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1日农历是多少)
香港,主席的深情牵挂
本报记者 杜尚泽 王 尧 程 龙
主席乘专列抵达高铁香港西九龙站,时间定格于6月30日15时10分。
眼前,五星红旗和紫荆花区旗交汇在一起,一片红色的海洋。让人们不由想起25年前香港回归那个万千人挥舞旗帜的不眠夜。
经过夹道欢迎的人群,主席走到中外记者采访区,前一刻还沸腾的大厅瞬间安静。
“距我上次到香港来,已经过了5个春秋。这5年,我一直关注着香港,挂念着香港,我的心和中央政府的心始终同香港同胞在一起。”
在一起,携手并进;在一起,守望相助;在一起,砥砺前行。
2008年,时任国家副主席的深入香港。
2017年,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之际,主席飞抵香港。“香港发展一直牵动着我的心”,至今回响香江两岸。
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之际,主席再次亲临香港。是祝福,是支持,更是站在25周年新起点上谋划未来。
云山苍茫,江水浩荡。高楼林立、巨轮穿梭,处处涌动着活力希望,也昭示着“一国两制”在香江的生动实践和蓬勃生命力。
时间里的香港答案:
这样的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
维多利亚港湾的香港会展中心,如一只振翅欲飞的海鸟。25年前午夜,中英两国政府香港交接的难忘时刻就在这里发生,前所未有的“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就从这里启航。
相比那时的波澜壮阔,此刻的温馨祥和蕴含着历史的走向。主席在这里开始了当天下午的一系列密集会见。第五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首先走进会见厅。
这是期盼已久的时刻,她微笑着说:“欢迎主席来香港。”
“能来确实很高兴。这5年极不平凡,历经风雨,特区政府经受了考验,香港经受了考验。由乱到治、由治及兴,这样一个开端很好。”主席语重心长。
在这里,香港的历史方位标注了一笔浓墨重彩的“开端”。
时间,记载着香港的命运转折。旧中国,香港留下一个又一个标志屈辱的时间刻度。1842年《南京条约》;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香港命运飘摇。
1982年金秋,那句“如果中国在1997年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人民交待”,展现了中国面对香港问题、面对世界的新姿态。
“一国两制”——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由此走进世界的视野。
前人用超凡的勇气探索和突破,后人以坚定的信念实践和发展。主席一席话简洁而坚定:
“过去一个时期,香港经受一次次严峻考验,战胜一个个风险挑战,历经风雨后,香港浴火重生,展现出蓬勃的生机。事实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是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同胞福祉的好制度。”
10年前,2012年12月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时,主席开宗明义:“大家都很关心中央领导集体实现新老交替后,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他重申了三个不会变,放在首位的就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的方针不会变。
5年前,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一锤定音:“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今年7月1日上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
“今天,我要再次强调,‘一国两制’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了的,符合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门根本利益,得到14亿多祖国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门居民一致拥护,也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同。这样的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
这一重要宣示,在香港社会产生极大共鸣。评论纷至沓来:“为香港的前途问题,提供了明确答案。”“中央知香港,懂香港,爱香港。”
读懂香港所处的时代背景,更能真切感知香港社会面对这篇讲话的强烈反响。2019年,香港遭遇回归祖国以来最严峻的局面。风高浪急之际,以同志为核心的审时度势,果断决策,以法治推动标本兼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被誉为“安民之基、治港之本”的基本法进一步完善,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制度相继实施,香港告别动荡不安,重回正轨。
听听新任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庆祝大会致辞中的感言:“基本法保障了权利和自由。香港的法治水平在世界排名19位。高度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真正带动了一座城市。”
主席在庆祝大会上的这篇讲话有的放矢,态度鲜明地厘清了一些认识:
“‘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
“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巩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维护自由开放规范的营商环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这是胸有成竹的自信气度。
“一国两制”的根和本,在“一国”。根深才能叶茂,本固才能枝荣。主席曾经深刻指出:“对香港来说,应该关心的不是‘一国两制’方针会不会变的问题,而是怎样全面准确把‘一国两制’方针贯彻落实好。”
落实“爱国者治港”,摆在了今天香港治理的重要位置。
“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保证香港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主席语气铿锵。
“这个早上,我有了新的使命。”李家超在这一天发出他的第一条微博。
庆祝大会上,在主席的监誓下,他举起右手庄严宣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庆祝大会之后,主席会见李家超时,亲切地对他说,无论“一国两制”实践还是香港发展都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央将全力支持你和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我们对你和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充满信心,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信心。
…………
6月30日,主席同林郑月娥、李家超道别时,时间已晚。殷殷嘱托,拳拳之心,尽显其中。
在港期间,主席专门抽出时间,前往驻香港部队中环营区,叮嘱驻香港部队官兵代表:“香港正处在由治及兴的关键时期,驻香港部队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云收雨住,一缕阳光洒向海面。东方之珠浪漫依然,活力之都更胜往昔,“一国两制”伟大实践阔步向前,这片土地上人们的脚步也更加坚定从容。
奋斗中的香港变迁:
5.6万平方公里大湾区的香港,96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上的香港
位于新界沙田白石角吐露港沿岸的香港科技园,讲述着香港的拼搏奋斗。6月30日傍晚时分,主席走进这里。
85岁的陈清泉院士,是位赫赫有名的电动车专家。站在主席面前,他谈起科技创新的只争朝夕:“我是分秒必争啊!”
恰如主席所说,“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勃勃生机令世界为之赞叹。”
见到2017年给他写信的这些院士们,主席对当时收到来信的感受记忆犹新:“字里行间,充满着一种科技报国的和创业的热情,看了以后很受感染。我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关注、支持香港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件事,他放在了心上。
“之后也过问了几次。这次我来之前问了有关方面,他们说当时你们信里提到的一些问题,现在很多都得到了解决。内地和香港的合作一直在深化。”
科技创新,香港赢得未来的关键,也同国家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契合。
很多人在谈到2017年主席香港之行时,常会引用他的那句粤语俗语“苏州过后无艇搭”,勉励香港抓住机遇。
主席曾经这样比喻,“科技创新,就像撬动地球的杠杆,总能创造令人意想不到的奇迹。”
在对院士来信作出的重要指示中,主席明确提出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此后,国家将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科中心纳入“十四五”规划。他如此解释背后的考量:“这样香港才能更强、更高,这样的发展更有内涵。这次看了之后心里有底了。”
资金过河,机构过河,人才过河……丰硕的科技创新成果背后,一个地区成为关键——粤港澳大湾区。
2017年7月1日上午,《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在香港签署,主席出席签署仪式。
这一历史时刻,随着时间磨砺更能显现出之于时代的深远意义。“大湾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条件下建设的,国际上没有先例。要大胆闯、大胆试,开出一条新路来。”主席对这片沃土寄予厚望。
这片土地没有辜负希望,“大湾区速度”成为“深圳速度”之后另一个催人奋进的词汇。港珠澳大桥开通,天堑变通途;填海兴建的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竣工,续写着香港航运的辉煌。主席在广东考察时,时常提及港澳;到了港澳视察,广东又成为一个高频词。这方热土,正逐渐交汇成一个动能澎湃、万象更新的宝地。
世界级的大湾区雏形初见。2021年创造出令人惊叹的12.6万亿元的经济总量。如何做好这篇大文章?
此行香港,对大湾区建设,主席饱含期待:“在全国的几大区域建设中,这个地方是前景可观、不可限量、潜力无限的。因为这里的国际化程度高,辐射力、吸引力巨大,同时和珠三角珠联璧合连在了一起。”
港珠澳大桥,这座世界最长跨海大桥,烟波浩渺之上的壮观,靠的是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撑。当年在广东考察时,主席称之为“圆梦桥、同心桥、自信桥、复兴桥”。
2017年在香港,主席动情讲述了“相信国家”的力量:
“祖国日益繁荣昌盛,不仅是香港抵御风浪、战胜挑战的底气所在,也是香港探索发展新路向、寻找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的机遇所在。国家好,香港会更好!”
此行沿途,“香港好,国家好,国家好,香港更好”的横幅随处可见,已然深入人心。
7月1日上午的庆祝大会,主席说了这样一段话:“回归祖国后,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壮阔洪流中,敢为天下先,敢做弄潮儿,发挥连接祖国内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桥梁和窗口作用,为祖国创造经济长期平稳快速发展的奇迹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几年前,主席在会见香港、澳门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访问团时,对香港同胞的贡献如数家珍。
“国家改革开放之初,港澳同胞率先响应,踊跃北上投资兴业,创造了许多‘全国第一’,如内地第一家合资企业、第一条合资高速公路、第一家外资银行分行、第一家五星级合资饭店等。”
时光回到2012年12月,首次离京考察,第一站深圳。在莲花山公园,有香港记者问,“习总书记,有没有话要对香港同胞讲?”他坚定有力地回答:“香港一定会繁荣昌盛的。”
风从海上来,潮涌大湾区。国家全面开放、国家发展大局、国家治理实践……无不涌动着大有可为的无限机遇。主席以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从全局高度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擘画蓝图:
“对香港、澳门来说,‘一国两制’是最大的优势,国家改革开放是最大的舞台,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是新的重大机遇。”
故事里的家国情怀:
最坚强的后盾,最温暖的祖国
7月1日上午的庆祝大会,主席在讲话中谈到了“切实排解民生忧难”的话题:
“‘享天下之利者,任天下之患;居天下之乐者,同天下之忧。’我说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香港最大的民心,就是盼望生活变得更好,盼望房子住得更宽敞一些、创业的机会更多一些、孩子的教育更好一些、年纪大了得到的照顾更好一些。”
2008年夏天,同志在香港期间专门抽出时间深入社区。“我们都很关心香港居民的生活,所以到你家里来看看。”在市民余杜胜家,工资福利、小区治安、物价上涨……话题广泛而深入。也是在这次香港之行,同志明确提出:“今后,只要是对香港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有利的事情,中央政府都会继续积极予以支持。”
一路走来,香港市民的冷暖,牵动着北京的目光。在多次同香港特首会见时,主席言谈间将民生改善情况作为工作成效的重要判断之一。2017年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他强调:“要以人为本、纾困解难,着力解决市民关注的经济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民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此次香港之行,主席对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殷殷嘱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要务实有为、不负人民,把全社会特别是普通市民的期盼作为施政的最大追求,拿出更果敢的魄力、更有效的举措破难而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市民,让每位市民都坚信,只要辛勤工作,就完全能够改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这席话,李家超和他的团队记在了心里。庆祝大会结束后的会见中,李家超感谢主席和中央政府的信任。“我深知责任重大,将全力以赴,带领特别行政区政府扎实工作,展现施政新气象,谱写发展新篇章,请习主席放心。”
香港当前遭遇的一大民生难题是新冠肺炎疫情。
今年年初,香港第五波疫情暴发。关键时刻,中央政府全力支援。林郑月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慨:“来得很急,我就打了一个报告,中央真的是马上安排了对接。”
“难还是难,但是我记得习主席说的,‘不要怕,坚定信心,难是可以解决的’。每年述职见面的时候,他都有同一句话,‘不论遇到什么困难什么问题,要记住,中央永远是特别行政区最坚强的后盾’。”
最坚强的后盾,最温暖的祖国。这一次,林郑月娥感念于主席在疫情仍然波动的情况下亲临香港,“香港社会各界都感到十分喜悦和振奋”。
此次香港之行有一个细节,会见香港各界代表人士时,主席从队伍的一头走到另一头,一一问候。有站在后排的人高声喊“主席”,主席笑着挥手致意:“都是老朋友!”
“贡献国家,我们上天入地皆可为。”这是一批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心声。在香港科技园,听了张翔院士的求学工作经历,主席笑着说,扎根到这里了。
叶玉如院士,主攻方向是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现和治疗,以求破解老龄化社会的一大难题。她期待与内地更深入合作,更期待将研究成果早日运用于内地。
主席同他们交流后颇为感慨:“天下英才聚集香港是指日可待的,这批人才将来还可以是种子,星火燎原,到广袤的土地上去播种。”
播种的,还有浓得化不开的家国情怀。
香港区旗上的紫荆花,五片花瓣中各有一颗星,正与国旗上的五星遥相呼应,寓意香港与祖国不可分割。
南望香港岛,西眺大屿山,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作为文化新地标拔地而起。5年前,正是在主席的见证下,《兴建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合作协议》签署。
那一次,两个香港小朋友演唱了粤剧经典《紫钗记》之《拾钗》选段,主席亲切地问道:“内地剧种百花齐放,你们有机会去交流吗?”
主席夫人,6月30日下午来到位于西九文化区的戏曲中心,勉励香港年轻一代深入了解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7月1日中午,圆满结束香港之行,主席来到高铁西九龙站。
“我和我的祖国,一刻也不能分割。”“小河弯弯向南流,流到香江去看一看。”……悠扬的歌声,响彻久远。
歌声、掌声、欢呼声,飘扬的五星红旗,这一幕,主席颇为动容。他微笑着走到一群唱歌的孩子面前:
“希望你们到祖国各地走一走。”
《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04日 01 版)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经济补偿金并非只能诉求2008年后的部分
(深圳判例)
某劳动者2000年入职,2018年因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之后提起了仲裁、诉讼,诉求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
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但只支持了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11个月工资)。
劳动者不服,提起了二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支持了2000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18个月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日,J某入职W公司。
2018年6月5日,J某以W公司“拖欠病假工资、因违法调整岗位而减少绩效奖金、拖欠加班费”等理由,向W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W公司于次日(2018年6月6日)收到。
之后,J某提起了仲裁、诉讼,诉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并没有从2000年8月1日起计算18年,而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11年(注:《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J某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属于“当时有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从2000年8月1日起计算。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略(注:仲裁裁决的内容未能查到)
(二)一审
J某与W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互诉被告):J某
被告(互诉原告):W公司
一审判决:
一、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工资2298.76元;
二、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60元;
三、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9181.75元;
四、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律师服务费用1981元;
五、驳回J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W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注:J某2000年8月1日入职,2018年6月5日被迫解除,J某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0年8月1日起计算,为18年。但一审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2008年1月1日起计算11年——其中69181.75元的计算方式为6289.25×11。)
(三)二审
J某不服一审,提起了二审上诉。
上诉人:J某
被上诉人:W公司
上诉人J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改判W公司向J某支付:
1.拖欠的2017年2月、3月工资合计3133元;
2.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加班费48609元;
3.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150元;
4.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差额62150元;
5.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导致减少奖金23155元;
6.经济补偿金170784元;
7.律师费5000元。
(笔者注:J某认为经济补偿的年限为自2000年8月1日入职时起计算18年)
J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摘要)
五、一审法院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及经济补偿年限认定错误。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应当包括加班费及奖金减少数等。J某于2000年8月入职,离职时工作近18年,经济补偿年限应为18年。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经济补偿的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11年,相关法律规定是何规定?
……
七、补充陈述。J某向W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拖欠病假工资、因违法调整岗位而减少绩效奖金、拖欠加班费等,一审法院已认定W公司存在拖欠病假工资的行为而支持了病假工资差额,并认定W公司存在违法调整J某工作岗位的事实,因此,若一审法院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进而认定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则是对上述规定理解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W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3206.5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W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J某支付律师费用3164元;
五、驳回J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基于W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J某2017年2月、3月工资差额的事实,J某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W公司应当支付J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实体处理正确,且双方无异议。
J某的入职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其于2018年6月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W公司于次日收到,因此,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后,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本案即属于“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据此,本院认定经济补偿年限为18年,W公司应当支付J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13206.5元(6289.25元×18年)。
七、关于律师费用。按照J某的胜诉比例,W公司应当承担律师费用3164元【(2298.76元+2260元+113206.5元)÷372241元×10000元】。
三、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理解:
(1)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法条原文如下: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为“过渡条款”,其明确提到,“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经济补偿的认定及计算,采取“分段认定”的做法,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
2001年4月16日发布,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1〕14号,该法规后于2008年12月31日修订,且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第十五条,有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当时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比如,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存在“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多种情形。这里限于篇幅,暂不展开介绍,读者如感兴趣,可以自行检索了解。
2.根据深圳地区的2008年后的早期判例(以2009年为例),对于劳动者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的情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是按照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相关判例: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2009年7月15日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查明,胡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已发工资(未扣除前)共计18273元,平均每月1523元;××公司欠发的两年加班工资为4809元,平均每月为200元。除此外,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胡某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已发工资(未扣除前)共计18273元,平均每月1523元;××公司欠发的两年加班工资为4809元,平均每月为200元。胡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平均为1723元(1523元+200元),工作年限为15年,故其应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5845元(1723元×15个月,已包括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胡某某的相关请求为2759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但是,深圳地区的判例在认定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时,对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付加班工资”,是做区分规定的。
更具体的说,分以下两种情形:
(1)2008年以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并不包括“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加班工资”被迫辞职及诉求经济补偿金的,不能仅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而是需要根据当时的法规,还要额外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付加班工资”。
(2)2008年之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加班工资”被迫辞职及诉求经济补偿金的,只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即可,不需要额外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付加班工资”。
相关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617号
X公司在仲裁时确认少发放了D某1天的加班费,二审时又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故D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X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事实。但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仅有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并不足以构成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所谓“拒不支付”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前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上述请求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曾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而本案中劳动者并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虽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尚未构成拒不支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并不能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即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情形。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形下是否享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权利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在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下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4.本案一审判例在援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并未认识到2008年以前需要区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付加班工资”两种情形的情况,因此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为:
“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情形的除外”
也即,该条款所指的是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情形,但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不同的情形——也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迫解除的,并不必然受该条款的限制。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3773号
注:本文观点及判例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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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三)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一般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预收款”的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逐步趋同;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就是说,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17年5月1日起,收到预售款时,无需在项目地预缴,但应该在机构所在地预缴,例如注册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建筑企业到淄博市周村区施工,无需在周村区预缴增值税,但应该在张店区预缴。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01.土方工程 | 01.土方开挖。02.土方回填。 |
02.基坑工程 | 01排桩墙支护(A.重复使用钢板桩墙支护;B.混凝土板桩制作)。02降水与排水。03.地下连续墙支护。0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05.水泥土桩墙支护。06.沉井与沉箱。07.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
03.地基工程 | 01.灰土地基。02.砂和砂石地基。03. 土工合成地基。04.粉煤灰地基,05.强夯地基。06.振冲地基。07.砂桩地基。08.预压地基。 09.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10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11.注浆地基。12.水泥粉煤灰碎石(CFG)桩复合地基。13.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14.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15.碎砖三合土地基 |
04.桩基础 | 01.静力压桩。0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03A.预制桩钢筋骨架;03B.混凝土预制桩。04A. 成品钢桩;04B.钢桩。05A.钢筋笼;05B混凝土灌注桩。06.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07.钻孔压浆桩。08.桩端压浆桩。09.复合载体夯扩桩。10.震动沉管灌注桩。11.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 |
05.地下防水 | 01.防水混凝土。02.水泥砂浆防水层。03.卷材防水层。04.涂料防水层。05.金属板防水层。06.塑料板防水层。07.防水混凝土细部构造。08.锚喷支护。09.复合式衬砌。10.地下连续墙。11.盾构法隧道。12.渗排水、盲沟排水。13.隧道、坑道排水。14.预注浆,后注浆。15.衬砌裂缝注浆。16.防冻害。 |
06.混凝土基础 |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5B.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
07.砌体基础 |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料节能复合墙体。 |
08.劲钢(管)混凝土 |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
09.钢结构 |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普通紧固件,高强度螺栓)。03A.钢结构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A.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01.混凝土结构 |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3.混凝土。04.预应力(A.制作、安装;B.张拉、封锚)。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
02.劲钢(管)混凝土结构 |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
03.砌体结构 |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节能复合墙体。08.外墙板。 |
04.钢结构 |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A.普通紧固件;B.高强度螺栓)。03A.钢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B.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
05.木结构 | 01.方木和原木结构(A.制作;B.安装)。02.胶合木结构。03.轻型木结构。04.木构件防护。 |
06.网架和膜结构调整 | 01.网架制作。02.网架安装。03.索膜安装。04.防火涂装。05.防腐涂装。 |
你知道你是那个星座的吗?
你知道你是什么星座吗?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每个星座的具体划分日期:
1. 白羊座(Aries): 3月21日至4月19日
2. 金牛座(Taurus): 4月20日至5月20日
3. 双子座(Gemini): 5月21日至6月20日
4. 巨蟹座(Cancer): 6月21日至7月22日
5. 狮子座(Leo): 7月23日至8月22日
6. 座(Virgo): 8月23日至9月22日
7. 天秤座(Libra): 9月23日至10月22日
8. 天蝎座(Scorpio): 10月23日至11月21日
9. 射手座(Sagittarius): 11月22日至12月21日
10. 摩羯座(Capricorn): 12月22日至1月19日
11. 水瓶座(Aquarius): 1月20日至2月18日
12. 双鱼座(Pisces): 2月19日至3月20日
需要注意的是,星座开始和结束日期略有差异,可以因年份和地区而有一些小的划分区别,但通常仍在以上日期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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