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9(2016年3月18日9点59命理)

陈情匿旧酒 2023-10-30 13:26:25 互联网

常见罪名立案追诉与定罪量刑标准(二)——罪

作为经最高检统计被起诉人数第二多的罪(排名第一的是危险驾驶罪,见往期文章:常见罪名立案追诉与定罪量刑标准(一)——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一个简单罪状,即立法者认为这一罪名是显而易见、无需过多解释的。

刑法中规定,“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有一定严重情节的情形构成罪,根据金额和情节划分为三档量刑,分别是3年以下,3到10年和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在实践中,罪“不简单”的地方有很多。小律曾遇到过的,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监守自盗”类的罪与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以及在的共同犯罪中,是否对于有犯意联络,是共同且对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还是被“同案犯”蒙在鼓里,完全不具有的故意等等。以下小律梳理了目前关于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司法解释】2013年4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间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地点无法查证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的;

(五)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2年内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 。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应当认定为“入户"。

携带、爆炸物、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外币的,按照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数额;数量无法查实的,以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数额;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 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数额。

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数额:

(一)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数额;【达勒姆小律:如不记名彩票中奖的,可能涉及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二)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 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第六条 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携带凶器,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第七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罪定罪处罚;

(二)为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 元以上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数额或者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 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2015年12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就文物的刑法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第二条 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

第八条第三款 采用破坏性手段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 5件同级文物视为1 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己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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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电信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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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树木等问题解释如下: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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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 年4月2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 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 第10号),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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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行为未超过3次,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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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 油气同时构成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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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5月2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抢劫、、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罪、抢劫罪、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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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月18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千多次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多次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的故意,还是多个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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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

【量刑指导】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2年内3次的,入户的,携带凶器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3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为逃避债务注销企业?法官:后果很严重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这对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政府效能、

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与此同时

一些企业“耍小聪明”

认为注销企业就可以逃避债务

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接下来

请跟随小编看两则案例

01案例一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为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80000元、20000元,实缴出资额50000元、0元。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诉时却发现甲公司已经被注销,遂以股东张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审判人员调取注销材料显示,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时,张某、王某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或已全部清理完毕,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

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但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决由张某、王某

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02 案例二

李某与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某支付租金10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股东赵某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丙公司简易注销,并填写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李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赵某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执行人未经清算

即办理了注销登记

赵某作为公司股东

应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裁定追加赵某作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外,依法进行清算是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时侧重于形式审查,这就对企业投资人的诚信意识提出了要求。实践中债务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即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债务,反而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现行简易注销的公示时间为20天,如仍处于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如果企业已被注销,注销登记时间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如下责任人主张权利:

.0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2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3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

强制执行完毕前公司注销的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

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

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因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实质上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因此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下,股东的赔付数额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不论其是否实缴出资及认缴出资金额多少,全体义务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其理论基础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过错责任。

除了相关义务人代替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对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存在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

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

“耍小聪明”、恶意利用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

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必将自食其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纠纷之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转自:滨海新区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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