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八字算命(2018年2月15日是什么命)
他山之石|停工留薪期能否享受“双重”工资待遇?来看看法律怎么定
来源:【湖南日报】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13年6月进入某水泥公司,从事巡检员工作,后任巡检班班长,每月平均工资为4010.33元。2017年11月,陈某在上班巡查时不慎从台阶上摔倒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等伤情,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继续卧床休息4个月,1年后取内固定物”。2019年2月,陈某又到医院行右跟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于半个月后好转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1个月”。
此后,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陈某为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某水泥公司已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3月,陈某提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
德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20日裁定:陈某与某水泥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某水泥公司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50448.1元(已扣除支付的14327.53元)。
裁决后,某水泥公司认为应当以陈某因工伤暂停工作的实际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予支付陈某停工留薪工资28066.5元。
【法院审理】
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
该案中,陈某受伤治疗休养4个月后,就一直从2018年4月工作到2019年2月15日,因取内固定物手术才二次请假,故客观上应认为陈某能够正常工作,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陈某因案涉工伤事故二次治疗休息合计的实际时间即5.5个月,而陈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10.33元,因此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2056.82元(4010.33×5.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在陈某的停工留薪期内,某水泥公司已向其发放了工资17966.03元,故某水泥公司还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90.79元。
此外,某水泥公司、陈某对仲裁裁决认定的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4090.79元(扣除已付部分)、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计40799.92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与某水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某水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0799.9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停工留薪期的设立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须因工伤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起算点为受伤日或患职业病之日;二是劳动者须有停止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的必要。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为了给予劳动者在因工伤受伤医疗无常工作期间一定的保障。因此,当劳动者能够正常上班并且用人单位也正常发放劳动报酬时,就无法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故陈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其实际医疗休息时间为依据,确定为5.5个月。(来源 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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