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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2023年第一季度)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成市监广字〔2023〕2号
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有的放矢,加大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护民生、防风险,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市广告市场环境持续净化。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宣传其冷链业务网络覆盖范围,在其自行开设的网站中使用了中国领土地图,但使用的中国领土地图未标示、南沙群岛等,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不完整、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1万元。
二、成都某心理咨询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内容含“二十大的胜利召开更是意味着心理学春天已来,扫码了解详情”“10月召开的中国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更是意味着心理学的春天已经到了!”及二十大文件摘录等信息的广告,同时还使用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截图等借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宣传的相关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三、四川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微信官方公众号发布内容为“XXX童颜针不再仅限于胶原蛋白架构再生,而是能够经由医生先锋审美和注射技艺,实现脂肪细胞、血管神经、免疫系统、淋巴系统等面部全组织的重建与再生”和“用369天时间,实现XXX童颜针1000瓶的造美突破”的广告。经查,其销售的“XXX童颜针”产品,实际是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只能达到“适用于注射到真皮深层,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的功效,无法做到广告中所称的“实现脂肪细胞、血管神经、免疫系统、淋巴系统等面部全组织的重建与再生”,且实际上只销售了82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72万元。
四、成都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一招除腋臭,不做女汉子”的推文,内容含“痛苦小:敷麻半小时,注射10分钟,无停工期,不留疤”“效果肯定:注射后3天即起效,维持时间在6个月左右”;还发布了标题为“假体隆胸,想咨询的在这里”的推文,内容含“一次手术即刻达到期望的大小”。上述推文广告含有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万元。
五、蒲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大蓉和(蒲江店)∣新菜上市咯,撩动你的胃~”的推文广告。该篇推文广告在对上汤芦苇、泰汁瓜条、沙姜脆皮鸡、番茄牛腩煲等菜品的介绍中,使用了防癌抗癌、降血压血脂、排毒利尿、健肾、增强免疫力、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心脑功能、化痰息风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5万元。
六、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网页上宣传“为什么选择根沃达,四川根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 核心科技:蛋白液发西酵发明技术专利”等内容,但网站上未发现有专利号。经查,当事人确实申请了蛋白液发西酵发明技术专利,申请名称为大豆蛋白液发酵工艺,申请号:CN201910538376,但被专利管理部门驳回,未申请成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七、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位于温江区海峡两岸科兴路西段的洲际健康城楼盘的广告含有“物业类型:普通住宅,产权年限:70年产权”的内容。经查,实际上该楼盘为商用公寓,产权年限为40年,宣传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八、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受新津区肾腺堂保健食品经营部委托为其印刷“肾腺堂 肾腺养护中心健康手册”和“肾腺堂 肾腺养护中心宣传单”,用于宣传销售“益腺通”(二类医疗器械)。宣传册及宣传单中含有“最强的毒素清除剂”“最安全的男科产品”以及部分涉性不雅内容、暴露图片。上述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安全性的断言、绝对化用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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