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农历9月10日生辰八字(1986年农历9月20日的命运)

饕餮少女 2023-10-16 13:21:08 网友上传

农历初九出生的人命运如何

人如果希望心情轻松,生活愉快,应该要做的就是树立知足常乐的心态,与其羡慕甚至嫉妒他人的日子,不如丰富自己的生命。那么农历初九出生的人命运如何呢?本期农历生日看命运就来为大家揭晓。

初九日,此日生人,身体健全,性格清朗,受人敬重,须事事勉励,勤俭行善,德被乡党,中年平顺,晚景千钟,福分无量,名利长存,慈悲富贵之命。

初九出生之人,身体健康,性格清明开朗,因而容易受到他人的敬重与爱戴。为人处事方面应勤俭行善,并多多劝勉及鼓励他人,使德行能够广及邻里朋友,为自己累积福德。

整体大运方面:少年与中年时期的运势较为普通,学业及事业的发展虽然没有太突出的表现,却能平顺如意渡过。及至晚年运势开始走强,事业及财务收入水涨船高,而自身深厚的福禄也使晚年博得的名声利禄能够长久保存,而深受众人称道,可以说是慈悲勤勉的命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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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经常刷抖音看见有部分80后,有些人已经娶儿媳妇,有些人已经嫁闺女。

想一想,80后已经进入中年期,当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正常的。

仔细算一算80后的岁数,只有最大才是进入中年期,还有一部分在30多岁左右。

对于80后的婚事,都是社会核心,也是生二胎三胎的主力军。甚至还有一部分80后还是单身状态,虽然事业有成收入稳定,但是他们的婚事还没有着落。

人生百态,世事无常,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同,在同年龄中,有些成了老板,有些结婚生子,还有部分是一无所有的单身汉。

1986年出生的人,有部分已经娶儿媳妇,有些人已经嫁闺女了。

大家看见是不是很吃惊,在心里问他们多少岁?孩子多大啊?结婚时候多少岁?带着这些问题给大家一一解答。

下面我用四个小故事,讲述四个1986年出生的人,他们不同的人生故事,不管男女他们年龄都是37岁。

第一位:我老公出生1986年6月,他命好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中,从小到大没有吃过苦,受过罪。

2009年,他23岁,我15岁,我从来没有想过,被一个80后大叔看上。

懵懵懂懂的年龄,也没有想过谈恋爱。仅凭一面之缘,就被一个80后大叔缠着不放。

毕竟年龄太小,没有考虑这么方便的事情。将来会谈情说爱,我希望找一个阳光帅气的小哥哥。

谁知道,半路杀出一个80后的大叔,而且那么温柔,还那么贴心。

在此之前,我非常反感他整天不到找工作,天天厚着脸皮我家蹭吃蹭喝,把我父母逗笑,特别勤劳进地干农活,一副讨好我的样子。

初中毕业的我,想跟随亲戚出去打工。他知道后,联合父母把我的身份证藏起来。

最终,我答应和他交往,我提出三个要求考验他的诚意:

第一,订婚可以,不能对我有非分之想,没有我的同意,不能接触我。

第二,想娶我必须等我成年,如果你不愿意等,以后不要打扰我的生活,我年龄小恐怕你等不起。

第三,成年可以结婚,我对感情很专一,如果让我爱上你可以嫁给你,婚后我不希望离婚,你不能提离婚的事情。

如果你考虑好,明天来家里继续挖土豆。当时我只是提出吓唬他的,没有想到我老公一口答应了。

老公激动地说:“不就是三个条件,三百个条件我会答应你。”

我们认识四个月顺利订婚,从此我们就是未婚关系,怕他对我图谋不轨,我总是提防着他。

老公兑现了第一个承诺,他耐心等我长大,像一个大哥哥一样守在我的身边,在我叛逆的时候包容我爱护我。

慢慢地我爱上他的信守承诺,也爱上了他的温暖。在2011年10月1日,他风风光光请24辆豪车,把我娶回家。

从此,我在婆家成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老公在生活中像一个大哥哥保护我,当我做错事情,又像一个老父亲一样爱唠叨。

2012年,我19岁剖腹产生下儿子。从此以后,老公在心里总是亏欠我,把我宠成公主。

到2023年,我们认识15年,结婚12年,我们儿子已经11岁了,感情一直很好。

第二位:我家族的堂姐,她出生1986年10月,她出生在农村家庭。

堂姐四岁的时候,大伯因为工作发生意外去世。年幼的她根本不知道,爸爸永远离开了他们。

爸爸的去世,彻底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从此,堂姐和堂哥成为孤儿,他们再也没有父亲的疼爱和陪伴。

因为生活艰苦,几年后,大伯母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一个男人,她选择再婚。

刚开始,继父对他们很多好,送他们到学校学习。几年后,大伯母和二婚的丈夫生下三个孩子。

因为家庭负担重,堂姐辍学在家里带弟弟妹妹。父母在外面赚钱养家,堂姐是个苦命人。

后来,堂姐长大认识现在的老公。2005年,堂姐才是19岁,在双方父母的张罗下,他们携手走进婚姻殿堂。

堂姐和姐夫是同岁的,他们都是1986年出生,姐夫大堂姐几个月。

婚后他们养育三个孩子,两个闺女一个儿子。今年他们大闺女已经读高二,小女儿已经读初三,小儿子已经读初一。

因为他们结婚早,孩子都有17岁了。在很多一线城市,像他们这个年龄没有结婚的人很多。

2020年10月份,我听见门铃声响,打开门面前站着一个陌生的男人。

对方笑嘻嘻地问我:“海洋在家吗?”

我不知道对方是谁,听见对方找老公,我马上让开客气地说:“在家里玩手机。”

男子进来坐在沙发上,我进卧室喊:“有个男生找你。”

老公快速起来:“谁?”

“呵呵,我不知道是谁,我没有见过他,你去看看知道。”

老公出来喊:“恒哥,你什么时候回家的。”

看见他们聊天,我马上切茶倒水端过来:“请喝茶。”

对方抬头看一眼:“她是你老婆呀,你儿子应该10岁的吧?”

老公摆了摆手:“8岁”

“哦,最近你干什么工作?”

老公笑起来:“失业了,在家里给我老板打工。”

男子笑了笑了:“疫情太严重了,大家生活不容易。”

我在厨房准备做饭,几分钟后,对方起身走了。我追着跑出来:“恒哥,吃完饭再走吗?”

对方说有急事要处理,给我们打好招呼,头也不回关上门走了。我看老公表情不好,问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老公说,恒哥的妈妈生病住院找他借钱。我想先把做生意的钱,借点给他度过难关。

老公的一句话让我彻底蒙了,讲述他们家的故事,原来恒哥一个富二代。

第三位:是老公的发小,对方出生1986年,爸爸在银行工作,妈妈是个做生意的大老板,父母养育两个儿子。

含着金钥匙降临在这个家庭,此生注定不愁吃不愁穿,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富二代。

因为家庭优渥,他的未来被父母安排的妥妥当当,但是不争气的他,却不是读书的材料。

初中毕业以后,跟随舅舅学习开货车 ,因为被父母娇纵惯了,吃不起苦也受不起罪。

半个月以后就不愿意去学,整天和一群狐朋狗友鬼混,身边有很多女孩子,他看不上这些女孩。

遇见喜欢的女孩子,人家却说他是一个花心大萝卜,一点本事没有。

拿着父母的钱到处挥霍,开着豪车到处玩耍,去哪里屁股后面都有一群人。

在他25岁那年,父母看他年龄不小,给他安排了一门婚事。恒哥当时喜欢上一个很普通的女孩,对方家庭不好,父母是离婚的。

听见妈妈要给自己安排婚姻,只能把女朋友带到家里来见面,希望父母给他们把婚礼办了。

父母了解对方家庭情况后,嫌弃对方家庭条件不好,因为父母是离婚的,看不起女孩子。

妈妈棒打鸳鸯将他们两个人分开,恒哥被迫和心爱的女孩子分手。

不久后,听从妈妈的安排,和另外一个女孩子结婚,两个人因为没有感情,婚后生活一团糟。

父母就希望找一个门当户对的女孩子做儿媳妇,这样的话在事业上也可以相互帮助。

本以为成家以后,有儿媳妇管住他,儿子会收敛自己的性格。恒哥在心里怨恨父母,不服从自己的老婆管。

从此以后他和父母的关系僵硬到低谷,把所有的矛头指向妈妈的身上,把所有的怨气撒在妻子的头上。

女孩子嫁到这个家庭中以后,看不过说他几句,恒哥却口口声声反驳:“如果不是你,我生活会是这个样子?不是父母逼我,我会看上你这样的人,不要以为嫁到我家,就可以来教训我。老子还没有玩够,你没有资格教训我,有多远滚多远,我永远不会喜欢你这样的女人。”

毕竟是父母安排的婚姻,在父母要挟逼迫下。恒哥没有办法也只能乖乖接受,但是在婚内他却没有和妻子同房。

两个人结婚半年以后,就嚷嚷着人家没有生育能力,要求女子和他把离婚证办了。

妻子看他是一个无赖,答应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临走的时候妻子也告诉他。

像他这样的人,如果不是父母给他优越的生活条件,让他独自生活在社会上,可能连一口饭也混不到。

恒哥认为是妻子嘲笑他,为了证明自己在社会上活下去的能力,跟父母要30万去投资项目。

因为自己不懂得管理,几个月以后,他投资的酒店也就关门大吉。

短短几个月就亏损了几十万,父母对他失望透顶,后来父亲就和母亲经常因为他吵架。

不准妻子给他零用钱,25岁了是应该出去锻炼一下,没有零用钱的恒哥,只能跟随朋友去外地打工。

在老家有父母罩着,平常横行霸道习惯了。出去打工他没有收敛暴脾气,和朋友去夜市吃烧烤。

因为在结账的时候对方慢点,和烧烤店的老板吵起来,因为对方说到他的痛处。

他拿起椅子就向对方砸去,朋友们看见把他拉开。老板就是不服气,带上朋友追在屁股后面打。

两帮人扭打在一起,这起群殴事件造成很多人受伤,因为冲动双方付出惨重的代价

恒哥在监狱里蹲了三年多。出来以后他变了一个人,父母把他接回家安排的工作。

后来他的父亲退休了,母亲的年龄也大,加上网购,实体店生意也不怎么好做。

一转眼他已经30多岁了,年轻时候在家乡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小混混。

如今,他想找一个女孩子结婚,因为家庭不如往日,很多女孩子怕他没有改变。

不愿意和他这样的人情交往,毕竟他的脾气太暴躁了,就怕婚后家暴。

有疫情的影响,妈妈的服装超市也就倒闭了,一家人的经济也大不如以前。

一手好牌被他冲动暴躁打得稀巴烂,如今37岁了,他还是一无所有,要事业没有事业,想成家却找不到对象。

第四位:2023年1月份,因为是腊月,很多打工人回家来陪父母过年。

在腊月也有很多人喜欢结婚,亲朋好友凑一桌,儿时玩伴车一中。

腊月结婚是最热闹的,也是人流量最多,哪家结婚人群都去凑热闹。

这一天我出来摆摊,因为是腊月人流量超级多,根本就忙不过来。

是老公和儿子陪我一起看摊子,突然有三个人站在我的摊子面前问:“老板你家的沙发垫多少钱一套?”

因为沙发垫的数量比较多,款式也比较复杂,于是我交代老公卖其他的东西。

我就快速跑了过来:“你是要质量好的还是质量一般的,因为沙发的款式比较复杂,要什么样的款式我可以给你介绍。”

对方站在我的面前笑嘻嘻地说:“我们家沙发是贵妃的”对方还拿沙发的照片给我看。

我抬头发现是个老客户:“我记得上个星期你们刚买去一套,今天又要来买了,你家到底有多少套沙发?”

对方笑嘻嘻的:“因为我女儿要结婚了,我打算买一套好一点的沙发垫。”

我打量了一下面前的这个女子,因为经常来我家买东西,我知道他的岁数只是30多岁。

听见她要嫁女儿了我一脸吃惊,眼睛瞪得大大的,我很好奇地追问:“姐你有多少岁了,你都已经嫁女儿?”

“哈哈,我37岁,我女儿20岁了。”

我尴尬笑了:“你结婚好早啊?我老公也是37岁,我们孩子才是11岁。”

旁边还有一个男士,我一边拿沙发垫给他看,一边和他们聊天。原来她的老公和她都是同岁的,两个人这么年轻就嫁闺女了。

最后我给他们挑选质量好的,他们200多块钱买了一套沙发垫。大概半个小时以后,看见一个小女孩过来。

大姐叫她把沙发垫提好,过了几分钟又来了一群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他们的女婿。

从脸庞又没上来看,两个人都是稚嫩的脸,她的女婿大概也就是23~24岁。

过了一个星期,我刷抖音看见小学同学坐在婚车上。发现那天给我买沙发垫的女子是她大哥和大嫂,出嫁的那个小女孩是同学的大侄女。

同样是1986年出生的人,四个故事讲述四个不同的人生哲学,有的已经生儿育女,有的却是一无所有。

因为家庭不一样,导致了他们不一样的人生。回头想一想,并不是说早结婚就会因为不幸福,出生在一个好的家庭,也不一定会幸福。

我们的人生需要自己去创造,我们的生活需要自己去努力,我们的家庭需要自己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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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制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中的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力依确行使。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七十一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第八十二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八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出生日期的痛

大概我的出生从一开始就没给任何人带来过喜悦吧

1986年深秋的某一天,我出生了。

具体的时间,日期已经没人记得了。以至于后来我到了上学的年纪,老师让填写资料时,我只能说不知道。

回家问爸妈我的生日时,爸爸是不搭理的,妈妈则回答一句:我那么忙,哪里会记得这些,你们姐妹三个,我一个也记不住。(事实上,姐姐的生日爸爸是记得清清楚楚的)

央求她再想想,便回我一句,反正是秋天生了你。

为了应付学校的资料填写,我自己编了一个9月20填上去了。我心想,这算是秋天的日子吧。从那以后,我便有了属于我自己的这个日期了!

后来长大了和大伯母聊天时,聊到这个话题,大伯母说,不对,你不是9月份生的。当时,你妈生你的时候,我记得天已经开始冷起来了!

好吧,户口已经登记过了,也不能再改,我只能对自己说,那就当是阴历9月20吧!为此特意去查了1986年阴历9月20的阳历是哪一天:10月23日。这个时候应该是冷了吧

至此,我有了确定的生日!

在出生日期上与我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我的妹妹,她的生日也同样没人知道,是后来我给她定的日子,比我晚一个月,10月20。然后我决定把9月20当做阴历生日后,她也同样被我改成了阴历。

小时候在我们家,享受最高待遇的永远是姐姐,她的生日不仅被记住了,还很隆重的庆祝过一次。

具体我记不清是几岁了,大概姐姐8,9岁的时候吧,那时候流行在电视台点歌。到了姐姐过生日的那天,家里很热闹,爸爸妈妈邀请了很多人到家里来一起吃饭。到了电视播放时间,电视上出现了姐姐的名字,还有爸爸给姐姐点的歌曲在播放。我到现在还记得那首歌的名字叫《鲁冰花》!

看到姐姐在大家的祝福和簇拥下吹灭了蜡烛,切开蛋糕,我小小的心里升起了一丝渴望和美好的想像。期盼着自己的生日快点到来,幻想着自己站在众人中间接受大家的祝福。

同年,到了我生日的那天。一大早起来我就兴冲冲的跑到爸妈房间里,开心的告诉爸爸,今天是我的生日,我也要吃蛋糕,也要点歌,也张邀请叔叔阿姨,亲戚朋友来家吃饭!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爸爸一个巴掌扇过来,还一脸嫌弃的说:想的美,滚,你还想吃蛋糕?没让你吃屎就不错了!

妈妈没说什么,就说赶紧洗脸上学去吧

我不知道那天上午我是怎么过来的,中午放学回家,我还不死心的在饭桌上提了我的要求:过生日是要吃蛋糕的。

我的声音很小,那是我最大的勇气了。

然而现实再一次啪啪打脸

爸爸彻底愤怒了,连午饭也不让我吃了,罚我跪在了门口

妈妈没拦着,只是说,连你生日是哪一天都不知道,还要吃什么蛋糕?不是浪费钱吗

那天我是饿着肚子去上的学,晚上放学回家就一句话没说

爸妈做完生意回来后,带了蛋糕回来,我看到了很开心,立马忘记了白天的所有不愉快。

谁知,爸爸让我跪着把蛋糕吃完,吃不完就等着挨揍!

我跪在那,不敢动,没有吃蛋糕。

爸爸又怒了,他把蛋糕拿起来砸在我身上,说,你不是要吃吗?怎么不吃了?我看你以后还敢不敢乱要东西!

现在已经记不清当时心里怎么想的了,只是从那以后,我变得不再敢提要求了,也开始变得没心没肺了。别人对我不好,转眼就能忘了,只记对我好的事。

本来家里还有一个小妹跟我一样不受待见,可没过几年,小妹凭借一张好嘴,哄的妈妈心生怜爱,颇为受宠!

至此,我彻底沦为爹不疼,妈不爱的第一人!

妈妈是不会承认的,她永远说对我们姐妹三个都一样。一开始我也是相信的,直到妹妹告诉我一件事。

原来,妈妈在妹妹上学的时候,单独在饭店给妹妹庆祝过生日,邀请了妹妹的一众好友胡吃海喝的,好不热闹。为妹妹上学交往狐朋狗友打下夯实基础!

末了,妈妈还特意交代妹妹,千万别告诉你二姐!!!

疼大的,惯小的,中间一个是倒霉的!我是老二,我一直深受其害。但我始终想不明白,这是为什么?

长这么大,我没吃过家人给我买的任何一个蛋糕,也不期盼过生日。

结婚后,我只要一个孩子,因为我怕我会变成像我父母一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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