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八字(2019年1月17日什么命)
你的出生年月日看出你2019年的运势
老师你好,去年18各方面都不顺心,财运进进出出,我想看看今年运势怎么样,我是1979年,农历9月17日,上午12点多,性别男,麻烦老师详细解答。
喜来老师回复:
你是一九七九年生人(八字生辰乾造:已未年,甲戌月,丁丑年日,丙午时)
你大运是癸酉,壬申,辛未,庚午,己巳,戊辰,丁卯,丙寅,你现在走的大运是庚午运。你的喜用神是,火和木,属羊人。
你是天上火命 ,八字是十一岁扎根起大运,你丁火日主生在戌月伤官格局。
你为人聪明厚道,性格柔中,追求完美,为人中正,守信。日禄归时日主有根 自立、多才多艺,生财有技,聪明多谋。
你命带三刑,现实人生,但比较挑剔,过于要求完美,伤官泄身,多伤灾意外之险,工作生活多注意磕碰外伤,以免留下疤痕印记在身。
命中时逢桃花比劫,也容易因桃花失财破费,你一生运程夺走财旺之地,容易人财两得,也容易人财两失,凡事谨慎为之,方能平安无事。
你36岁前偏财较旺,过路财神大进大出。
去年18年伤官太旺,多有多愁,财运虽好,操心劳神,刑冲太过,土多克水身体不强。
今年19己亥食神生财,运气平稳,贵人多帮助,三合带贵喜多忧少。
41岁到46岁运走正财财坐比肩,无根不旺,注意感情维护,钱财需量出为入 多积蓄为宜。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威力
诚实信用原则为什么会被称为民法中帝王条款?在诉讼中有多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民事主体相关活动的“帝王条款”。
一是在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二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看个案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使用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而形成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能否被撤销?
2018-06-20|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津0110行初71号|
2018-10-2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津02行终341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诉称:原告系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吉庆道某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证载的土地使用者,该房屋因所有权权属争议曾被提起民事诉讼。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津0110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一审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第三人卢某某所有,该判决于2018年1月17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26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二审裁定”)予以撤销,但被告新立街道却与第三人四合庄村委会、第三人卢某某签订《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将第三人卢某某认定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将拆迁补偿款和租房补贴费发放给第三人卢某某,此为对象错误,应将被诉协议予以撤销,将丙方变更为原告张某某,并将已经发放给第三人卢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和租房补贴费58404元收回,并重新支付给原告张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为原告张某某,原告与该协议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为派出机关,被告新立街道为派出机关即主体适格。故请求:1.请求撤销《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2.请求判决被告收回以《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为依据发放给第三人卢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和租房补贴费共计5840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被上诉人)新立街道辩称:被告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民事一审判决”)为依据之一,与第三人卢某某签订了《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判决作出的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上诉期满后,第三人卢某某宣称该判决已经生效,在未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理应推定该判决确实已经实际生效,在此基础上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与第三人卢某某签订了被诉协议,被告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原告曾发出过律师函,但并未说明相关情况,被告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进而查明涉案房屋权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若被撤销,第三人卢某某依法应将其收到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及租房补贴费共计58404元返还给被告新立街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吉庆道北某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证载的土地使用者,该房屋于1999年9月1日出卖给卢某某。2017年卢某某与张某某就该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判决该房屋归卢某某所有,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裁定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甲方)、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四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和卢某某(丙方)签订了《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一审庭审中张某某陈述,其未告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民事一审判决已被上诉。卢某某陈述,在对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隐瞒民事一审判决已被上诉的情况下,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被诉协议,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此亦认可。
另查明,1999年9月1日张某某与卢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卖与卢某某。张某某取得了全部卖房款后,将房屋交予卢某某,卢某某居住至拆迁之日。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津0110行初7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四合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卢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二、对张某某提起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负担。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津02行终34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0行初7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张某某负担。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卢某某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虽然隐瞒了张某某已经上诉的事实,但卢某某基于1999年9月1日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起诉张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在张某某上诉后,张某某撤回上诉、卢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撤销了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故卢某某于1999年9月1日与被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有生效文书确认。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四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据《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还迁规定》、《新立示范镇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问答》等房屋拆迁政策,基于卢某某长期居住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等情形与卢某某签订的《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已履行了审慎审查职责,并无不当。
另外,卢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因此房屋不能过户,今后如遇拆迁改造等一切需甲方出面解决的事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可见张某某与卢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知买卖涉案房屋不能过户,并且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或拆迁的可能,现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已转让交付卢某某居住使用多年,张某某亦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本案被诉《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本案被诉《新立新市镇民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涉案宅基地和房屋因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张某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另寻救济途径。综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改判予以驳回。
综合评述
根据现行法律,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向农村集体外的自然人出售,即使签有买卖协议也是无效协议。基于无效的买卖行为,若拆迁补偿款协议的签订方为宅基地买受人,政府依据行政协议直接补偿给买受人通常来说并不符合法理。但在上述案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以及行政优益权认为拆迁补偿款协议有效。充分显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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