咕噜鸭脖、无敌鸭掌、劲爆鸭翅、光溜鸭舌等四种规格的鸭产品,在外包装袋右下方装潢设计为镂空“鸭”形设计。同时,该网点还在短视频广告、音乐作品中使用了这一设计。

经比对,被诉的劲爆鸭翅、咕噜鸭脖、光溜鸭舌、无敌鸭掌产品外包装袋右下角的镂空鸭形图案,突出了小黄鸭嘴大、唇厚、脸胖、眼圆的动漫造型特征,与森科公司设计的站姿小黄鸭动漫造型一致;短视频促销广告中的鸭的动态造型特征与森科公司小黄鸭的造型设计特征一致。为此森科公司起诉要求零点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零点公司未经森科公司授权,将与涉案动漫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用于产品包装袋的行为构成复制;将涉案作品主角形象制作成短视频广告,构成动漫美术作品的表演,被诉行为侵犯了森科公司对涉案动漫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零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承担维权合理费用3536元。

十六、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建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18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朱建强是浮云公司股东之一,负责管理公司18ka网站域名的管理。2017年3月25日,朱建强该域名转移至其个人账号7891275@QQ中进行管理。

2017年10月10日,浮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在阿里云注册账号“湖北浮云网络科技公司”(ID1751707632293127),并经企业实名认证,该账号作为浮云公司的公司账户,拟管理争议域名18ka,但朱建强明确表示拒绝将其个人账户中管理的争议域名转移至浮云公司的上述账户中。浮云公司向襄阳中院起诉要求朱建强归还其计算机网络域名18ka。

襄阳中院认为,浮云公司和作为公司股东的朱建强均认可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属于浮云公司所有,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公司,公司的股东及其他成员对于公司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应当在公司的直接支配之下,由公司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公司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本案起诉之前,涉案域名由股东兼监事朱建强在阿里云设立的个人账号中进行管理,浮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经提出过异议,可认定此前朱建强系争议域名的合法管理人,最终判决朱建强返还浮云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域名18ka。

朱建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七、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旨意,对作品提供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在排除对特定人物的惯用表现手法及相应创作元素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自身独创性极为有限,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予以考虑。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是美术作品“HelloKongzi”和“HelloKongzi商标”著作权人,两作品分别于2015年5月和9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原告为宣传HelloKongzi系列作品投入了高额宣传费。经公证证实,被告贵州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招商手册、公司宣传图片中及部分加盟店门头使用了“7夫子及图”。被告于2017年1月将该图注册为商标,2018年1月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前述使用“7夫子及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HelloKongzi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赔礼道歉。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6万元。二审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调减为3万元。

【裁定说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HelloKongzi系列卡通形象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享有其著作权。据公证书载明,被告在其招商手册、公司宣传图片、部分店面门头及相关网站上使用了“7夫子及图”,与涉案美术作品对比,该图从造型、发饰、眼睛、眉毛,胡须、衣袖等方面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基本一致。被告使用“7夫子及图”中图像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权属及其使用“7夫子及图”的行为等事实并无异议。认定侵害作品著作权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上诉人亦未主张行使法定抗辩权,而经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对上诉人主张其无主观过错、合法使用商标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但在对被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进行审视时法院亦注意到,“广袖长衫、白须白眉、发髻头簪”等创作元素均为描绘我国古代老年男子时的惯用表现手法,此基础上,涉案作品仅增加了极为有限的独创性表达:一是为突出孔子的人物特征,卡通形象发髻上横插穿过的头簪为毛笔造型;二是卡通形象的胡须为八字胡(形似逗号)与长髯(形似水滴)的组合。与被诉侵权的“7夫子及图”相较,两者相似之处仅在于卡通形象的胡须处。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富有作者独特个性的独创性表达,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时期的垄断权来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并在保护期限届满后使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最终促社会发展、繁荣。二审法院无意评价美术作品艺术造诣的高低,但认为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旨意,对作品提供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虽对被告侵权行为方式、后果等进行了考量,但却忽略了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自身独创性极为有限这一重要事实。故二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调减为3万元。该案件的二审裁判很好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提出的“比例协调”原则,体现了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开放和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创新性与典型性。

十八、知名网络游戏《龙之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判定(2018年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案号】:(2016)沪0115民初82169号

合议庭:杜灵燕(审判长)、张毅(审判员)、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推荐理由】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从文字作品到网络游戏制作再到电影摄制等,多种形态的产业共生形成了一个生态链条。本案涉及电影制作使用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判决在确定被控侵权电影是否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时,基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认定涉案电影使用了与知名网游《龙之谷》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判决有利于明晰文化创意领域跨界产业深度融合的规则,有利于促进版权生态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案情】

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龙公司)。

被告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米粒公司)。

数龙公司拥有网络游戏《龙之谷》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等相关著作财产权、商标权及独立维权等权利。2012年5月8日,在数龙公司知晓的情况下,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蓝沙公司与米粒公司签订《龙之谷》宣传电影制作和推广合同,授权米粒公司以网络游戏《龙之谷》为蓝本拍摄三部电影,授权期间为2007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4日。三部电影最迟发行时间为2015年8月,若需延期需得到蓝沙公司许可。合同签订后,米粒公司根据上述合同改编拍摄的第一部电影《龙之谷:破晓骑兵》于2014年7月上映。因米粒公司的违约行为,蓝沙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米粒公司发送律师函,表示终止与米粒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数龙公司发现米粒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于2016年8月上映的电影《精灵王座》中,大量使用了《龙之谷》游戏中的美术作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被告辩称电影《精灵王座》已去除了《龙之谷》游戏元素。该电影中的美术作品均为被告原创,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近似。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15年11月发送给被告的律师函中明确表示了终止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停止对被告授权的意思表示。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2015年11月收到律师函后,被告已无权使用《龙之谷》游戏相关要素拍摄和宣传推广涉案电影。涉案电影中的女主角莉雅、铁师傅和部分城堡使用了与原告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而原告游戏中对应的角色或场景结构复杂、造型独特,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能够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且原告与被告曾就涉案游戏改编电影进行过合作,被告于授权终止后仍使用涉案侵权人物形象或场景,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法院遂判决米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数龙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合理费用53000元。判决后,米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十九、可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李惠卿诉陈文灿、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

1986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装修,有关部门确定由福建工艺美术学校承接该厅壁画创作,工艺美校组织吴景希、陈文灿等部分师生创作了1987版《武夷之春》。工艺美校四十周年校庆作品集收录了该幅作品,作品署名:设计者吴景希、陈文灿、王明照;制作者吴景希、陈文灿、王明照、黄国强、林德耀等。1994年,福建厅重新装修,福建工艺美术学校再次承接厅内壁画创作任务,该校组织部分师生在1987版《武夷之春》基础上创作了1994版《武夷之春》。相比原画作,1994版《武夷之春》的尺寸、细节均有所变化。工艺美校五十周年校庆作品集收录了该幅作品,作品署名:设计者吴景希、陈文灿;制作者吴嘉诠、陈文灿、黄国强、王明照。吴景希去世后,其母亲李惠卿以陈文灿将《武夷之春》登记在个人名下等行为侵犯吴景希署名权、展览权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并了福建工艺美术学校的福州大学认为两幅作品系法人作品,主张享有全部著作权。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版《武夷之春》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福州大学,但工艺美校在其编撰的公开出版物上署有吴景希、陈文灿等相关人员姓名,可以视为其承认相关人员对作品的署名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讼争作品系吴景希等人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创作者个人。但作品创作本质上属于高度个性化的创作行为,充分彰显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并非完全或者主要体现法人意志,并且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作品,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量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确定讼争作品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福州大学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评析】

《武夷之春》美术作品以武夷山大王峰、玉女峰、鹰嘴岩等主要景色为元素,反映了福建秀丽风光,作品悬挂于人民大会堂福建厅,随著媒体对国家领导人重要外事活动的报道而广为人知,堪称“上镜率”最高的美术作品,在福建漆画艺术史上有著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针对《武夷之春》的著作权归属,自2014年以来在几方当事人之间引发了诉讼。现行著作权法借鉴两大法系立法例,同时规定“视法人为作者”的法人作品制度和自然人仅享有署名权、法人享有其他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制度,表面上两种作品类型无论在构成要件还是著作权归属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但实践中要划清界线绝非易事,可能出现某一作品既可归入法人作品,也可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立法者将这两种作品类型界限模糊、功能重叠的制度引入著作权法,作为独立作品类型进行规定,引发了一定混乱,导致著作权归属纠纷频发。

《武夷之春》案件再次提出了两种作品类型认定标准这一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问题。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二审法院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对法人意志进行严格限定。法人意志应当是具体而非抽象的,在把握作品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创作上,应限定于创作者自由思维空间不大,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完全或主要体现法人意志的情形。如果创作时仅仅遵循法人总体思路或原则,为创作者留有很大发挥空间的,则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涉案作品系美术作品,本质上属于高度个性化创作行为,创作者在有关部门提出的创作主题和原则性要求下,仍可自由发挥个人创造力,作品充分彰显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作品主要体现的是创作者而非法人的意志。

二是扩张特殊职务作品的适用范围。对于美术作品能否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归属,确实存在争议,例如特殊职务作品的第一种情形是否仅限于所列举的四种作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法院可依据特别法之规定或依照当事人特别约定,将某一类型职务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因此扩张特殊职务作品类型的做法并不违反立法者本意。随著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新类型作品将越来越多,适当地作开放性解释更加符合未来著作权发展趋势。

据此,二审法院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鼓励创作积极性和平衡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法人作品认定采取严格、审慎态度,依法将涉案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财产权均归属法人。切实加强对自然人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激励创作热情,较好地实现创作者、法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十、甘肃陇上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岷县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蕴智著作权纠纷案(2018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版权机构作品登记,只是形式审查,不能当然证明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能体现出新颖的艺术构思及自己的独创性。该案的审理对于引导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正确界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边界,依法、审慎完成举证义务具有案例示范意义。

二十一、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飞尚主题量贩俱乐部、张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该案审理,提高社会公众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引起大家对如何更好地完善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收费、分配、版权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思考,让音乐人更加专心投入到创作中,也推动权利人从创作和传播中按照市场规律获益,从而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8)陕01民初212号】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视频网站上擅自提供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点播服务,属于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侵权人仅能提供案外人出具的《授权书》、《视频内容许可合作协议》,并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侵权人还必须提供案外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关系的证据,即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案外人有合法授权,或其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

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影公司)是电影《红高粱》、《老井》、《双旗镇刀客》、《豺狼入室》、《马路骑士》(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作者暨著作权人。网址为/d/file/gt/2023-06/yuclx30nqi1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影公司取得了经陕西省版权局审核的关于涉案影片的《作品登记证书》,系涉案影片的作者暨著作权人,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优酷公司在其主办的优酷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该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西影公司的许可,亦未向西影公司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西影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优酷公司侵犯了西影公司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但未侵犯西影公司的著作权中的有关人身权利,且未对西影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故对西影公司要求优酷公司在乐视视频网站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一、优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电影《红高粱》、《老井》、《双旗镇刀客》、《豺狼入室》、《马路骑士》从优酷网站(网址www.youku)删除;优酷公司赔偿西影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二、驳回西影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十三、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与赵雪岩、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2018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8)陕01民初63号】

【裁判要旨】

技术申报材料中具有独创性并以文字形式表现,符合作品特征的,构成自然科学领域的文字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转载行为注明的作品来源不能成为认定侵权行为的唯一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才能确定侵权行为实施主体。

【案情】

2014年6月17日,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研发的“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技术用于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申报《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发现中国期刊网转载了来源于《电力设备》2016年第18期、作者为赵雪岩、发表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的“原创作品”《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文章(以下简称:“侵权件”)。该“侵权件”与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作品除标题增加“的设计”3个文字、摘要第1句略有改动、增加摘要和关键词翻译、增加参考文献及作者介绍之外,其余及正文、图1、图2完全相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作为《电力设备》的主办单位,未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邮寄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202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中对该项目的总体思路、设计原则、具体技术设计和实施的论述,具有独创性并以文字形式进行表现,符合作品的特征,构成自然科学领域的文字作品,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享有作品署名权。署名作者赵雪岩的《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一文,内容与《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雷同,侵害了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的作品署名权,赵雪岩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电力设备》已于2008年停刊,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仅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的《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一文刊载于中国期刊网,故对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主张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赵雪岩立即停止侵害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二、赵雪岩当面向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赵雪岩赔偿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损失3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十四、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赛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橡舟实业有限公司、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8)陕0103民初255号】

【裁判要旨】

经过著作权登记的电脑输入法中的每一个单字以及单字的集合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擅自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发行权的侵害,除了考虑侵权人的使用行为以外,还要考量侵权人使用行为的目的,单纯使用行为不侵犯发行权。

【案情】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出版系统工程分公司与书法家贝威扬签署《字稿购买合同》,约定由贝威扬进行平和体字稿的创作,出版分公司拥有创作完成后字稿的所有权,并在字稿基础上开发为符合需求的计算机字库,并拥有计算机字库的所有权。2006年12月6日,国家版权局就《方正平和体》出具NO.0000651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年11月13日北大方正公司发现赛林公司、新橡舟公司生产、沃尔玛超市西安市雁塔路店销售的“元臻”牌“铁板烧鱿鱼”外包装字样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平和体》中的单字极为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赛林公司、新橡舟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沃尔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合理开支1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字体美术作品的认定,除了作品具有独创性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数量以体现其共性。本案所涉《方正平和体》中的每一个单字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又同时以足够多的单字的集合而形成具有共性的新的字体即方正平和体,可以认定原告享有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中全部单字的著作权,其中包括“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的字形、字体与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中同字的字形、字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的五个单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两被告在其涉案产品上使用涉案五个单字,只是起到对产品的标识作用,不存在侵犯发行权的问题。遂判决:一、赛林公司、新橡舟公司自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方正平和体“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的“元臻”牌“铁板烧鱿鱼”产品包装、装潢;二、赛林公司、新橡舟公司共同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三、驳回方正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十五、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索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81号

【入选理由】

由于侵权的易发性、即逝性、隐蔽性,著作权侵权纠纷“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痛点之一。而随著技术的发展,新型取证方式不断被开发出来。但由于存证主体、取证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取证方式存在区别,新型电子证据效力备受争议。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提炼了考量因素,明确了认定标准。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本案确定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被最高院司法解释所采用。

本案入选“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公司)为证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为确认该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需要从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数据存储的可靠性、数据内容的完整性、证据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本案中,关于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保全网部署在通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中,并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puppeteer和curl程序和对目标链接进行网页抓取和源码识别,该种固证系统具有公开性、普适性,其操作过程是按照预设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关于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具体而言,区块链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并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并添加。其他节点亦以同种方式进项同步、添加,形成块与块的相连的区块链。故除非极值的算力,否则难以对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故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区块链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关于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区块链技术本身仅能确保已上传到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在涉及多个区块链时,应当逐一审查各区块链中所保存的数据是否是一一对应。一方面进行数值验算,确认已初始上链的电子数据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且数据完整未修改;另一方面应审查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涉案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本案中就对FACTOM区块链存放内容和CHAINID、区块高度等与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存储内容进行验证,数值一致,即认定各区块链中存储的内容完整、未被修改。

关于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通过保全网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电子证据清晰的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本案中,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侵权页面信息、网页源码所指向的网址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反映侵权链接的真实性。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几秒),能够印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该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侵权事实,并基于这一事实认定于2018年6月27日判决:道同公司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二十六、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522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96号

【入选理由】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本案系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针对“PeppaPig”(“小猪佩奇”)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信守国际条约,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小猪佩奇”首例胜诉判决,有效保护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被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周强院长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等案件,率先在国际上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本案被《泰晤士报》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简要案情】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Pig》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店铺中销售印制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该款涉案商品详情上使用了一张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图片。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经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诉请判令:1.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下架、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及图片;2.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网页链接;3.聚凡公司、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4.聚凡公司、嘉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嘉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超出授权产品类型、授权书限定的渠道,且案涉侵权发生时间明显不属于授权期限内。第二,聚凡公司未举证证明此来源属于“合法来源”,即经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且聚凡公司也没有提供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用以证明其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聚凡公司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该院结合本案已认定的证据并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知名度、玩具行业正常利润率、该美术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及为制止被告方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数量予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聚凡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0元,嘉乐公司赔偿人民币1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嘉乐公司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十七、“葫芦娃”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案(2018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开播以后,葫芦娃的动漫形象因其独特的角色造型、人物特点深受广大观众喜爱,原告又于1991年创作推出《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三十多年来,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录制VCD等形式,全面传播葫芦娃形象,使葫芦娃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葫芦娃告诉你,能看、能闯、更能抗,就是这么strong!》一文中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动漫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随著我国动漫产业的迅速发展,动漫形象的侵权现象泛滥成灾。《葫芦兄弟》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国产动画片,葫芦娃作为动画片中的主角,其外形、服饰等特点均凝聚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创造性劳动,也深得社会大众的喜爱。本案在审理期间通过向侵权人释明动漫形象作为作品的法律地位,明晰责任,最终促成和解结案,及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及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八、朱爱民与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8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朱爱民于2016年获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其发现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生产、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销售的“冰熊冰柜”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熊”图案。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图案与朱爱民“卡通熊”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但冰熊公司提供了2014年4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视频、《2015年度冰熊产品展销合同》等证据,证明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在朱爱民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在先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驳回朱爱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著作权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取得方式是自动取得,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如果权利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对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作品登记权人抢先将他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谋取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本案在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遏制恶意诉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二十九、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2018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份,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与实务》3000册以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共计34313册。2016年5月15日,辉县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将郭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出版物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涉案价值总计为1200516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典型意义】

教辅图书市场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教辅图书盗版侵权行为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出版发行,侵害了著作人和出版人利益,极大影响了创新的积极性,扰乱了图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权出版物数量多,犯罪数额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加大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罚金刑方面的惩处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三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626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97号

上诉人(被告):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g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证据显示有不只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且无所谓的权利人早于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佳医院)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由此亦不获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康贝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汉华易美公司起诉要求康贝佳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康贝佳医院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5幅图片。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lmages公司作出授权确认书,确认该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自当日起,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lmages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索赔。wwwg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涉案5张图片,图片上均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均有版权申明:该网站所有图片等均由该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

康贝佳医院在其微博中使用了以上5张图片,最初使用时间自2014年4月5日至2017年2月12日不等。

Fotosearch网站展示了与涉案4张图片相同的图片,图片上均有“Fotosearch”水印,并标价出售。“Quangjing全景”网曾展示与涉案一张图片相同的图片,且出售该图片。

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证据提交wwwg视觉中国网站截图,其截图时间与对康贝佳医院微博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相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的GettyImages公司网站截图则形成于本案审理期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康贝佳医院未经授权,在其微博中使用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权;其侵权行为使作者著作财产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涉案图片的创作难易程度、艺术价值、康贝佳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持续时间、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汉华易美公司该作品一般市场价格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费等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酌定康贝佳医院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康贝佳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二、康贝佳医院有赔偿汉华易美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g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根据康贝佳医院举证,有不只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二、汉华易美公司所提交的GettyImages公司及wwwg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均未显示有关拍摄或制作时间等图片原始信息,亦未有上传时间显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权利证据提交wwwg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公司网站截图,截图时间均晚于康贝佳医院使用涉案图片时间。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5张图片的著作权人,应能够提交GettyImages公司或被授权的汉华易美公司早于康贝佳医院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但直到二审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Images公司为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

汉华易美公司依据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主张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法院未认定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故对其享有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主张,法院亦不予认定。

康贝佳医院自认使用涉案图片没有获得授权,系从互联网上取得,但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康贝佳医院侵害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权利依据,对其要求康贝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其中大量纠纷与图片的使用相关。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与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原告著作权的合理审查是并行不悖的。在此类纠纷的审理中,应按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非权利人虚构权利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

三十一、新传感器公司(NewSensorCorporation)与深圳市魔耳乐器有限公司、握威音乐器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8年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2445号】

合议庭成员:孙虹、费晓、欧宏伟

【裁判要旨】

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对检测工具进行清洁性检查的基础上单向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并使用工具校验被诉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软件目标程序,从而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同。

【案情简介】

原告:新传感器公司(NewSensorCorporation)

被告:深圳市魔耳乐器有限公司、握威音乐器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新传感器公司是“MicroPOG”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是“TenderOctaver”音乐效果器产品。原告认为魔耳公司制造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TenderOctaver”产品,握威公司销售“TenderOctaver”产品的行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此,原告与两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两被告拒不提供被诉软件的源程序,在法院的释明和要求下,仅提供部分目标程序编码,且认为其为学习、研究目的参照了原告的软件,构成合理使用。根据原告的申请,当庭使用技术手段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通过对检测工具进行清洁性检查,读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使用word程序中的“比较并合并文档”工具检验,认定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

法院认定,被告魔耳公司复制、发行被诉软件,握威公司发行被诉软件的行为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权利保护的法源。原告新传感器公司为美国公司,根据中、美两国共同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美国国民开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已经出版,均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诉请保护的权利具有请求权基础。

权利保护的举证要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的责任。原告应提交其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困难,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直接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在确认检测工具清洁性的基础上,将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从而作出侵权认定。

权利的限制。若合理使用抗辩成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持续生产、销售侵害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翼王石达开巨额宝藏之谜:只要能破解这八字真言,便可得到宝藏

石达开,绰号石敢当,是太平天国著名将领,也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民族英雄、政治家和军事家,深受百姓爱戴尊崇。他出生于1831年,16岁参加太平天国起义运动,19岁开始统领千军万马,在战场上立下赫赫战功,20岁封王拜相,为“翼王五千岁”。

1856年9月,“天京事变”爆发,东王杨秀清被韦昌辉杀害,石达开急忙赶回天京,但未能阻止这场内讧,反而被韦昌辉误以为是偏袒东王,洪秀全也开始对他怀疑猜忌,想要杀害他。石达开得知消息后率领部众脱离太平天国,辗转各地继续与清军抗争,最后在四川大渡河畔听了下来,但因天降暴雨,渡河不成,面对清军重兵,粮草用尽,陷入绝境。

为了保全自己的部下,石达开决定以自己被俘为条件,让清军不得为难自己部下。随后,被俘的石达开被押往成都,处以凌迟极刑。石达开意志坚韧,即便是被割几千刀,却没有叫一声痛,清军和行刑者无一不感到震惊,围观的百姓更是泪眼婆娑。

石达开去世后,他生前曾经掩埋的巨额宝藏就成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都想寻而得之。当年,石达开离开天京时,不仅带走了自己的一众部下,还带走了许多金银财宝,数额之大,后人无法估计。在到达四川大渡河之前,这批珠宝中的大部分被石达开秘密隐藏,鲜有人知具体的埋藏地点。石达开被处死后,被批宝藏的下落就成了一个谜。

不过石达开在埋完宝藏后,留下了一张藏宝图,图上画了山脉河流,还写了“面水靠山,宝藏其间”这八字真言,若谁能得到这藏宝图,破解开这八字真言隐藏的秘密含义,就可以找到这批巨额宝藏。后来,这张藏宝图落到了四川省主席刘湘手中,于是他找人寻到了藏宝地点,并偷偷调了一千部下前去挖宝。

但是这帮士兵确实挖到了三个用石条封死的洞穴,挖开前两个之后并没有见到什么巨额金银珠宝,只有一些普通的金铜器、银带扣以及吊刀、玉额花等物件。正当开准备开挖第三个洞穴时,打来电话,以保护考古为名严禁他再挖下去。不久之后,刘湘奉命带领部下出四川参加抗日,挖宝这件事不了了之。

而根据研究人员对现场进行的考察得出结果:这三个洞穴的所在位置和修筑程度,确实像是太平军仓促间筑成,但由于并没有发现大量金银财宝,多疑石达开到底有没有将巨额宝藏埋在这里,或者是否是埋在其他地方,到现在依旧是一个未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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