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日28日八字(2017年12月28日五行)
出生日期查询五行缺什么,但起名并不一定缺什么补什么
男为阳,女为阴。命里五行缺什么,根据出生年月日时查看。
具体操作,网上找个八字软件,输入出生年月日时,得出八字。(软件得出的大部分生辰八字准确,少部分闰年月,和节气八字会排错。但软件得出的命理吉凶大部分不准确。)
根据生辰八字,根据下图,把八字换算成五行。加加减减计算五行哪个多哪个少。
[天干地支对应五行表]:
天干:甲-木、乙-木、丙-火、丁-火、戊-土、己-土、庚-金、辛-金、壬-水、癸-水。
地支:子-水、丑-土、寅-木、卯-木、辰-土、巳-火、午-火、未-土、申-金、酉-金、戌-土、亥-水。
上面问题可以表述为图一,一目了然。
图一
[十二地支藏干表]:
干为人元,支为地元,支中所藏为人元。子藏癸,丑藏己、癸、辛,寅藏甲、丙、戊,卯藏乙,辰藏戊、乙、癸,巳藏丙、戊、庚,午藏丁、己,未藏己、丁、乙,申藏庚、壬、戊,酉藏辛,戌藏戊、辛、丁,亥藏壬、甲。
具体见图二
图二
根据图二把地支转化为所藏天干,在根据图一加加减减计算五行个数。
例子1:如1988年12月28日9时出生的人,八字为戊辰、甲子、丁巳、乙巳。
根据上图一和图二得知,
五行个数(不计藏干):1旺水2相木3死火2囚土0休金,五行缺金。
五行个数(计入藏干):2旺水3相木3死火4囚土2休金,五行齐全。
例子2:如2013年2月21日9时4分,老黄历的天干地支是葵巳蛇年,甲寅虎月,戊午马日,丁巳蛇时。根据上面的表1和表2,我们可以得知五行,
五行个数(不计藏干):1休水2旺木4相火1死土0囚金,五行缺金。
这样就很容易知道自己五行缺什么了。以后起名,看八字就好办了。
但是提醒大家,很多人不会分析八字命局,仅仅根据软件测算,缺什么五行就补什么字,这种做法不但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往往会起反作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①因为软件对命局的分析是死板的,往往是错误的,特别是一些特殊命局软件更难分析,软件分析的结果主要供专业老师去判断分析,如果您不懂相关知识,切勿轻用!
②是有很多缺项往往是忌神,是对你不好的五行,这样的五行就像疾病一样,避之不及,哪里还能补呢!只会越补越凶!!而分析这些缺项是否是喜神忌神,需要专业的功底,如果您不懂相关知识,切记不要乱补!
③是就算要补八字五行之缺,也并不是仅在名字中去使用该五行属性的字,而是重在姓名命盘中进行补救。
④是绝不是五行缺什么就一定补什么,取名一定要根据命局组合的具体情况,准确分析八字中最需要的五行,以八字喜用神为准,通过姓名命盘对命运加以补救。所以,是补最需要的,而不是补缺少的!如果您不懂八字命局和姓名命盘,一定不要乱补,以防带来更不利后果!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观点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相关案例
(2021)冀04民终4531号本院认为,本案只针对高海宾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海宾向陈俊伟借款的数额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陈俊伟提交了高海宾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5日给其出具的10万元、20万元的两张借条,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故应认定陈俊伟与高海宾就该30万元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关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其余10笔转款共计181800元,高海宾虽未出具借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陈俊伟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高海宾称陈俊伟转款181800元是投资款,就此说法,高海宾应提交证据证明陈俊伟应该向其转入投资款的依据。因高海宾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陈俊伟也不认可该款项为投资款,故高海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21)豫04民终172号一、关于冯鲜与王明振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的问题。冯鲜主张其与王明振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有银行转账凭证和于江涛、涂沿江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公证文书、公证录像,故冯公某1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主张,而王明振主张其与冯鲜之间为合伙关系,则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王明振,但是王明振并无冯鲜与其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其一审时提交的2019年8月12日与商铺管理方签订的协议系其一人所签,两份佣金的收据也系其持有并提交法院,虽其提供与冯鲜的通话录音及其工作人员的视频证言,拟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但因双方通话录音资料没有原始载体且不完整,冯鲜对此已提出异议,王明振提交的视频证言的证人亦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故王明振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与冯鲜之间为合伙关系,一审认定王明振与冯鲜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正确。根据冯鲜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冯鲜2019年8月11日转账20000元的账户62284820693762×××79认定该20000元王明振已经收到,案涉借款的总金额应为200000元。王明振辩称该20000元冯鲜没有给,是其卖首饰支付给中介的与事实不符,故一审对案涉借款总额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2020)皖12民终1492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赵东升根据其向牛磊转款8万元的金融凭证起诉后,牛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东升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仍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向牛磊所转8万元系借款,故其和牛磊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赵东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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