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时辰八字(2017年3月6日出生什么命)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6日,高某某、袁某某因经营周转资金需要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日,蒋某某向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00元,高某某、袁某某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蒋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月息30‰,借期一年,时间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止。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将按借款本金30%支付违约金。按月支付利息”。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借款人偿付利息380,000元。2018年8月13日,蒋某某作为甲方,高某某、袁某某作为乙方,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还款保证确认书》,确认2017年3月6日之前利息已支付。2018年12月30日之前还100,000元,剩余款项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丙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高某某、袁某某签字确认。此后再未偿付本息。2020年4月30日、2021年6月30日,高某某、某公司再次在《还款保证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因该笔借款本息未偿付,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982933元。一审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袁某某诉讼时效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超付利息应扣减本金,某公司未为该笔担保召开股东会,应承担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60000元、利息840276元,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被告高某不能清偿的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上诉人蒋某某(一审原告),代理意见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
一、原审法院扣除本金14万元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时间发生在2016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36%(月利率30‰)以内的是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在2017年陆续实际支付利息38万,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计算支付并未超过当时年利率保护上限36%,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即属于自然债务,原审法院扣减本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如有多付利息扣减本金,该表述的本意是在按照100万本金计算全部利息后如果仍然有超出的冲减本金,但实际被上诉人截止目前仍然拖欠上诉人的大额利息是不争的事实,不存在多付利息的问题,而且在各方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还款、保证确认书》,可以证实各方认可已经结清了2017年3月6日前产生的利息,2017年3月6日以后至今的利息未结算,也未支付,上诉人原审诉请中的利息是计算的2017年3月6日以后的利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双方无争议也不在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范围内的2017年3月6日前的利息予以重新计算,并以超付为由从100万元本金中扣减14万元,是对上诉人的原审陈述的曲解,既超出了民事诉讼的审理范畴,也不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依法对原审判项第一、第三项中本金860000元的内容改判为偿付本金100万元。
二、原审法院利息计算错误。上诉人原审计算利息982933元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改判支持上诉人的982933元的诉请。
三、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袁某某因诉讼时效经过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错误。被上诉人袁某某系借款人,应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袁某某在2018年8月13日在还款、保证确认书上签字,且该文件载明被上诉人确认的还款期限是2019年12月30日,因此诉讼时效届满的最早期限是2022年12月30日,本案在2021年8月9日立案并缴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袁某某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认定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有误,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改判被上诉人袁某某承担偿还上诉人的借款本息的责任。
四、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某公司的担保无效,判决其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某公司在庭审答辩中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认可,并称该笔钱实际用于公司,其并未提出担保无效的辩解,原审法院对担保无效的审查、认定和理解有悖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范围。其次,被上诉人高某某系被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担保的决定,且被上诉人夫妻均为公司股东,其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系其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对外产生效力也不应对抗上诉人这样的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系善意相对人,被上诉人某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诉人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被上诉人高某某、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45248.14元,支付利息938694.4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45,248.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上诉人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高某某、袁某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
关于袁某某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袁某某作为借款人于2016年4月6日向蒋某某出具了借条,又于2018年8月13日以借款人身份向蒋某某出具《还款、保证确认书》,且该《还款、保证确认书》中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故本案中蒋某某请求袁某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9年12月30日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蒋某某于2021年8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向袁某某主张还款超出诉讼时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袁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关于某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某公司认可案涉借款系实际用于某公司生产经营,亦认可其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故蒋某某主张某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款及利息数额应当如何确认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蒋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出借1,000,000元并支付至袁某某账户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亦认可某公司自2016年5月起陆续偿还380,000元的事实,但蒋某某认为某公司偿还的380,000元均为案涉借款的利息,欠付本金数额仍为1,000,000元,高某某、袁某某、某公司认为已偿还的380,000元中减去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外,剩余部分应当认定为归还的本金。经审查,蒋某某与高某某、袁某某及某公司在案涉借条中约定案涉借款月利率为30‰,袁某某、高某某亦认可已支付的利息均系按照月利率30‰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确认案涉借款截至2017年3月11日之前的利息已全部支付,尚有本金945,248.14元未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确认高某某、袁某某应向蒋某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945,248.14元自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为791,487.78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为147,206.64元,上述利息合计为938,694.42元,并承担以剩余借款本金945,248.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袁某某、某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关于袁某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袁某某以借款人的身份向蒋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确认书》中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故本案中蒋某某请求袁某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9年12月30日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蒋某某于2021年8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袁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某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的问题。因某公司认可案涉借款系实际用于某公司生产经营,亦认可其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故蒋某某主张某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例,作为律师,我们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自身合法权益;2、在涉及到公司为其股东提供对外担保时,出借人应当注意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公司是否承认借款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以及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否有合法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防止出现公司以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并无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议等理由抗辩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担保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会怎么样
1、他人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会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星座】十二星座的性格特点
1. 白羊座(3月21日至4月19日):白羊座的人通常充满活力、冒险和独立。他们勇往直前,富有冲劲,喜欢迎接新的挑战。
2. 金牛座(4月20日至5月20日):金牛座的人通常实际、稳定、忠诚。他们注重安全和物质享受,具有坚韧的毅力和稳定的性格。
3. 双子座(5月21日至6月20日):双子座的人机智、好奇、善于交流。他们富有适应力,喜欢社交和多样化的经历。
4. 巨蟹座(6月21日至7月22日):巨蟹座的人温情、敏感、家庭意识强。他们重视情感联系,关怀他人,常展现出保护欲望。
5. 狮子座(7月23日至8月22日):狮子座的人自信、慷慨、有领导能力。他们喜欢成为注意的焦点,乐于分享自己的成就和才能。
6. 座(8月23日至9月22日):座的人细致、实用、有条理。他们注重细节,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追求完美和效率。
7. 天秤座(9月23日至10月22日):天秤座的人温和、公正、追求平衡。他们重视和谐,喜欢合作,注重美感和社交关系。
8. 天蝎座(10月23日至11月21日):天蝎座的人深沉、敏锐、富有神秘感。他们善于洞察他人,对于情感和欲望有着强烈的体验和探索欲望。
9. 射手座(11月22日至12月21日):射手座的人乐观、热情、爱冒险。他们喜欢探索和追求新的经验,热衷于知识和自由。
10. 摩羯座(12月22日至1月19日):摩羯座的人实际、责任心强、有耐心、他们注重目标和成就,努力追求成功,擅长管理和组织。
11. 水瓶座(1月20日至2月18日):水瓶座的人独立、创新、思想开放。他们关注社会问题,有着独立思考和非传统观念。
12. 双鱼座(2月19日至3月20日):双鱼座的人敏感、梦幻、有同情心。他们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和艺术天赋,喜欢追求浪漫和心灵的连接。
这么多投名状就换回一张“大饼”?
今日(4月24日),韩国总统尹锡悦开启为期7天的赴美访问行程,这也是韩国总统时隔12年后首次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而且还应邀在美国国会进行演讲,这也是10年来韩国总统再一次获此“殊荣”。
据韩媒报道,尹锡悦为了“打动美国的心”也真是拼了,虽然已是62岁高龄,但为了在发表演讲时与美国听众拉近距离,背英文单词直至深夜。
与尹锡悦对访美充满憧景的高兴劲不同的是,韩国国内普遍对他此行效果却极不乐观,甚至担忧对美国“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将让半岛局势危机四伏,韩国可能成为“美国攻击别国的子弹”。
韩媒《东亚日报》甚至用“尹锡悦外交站上‘新冷战的试验台’”来形容其访美之行,甚至有人说出:“如果相信美国,韩国就可能先灭亡”的预言。
韩国民众担忧是有充足理由的,尹锡悦行前为表示对美国的忠心,一共做了三件非常糗事。
闹了个世纪笑话
韩国作为一个靠美国驻军提供军事保护的国家,反而向世界头号军事强国、自己的“保护神”美国“出借”炮弹?再说,炮弹这玩意儿也能借吗,是的,你没听错。
为规避法律约束,4月12日,韩国已经与拜登政府达成协议,以租借的方式向美国提供50万发155毫米炮弹。至于炮弹给了美国之后,美国怎么用,韩国就不管了,当然也管不了。那这批炮弹最终按美国的指令无论飞向何处,都无疑会将韩国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对方都算是遭到了“韩国炮弹”的袭击,韩国这个“共犯”的身份是摘不掉的。可以说,美国向韩国“租借”50万发炮弹就是给韩国埋下了一颗“雷”,用心何其恶毒。韩国也通过“租借”,向美国交上了一份厚实的“投名状”。
得罪了礼义之邦
4月19日,尹锡悦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称:台海问题不单纯是两岸之间的问题,就像朝鲜问题一样,是“全球性问题”,“台海局势之所以紧张,是因为某些国家试图以武力改变现状,韩方以及国际社会将会共同反对这种事情发生”。
尹锡悦这种为抱美国大腿,明目张胆否定“一中原则”的言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直接挑明——-“台湾问题不容他人置喙”!此情此景这里当然指的是韩国了。
可以说,这就是14亿中国人给尹锡悦政府的“忠告!”同时,中国副外长孙卫东紧急约见韩国驻华大使郑在浩并提出严正交涉。
惹怒了战斗民族
同样是在4月19日,尹锡悦一改之前多次重申和坚持不向乌克兰提供军援的态度,首次对媒体称,他的政府可能不会“只坚持人道主义或财政支持”,以防乌克兰平民遭到大规模袭击或“国际社会不能容忍的情况”,将考虑采取最合适的措施。
言下之意,就是准备向乌克兰提供军援。
4月19日,俄国家安全会议副主席梅德韦杰夫在“电报”社交平台上的回应简单明了:“新的想要帮助我们敌人的国家出现了,(我)很想知道该国居民看到他们的邻国——我们的朝鲜伙伴那里出现最新的俄罗斯武器时会说些什么?”
警告意味十足,哈哈,看来这下尹锡悦是真把俄罗斯给惹毛了。
对于尹锡悦一连递交的三个访美“投名状”,美国看来总体基本满意,好吧,那就回个礼吧!
于是乎,美国就给韩国画了一个个大大的“饼”!
4月21日,路透社援引一个美国高级官员的话称:我们(美国)正在与韩国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美国将阻止朝鲜对韩国发动核攻击,每个人都不用怀疑我们与韩国站在一起的承诺。
听听,听听,多么冠冕堂皇的一番话。别说尹锡悦听了要被感动得涕泪俱下,心里暗下决心坚决“效忠”美丽国,连咱这个外人听了都快要被感动哭了!
只可惜,拜登总统不是中国的神笔马良,永远不可能将“画画”变成现实的东西。从美丽国建国以来的表现来看,大概率这个饼永远只能是个“画”,而尹锡悦最终只能是“画饼充饥”罢了。
作为世界头号军事强国,美国确实有能力对导弹进行拦截,虽然成功率不高,根据历次局部战争中统计,最多能拦截来袭导弹的1/3,但也算有拦截能力吧。
不过,他会为了韩国这个“棋子”动用萨德系统吗?一旦近在咫尺的朝鲜对韩国送上“导弹快递”时,拦截得了吗?而且一旦美国动用萨德拦截朝鲜的导弹,那就意味着美国也要承担被导弹攻击的风险,美国肯冒这个风险吗?
韩国民众对此不容乐观。4月6日,首尔峨山政策研究所公布了一项调查显示:被问及如果朝鲜发动核攻击,是否认为美国会冒着安全风险保卫韩国时,54.2% 的人表示美国不会冒这样的风险。
嗯,看来,韩国民众比起某些位高权重的政客清醒多了,至少不会被美国画的大饼给忽悠住。
拦截来得及吗?
众所周知,朝、韩在1953年根据《朝鲜停战协定》在北纬38度区域,根据面积大致相等并结合。
当时实际控制区域划分的所谓国界线成立朝、韩两国。从地图上可以看出,朝、韩的距离用“近在咫尺”这四个字形容可谓恰如其分。如果哪天,朝鲜不爽韩国了,不计成本地攻击韩国,凭“萨德”反导系统根本拦不住朝鲜可能的核打击。那美国部署在韩国的萨德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
美国肯冒险吗?
2017年3月6日,美国萨德反导系统在韩国开始部署,韩国打的算盘是对付朝鲜的导弹,而美国的用意则是将保护美国的盾牌前移,而不是保护韩国。
根据韩国峨山政策研究院和美国智库兰德公司2021年在一份联合报告书中预测,到2027年朝鲜的核弹数量最多可达242枚。
2023年4月13日,朝鲜从平壤向半岛东部海域发射了一枚“火星炮-18”新型洲际弹道固体燃料洲际导弹(ICBM)并取得圆满成功。该导弹发射仰角比正常角度大,其速度达到17倍音速,飞行约1000公里后落入半岛东部海域。期间,弹道最高点约3000公里。
韩方认为,如果该导弹以正常仰角发射,射程约为5000公里,属于洲际弹道导弹。换言之,这种导弹可以直接攻击美国本土。
何况朝鲜还有射程达15000公里的“火星炮-15”、“火星炮-17”,朝鲜甚至放话,这两款导弹的打击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美国。
大家都知道,向来以“以美国优先”为第一选择的美国是绝对不会为了韩国冒这个风险的。如果相信美国会冒着国家被毁灭的风险帮助韩国拦截朝鲜导弹,这样的政客,真不知道天天在想些什么。
你还别说,确实尹锡悦上台以来,做的荒唐事还真不少。诸如让韩国自己承担日本侵韩慰安妇、强征劳工的赔偿费;把周边的中国、俄罗斯两个大国都得罪一遍;7年来首次在《国防》中称朝鲜为敌人;还放出“因100年前历史让日本下跪,我不能接受”这种伤害本国人民的言论等等。
给老尹提个醒吧:美国如果靠得住,母猪也会上树。不要再自欺欺人画饼充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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