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出生的人很可怕(算命最准的免费网站)
【以案释法】法律下的性自由:阳泉高知夫妻涉嫌多次聚众获刑
欲望是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原罪,心中释放出的冲动皆来自于内心的欲望。感官刺激的追求,成为很多人在犯下了违法犯罪的事实之后,依然不自知。西方性自由的思潮传入国内后,迅速成为国人心中追求和追捧的新思潮,不停地冲击着国内的传统的性思想。“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南京马教授的这番言论在如今很多人的心中非常的有市场。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任何人付诸实践的行动,都要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这是一条红线,不可逾越的红线。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对高知夫妻,因为性自由思想的冲击,让自己陷于违法犯罪境地的案件,也为广大网友提一个醒:性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晋01刑终1172号)
刘女士,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
赵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
张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
赵某,毕业于名牌大学,在家乡人的眼里面,是一个成功的人,在父母的眼里面,是自己的骄傲。而赵某从小到大也是非常的争气,学习努力认真,从来不让父母操心,最后也是考上了知名大学。大学期间也没有让父母操心,认真努力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毕业之后,也是凭着自己的努力和优秀,进入了阳泉当地某国有通信公司,也在阳泉市买车买房。
赵某的妻子刘女士,和赵某是大学同学,期间恋爱到结婚,两人在外人看来幸福美满,家庭和谐。如果不是后来两人为了单纯追求感官上的刺激,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许他们的生活也会继续的幸福下去,会有非常美好的一个未来。然,终究没有如果,事情还是走向了他本来的面目。
大学毕业后,赵某和刘女士成婚,为了照顾家庭,刘女士也是直接没有工作,全心全意做起了家庭主妇。结婚几年后,当初恋爱的退却,终究回归到了生活当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当年的壁人也变成了现在的普普通的她,每当赵某看着在厨房中忙碌的妻子,看着那已经开始有些微微发福的身形,赵某总是觉得生活不该这么平静的持续下去,生活需要更多的调味剂和元素。
赵某也经常的上网聊天,也经常会去看一些特别的视频,对于其中的交换、多人也是经常的看到,也不知不觉当中对其产生了莫大的兴趣。也就是在这一段时间之内,2012年初的时候,赵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张某。张某毕业于北京的某知名高校,高学历,就职于北京的一家著名的投资公司。同赵某的聊天当中,赵某也能明显的感觉到对方的气度儒雅和不凡。因为两人都是毕业于名牌大学,工作的单位也非常的不错,所以两个人也非常的聊得来,就如同多年的好友一般。
而两个男人在聊天的过程中,也不免会聊到男人都会感兴趣的话题。一来二去之下,就聊到了时下流行的交换类的活动。惊讶之下,赵某和张某竟然都对此活动非常的感兴趣,也非常的想参与其中。聊天中得知,张某目前还是单身,赵某是已婚,于是赵某就想到,和张某一起加上自己的妻子,组织特别的活动。当把这一想法告诉张某的时候,没想到张某也是一口就答应下来。赵某于是说自己跟妻子去商量一下。
当赵某鼓足勇气和妻子说出了这一想法的时候,本以为会遭到妻子的痛骂,但没想到妻子说想先见一见张某再说。这让赵某感觉到事情还有比较大的转机。原来,刘女士自从做了家庭主妇之后,也感觉生活非常的压抑,每天都重复的是那些柴米油盐的米粒大的事情,自己好歹也是名牌大学毕业的,所以内心非常的苦闷,总想着有什么事情可以缓解一下。当赵某提出此建议的时候,一下子就戳到了自己内心的深处,让自己的内心再次活泛了起来。
为了尽快达成自己的想法,赵某很快就将张某约到了阳泉,然后三人在一个咖啡店见了面。见面后,三人对各自的印象都非常的好,赵某深沉内敛,张某儒雅风度,刘女士也是成熟有韵味,一切都是那么的契合。三人聊下来,因为学历相当,经历各有千秋,所以聊得非常的愉快。于是,当晚,三人就在阳泉的一家酒店之中,举行了活动。
自从有了第一次之后,感受到了和快意的三人,开始变得对这样的活动充满了渴望,经常相约到一起,地点要么是在阳泉,要么是在北京,甚至在太原,最后发展到几人直接在赵某和刘女士的家中。而陷入活动中后,迷恋上这种感觉的赵某和刘女士,还多次参加了阳泉本地吴某(另案处理)组织的多人活动。
2014年,刘女士因为怀孕生子,所以中间停休了一段时间。之后,赵某、刘女士和张某却是更加的疯狂了起来,赵某和刘女士更是多次到北京参与活动,这样的频繁活动,也让赵某和刘女士觉得平静的生活不再平静,安静的内心终于也开始再次不安静起来。而几乎每次活动,赵某都会对几人的过程进行拍摄影像,之后回到家中还会跟刘女士再进行反复观看,以调节两人的夫妻生活,并乐在其中。
然而,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叫做“乐极生悲”。有的时候,做一件事情多了,自己也会觉得非常的得意,并想着能够发出来,让大家也能看到,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赵某就是属于这种典型的心理状态。
2018年到2019年期间,赵某开始迷恋上了一个名为“91”的不法网站,并经常喜欢在上面观看别人拍摄的视频,很真实,也很有感觉。观看一段时间之后,赵某喜欢炫耀和分享的毛病又犯了,于是将自己和妻子以及张某当时在一起活动时拍摄的视频,上传至“91”网站之上供所有人观看,并借机进行炫耀。
2019年3月,警方在侦办一起涉及传播音像案件的时候,看到了赵某发在“91”网站上的视频,也清楚的表达了阳泉等关键性字眼,而视频的播放量已经达到87万之多,令人震惊。于是,2019年3月9日,阳泉市警方将赵某及刘女士传唤到案。两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张某随后也在2019年的4月2日,被警方传唤到案,也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聚众罪、传播物品罪;原审被告人刘女士、张某犯聚众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认为:
被告人赵某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人活动,被告人刘女士、张某多次参与其中,被告人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聚众罪。
被告人赵某在相关网站上传照片,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赵某在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刘女士、张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赵某不具有直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站截图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某多次组织、参与聚众活动,并拍摄照片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影响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女士辩护人对于聚众的人数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女士多次参与他人组织的聚众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它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传播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以被告人刘女士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被告人张某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某上传至互联网的照片,由原侦查机关予以删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女士提出上诉,理由为:
其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丈夫犯罪在押,家中尚有年幼5岁的孩子需要照顾,父亲身患残疾不能自理,婆婆身患精神疾病尚在治疗中,原判量刑重,请改判缓刑。
其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刘女士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其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及患病的母亲、公公需要照顾,对其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阳泉市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女士适宜社区矫正,并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其他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刘女士、原审被告人赵某、张某多次参与原审被告人赵某组织或者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人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罪。
原审被告人赵某在相关网站上传照片,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物品罪。
原审被告人赵某在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刘女士、原审被告人赵某、张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被告人赵某、张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上诉人刘女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刘女士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刘女士改判缓刑的意见,本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赵某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传播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上传至互联网的照片,由原侦查机关予以删除。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女士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女士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课堂:聚众罪的认定聚众罪立案标准是存在三名以上人员组织聚众行为的,可以立案侦查处理,法律上对聚众的认定标准是三人以上,如果达到不三人的标准,那么是不能构成聚众的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聚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聚众罪立案标准是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聚众的危害是巨大的,必须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涉及到犯罪事实的处理上,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也需要结合实际的违法行为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在定罪和判决过程中的错误。
算命教学
可以为您介绍有关算命的基础知识和教学内容。
算命是一种古老的预测未来的方式,也是一门需要系统学习和实践的技术。以下是一些基本的算命方法和教学内容:
1.星座占卜:基于出生日期,可以使用星座占卜来预测某个人的
性格特征和未来运势。
2.面相学:通过观察人的面部特征,例如眉毛、眼睛、鼻子和嘴
巴等,来预测其命运和性格特征。
3.命理学:这是一种基于出生时间和地点的古老预测未来的方
法。通过阴阳五行的理论,可以解释人生的起起伏伏,并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4.手相学:通过分析手掌上的纹路和线条,来预测某人的性格特
征和未来运势。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算命方法。如果你想深入了解算命,可以参考相关的书籍和课程,或者找到有经验的算命师进行咨询和学习。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