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礼2000代表什么(见面礼2000少吗)

脾气很大 2023-10-18 19:12:11 网友投稿

未婚同居,彩礼、见面礼、项链、手机、红包,要返还吗

彩礼、见面礼均是以结婚为目的,故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范畴,考虑同居因素,酌定返还;手机、项链属于赠与,不予返还;红包根据给付、接受的主体、场景等因素而定。

男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彩礼6万元。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准备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男方及父母前往女方家商量订婚结婚事宜,女方要求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订婚时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给付见面礼2000元、彩礼28000元、项链一条、给付女方亲戚(小礼)7500元、男方亲戚给付女方(家亲红包)8060元、男方给付女方母亲红包800元、父亲红包400元、女方妹妹红包400元、毛三红包200元、毛四200元;请人看期(看结婚日子)时给付看期人现金200元、礼物200元;送期时买了礼物200元、开支火炮200元、开支生活1200元、包车费用600元;节日发红包,给女方1040元,女方父亲200元、母亲200元。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多次提出解除婚约,并告知男方彩礼一分不少退还。双方解除婚约后,女方拒不返还彩礼。

女方辩称:1、男方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和父母没有要求男方给付彩礼,也未收到男方6万元的彩礼;2、我与男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男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

经本院审理查明,男方与女方于某年某月确立恋爱关系,某年某月某日,按照本地习俗,男方向女方给付“见面礼”2000元、彩礼28000元、项链一条,次日男方给女方买了手机一部。某年某月某日男方和女方开始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男方将工资10000元交与女方保管。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于某年某月某日分开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男方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付女方“见面礼”2000元、彩礼28000元,共计30000元,均是以结婚为目的,故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范畴,因男方和女方共同生活半年之久,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日常生活开支实属正常,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女方返还18000元;男方的亲属所给付女方的礼金,因给付的主体非男方,且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故不应予以返还;男方给付女方亲属的红包,接受的主体也非女方,同样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应返还;男方给付女方家人的红包以及看期、送期的开支,均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应予以返还。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手机、项链属于赠与,不予返还。女方辩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男方出轨,男方有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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