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7八字是什么(1996年10月17日生辰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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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生平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生平

中国的优秀党员,忠诚的主义战士,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杰出领导人,维吾尔族人民的优秀儿子,第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因病于2018年12月19日14时2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铁木尔同志1927年6月16日出生于新疆托克逊(今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一个贫苦的维吾尔族农民家庭。艰苦的生活条件和全家生活的重任,从小造就了他勤劳果敢、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的性格。

1949年新疆解放后,铁木尔同志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奋发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热心为群众服务,在党的教育培养下迅速成长。1950年,他被选为新疆托克逊县二区三乡乡长,后任副区长。他于1952年12月加入中国。1954年,任托克逊县县长。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选送铁木尔同志到北京中央民族学院政治系研究班学习,经过两年的勤奋努力,他以优异成绩毕业。离校前夕,他和研究班的全体同学在受到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和鼓励。在学习期间,他被任命为托克逊县委书记,后被任命为县委第一书记,吐鲁番中心县委副书记。在新疆,他是第一位担任县委书记、县委第一书记的维吾尔族干部。

1964年,铁木尔同志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68年起,他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副组长、自治区革委会常委、自治区革委会学大寨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革委会农牧办公室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委会副主任。

1979年起,铁木尔同志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1985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1994年至1996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

在新疆工作期间,铁木尔同志致力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想方设法搞好新疆的建设,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在县乡工作期间,他克服重重困难,帮助群众解决饮水、农副产品供应等问题,改善住房、交通条件。在自治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期间,他坚决贯彻执行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工作,着力解决南疆三地州脱贫致富和北疆牧民定居等问题,提出牧区要实行“种加养”、“产供销”、“牧工商”的一条龙经营方式,实现从自给、半自给性的自然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化,从靠天养畜、粗放经营向科学养畜、科学管理转化,从游牧向定居、半定居转化,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化的“五个转化”奋斗目标,加速了全区农牧业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和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一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带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推动了新疆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农牧民走上致富道路。新疆的乙烯工程、北疆铁路、兰新复线、光缆工程、沿边开放、东连西出、石油开发、防病改水、城乡建设、棉糖基地建设、公路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都凝结着他的辛勤汗水和心血。

铁木尔同志积极推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他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大力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贫困学生助学工程,多渠道培养合格师资人才,使新疆教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他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实施了从城市到农村,从机关、学校到厂矿企业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工程,使全区绿化、美化水平明显提高。他科学对待人民群众创造的精神文明成果,高度重视优秀民族文化的发展,支持将十二木卡姆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铁木尔同志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旗帜鲜明反对民族。他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摆在头等重要位置来抓,在他的积极倡导下,1982年新疆第一次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此后,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他处处率先垂范,与各族干部群众打成一片,倡导人人讲民族团结、个个爱护民族团结的良好风尚。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其中有他的不懈努力和突出贡献。

铁木尔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以来,始终保持着普通劳动者本色,保持着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天山南北的道道梁梁、沟沟坎坎、村村院院,大都留下了他的足迹。担任县委书记时,他经常骑着毛驴下乡,风餐露宿,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担任自治区领导职务以后,他仍然保持着艰苦朴素、联系群众的作风,经常深入农村牧区,与农牧民同吃、同住、同劳动。

1993年3月,铁木尔同志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98年3月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付出了大量心血,作出了积极贡献。他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为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贡献。他高度重视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参与审议多部法律草案,主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并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注重调查研究,多次带队深入地方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要求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法规,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他还先后赴四川、湖北等地考察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安置情况。他积极促进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间的交往交流,多次率领或参加代表团出国访问,会见外国议会代表团和国际友好人士,促进我国与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在各国议会联盟第103届大会上,他代表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发言,全面阐述中国对国际局势的看法和立场,介绍中国国内形势和建设成就,表明中国政府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决心。他还被推举为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首任会长,为促进中阿民间交流与合作,增进中阿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铁木尔同志爱好文学艺术,善于写诗著文,笔耕不辍,有各类作品数百万字。他的作品充满着对祖国、对党、对人民淳朴深厚的感情,记录和反映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实践和伟大成就。1963年发表作《我的坎土曼》、《青松的品质》。抒情组诗《阿勒泰抒情》获198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时期优秀作品奖。诗集《心中的歌》、《故乡情》、《生命的火炬》等作品被译成日文、俄文出版。他还出版了《新疆,我可爱的故乡》、《生命的历程》、《生命之苑集萃》等著作。

铁木尔同志是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第三届、四届、五届、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铁木尔同志在近70年的革命生涯中,对主义理想坚贞不渝,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奉献了毕生精力。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他衷心拥护和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心系各族人民,为新疆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了杰出贡献,在各族人民中享有崇高威望,深受广大群众的尊敬和爱戴。他认真贯彻党的集中制原则,广开言路、广集民智,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他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把“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不私亲属,不搞特殊”作为立身之本,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不搞特殊化、不以权谋私,始终保持了人的政治本色。

党的以来,铁木尔同志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贯彻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生命不息、奉献不止。

铁木尔同志的一生,是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的逝世,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我们要学习他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化悲痛为力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永垂不朽!

1965年1月4日,同志亲切接见铁木尔·达瓦买提等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新疆代表。 新华社发

1981年,同志与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在哈萨克毡房喝奶茶。 新华社发

2009年6月20日,同志在新疆看望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 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同志与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亲切握手。 新华社记者王新庆摄

2010年2月12日,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春节团拜会。同志与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亲切握手。 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1960年的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 新华社发

虚开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虚开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开罪“情节严重”:(1)虚开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虚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了调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开罪“情节严重”:(1)虚开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但对于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各地法院在审理虚开罪案件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适用标准上都存在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来确定;二是以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情节特别严重;三是因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来确定

此观点认为,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以参考虚开增值税专用罪量刑标准进行确定,故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即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苏某虚开【案号:(2019)新02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虚开罪,将单位或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根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与虚开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定罪量刑标准的通知》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的二名上诉人虚开的数额已超过立案追诉累计数额40万元的五倍以上,原审据此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苏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以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情节特别严重

此种观点认为,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超过了“情节严重”标准的一定倍数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对于适用倍数的标准,各地法院在认定上也存在差异。

1.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5倍

虚开罪原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因此,对于虚开金额200万元(5倍)以上的,认定为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方某甲虚开案【案号:(2015)杭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甲结伙虚开,虚开金额均达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虚开金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5倍以上就认定为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现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而第二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为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为立案追诉标准的10倍。虚开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罪都属于虚开类犯罪,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来说,虚开罪属于轻罪,那么,其标准应该更大些,而不是更小。

2.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10倍

在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适用上,虚开金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10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是比较多的,也即虚面额达到400万元的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某虚开案【(2021)粤09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虚开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虚开的数量和金额已达追诉标准的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翟某某、虚开案【案号:(2019)豫14刑终52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虚开金额40万元以上系入罪标准。翟某某虚开数额达六百余万元,超过入罪标准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虚开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陈某虚开案【案号:(2019)皖01刑终58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认为:“彭某、陈某虚开的金额超过虚开罪40万元入罪标准的10倍,原判据此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认定彭某、陈某虚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3.超过立案标准的20倍或者以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廖某虚开案【案号:(2016)鲁02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组织或亲自实施的虚开数额合计高达一千余万元,二十五倍于入罪数额四十万元,原判认定其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虚开尚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詹某甲、詹某乙虚开案【案号:(2020)皖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虚开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达40万元以上的,为虚开情节严重。本案中詹某甲参与开具增值税普通3026份,票面金额260369046.70元,詹某乙参与开具增值税普通258份,票面金额23006489.19元。票面金额分别达650倍和57倍。二人的犯罪事实理应以情节特别严重论处。”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水某某虚开案【案号:(2019)皖16刑终148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明确将该罪区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水某某虚开金额合计2773.5万元,已达该罪立案标准近70倍,且水某某利用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非法获利,水某某虚开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虚开案【案号:(2019)皖15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其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明确将该罪区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数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徐某某虚开金额累计4482.1907万元,已达到该罪立案标准110多倍,其虚开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三、因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观点认为,既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则不宜认定为虚开罪“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秦某某虚开罪一案【案号:(2016)湘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关于虚开(普通)的量刑标准问题。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舒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应认定系虚开“情节特别严重”。经查,起诉书未指控本案虚开系‘情节特别严重’;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虚开罪一案【案号:(2020)湘010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多次虚开,虚开金额达365.812万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鉴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肖某某虚开罪一案【案号:(2021)桂08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违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虚开金额合计10372333.13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犯虚开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虚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某虚开案【案号:(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款是2008年刑法修正案的新增条款,条款仅规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二个量刑幅度,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立案标准的规定。因此,原判认定叶某及桂林市灵川县A商贸有限公司构成虚开普通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并对量刑及罚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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