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八月25日出生女八字(1979年8月25日出生的人)

误到人间 2023-09-17 23:47:25 用户分享

对越反击战,越军违背国际公约,使用了化学武器

1979年初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对越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的过程中,发现越军冒天下之大不韪,悍然对我军进行了多次小规模的,以西埃斯刺激性毒剂为主的扰乱性化学袭击。

根据实战情况分析,越军通常选择如下几种时机进行化学袭击:当我军接敌运动时,越军在炮袭中夹杂几发毒剂弹;当我军攻入筑垒地域后,越军夹杂使用毒烟手榴弹;当我军驻止时,越军特工队利用夜暗进行少量化学袭击,企图扰乱疲惫我军。

1979年3月11日10时30分,当我军边防12团11连3排冲击至扣林1号高地时,越军从地堡内投出了1枚西埃斯毒烟手榴弹,当时就有几人流泪、流鼻涕、恶心。当3排继续向2号高地追歼逃敌时,越军发现我军没有防护器材,又向迫击炮分队投掷了第2枚西埃斯毒烟手榴弹,有1名战士严重中毒。当该排接近2号高地时,越军又利用有利风向再次投掷1枚毒烟手榴弹。

越军根据山岳丛林的特殊地形条件和气候多变的特点,在实施化学袭击时,也采用游击战法,强调小群、分散、独立。整个作战期间,越军除了有2次较大规模的用毒外,其余用毒的规模和数量都比较小、比较零乱。越军在云南方向使用6次毒剂炮弹和4次毒剂手榴弹中,每次均为八8发(枚)。

由于山岳丛林地形复杂,气候变化无常,越军进行化学袭击的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律,上午、 中午、下午、晚上都使用过。化学袭击的地点也不拘泥于传统教材上的规定,经常在自己防御纵深、筑垒地域、反扑的要点上使用刺激性毒剂。在已经查实的越军10次化学袭击中,不论什么时间、地点,毒烟都吹向我方。这说明他们对使用化学武器还是有经验的,是善于利用山岳丛林地气象条件的。

鉴于使用化学武器是严重违背国际公约的恶劣行为,越军因此非常重视化学的转移和埋藏。如我军某团攻占郭米后,该团兼职防化参谋即到敌人库中查找残留的化学。在仓库内没有发现,后来在仓库附近发现一个新的土堆,挖开后找到6箱西埃撕毒烟手榴弹(共96枚)。某团在柑塘战斗中,于搜剿时在一个小山洞里发现4箱没有启封的毒烟手榴弹。

除了对解放军使用化学武器之外,越军在侵略柬埔寨、镇压老挝抵抗武装的军事行动中,同样使用了化学武器。

因为大规模接受苏联援助,越军逐步以苏军的化学投掷兵器代替美军遗留下来的部分化学投掷兵器。根据情报部门证实:越军在柬埔寨使用了苏制的122毫米多管自动发射器发射罐装毒气,杀害柬埔寨军民。1979年7月25日、26日和8月28日、29日,越南飞机在磅士卑省基里隆北部的列东山区施放毒气。同年101日、3日和4日再次出动飞机,向马德望省西部拜林至波里之间施放毒气。

根据美国国务院10月11日的一份报告说:“初步调查得出的结论认为,在老挝山区,越南和老挝的米格喷气机和螺旋桨飞机投掷过化学炸弹,飞机投下的炸弹和火箭弹在地面爆炸,放出致死的烟云。”报告里还说:“越南和老挝的军队对老挝山区的孟族人空投化学战剂,毒气是装在炸弹里或者口袋里扔下的,在距离地面200至300米处爆炸,散发出黄褐色的云一般的气体。”

从使用美军遗留的刺激性毒剂转为使用苏军提供的速效性毒剂。“越军第一次在柬埔寨使用化学战剂时,中毒人员呈现出皮肤发炎、呕吐、发烧、神经错乱状。越南人在柬埔寨上空投掷了一种液体化学物品,它接触地面就会化为毒气。吸了毒气的人,除非立即得到医药治疗,否则就会死亡。”

访问过柬埔寨和难民营的詹姆斯萨塞等3名美国参议员,于1979年10月31日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时证实:“ 在柬埔寨的战斗中,越南人使用了损害神经的致命毒气和一种引起内出血死亡的毒气。……已经有几百人中了毒气。”这些事实证明,越军已经由扰乱性化学袭击转为进行杀伤性化学袭击。

随着苏联对越南的军事援助日益加大,大量化学和使用兵器空运、海运到越南,大批“专家”、“顾问”接踵而至,从根本上影响了越军使用化学武器的观点、原则、方式、手段等,变得越来越正规化。苏军进行化学战的战术思想逐渐被越军所接受。越军在柬埔寨、老挝进行化学袭击的方式、手段,同苏军在阿富汗的作为颇为相似。

在苏联的援助下,越军迅速充实各级化学兵机构,增编化学兵分队。部队中的军、师、团三级司令部都设置了化学兵主任一职。1980年,越军第二军区增编了2个独立化学兵营。另外,越军还请苏联帮助其在本土和老挝建立了4个化学仓库。上述情况证明,越军积极整编化学兵,以适应其新的化学战战术原则。

作者为历史学硕士,大学讲师,专注中越战争史。

微信公众号:南疆烽烟正十年

实名曝光!22名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依照规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以及有财产而不履行,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9日

1. 被执行人:窦金刚,男,200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2220010714****,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柴庙村。

申请人桂丽虎与被执行人窦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8000元。

2. 被执行人:孙心山,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319780424****,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单庙村。

申请人王铁柱与被执行人孙心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0000元。

3.被执行人:李万省,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719640902****,住河南省台前县马楼镇前尚领村。

申请人齐洪磊与被执行人李万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92016元。

4. 被执行人:周花彦,男,1991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2219910604****,住莘县大王寨镇玉庄村。

申请人田雪飞与被执行人周花彦、张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70000元。

5. 被执行人:张霄,女,1999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519990125****,住莘县大王寨镇玉庄村。

申请人田雪飞与被执行人周花彦、张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70000元。

6.被执行人:周红新,男,1993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2219930801****,住莘县燕店镇五屯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新、周彦虎、杨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0000元。

7.被执行人:周彦虎,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319670520****,住莘县燕店镇五屯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新、周彦虎、杨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0000元。

8.被执行人:杨盼盼,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0219871011****,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孙堂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新、周彦虎、杨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0000元。

9.被执行人:王俊喜,男,1967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319670408****,住莘县董杜庄镇李家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喜、山秋玉、王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0892.11元。

10.被执行人:山秋玉,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319651005****,住莘县董杜庄镇李家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喜、山秋玉、王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0892.11元。

11.被执行人:王相军,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01017****,住莘县董杜庄镇李家村。

申请执行人莘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喜、山秋玉、王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0892.11元。

12. 被执行人:孙铨顺,男,1998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80404****,住莘县俎店镇前炉村。

申请执行人任德义与被执行人孙铨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5000元。

13. 被执行人:赵来明,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20228****,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

申请执行人王振兴与被执行人赵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000元。

14. 被执行人:朱玉茹,女,199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71213****,住莘县古城镇朱楼村。

申请执行人吕兆伦与被执行人朱玉茹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标的:7152元。

15. 被执行人:王国华,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800125****,住莘县徐庄镇北周庄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50000元。

16. 被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790825****,住莘县徐庄镇北周庄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50000元。

17. 被执行人:郭广军,男,1971年10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711003****,住莘县徐庄镇纸坊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广军、孙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64286.42元。

18. 被执行人:孙玉芝,女,1970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700308****,住莘县徐庄镇纸坊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广军、孙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64286.42元。

19. 被执行人:李国安,男,1969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690401****,住莘县莘县樱桃园镇东耿王村。

申请执行人张同库与被执行人李国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42425元。

20. 被执行人:张言慧,男,198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60502****,住莘县妹冢镇张王庄村。

申请执行人程惠敏与张言慧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8335元。

21. 被执行人:刘淑华,女,1992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20903****,住莘县观城镇三里庄村。

申请执行人于士龙与刘淑华、岳苏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标的:69800元。

22. 被执行人:岳苏义,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410916****,住莘县观城镇三里庄村。

申请执行人于士龙与刘淑华、岳苏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标的:69800元。

来源|莘县人民法院

对越反击战,越军违背国际公约,使用了化学武器

1979年初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对越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的过程中,发现越军冒天下之大不韪,悍然对我军进行了多次小规模的,以西埃斯刺激性毒剂为主的扰乱性化学袭击。

根据实战情况分析,越军通常选择如下几种时机进行化学袭击:当我军接敌运动时,越军在炮袭中夹杂几发毒剂弹;当我军攻入筑垒地域后,越军夹杂使用毒烟手榴弹;当我军驻止时,越军特工队利用夜暗进行少量化学袭击,企图扰乱疲惫我军。

1979年3月11日10时30分,当我军边防12团11连3排冲击至扣林1号高地时,越军从地堡内投出了1枚西埃斯毒烟手榴弹,当时就有几人流泪、流鼻涕、恶心。当3排继续向2号高地追歼逃敌时,越军发现我军没有防护器材,又向迫击炮分队投掷了第2枚西埃斯毒烟手榴弹,有1名战士严重中毒。当该排接近2号高地时,越军又利用有利风向再次投掷1枚毒烟手榴弹。

越军根据山岳丛林的特殊地形条件和气候多变的特点,在实施化学袭击时,也采用游击战法,强调小群、分散、独立。整个作战期间,越军除了有2次较大规模的用毒外,其余用毒的规模和数量都比较小、比较零乱。越军在云南方向使用6次毒剂炮弹和4次毒剂手榴弹中,每次均为八8发(枚)。

由于山岳丛林地形复杂,气候变化无常,越军进行化学袭击的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律,上午、 中午、下午、晚上都使用过。化学袭击的地点也不拘泥于传统教材上的规定,经常在自己防御纵深、筑垒地域、反扑的要点上使用刺激性毒剂。在已经查实的越军10次化学袭击中,不论什么时间、地点,毒烟都吹向我方。这说明他们对使用化学武器还是有经验的,是善于利用山岳丛林地气象条件的。

鉴于使用化学武器是严重违背国际公约的恶劣行为,越军因此非常重视化学的转移和埋藏。如我军某团攻占郭米后,该团兼职防化参谋即到敌人库中查找残留的化学。在仓库内没有发现,后来在仓库附近发现一个新的土堆,挖开后找到6箱西埃撕毒烟手榴弹(共96枚)。某团在柑塘战斗中,于搜剿时在一个小山洞里发现4箱没有启封的毒烟手榴弹。

除了对解放军使用化学武器之外,越军在侵略柬埔寨、镇压老挝抵抗武装的军事行动中,同样使用了化学武器。

因为大规模接受苏联援助,越军逐步以苏军的化学投掷兵器代替美军遗留下来的部分化学投掷兵器。根据情报部门证实:越军在柬埔寨使用了苏制的122毫米多管自动发射器发射罐装毒气,杀害柬埔寨军民。1979年7月25日、26日和8月28日、29日,越南飞机在磅士卑省基里隆北部的列东山区施放毒气。同年101日、3日和4日再次出动飞机,向马德望省西部拜林至波里之间施放毒气。

根据美国国务院10月11日的一份报告说:“初步调查得出的结论认为,在老挝山区,越南和老挝的米格喷气机和螺旋桨飞机投掷过化学炸弹,飞机投下的炸弹和火箭弹在地面爆炸,放出致死的烟云。”报告里还说:“越南和老挝的军队对老挝山区的孟族人空投化学战剂,毒气是装在炸弹里或者口袋里扔下的,在距离地面200至300米处爆炸,散发出黄褐色的云一般的气体。”

从使用美军遗留的刺激性毒剂转为使用苏军提供的速效性毒剂。“越军第一次在柬埔寨使用化学战剂时,中毒人员呈现出皮肤发炎、呕吐、发烧、神经错乱状。越南人在柬埔寨上空投掷了一种液体化学物品,它接触地面就会化为毒气。吸了毒气的人,除非立即得到医药治疗,否则就会死亡。”

访问过柬埔寨和难民营的詹姆斯萨塞等3名美国参议员,于1979年10月31日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时证实:“ 在柬埔寨的战斗中,越南人使用了损害神经的致命毒气和一种引起内出血死亡的毒气。……已经有几百人中了毒气。”这些事实证明,越军已经由扰乱性化学袭击转为进行杀伤性化学袭击。

随着苏联对越南的军事援助日益加大,大量化学和使用兵器空运、海运到越南,大批“专家”、“顾问”接踵而至,从根本上影响了越军使用化学武器的观点、原则、方式、手段等,变得越来越正规化。苏军进行化学战的战术思想逐渐被越军所接受。越军在柬埔寨、老挝进行化学袭击的方式、手段,同苏军在阿富汗的作为颇为相似。

在苏联的援助下,越军迅速充实各级化学兵机构,增编化学兵分队。部队中的军、师、团三级司令部都设置了化学兵主任一职。1980年,越军第二军区增编了2个独立化学兵营。另外,越军还请苏联帮助其在本土和老挝建立了4个化学仓库。上述情况证明,越军积极整编化学兵,以适应其新的化学战战术原则。

作者为历史学硕士,大学讲师,专注中越战争史。

微信公众号:南疆烽烟正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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