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婚姻故事(八字婚姻故事简短)

一夜奈良山 2024-02-02 03:47:40 互联网

巧妻常伴拙夫眠,千里姻缘使线牵!浅析唐代婚姻制度,探究终身事

婚姻,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唐代的婚姻制度更是对社会的真实反映。但在伦理道德的高压下,各方面限制颇多,在古人看来成亲基本上就是家族的延续,爱情与婚姻是两码事。

然而唐代社会的开放性令婚姻的双方松了一口气,自主婚姻的印记打在了唐朝的历史画卷上,究竟唐朝婚姻制度有什么不一样?今天就随小编一起浅析唐朝婚姻制度,了解其中的开明之策!

一、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人嫁娶的常态,他们遵循古制,在宗教伦理面前,一门婚姻是否有效得依规章办事,唐朝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诸卑幼在外,而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体现遵循父母之命的案例就是许敬宗嫁女案。许敬宗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狠心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蛮族首领,毁掉了自己女儿的幸福,可以说这是时代的悲剧。

尽管父母违背婚姻的法律也要受到惩罚,但是依旧挡不住父母宗族对儿女婚姻的“指手画脚”,这样的形制是古代的常态,但是唐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婚姻自由的新面貌,掀开了时代的新篇章。

唐律规定子女在外缔结婚姻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这桩婚事父母不同意,只要是合法成立,就能让唐代法律为他们开绿灯。

唐朝出现了尊重子女心愿的父母,让子女自主选偶的现象,《开元天宝遗事》曾记载,宰相李林甫为女儿选婿,并不是自己看中就可以,而是在客厅的墙壁中开一个横窗,让自己的女儿通过横窗来观察前来的贵族子弟,有看中的便结下姻缘。

相比于父母让子女选婿,还有一种婚姻模式就是女子在外选婿追求自己的生活,这里并没有父母是否同意的前提。《太平广记》中记载着许多女子自主选婿的故事,像是《金友章》中金友章看中一名女子,还没等媒人说媒,就趁夜色与女子完成夫妻之实。

她们对婚姻的大胆追求表现出唐代女子争取自主幸福的精神,尽管自己身上还有着传统道德的观念,但一旦遇到爱情,传统礼法也要靠边,追求自己的幸福婚姻才是重中之重。

“门当户对”是刻印在古人脑海中的词语,因此在婚姻缔结的时候有门第之分,严格按照等级的规定嫁娶,这也是用来维护统治的重要方式。然而到了唐代,士庶之别向不问阀阅转变,良贱有别也再次出现。

唐朝初期婚姻的缔结依旧有着门阀制度的等级观念,甚至“自隋唐而上,家之婚姻必有谱系”,他们还以此为荣。

卢谌孙女,嫁崔宏,生浩。崔浩弟娶李顺女,又以弟子娶顺女。李孝伯娶崔颐女为妻。李孝伯兄子安世,娶博陵崔氏。安世孙谧娶范阳卢氏。李孝伯以女妻荥阳郑羲。郑羲孙敬祖女嫁崔昂为后妻。

但是这种“尚性”婚姻并不持久,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寒门子弟有了出头的机会,对门阀制度的严厉打击代表着之后政治制度的发展趋势。一些远瞩的官员为女儿选夫的时候不再看中每个人的等级身份,更加看重他们的真才实学。尽管其中也有一些利益掺杂其中,但不问等级已经是很好的趋势。

良贱不婚的规定反映了唐代严格的等级制度,相比于之前的士庶不分的贵贱思想,良贱也有自己的范畴。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唐代婚姻制度的成立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即便是大方面等级消除,也存在等第。贱色之分,以身份限制人的感情的制度依旧存在,不过这种制度在宋代之后逐渐消失。

既然说完唐朝的开放婚姻与婚姻缔结前的禁忌,我们再来说说缔结婚姻时的礼仪。唐代婚俗沿袭了汉代的婚姻礼俗,“六礼”是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重要见证,遵循古制彰显时代特色。

六礼中,一是男方给女方送礼品的纳彩,二是男方询问女方生辰八字的闺名,三是神灵卜卦询问是否相合的纳吉,四是下彩礼纳征,五是确定婚期,被称为请期,最后就是亲迎,男方亲自迎娶女子。

唐朝对男女双方成亲时的宴请也有所规定,严令禁止浪费,障车和花烛都是奢华的存在,而且喧哗声乐歌舞都是被禁止的,尽管依旧有特例出现,但也在少数。

初,俚民婚,出财会宾客,号“破酒”,昼夜集,多至数百人,贫者犹数十;力不足,则不迎,至淫奔者。宙条约,使略如礼,俗遂改。

唐朝还有一种特殊婚姻方式——冥婚,尽管我们将其当作封建思想的一种,但是冥婚之俗由来已久,唐朝就有这样的风俗。冥婚分两种,一是双方皆亡,家人仍让两人完婚,一种则是一方已亡,一方尚存。况且唐朝的皇宫贵族不避讳冥婚,民间百姓又怎会少了风俗。

尽管还是有不少人禁止这件事,告知冥婚的不当之处,即便是“既违国禁”的大道理,也采取了禁止的严令,但受佛教思想的影响,冥婚的风俗依旧存在。

婚姻的缔结是庄重的,毕竟是双方二人的幸福,但受朝代的限制,多数男女并不能找寻自己的幸福,其实古代出现的多是门当户对成亲之后的日久生情,爱情与婚姻还是分开的。

二、千里征程越崇山,百年岁月过情坎

先秦典籍中已有夫妻离异的词语,多是“来归”、“弃”、“仳离”等词表示婚姻的结束,唐律中并没有出现“离婚”二字。

造成离婚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包括七出、义绝、和离、以及男方任意休妻等,从唐朝的历史来看,针对女子的因素较多,但随着女子地位的提高,或许和离才是双方各自安好的结局。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六妬忌,七恶疾”。

七出之状都是限制女子的,唐律规定中的“无子”指的是没有男孩,其中淫佚与恶疾最为严重,但都是以男子的意愿为主,唐朝因犯七出之罪而被休弃的例子有很多,刘君良累代义居,他的妻子使计让他和兄弟分房子住,因为自己的妻子犯了口舌之失,刘君良就休了她。

“七出”之中的舅姑在夫妻双方的婚姻中有着极高的地位,男子求娶女方的时候要有舅姑的同意,妻子不侍奉舅姑也有可能被休弃,可见“舅姑”其实是封建大家长的角色,她也有着弃妻权。

义绝是离婚条件中最为严重的结果,皆是因为夫妻双方的不当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可以说是罔顾伦常,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夫犯殴打妻子亲族,杀害妻子亲族,妻犯殴打丈夫亲族或者想要杀害丈夫,三是夫妻双方的亲人犯罪。然而这三个类型中只见到妻子欲伤害丈夫会义绝,却没有丈夫伤害妻子的反例,可见这里面依旧隐藏着对夫权的重视。

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之。

和离或许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最温和的结局,即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两愿分离,唐朝注重双方意愿,虽有之前法律的制约,在和离上面给予双方适度的自由,但实际上和离真的很难,历史上更多的还是丈夫的单意离婚,尽管双方签订契约,也不过是妻妾在丈夫的同意下才能离去。这种方法依旧需要礼教的扶持,也就是随心所欲根本不能离婚。

任意弃妻或许是我们最为了解的情况,毕竟我们看过很多有关的小说话本,小说内容中丈夫狠心将妻子抛弃的行为着实让人不耻。所以唐律对于任意休妻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但依旧有律法所管不着的地方,唐初群雄之一宋金刚想要拉拢刘武周,就休弃了自己的妻子,聘娶刘武周的妹妹,尽管他的妻子并没有犯什么错,却依旧被抛弃了。

刘驾《弃妇》云:“回车在门前,欲上心更悲……新人应笑此,何如画娥眉,昨日惜红颜,今日畏老迟,良媒去不远,此恨金告谁。”

喜新厌旧的事例不在少数,但唐律对大部分的行为也不会惯着,一些高官贵族家里出现这类情况多是让其自行解决,若是出现极其严重的情况,像是张绍贵贱不分,随意让自己的婢女欺负妻子,还休了妻子,侮辱妻子的行为,最后被判处流放之罪。

双方离婚之后的财产问题需要双方协议,而子女问题根据夫妻二人离婚原因进行判处,唐朝的规定中不会因为男子休妻就断绝了子女与母亲的来往,至于是因为一些不当原因结束婚姻关系的,依亲疏定罪之后,各个方面都会被严格限制。

三、万里桥边女校书,枇杷花里闭门居

虽然女子婚姻受唐律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女子地位的提高,总的来说,唐代妇女受封建宗族礼法的束缚较少,相比于其他朝代她们拥有着别样的自由,对内的财产继承或者家里财政子女的教育她们都会参加,而对外她们依旧有着人身自由权,可以参与户外娱乐活动。

自今日,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

唐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有本家继承与夫家继承两个部分。本家继承中妇女的财产还包括从娘家带走的嫁妆,这同样是彰显女方地位尊贵的体现,为的是让夫家不敢怠慢,以免女子在夫家受到苛待。而在夫家的继承情况出现在丈夫去世,没有子嗣的现象,也就是寡妻的财产继承权是唐朝律法明确规定的。

前面刚刚说了嫁妆能够体现女方尊贵的地位,这也间接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为家庭财产的实际掌管者,她们能够经营家产,对家政进行管理,而教育与惩戒的权力本来属于父亲,母亲只能抚养子女,在唐朝就不一样了,父亲亡故之后,母亲可以承担起抚养与教诫子女的任务。

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以夫死不嫁为前提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代妇女地位的局限性。

唐代文学繁荣的盛世,女子也有着广泛的受教育权,统治者重视女子的教育,上到后宫妃,下到青衣婢女都可接受教育,她们作词诗赋成为唐代的一股清流。

受婚姻习俗变化的影响,女子有着极大的人身自由,她们的家长受开明思想的影响,虽然不能上学读书,但依旧被允许接受教育,读书习字。她们不仅学习儒家礼仪,还学习诗词歌赋、乐器舞蹈等,样样精通,因此民间也出现了一批文学素养较高的女冠诗人,是唐朝独具特色的存在。

女子“抛头露面”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但唐朝开放思想盛行,女子也有着广泛参与娱乐活动的权利。

张籍《宫词》:“新鹰初试兔犹肥,白日君王在內稀。薄暮千门临欲锁,红妆飞骑向前归。黄金捍拔紫檀槽,弦索初张调更高。尽理昨来新上曲,内官帘外送樱桃。”

在平常的生活中,她们与异往的事屡见不鲜,别人也没有不妥之意,妇女恋爱与参加聚会都是比较开放的,冲破封建礼教的女子亦可参加体育活动或者民间结社,女子同样可以骑马射箭,亦可下棋、郊游,参与蹴鞠等竞技活动。

受婚俗变化的影响,加上女子地位的提高,她们不再是那个金碧闺门不出的富家小姐,也不是只能接受丈夫摆布的“花瓶”,她们有着自己的权利与人身自由,这一现象是唐朝明显特征之一。

四、结语

婚姻,古人极为关注的存在,制度与现实齐上阵,也避免不了夫权思想的影响。开放之风已经流行,相比于其他朝代,唐朝的妇女也算是“自由无束缚”,女子自主意识的觉醒与唐代经济开放与繁荣文化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撰,中华书局,第267页。

《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兼与西方比较》,金眉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0页。

《唐律疏议译注》,曹漫之撰,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16页。

《新唐书》,欧阳修、宋祁等合撰,中华书局,1975年。

《白虎通》,班固撰,商务印书馆,1936年。

《宋刑统》卷十二,[宋]窦仪撰,中华书局,1984年,第197页。

《全唐诗》,中华书局,1960年,第4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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