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老黄历(2020年12月18日老黄历查询)
不良媒体不要脸的自嗨,快停下来吧!没有谁会被震惊、吓尿
今天中国赶超欧美,明天中国技术领先,后天中国成为全球市场中心,在一些媒体的自嗨之下,中国越来越强盛,世界早晚归属于中国,成为附属品。
这样的消息在互联网内层出不穷,文章内容真假参半,这也让媒体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则是媒体的底线问题?还是大众的选择问题?
炒作时代媒体存在的意义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会说主要的意义是传播正能量,但是什么是正能量?
是让人欢心雀跃?还是让人们产生一种思考,从而在庞杂的消息河道中提炼有用信息到自己的小池塘?
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后者。但是身在大众媒体化的炒作时代,可能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才是真的选择。
也就是为了关注、点赞和打赏,他们可以完全只考虑有多少看以及增加人数,甚至是只选择别人喜欢看的内容进行撰写。
以港珠澳大桥为例,虽然这座大桥的投资量,以及修建年限和实际功能有很多令人骄傲的地方。
但是,在自媒体眼里,唯一骄傲的地方或许仅是让美国和日本震惊。
但是这是真的么?美国和日本震惊了?的确港珠澳大桥在2018年10月,成为了世界上里程最长、沉管隧道最长等多项世界之最的获得者。
但是,这毕竟是桥,也是一种建设项目,评定它是否有用的是建设价值如何。
价值高嘛?很高,但是在短时间内无法看出,整座大桥的总投资为1269亿元,截止2020年12月18日单日最高出入境数据为6200辆次。
以每次150元人民币的小型客车为例,那么想要收回基础成本,以最高数据计算就需要135451~136452天,也就是373年~374年(以365天为一年计算)才能将基础成本收回。
也就是整个过程中,任何添加的成本都会导致时间的延长,这样的项目难道值得美国和日本震惊么?
在他们的国度,可能只会赢来更多的非议,也就是人们会表示项目在浪费纳税人的钱。
无独有偶的是2023年内,美国与中国的相关话题下,也都在表示,中国的抛售美债已经让美国吃不消了,或者是美国方面已经陷入了进退两难。
虽然事件本身存在对美国的影响,但是如果说这样的影响,是直接导致美国问题的核心点,那么也只是王婆卖瓜。
世界真的能够离开美国么?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自己,在问题之后针对的却不是所谓的霸权。
这就类似芯片产业的竞争,小体量的企业才是重灾区,而大体量的企业可以更换进口方,继续他们的生产。
而这些小企业中本身对科研就不存在过多的投入,也让限制效果扩大,奉行拿来主义才是他们的祸根。
热度和秩序为什么一些话题在互联网内会持续的发酵,有受众,有热度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话题符合秩序。
也就是平台或是更高级的管理者,希望舆论在这个炒作时代按照他们的想法行进。更简单的话就是,民众喜欢看什么,就给他们看什么。
但民众真的喜欢么?当然喜欢,这里的民众也不是指所有民众而是网友,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2月我国网友规模达到10.67亿,相比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人。
网络普及率达到75.6%,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12亿。
用户规模的增加之后,民众的口味也在变化,如何吸引他们,就成为了自媒体方面的思考方向。
根据抖音、快手以及文字类的平台账号信息观察,实际上那些具有大量粉丝的账户主要分为3类,也就是科普类、时事热点类以及纯娱乐类型。
三种账号中科普类的受众群体最少,很普遍情况是用户在百万和千万之中,而时事热点以及娱乐类型的账号不仅数量多,粉丝也占到了大部分。
但在内容上,多以消息再制造为主,也就是同样的内容进行了不停的发酵。
芝麻由此变成了西瓜,但受众的乐趣可能也是想要知道芝麻是如何在西瓜中生存的,至于西瓜怎么样,他们并不关心。
虽然网友是吃瓜群众,这是一个事实。但是作为信息的销售者,或许除了卖瓜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消息的价值保障,而不是为了热度迎合所谓的秩序。
九州缥缈录、投资权与预约条款(1)
本约、预约
最高法在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再审民事判决中写道:
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影视项目商业化运作中经常会看到“预约”性质的条款,尤其是对确认会合作但无法在签约时就确认合作细节的事项。合作顺利时,这类条款不会特别引人关注;出现纠纷,尤其是条款本身涉及利益分配时,其属性判断就至关重要。未来几天以《九州缥缈录》《龙族》《上海堡垒》相关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基石合同
2015年8月21日,大神圈公司作为甲方与作者杨某就小说《九州缥缈录》商业化运作项目签订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
杨某委托大神圈公司就《九州缥缈录》各项著作权进行商业化运作并获得市场收益;代理作品是指《九州缥缈录》的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内容——包括无论何种文字、何种载体形式的所有版本。代理期限是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甲方代理乙方的著作权销售、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1)将乙方作品改编为影视剧本及摄制为电视、电影、网络剧、微电影和其他任何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完成的作品;
2)将乙方作品改编为话剧、舞台剧、歌剧等作品及表演该作品;
3)将乙方作品改编为游戏;
4)将前述1-3项作品产生的衍生产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
5)代理乙方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6)为代理前述1-5项有关事宜,由甲方进行的商业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商业合作机会,进行业务安排、推广宣传、策略规划、签约和谈判等商业运营活动。甲方代理权具有独家性和排他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基石约定的代理性质是“独家、排他”,即:
本合同签订后,杨某未经大神圈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前述第1)-6)项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履约纠纷
由于实际履约中,杨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单独就《九州缥缈录》《龙族》等项目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出现争议及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合同效力、收益分配等实质内容的“投资权”条款。
简单看一下基石合同对具体投资项目开发与运营的约定:
“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对具体投资项目如何签约,约定如下:1)甲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对乙方作品的商业开发运营事宜进行有关授权、安排、使用、处分、规划和履行;有权获得相应的代理费用;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收入;
2)甲方依据本合同对外授权时,应得到乙方书面许可,并应将乙方作为第三方共同签署,否则甲方对外签署的一切授权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乙方在甲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收入和分配”条款,对大神圈公司和作者杨某如何从项目中获益、如何分配、如何支付等问题进行约定,其中第二项“投资权”条款是后续诉讼争议的焦点:1)“合同收入指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乙方作品代理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合作、洽商所产生的毛收入,只要相关书面协议成立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无论相关毛收入产生或收取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或之后均视为合同收入;合同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乙方的著作权许可费用、投资利润分成等。”
2)投资权条款——“如甲方投资乙方作品,甲方投资利润(指扣除相关支出、费用和税赋后的净利润)的20%作为乙方合同收入(指个人所得税及与乙方款项支付相关的流转税缴纳前收入),并且该投资利润甲方不再收取代理费。甲方如对基于乙方作品改编的影视项目进行投资,乙方有50%的投资权,并且该投资权益下乙方收益甲方不收取代理费。”
3)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0日内向乙方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预付款0万元。
4)合同收入的分配:合同收入的20%为甲方代理费,剩余的部分为乙方的合同收入;如果被代理的版权由甲方自行开发运营,则支持乙方的各项费用均不另外收取代理费。
小结一下就是:
作者不能单独与第三方订立项目投资协议;大神圈公司如果对基于《九州缥缈录》改编的影视作品进行投资,作者有50%的投资权;基石协议中的“投资权”条款只是甲乙双方有关投资意愿的概括性条款,针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各方仍应进行磋商并订立单独的合同。只是,投资权条款虽然涉及“作者有50%的投资权”,但对a.大神圈公司在没有和作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独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时,b.作者放弃投资某个项目等情况下,作者是否仍然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50%投资权及对应的收益,没有详细约定。
现实情况是:
作者、大神圈公司与第三方就《九州缥缈录》影视剧项目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后各方就影视剧项目投资事宜进行磋商,大神圈公司要求作者遵守基石合同约定,由大神圈公司出面磋商、签约;随后,大神圈公司经磋商与第三方就正式投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准备签约,第三方要求大神圈公司不迟于2018年1月31日完成协议签署,否则视为放弃投资权;签约前,大神圈公司将投资协议文本发送给作者方,要求作者方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行使投资权益;由于作者方未能在限定期间内确认行使投资权益(作者方对投资协议文本提出多项异议),大神圈公司认为作者方放弃参与该项目投资,自行与第三方在2018年1月31日签订投资协议;作者认为大神圈公司该等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于2018年2月5日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基石协议,并要求大神圈公司确认作者在《九州缥缈录》影视项目中享有投资权益;被拒绝后,作者诉至法院,具体情况明天看。参考:
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22498号
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52118号
2020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696号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