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农历八字(2017农历2月28日阳历多少)
同志《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主要篇目介绍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同志《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一书,收入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关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文稿72篇。现将这部专题文集的主要篇目介绍如下。
《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是2020年10月29日同志在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新发展阶段就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进入新发展阶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大跨越。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特别是基于我国比较优势变化,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战略谋划。要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强调,我国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经济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是2014年12月9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讲话从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出口和国际收支、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要素相对优势、市场竞争特点、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等九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是2015年10月29日同志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主要部分。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是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5年11月10日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讲话的要点。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是2015年11月23日同志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们的发展实践,深入研究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揭示新特点新规律,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不断形成新的理论成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深入学习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2016年1月18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结合历史和现实,结合一些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宏观上对新发展理念进行了深入阐述。指出,要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从生产端入手,重点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加公品和服务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简言之,就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党的以来经济工作着重抓的三件大事》是2016年12月14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党的以来,我们积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逐步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初步确立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经济政策框架。归纳起来,我们着重抓了三件大事:第一,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判断;第二,形成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政策框架;第三,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是2016年12月21日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准确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涵,对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至关重要。小康指的是发展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全面强调的是发展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一个“数字游戏”或“速度游戏”,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目标。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2017年5月14日同志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演讲深入阐释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指出,我们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一带一路”注入强大动力,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是2017年5月26日同志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2017年10月18日同志在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报告的一部分。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2017年12月18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会议总结并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讲话指出,党的以来,我们成功驾驭了我国经济发展大局,形成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一是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是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四是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五是坚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变化完善宏观调控;六是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七是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是2017年12月18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更明确地说,高质量发展,就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是2017年12月28日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质量兴农之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
《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是2018年5月18日同志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大会总结并阐述了生态文明思想。讲话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是2018年5月28日同志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引领科技发展方向,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是2018年11月5日同志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一大创举。演讲指出,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国着眼于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发展自由贸易的一贯立场,是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实际行动。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中国将在激发进口潜力、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多边和双边合作深入发展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是2018年12月19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这八字方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总的要求。
《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是2019年8月26日同志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党的以来,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新的区域发展战略。我们还要研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问题。新形势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总的思路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增强其他地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新时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是2019年12月10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提出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多层面的,绝不是只有经济指标这一项,这是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必然要求。能否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一个重要尺度。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2020年2月23日同志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只要我们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六稳”举措,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把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就能够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是2020年4月10日同志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首次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指出,大国经济的优势就是内部可循环。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多依托国内市场实现良性循环,明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方向,促进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
《科学分析形势,形成新发展格局》是2020年5月23日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经济界委员联组会时讲话的要点。指出,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着力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是2020年8月24日同志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要以辩证思维看待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新挑战,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
《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是2020年9月11日同志的讲话。指出,加快科技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是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
《关于〈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是2020年10月26日同志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所作的说明。指出,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与时俱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抉择,也是塑造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方向,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使国内市场成为最终需求的主要来源,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全面协调推动各领域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互利共赢》是2020年11月19日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对话会上的主旨演讲。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立足中国自身发展阶段和发展条件,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和外部环境变化所作出的战略抉择,顺应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在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市场潜力将充分激发,为世界各国创造更多需求;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进一步敞开,同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中国的对外合作将不断深化,同世界各国实现互利共赢。
《深化对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是2020年12月16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化了对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一是权威是危难时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的根本依靠,二是人民至上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根本前提,三是制度优势是形成共克时艰磅礴力量的根本保障,四是科学决策和创造性应对是化危为机的根本方法,五是科技自立自强是促进发展大局的根本支撑。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是2020年12月16日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大国经济优势所在。我们强调的扩大内需,并不只是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必须在合理引导消费、储蓄、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制度安排。
《真抓实干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是2020年12月28日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我们应对世界大变局的战略举措,也是我们顺应国内发展阶段变化、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先手棋。把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城乡经济循环是国内大循环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国内国际双循环比例关系健康的关键因素。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推动新发展阶段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展现更大作为》是2020年12月30日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讲话的要点。指出,要把接续推进改革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目标任务,推进创造性、引领性改革。
《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2021年1月11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决定的,三者紧密关联。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要从根本宗旨、问题导向、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
《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2021年1月28日同志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强调,要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是2021年2月26日同志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把握好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提出的新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加强社会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好社会保障在应对疫情影响方面的积极作用。
《走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是2021年3月7日同志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讲话要点的一部分。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
《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2021年4月30日同志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
仲裁或诉讼期间,是否计入竞业限制期限?
备注:本案例入选为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8日,冯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其中约定冯某担任高级总监。冯某在职期间主要负责电视剧版权采购以及自制剧采购工作。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14年2月1日,公司(甲方)与冯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1.5款约定:“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含:互联网搜索引擎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和/或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ISP)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指……Youku……等;……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第2.4款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第2.5款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第3.1款约定:“甲方可以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或之前,做出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也可以做出放弃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若乙方在离职之前或之后均没有收到甲方关于是否要求其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则乙方有义务主动向甲方询问该决定。”第3.2款约定:“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3.3、3.4和3.5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甲方选择放弃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同意:自动放弃按本协议第3.3、3.4和3.5款约定所应享受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竞业限制补偿费=基数×1/2×竞业限制期限的月数。其中:基数=乙方从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第3.4款约定:“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1)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五周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领到上述款项后,可以自行将上述补偿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内使用;(2)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费平均折算出竞业限制期限内每个月所对应的支付额度,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逐月将当月所对应的支付额度分别支付给乙方。”第3.6款约定:“只要甲方没有在本协议第3.4和3.5款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自动视为甲方选择放弃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第2.4和2.5款所列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同意自动放弃按本协议第3.3、3.4和3.5款约定所应享受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第4.2款约定:“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返还、违约金的给付及损失赔偿,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减弱、解除或终止。”
双方就《不竞争协议》第3.1款,存在不同理解。
冯某主张,根据该条款,公司至少应在其离职时告知其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公司彼时并未对冯某进行告知,故其认为公司已经解除了上述《不竞争协议》,解除时间即为其离职时间,解除方式为公司未作出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且在离职清单中记载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在为冯某办理离职手续及2017年3月24日的通知中均明确要求冯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见该公司已经作出了选择。
双方就《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亦存在不同理解。
冯某主张,其不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即便按照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也应当是其离职之后的12个月,协议中约定的应当扣除仲裁及诉讼期间也是无效的,首先诉讼或仲裁的期间无法由双方进行评估和预知,因此不能由双方约定,其次如用人单位为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而故意提请仲裁或诉讼,则会加重劳动者义务而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因而此约定为无效条款。
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在第二次庭审中则主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可自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即可,因此本案中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是不超过12个月,扣除诉讼和仲裁期间外,最终不超过二年。
2017年3月9日,公司与冯某办理离职手续清单,其中该清单第19项人事手续一栏载明:“1.支付《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否;2.支付其他款项:否。”清单下方有如下打印内容:“本人确认如下内容:1.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2.本表格上述所列内容和金额均准确无误,本人没有任何异议。本人在公司任职工作期间的所有薪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奖金、提成、餐补、津贴、加班费等各项薪酬)依据上述‘工资&福利清算’已全部结清;3.如本人收到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则本人将严格履行《不竞争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不竞争承诺书》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如本人未收到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则本人认可并同意,公司无需向本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本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4.本人声明,一旦本表格所涉及的内容执行完毕,则公司与我之间再无任何未了之争议。”该确认内容下方有本人确认签字。
2017年3月24日,公司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冯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载明:“冯某女士:……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司特此告知并要求你方如下:1.我司要求你方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我司同意按月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提交的EMS快递查询信息显示该2017年3月25日该快递由他人签收。
2017年3月27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冯某发送《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冯某向聊天相对方询问“竞业期多久”,对方回复“竞业期一年,但不包括诉讼的时间(如果发生)”。
本案中,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冯某从该公司离职后即入职优酷公司,违反了双方《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以要求确认冯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1.冯某一次性双倍返还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2.冯某继续履行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3.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冯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冯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冯某无需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即双倍返还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77900元。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给劳动者增加更多的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冯某自公司离职后是否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二、如冯某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则竞业限制期限为多长时间;三、如冯某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其自搜狐新动力离职后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四、如冯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其需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上述争议焦点为层层递进关系,法院针对上述焦点论述如下:
一、冯某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1.冯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公司签订的《不竞争协议》第2.4款和2.5款亦明显系竞业限制条款,故冯某应当属于公司确定的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
2.《不竞争协议》第3.1款虽然对公司可以作出要求冯某承担或放弃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进行了选择性描述,但该款同时约定如冯某在离职前或离职后均未收到公司关于是否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时,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询问该决定。因此,冯某离职时未收到通知并不必然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
3.冯某委托张某所签署的离职手续清单中明确载明,如收到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通知》,将严格履行《不竞争协议》,如未收到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通知》,则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由此可见,彼时公司仍未免除冯某的竞业限制义务。该清单中人事手续一栏显示的“支付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否”字样仅能表明离职当时公司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已经解除与冯某的竞业限制义务。
4于2017年3月24日向冯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同日向冯某支付了2017年3月份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于2017年3月27日再次通过短信和微信方式告知冯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期间距离冯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尚不足一月,亦符合双方《不竞争协议》第3.3款、第3.4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可见公司已经明确要求冯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冯某与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仍然有效,冯某仍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二、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为自冯某离职之日起12个月。
《不竞争协议》第3.3款虽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但——
首先,从立法目的出发,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初衷不仅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亦要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不被过度限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采取了强制性规范的方式,性质上属于效力性规范,其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以期将竞业限制期限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故而推及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以使劳动者对自身义务有合理预期和明确知晓,而不应当设置为不确定的期间段。
其次,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有相当数量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的程序,如按照上述《不竞争协议》的约定,将仲裁与诉讼的审理期间剔除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外,则劳动者最终需要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很有可能超过二年时间,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而滥用诉讼程序。
再次,从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出发,在我国现有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下,用人单位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一方,在缔约时天然比劳动者更具有优势,而上述《不竞争协议》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势必给劳动者增加更多的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最后,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离职会给其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巨大风险,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规定最长的二年竞业限制期限,也可以通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调整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最大程度上规避此风险,但不应当使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一直处于待定状态,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综上,再结合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当为一年”的陈述,法院依法认定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为离职之日起12个月。
三、冯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不竞争协议》第1.5款明确约定“竞争性单位”包括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或企业和/或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司或企业,并且特别列举了包括“Youku”在内的一些公司或企业。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冯某仲裁阶段自认2017年3月至4月期间与优酷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其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不竞争协议》的约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四、就冯某的违约责任一节。
《不竞争协议》第4.2款已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故冯某要求无需向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冯某应向公司双倍返还上述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前所述,本案中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为自其离职起12个月,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终止,故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现已届满,其无需再行继续履行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一、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冯某无需继续履行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上诉: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而双方的约定算下来并不会超过二年,应认定有效
1.双方签订的《不竞争协议》第3.3款关于冯某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有效。《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其中“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不属于不确定的时间段,因为我国法律对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均有明确规定,即仲裁45日,诉讼9个月,故该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是确定的、可预期的;第3.3款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而且即使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和诉讼,法定的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加上协议约定的12个月竞业限制期限后,也未超过二年,故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能因双方另行约定其他救济方式而否定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效力。对于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认定,应根据案件审限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第3.3款应理解为如出现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后,如果超过二年,则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如果未超过二年,则竞业限制期限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3不存在为延长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而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
二审法院:竞业限制期限的不确定性属于“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本案中,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冯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其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鉴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公司已向冯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冯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透过本案,我们不难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的,但对协议内容也有一定的要求,而非天马行空、随心所欲地约定。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初衷不仅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亦要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不被过度限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采取了强制性规范的方式,性质上属于效力性规范。以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以使劳动者对自身义务有合理预期和明确知晓,而不应当设置为不确定的期间段。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一个弹性期限,无疑是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弹性的竞业限制期限可能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超过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弹性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使得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一些其他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持续分享!2023年2月18日 农历正月二十八日周六作业
楷书《颜真卿.勤礼碑》,行书《王铎.过访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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