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历3月21日八字(2017年农历3月21日是什么星座)

浮生若梦 2024-02-06 04:39:16 网友上传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尽管当事人主张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空白合同,实际借款系由银行原工作人员一手操办等,但鉴于其认可其在系列合同及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银行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可,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在空白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银行、王某签订《个人授信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为27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3年,即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受信人支用授信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受信人因支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债务,由王某提供房产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等内容。同日,银行、王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个人授信合同》,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王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在先的债权,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70万元整。本合同抵押财产为王某所有的位于××楼××号的房产。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后双方于2014年4月1号办理了*项权证,房屋他项权利人为银行,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屋坐落为××楼××号,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载明债权数额270万元,履债期限2014年3月21至2017年3月21等。后银行、王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主要载明:本合同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个人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属于《个人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贷款品种为个人消费贷款,贷款金额27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家具,贷款期限为1年,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具体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60%计算,利率不做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交易对象户名为ZZ商贸公司,账户:25×××91,开户行为中行*支行。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3个月,每期还款日为20。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62×××66。合同项下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视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的本息全部或者部分到期等内容。

2015年4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载明:收款单位为ZZ商贸公司,贷款金额270万元,转账原因为王某贷款。王某在还款期间内出现多次未按时归还贷款的本息,截止至2016年4月7日,王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699999.97元、利息228116.74元、逾期罚息20117.28元,以上合计2948233.99元,银行于2016年5月4日诉至法院而成讼。

【按例说法】

一审判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王某之间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银行已依约履行了向王某发放贷款的义务,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故银行诉请王某偿还贷款本金2699999.97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银行、王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银行主张对王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有据、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按照相关规定,判决:一、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699999.97元、逾期利息228116.74元、逾期罚息20117.2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7日,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王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银行对王某所有的位于××楼××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重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重审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非第一次在银行贷款,其在相关合同上签名确认,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后果。银行、王某之间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银行已依约向王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银行诉请王某偿还贷款本金2699999.97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因银行、王某签订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银行诉请对王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王某所辩该贷款系何某一手操作,银行、王某双方借贷关系没有成立,银行未向王某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王某只是配合何某在有关手续上签名,抵押合同无效、王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不是对银行履行义务的认可,应驳回银行诉请等,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其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后果,现王某依此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其辩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按照相关规定,判决:一、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699999.97元、逾期利息228116.74元、逾期罚息20117.2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7日,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王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银行对王某所有的位于××楼××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某上诉:本人从未向银行指定接收贷款账户

当事人双方虽然签订有借款合同,但本人从未向银行指定账户ZZ商贸公司账户为约定接收贷款账户,合同中该账户并非王某填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笔贷款系由银行时任行长何某一手操作,王某并非该笔贷款实际借款人,王某并未收到和使用该笔贷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

二审判决:没有填写指定接收贷款账户并不影响其对签字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

法院认为,王某对案涉借款合同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在庭审中予以认可,鉴于其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在银行并非首次贷款,其理应知晓在借款合同中对应身份栏的签字即视为对借款合同主体和内容核实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称并未在借款合同中指定接收贷款账户,该账户亦非其填写并不影响其对签字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另主张本案贷款由银行时任行长何某一手操作,其并非该笔贷款实际借款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亦不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申请再审:银行疏于管理虚构贷款,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向ZZ商贸公司委托支付款项系银行虚构,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

2.银行在订立本案借款合同时存在过错,因其员工何某等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银行贷款个人使用,银行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贷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高院裁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对在空白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约定王某在该银行取得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27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签订了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与银行签订本案借款合同,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尽管王某主张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空白合同,实际借款系由银行原工作人员何某操办等,但其在原审中,认可其在上述一系列合同及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银行对王某的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在空白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判断和预期,原审以此为由未支持王某的抗辩主张,并无不当。王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小编有话】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其中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为有效,此裁判规则不仅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参考阅读(一):最高院: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https://mp.weixin.qq/s/4ctmVXTTgs0HmiW7UybLzA

参考阅读(二):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包括劳动合同!https://mp.weixin.qq/s/CiCj6pu9A-Vi6nHIsqXiUQ

不仅如此,保证人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应视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后续内容不能认定为伪造证据。

比如,山东B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认为,“即使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在B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名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为空白,即使在B公司加盖公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董事)股东会担保决议的担保金额处为空白,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认定为B公司授权相对方填写相关内容。上述证据并非伪造证据。同理,即使杨某、仝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是在其签字并加捺手印后由相对方员工填写,但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后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农商行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因此,B公司、杨某、仝保柱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其担保责任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比如,程某、肖某与某农村商业银行及李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1133号]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作为借款人在湖滨农商行贷款150万元,孟某承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程某虽出具担保承诺书为孟某贷款进行担保,但该担保承诺书与李某借款合同在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内容相一致,且其签署的保证合同亦载明借款人为李某,即使如程某所主张其系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该行为亦应视为对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在李某、孟某没有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情形下,判决程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你知道你是那个星座的吗?

你知道你是什么星座吗?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每个星座的具体划分日期:

1. 白羊座(Aries): 3月21日至4月19日

2. 金牛座(Taurus): 4月20日至5月20日

3. 双子座(Gemini): 5月21日至6月20日

4. 巨蟹座(Cancer): 6月21日至7月22日

5. 狮子座(Leo): 7月23日至8月22日

6. 座(Virgo): 8月23日至9月22日

7. 天秤座(Libra): 9月23日至10月22日

8. 天蝎座(Scorpio): 10月23日至11月21日

9. 射手座(Sagittarius): 11月22日至12月21日

10. 摩羯座(Capricorn): 12月22日至1月19日

11. 水瓶座(Aquarius): 1月20日至2月18日

12. 双鱼座(Pisces): 2月19日至3月20日

需要注意的是,星座开始和结束日期略有差异,可以因年份和地区而有一些小的划分区别,但通常仍在以上日期的范围内。

深中通道迎来建设节点,难度多大?有何意义?

6月8日,深中通道建设工程迎来一个关键节点,深中通道海底隧道最后一节沉管及最终接头开始浮运,承担此次浮运任务的沉管浮运安装一体船从珠海桂山镇牛头岛出发,将穿过港珠澳大桥,伶仃洋航道,行程约50公里,预计在9日凌晨到达施工地点,完成对接。而随着最后一节沉管和最终接头浮运安装成功,深中通道海底隧道将全线合龙,预计深中通道将于今年11月底全线贯通,2024年建成通车。

接下来我们通过深中通道是怎样一个通道、深中通道建造难度有多大、建设深中通道意义何在三个问题了解认识即将全线贯通的深中通道。

深中通道是怎样一个通道?

深中通道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是国家重大工程、粤港澳大湾区核心枢纽工程。通道横跨珠江口东西两岸,联通深圳、广州、中山三地,是集“桥、岛、隧、水下互通”于一体、当前世界上建设难度最高的跨海集群工程。

什么是“桥、岛、隧、水下互通”?可以通过大屏直观地了解一下这个跨海集群工程的总体情况。全长24公里的深中通道采用西桥东隧的方案,跨越伶仃洋三条主要航道。也就是靠近中山的西段以桥梁为主,这段全长17.2公里的桥梁部分,自西向东依次为中山大桥,西非通航孔桥,伶仃洋大桥,东非通航孔桥。其中的中山大桥和伶仃洋大桥各跨越一条珠江主要航道,并且通过万顷沙互通桥与广州南沙相连。

而靠近深圳的东段则选择了水底沉管隧道的建设方式,从第三条航道的水下穿过。因此,在整个通道穿行水下的东西两端,各建有一个人工岛。其中,靠近深圳前海的东人工岛还建有水下互通设施,可以直接连通机场。

目前,深中通道全长17.2公里的西段桥梁工程已经合龙,而东段6.8公里的海底隧道建设进入最后冲刺阶段。6月8日开始浮运安装的深中通道海底隧道最后一节沉管及最终接头,离不开一个核心装备,这就是为深中通道建设量身定做的世界首艘沉管浮运安装一体船,它历时3年时间研发建造,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接下来我们上船一探究竟。

记者探访世界首艘沉管运输安装一体船

这艘浮运安装一体船长190.4米、船宽75米、型深14.7米。从高处看,就像一只巨大的长方形钢铁夹子,把最后一节沉管和最终接头牢牢抱在船的中央。

总台央视记者 李伟代:我们现在是在一体船船头的位置,甲板有两个足球场大。向下看,最后一节沉管和最终接头已经和一体船紧紧连在了一起。向上看,甲板的四周,都是用于浮运安装的机械设备。一体船4层的指挥中心,相当于一体船的大脑。

中交一航局深中通道项目部沉管分部工程师 王明:这边主要是一体船的驾驶区,一体船的驾驶区它的功能主要是控制一体船,还有这个沉管在航道中的一个航行姿态,目前这个一体船最大的亮点是配备了无人驾驶系统,目前这个就是无人驾驶系统的一个控制界面,我们提前在这个系统内输入航道的中心坐标,那么一体船就会控制十台推进器,然后沿着指定的航道进行航行。

一体船具有航迹追踪及偏移纠偏功能,不需要其它船舶协助,就可以严格按照设定路线航行、转体等。相比传统管节浮运安装方式,能大幅减少浮运航道的疏浚量,更加环保、经济。通过智能的驾驶系统,沉管浮运到指定海域后,一体船上的安装系统就要大显身手了。

安装侧集合了沉管姿态控制系统、测量与监控系统等的数据和信号。依靠北斗卫星信号,一体船上的新型测控系统实时计算沉管三维动态,通过显示屏,指挥人员精准掌握沉管在海底的具置;同时,利用动态信号采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沉管姿态。

中交一航局深中通道项目部沉管分部工程师 王明:目前的这个界面就是管节安装的测控系统界面,通过这个界面我们实时看到这个管节的一个四角坐标,通过这个四角坐标来指导管节的一个精准对接,那么这个四角坐标的实时显示的话,是通过正前方的这个测量塔系统,我们在测量塔顶部安装北斗卫星的一个接收天线,通过北斗卫星的接收天线与管顶的特征点建立相对位置关系,进一步显示管节在水下的一个姿态。

在多个程序密切配合下,沉管下放到基床上实现初步对接。但达到滴水不漏还要进行水力压接,借助海水的力量使沉管严丝合缝对接。整个浮运安装过程,需要建设者们20多个小时连续作战。

深中通道建造难度有多大?

仅仅是浮运安装海底沉管的管节及接头,就需要使用量身定做的沉管浮运安装一体船,而且这艘船的研发建造也历时3年,可见整个工程建设的难度之大。深中通道建造难度有多大?我们来听听深中通道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宋神友的解读。

深中通道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宋神友表示,工程创新性采用钢壳混凝土沉管隧道结构,伶仃洋大桥建造过程中遭遇了多重难题,超宽海底隧道叠加水下枢纽互通立交也带来了难题。

开工建设逾6年

刷新多项纪录

深中通道是集“桥、岛、隧、水下互通”于一体的世界级跨海集群工程,自2016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以来,已历经6年半的时间,建设期间刷新多项纪录,即将在2024年迎来建成通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回顾。

2015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出具关于广东省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

2016年3月,深中通道被列为国家“十三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

全长约24公里的深中通道横跨珠江口,集“桥、岛、隧、水下互通”于一体,关键控制性工程为伶仃洋大桥和海底沉管隧道,控制性工程包括中山大桥、东人工岛、西人工岛。

2016年12月28日,深中通道西人工岛先行工程开工,深中通道正式开建。2017年12月21日,深中通道东人工岛开工建设,建成后将是国内首个高速公路水下枢纽互通。

2018年9月6日,深中通道伶仃洋大桥、中山大桥主墩桩基同时开钻,桥梁工程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21年9月21日,中山大桥主塔封顶。2022年6月28日,中山大桥合龙,并于2023年3月12日完成钢桥面铺装,创下热拌环氧沥青钢桥面单日铺装的世界纪录。

2021年7月19日,伶仃洋大桥主塔封顶。2023年4月28日,伶仃洋大桥正式合龙,标志着深中通道桥梁工程部分全部合龙。伶仃洋大桥是世界最大跨径海中钢箱梁悬索桥和世界最高的海中大桥,可以满足30万吨散货轮和3万标箱集装箱船的通航需求,抗风能力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2019年6月26日,深中通道海底隧道首节沉管钢壳运往世界最大沉管预制智慧工厂浇筑。深中通道打造了国内首条大型钢结构智能制造生产线,自主研制了钢壳混凝土智能浇筑设备及控制系统。

2020年6月17日,在世界首制的沉管浮运安装一体船的助力下,深中通道首节沉管E1管节完成沉放安装。2021年8月30日,隧道东端首节沉管E32管节完成沉放对接。E32管节为超宽、变宽管节,横断面最宽处为55.46米,突破了超宽、变宽沉管管节在浮运安装方面的世界纪录。

2023年6月8日,深中通道海底隧道最后一节沉管E23管节及最终接头出发,世界首例双向八车道海底沉管隧道即将合龙。

截至目前,深中通道桥梁工程已经全部贯通,海底隧道即将合龙,东西人工岛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正进行管内、路面、机电等工程施工,项目计划2024年建成通车。

建设深中通道意义何在?

深中通道通车后,从深圳到中山的时间将从目前的一个半小时缩短至半小时左右。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建设深中通道意义何在?另外,为什么有了港珠澳大桥还要再建一个深中通道?与港珠澳大桥相比有何优势?让我们一起听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所研究员卢伟的解读。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所研究员卢伟表示,深中通道有助于缩小珠江两岸发展差距,能推动珠江东西两岸融合发展,有助于构建循环畅通大湾区。

来源: 央视新闻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电动车被称为新一代“马路杀手”

在生活中

许多电动车存在超标现象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后

案涉电动车被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随后进行事故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拒绝赔偿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发布保险合同案件审判。《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发布了一起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对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专业详尽的评析。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这种确认仅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赔偿比例的技术认定,不能作为对案涉电动车属性的认定。由此,不能认定无证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军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某某合家欢·瑞(江西版)经典套餐,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保险单载明:某某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身故和残疾(含父母)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人,意外医疗(含父母)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人。2020年8月16日,熊某俊(原告熊某军的父亲)因无证驾驶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赣AXXX0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救治过程发生医疗费合计65819.76元),熊某俊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向被告主张赔付,被告却予以拒绝。

被告辩称,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既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应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比例赔付。

2021年10月14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湾里支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和伤害保险金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000元,合计35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无证驾驶电动车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熊某军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理赔。其理由如下:

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尚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并进行证照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要求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证照。

其次,按照通常的认知标准,驾驶人通常难以判断其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假如案涉电动车属于公众所熟知的应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范畴,交管部门也无需通过技术鉴定来判断车辆的属性。

再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案涉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这种确认仅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赔偿比例的技术认定,不能作为对案涉电动车属性的认定。由此,不能认定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同时,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熊某军送达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或就免责条款以口头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辩称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及医疗费用应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赔付,法院不予采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帅学农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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