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辰八字测骨重(按生辰八字测骨重怎么算)

稳走感情路 2023-07-17 00:04:17 网友投稿

【收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1-10级伤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轻、轻微伤)双表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残疾赔偿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以下根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器质性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 全胃切除术后;

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 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损伤

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 尿瘘难以修复;

114) 直肠瘘难以修复;

115) 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116) 双侧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117) 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

123) 尿崩症(重度);

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

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 器质性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14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48) 肝切除1/2以上;

149) 肝衰竭早期;

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

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损伤

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5) 未成年人双侧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6) 会瘢痕挛缩伴狭窄;

157)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159) 严重畸形,不能实施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

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

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

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181) 双眼偏盲;

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191) 颏颈粘连(中度);

192) 女性双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96) 肝切除1/3以上;

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

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

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损伤

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

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 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 未成年人一侧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 畸形,难以实施行为;

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12) 会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222) 尿崩症(中度);

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8) 器质性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229) 容貌毁损(中度);

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235) 一眼盲目4级;

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245) 张口受限Ⅲ度;

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251)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3/4以上;

25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

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257) 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

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

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损伤

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271) 狭窄;

272) 一侧缺失;

273)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274) 冠状沟以上缺失;

275) 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

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297) 严重影响功能;

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01) 容貌毁损(轻度);

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09) 一眼盲目3级;

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22) 张口受限Ⅱ度;

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328) 食管吻合术后;

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31) 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1/2以上;

332) 女性一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333)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或者双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337) 心脏室壁瘤;

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339) 缩窄性心包炎;

340) 胸导管损伤;

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

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

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

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

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350) 胆囊切除术后;

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

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损伤

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359) 一侧附睾缺失;

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361) 尿道狭窄(轻度);

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81) 一侧部分面瘫;

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383) 尿崩症(轻度);

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385) 影响功能;

386)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396) 复视或者斜视;

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402) 双眼视力≤0.5;

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411) 舌部分缺损;

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13) 张口受限Ⅰ度;

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

419) 食管修补术后;

420) 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422) 肺修补术后;

423)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27)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损伤

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430) 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31) 破裂修补术后;

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433) 尿道修补术后;

434) 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435) 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40) 一侧髌骨切除;

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因素,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以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供大家参考~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1、及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腹部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重度狭窄

12、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III度撕裂伤

14、缺失达冠状沟

15、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瘘;膀胱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胸部损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盆部及会阴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轻度狭窄

6、缺失1/2以上

7、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或者附睾缺失;一侧或者附睾萎缩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部分缺损

8、撕脱伤;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壁贯通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擦挫伤

腹部

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创;创

3、皮肤挫伤

4、或者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

—专注刑事实务 分享权威资料—

刑事正义刑事这里更专业,离正义更近一步。关注

身体沉重、骨节疼痛,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本篇是:彭博士讲《黄帝内经》系列-精华篇-之二百八十九。(更多精彩内容持续更新中……)】

“故天之邪氣,感則害人五臟,水谷之寒熱,感則害於六腑,地之濕氣,感則害皮肉筋脈。”——《黃帝內經•陰陽應象大論》

(接前文)我们再往下看,“地之湿气感则害皮肉筋脉”。这段话注解起来不一样,主要是有三家,这三家都还是大家,大家怎么注解?我们先看张介宾。我个人曾经做了一个国家级课题,中医基础理论框架结构研究当中的古代医家部分,这里就关于张景岳的研究比较多,我个人对张景岳的很多看法也非常推崇,张景岳在《类经》里是这么注解,他在《类经·论治类八》里注解“人之应土者肉也,湿胜则营卫不行,故感则害皮肉筋脉。”很有意思。

“人应土者肉也”,什么意思啊?也就是说人体对应金、木、水、火、土五行当中,土对应的是什么呢?对应的就是肉,为什么土对应的是肉呢?土对应的是脾胃,脾胃主肉、肝主筋、肾主骨,是吧?然后肺主气、心主脉、心主血,所以说都不一样,脾对应的是肉,金、木、水、火、土当中,土对应的也是肉。

所以在这儿你看“湿盛则营卫不行”,大地是不是就是土?土里湿要是重,肌肉里的营卫就不行。营气卫气是什么?营行脉中,卫行脉外。脉这个地方脉就是血脉,“卫气行于脉外”。湿气盛的话,这个营、卫就是无论是血还是气,它都是不通的,就是营卫不行。“故感则害皮肉筋脉也”。

因为士气一盛了之后,营卫之气不通了之后,怎么样?皮肉筋脉就会受伤,皮肉筋脉一受伤,人就会感觉浑身沉重,湿气伤人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浑身沉重、骨节疼痛。骨节是哪里?就是筋所络属的地方,就是骨节,按照现在科学来讲,那就是肌腱、软组织、关节囊、关节腔。就是说关节里边关节囊、关节腔、关节囊外围的这些肌腱,这些是不是骨头?不是骨头,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话说,这都是些筋,筋其实翻译成现代科学语言就是肌腱,肌腱按照诊断学上来讲叫做软组织。

我今天上午还看了一个朋友,脚崴了、脚肿了,医院给他诊断是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并发炎症。它的诊断就是软组织,也就是说有一部分组织既不是肉,和肌肉还不一样,肌肉还能动,这些软组织能动吗?(今日头条@中医彭鑫博士)神经指挥不了它,你让你的大脑去指挥,说“关节囊里的关节液帮我排一排”,你怎么使劲就排不出来,对不对?指挥不了,这些的都是叫做筋。很多关节炎也好,关节的炎就是关节周围的筋发炎,这就是伤到筋脉了。其实湿气伤到筋的时候就是这个筋发炎,就是软组织的问题,软组织发炎。这就是张介宾的注解。

所以在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是下了雨,当然南方的同学们更应该注意,如果是下了雨之后,北方也是一样,地表的湿气也特别重,这时候你就不要在户外进行锻炼身体,户外进行锻炼身体感了湿气之后,很容易出现关节或者是其他会出现这些问题。所以我特别提倡的是什么?就是下雨,尤其是阴天还有下雪的时候,咱们尽量不要在户外进行运动,这个时候很容易受湿气所伤。

这儿还有一个层次就是皮肤也会受湿气所害。当然了,像我之前讲课讲了一个好朋友,就是去南方广州还是哪里去出差,没过多久之后感受到南方的湿气,北方人他不适应,感受到湿气之后,皮肤上面就开始长那些小红疹,手背或手指头那些周围就开始长了一些小的水泡,挤出来之后还有小水泡,这其实就是湿气的表现。在北方不长,到了南方他就有了,这就是外在环境,要是湿气特别大,就会导致这些身体出现的问题。

我个人也有这种体会,以前我曾经去江西也好、湖南也好、广东也好,去出差,有的时候去讲课,尤其夏天去的话,一下飞机你就感觉整个地域好像是一个蒸笼似的,浑身就像热气给蒸上来,非常难受,然后到了宾馆,宾馆里有除湿机,你打开发现百分之九十多,然后除湿一上午,发现除湿机里怎么不工作了,一打开一看,水都满了,不工作了,再工作水就溢出来了。然后把水箱里边水给它抽出来,倒掉之后,再放回去,然后再打开继续在那儿抽水。

你想想看,它能从空气中抽出那么多水,我看一水箱大概有两瓶矿泉水的水,大概是一千多毫升。居然能抽出那么多水来。什么原因?就是空气中湿气太大了,去了之后,像我这种体质都非常难以接受,有时候皮肤地方就痒痒,这就是湿气所导致的这些皮肤问题,不要小瞧它。这是张介宾的理解。

再往后看,还有一个注解是《素问吴注卷二》里的注解的,叫做“皮属肺金,肉属脾土,筋属肝木,脉属心火,地气何以害之?盖土贯于四时通于五行,故皮肉筋脉皆为所害,非若他气,各从其类也。”这个注解非常好,太棒了。他一层一层的讲,皮属于谁?肺主皮毛,所以说皮属肺金。谁主肉呢?脾土主肉,脾主肌肉,谁主筋?肝主筋,所以说筋属肝木,谁主脉?心主血脉。所以脉属心火,这里一共有四个脏,大家想想是不是还差一个骨,谁主骨呢?肾主骨,所以骨属肾水。其实《黄帝内经》原文里面没有骨,在这里我跟大家都讲到这四脏了,跟大家讲讲每一个脏相对应的是什么?叫五体对应的是什么?

当然《黄帝内经》里没有讲,我在这里就是顺便讲讲五脏对应的是五体,五体是什么呢?五脏我们知道肝、心、脾、肺、肾。五体,就是肝主筋,心主脉、脾主肉、肺主皮毛、肾主骨,这就是五脏所对应的五体。《素问吴注》里排列的非常的清晰,说这四项地气何以害之呢?地中的湿气怎么能害得了它们呢?怎么回事呢?原因就在于土贯于四时,通于五行,这又讲到《黄帝内经》当中的重中思想,就是重视中焦脾胃、中土这个思想,这个土行是贯于四时,通于五行的,所以说“皮肉筋脉皆为所害,非若他气,各从其类也。”跟其他的气是不一样的,其他气都是各从其类,但是这个土气贯于四时,通于五行,所以说土气能害这四个脏,都能害得了。

四个脏腑对应的四个体,那就是皮肉筋脉都能害的了。所以说在这儿就很重要,就是所谓的湿气要是伤人的话,能伤一大片,他既能伤脾也能伤肉,也能伤脉,也能伤筋,这就是湿气,湿气对应的不就是土气吗?六淫当中的湿气对应的是土。所以在这一块大家就全顺下来了。(未完待续)

本篇是:彭博士讲《黄帝内经》系列-精华篇-之二百八十九。(更多精彩内容持续更新中……)

免责声明:本文为健康知识分享。文中所涉及的药物、药方、针灸以及其他各种治疗和养生方法,请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应用,切勿自行应用。如因不当使用所产生的问题,概不负责。版权声明:本文作者彭鑫,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引用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保留相关法律权利)

「骨松指标」临床意义汇总——“基本检查项目”篇

医脉通编辑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引言:骨质疏松实验室诊断是通过对血液、组织液、细胞、蛋白、活体组织等进行实验分析,科学评价和判断全身骨代谢的动态变化及骨代谢的活性,对骨质疏松临床诊断与鉴别诊断、疗效观察,以及骨代谢疾病的调控机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骨质疏松的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基本实验室检查项目、骨转换指标和鉴别诊断检查项目三类:

1.基本实验室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清蛋白电泳、血钙、25羟维生素D3、血磷、尿钙、尿钠。

2.骨转换指标: 骨特异性碱性磷酸酶、骨钙素、I型原胶原C-端前肽/I型原胶原N-端前肽、空腹2h尿钙/肌酐比值、抗酒石酸酸性磷酸酶、血清/尿I型胶原C-末端肽交联、尿I型胶原N-末端肽交联。

3.鉴别诊断检查项目: 血沉、C-反应蛋白、性激素六项、1,25二羟基维生素D3、甲状旁腺素、甲状腺功能、尿游离皮质醇、血气分析、尿本周蛋白、血尿轻链。

今天我们梳理一下「基本实验室检查项目」的临床意义。

血常规

血常规指通过观察血细胞的数量变化及形态分布判断血液状况及疾病的检查,包括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b)、白细胞(WBC)、白细胞分类计数(DC)及血小板(PLT)等。

1.红细胞计数

红细胞计数指单位体积血液中所含的红细胞数目。

临床意义

➤生理性增多见于精神因素、红细胞代偿性增生;生理性减少见于妊娠、婴幼儿生长发育迅速、某些老年人造血功能减退。

➤病理性增多见于频繁呕吐、出汗过多、大面积烧伤、血液浓缩,慢性肺心病、肺气肿、高原病、肿瘤以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病理性减少见于:①红细胞生成减少,见于白血病等病;②破坏增多,见于急性大出血、严重的组织损伤及血细胞的破坏等;③合成障碍,见于缺铁、维生素B12的缺乏等。

2.血红蛋白

血红蛋白是红细胞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机体向器官、组织运输氧气和运出二氧化碳的功能。

临床意义

➤Hb反映贫血的程度。

3.血细胞比容

血细胞比容(HCT)指红细胞在全血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

临床意义

➤增高多见于大面积烧伤、连续呕吐、腹泻、脱水。降低见于失血后大量补液及贫血患者。

4.白细胞分类计数

白细胞分类计数指不同类型的白细胞分别计数及其百分比。包括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

临床意义

➤白细胞生理性增高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新生儿。病理性增高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病理性减少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等。

➤中性粒细胞为血液中的主要吞噬细胞, 在急性感染中有重要作用。

➤嗜酸性粒细胞减少见于伤寒、副伤寒、大手术后、严重烧伤、长期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增多见于过敏性疾病、皮肤病、寄生虫病、血液病及肿瘤等。

➤嗜碱性粒细胞减少见于速发型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用药见于肾上腺皮质激素使用过量。增多见于血液病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创伤及中毒、恶性肿瘤、过敏性疾病。

➤淋巴细胞减少多见于传染病的急性期、放射病、细胞免疫缺陷病、长期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或接触放射线等。增多见于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

➤单核细胞增多见于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结核病活动期、单核细胞白血病、疟疾。

5.血小板计数

临床意义

➤血小板计数增高见于急性大失血和溶血后急性感染、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出血性血小板增多症、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及某些恶性肿瘤的早期等。血小板计数减低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脾功能亢进及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尿常规

尿常规是排泄物检查,包括尿的颜色、透明度、酸碱度、红细胞、白细胞、上皮细胞、管型、蛋白质、比重及尿糖。

1.尿酮体

酮体是机体脂肪氧化代谢产生的中间代谢产物,当糖代谢发生障碍,酮体血浓度超过肾阈值,可产生酮尿。

临床意义

➤尿酮体定性检查,与糖尿病、妊娠、营养不良、慢性疾病有关。

2.尿糖

尿糖检查是糖尿病的筛检和病情判断的指标。

临床意义

血糖增高性糖尿见于饮食性糖尿、持续性糖尿、其他疾病血糖增高性糖尿、一过性糖尿。血糖正常性糖尿见于肾性糖尿。

3.尿蛋白

终尿中的蛋白质含量。

临床意义

器质性病变,尿内持续性地出现蛋白。

蛋白尿多见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进型肾小球肾炎、隐匿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盂肾炎。

4.血红蛋白尿

尿中血红蛋白检查阳性,称血红蛋白尿。

临床意义

➤阳性可见于各种引起血管内溶血的疾病,血型不合输血引起的急性溶血,遗传性或继发性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5.尿酸碱度

即尿的pH。

临床意义

➤降低多见于酸中毒、慢性肾小球肾炎、痛风、糖尿病、呼吸性酸中毒。

➤升高多见于频繁呕吐丢失胃酸、服用重碳酸盐、尿路感染、换氧过度及丢失IG2过多的呼吸性碱中毒,尿呈碱性。

肝功能

包括胆红素、白蛋白、球蛋白、转氨酶、r-谷氨酰转肽酶等。与肝病有关的血清酶类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及乳酸脱氢酶等。

临床意义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是诊断肝细胞实质损害的主要项目。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在诊断肝炎方面升高的意义与ALT相似。AST值高于ALT,说明肝细胞损伤、坏死的程度比较严重。

➤血清总胆红素(TB)和直接胆红素(Bc),肝病时出现黄疸,TB和Bc均可不同程度升高,如Bc明显升高,常提示为梗阻性黄疸。

➤碱性磷酸酶上升见于肝脏疾患出现排泄功能障碍、胆道疾患、骨骼疾患,如成骨肉瘤、转移性骨肿瘤、骨质疏松症。

➤谷氨酰转移酶(r-GT)升高见于肝脏内排泄不畅(肝内梗阻)和肝外梗阻(如胆道系统阻塞)、肝硬化、中毒性肝病、脂肪肝、肝肿瘤。

肾功能

肾功能检查包括血肌酐、血尿素氮、血及尿β2微球蛋白、尿白蛋白、尿免疫球蛋白G、尿分泌型免疫球蛋白A等。

1.血清尿素氮

血清尿素氮(BUN)是人体蛋白质的代谢产物。

临床意义

➤增高可见于慢性肾炎、严重的肾盂肾炎、尿道结石、肿瘤、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疾病使尿路梗阻等引起尿量显著减少或尿闭、肾性骨病。

➤降低见于中毒性肝炎、急性肝萎缩、类脂质肾病等。

2.肌酐

临床意义

➤增高主要见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等肾脏疾病、肾性骨病;

➤降低见于进行性肌肉萎缩、白血病、贫血、肝功能障碍及妊娠。

3.β2-微球蛋白

β2-微球蛋白是由淋巴细胞、血小板、多形核白细胞产生的一种小分子蛋白。

临床意义

➤增高见于肾功能减退、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

4.尿酸

尿酸是体内嘌呤代谢的终末产物。

临床意义

➤增高见于痛风、肾脏病变、恶性肿瘤。

血清蛋白电泳

血清中各类蛋白占总蛋白的百分比。

临床意义

对于肝、肾疾病和多发性骨髓瘤的诊断有意义。

血钙

血钙(Ca)是反映骨代谢的重要指标之一。

临床意义

钙营养不良时能够促使PTH上升,从而促进肾脏合成1,25(OH)2D3生成,促进骨形成。钙缺失为骨量减少的主要诱因。

25羟维生素D3

25羟维生素D3是维生素D在体内的主要存在形式。

临床意义

低血清25(OH)D3水平触发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骨吸收增加,增进骨质流失,致骨量减少或骨质疏松。

血磷

磷是骨骼的重要成分,磷酸盐在体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生理功能,低磷血症可导致机体多种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临床意义

磷代谢异常在临床上表现为多种代谢性骨病。

尿钙

测定24h尿液中钙的含量。

临床意义:

➤增高见于在阳光下过多暴露、高钙血症、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亢进、维生素D中毒、多发性骨髓瘤、白血病、恶性肿瘤骨转移、肾小管酸中毒,以及摄入降钙素、皮质类固醇、生长激素、甲状旁腺素等。

➤降低见于妊娠晚期、低钙血症、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维生素D缺乏、肾病综合征、急性胰腺炎、骨恶性肿瘤、甲状腺功能减低,以及摄入利尿剂、雌激素、新霉素、口服避孕药等。

尿钠

24h尿液中的钠离子浓度。

临床意义

➤降低见于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充血性心力衰竭等。

➤升高见于严重的肾盂肾炎、肾小管损伤、糖尿病、急性肾上管坏死(少尿期)、尿崩症、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

参考资料:张萌萌,徐又佳,侯建明等.骨质疏松实验室诊断及影响因素专家共识2022骨质疏松杂志.2022,28(09):1249-1259.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