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生辰八字(2014年8月22日出生)
揭秘几张广为传播的假照片背后的真相
1、一个人击毙了100名伊斯兰国战士的“科巴尼天使”网传:叙利亚冲突期间,国内网络上流传的这么一张称之为“科巴尼天使”的照片。每一篇报道都在说这名女战士如何击毙了100名以上的伊斯兰国士兵,之后他被恐怖组织俘虏,并惨遭杀害。
真相:这张照片其实拍摄于2014年8月22日,当时举行了一个仪式,表彰那些加入了民兵或科巴尼警察部队的志愿者。卡尔·德罗特(Carl Drott)是当时该城市唯一的国际记者。德罗特表示:“她走到我跟前说,她曾在阿勒颇学习法律,但伊斯兰国杀死了她的父亲,所以她决定自己加入这些武装力量。”之后,他试图与她交谈,但从未找到她或知道她的姓名。这位女士不是前线战斗人员,只是在仪式上穿着军事风格的制服。
至于后来他的经历无从得知,那些她击毙恐怖分子或者他被杀的传闻都是谣言。
2、112年来北非第1次降雪网传:这张照片最早出现在2013年,照片下面的注释写着112年以来北部非洲第1次降雪。之后每一年冬天网上都能找到这张图片,然后说北部非洲降雪了。金字塔和狮身人面像都被白雪所覆盖。
真相:事实上,这座狮身人面像和金字塔是位于日本东武世界广场主题公园的真实比例为1/25的模型。该主题公园还展示了许多著名建筑和世界遗产的缩小版,包括自由女神像、白宫、巴特农神庙、凡尔赛宫、巴黎圣母院、泰姬陵、中国长城和圣瓦西里教堂。
3、米高梅电影公司正在拍摄它标志性的狮吼片头网传:这张照片在今日头条上流传的特别广。说是在没有电脑特效的年代,米高梅公司将一个狮子捆绑起来来拍摄它标志性的狮吼片头。也是年年有人发。
真相:这张实际拍摄于2005年。这只狮子名叫山姆森。在以色列里雄利亚的海凯夫动物园,动物园发现山姆走路有些异样,然后他接受了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神经科专家梅拉夫·夏米尔的治疗。在进行了长达9个小时的脑部手术,挽救了这只狮子的生命。
4、在父母的坟墓中间熟睡的叙利亚男孩网传:这张照片标题声称这张照片来自叙利亚,男孩的父母被阿萨德杀死。然后这张照片在全世界的网络上发酵传播,赚了一波又一波的眼泪。
真相:这张照片是由一位来自沙特阿拉伯的年轻摄影师Abdul Aziz Al-Otaibi拍摄的。这个男孩并不是叙利亚人,他身旁的也不是他父母的墓地,那都甚至不是墓地。只是一些石头堆起来看起来像墓地的东西。
5、911事件当中,飞机撞上世贸大厦之前的一刻拍摄的照片网传:在911事件发生后不久,在网络上就流传起了这张照片。有人声称在废墟中发现了这个相机,里面的一张照片显示了飞机正在撞向世贸大厦。然后这张照片在之后的每一年的9月11号在网络上都会被引用。其中不乏一些国家媒体。
真相:照片里的这个人其实就是这张假照片的始作俑者。他的名字叫做彼得·古兹利。照片拍摄于1997年11月28日拍摄的。他将照片进行PS,只是为了分享给朋友们开玩笑,并没有意识到它会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这张假照片被广为传播之后,他也通过各种渠道声明这是一张假照片,但是没有人理他。
6、中国节假日高速免费后的大拥堵网传:这张照片在西方媒体上流传甚广,但是在国内网上我也见到过几次,但是不多。因为从很多的细节都能看出这不是在国内。不过还是有人在发。更有甚者说是在高速河南某段...
真相:这张照片实际上是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北部的I-405高速公路的照片。由Philip Greenspun拍摄。真实的高速公路只有虚假照片上的一半宽度。那张假照片上的高速公路足足有双向24车道,但是目前世界上最宽的高速公路是位于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市内环路,该高速公路有12条双向行车道。
7、位于巴格达的萨达姆雕像被推倒网传:2003年4月9日,一群伊拉克平民开始攻击这座雕像。其中一位举重运动员卡德姆·沙里夫使用了一把铁锤,引起了媒体的注意。雕像的推倒过程被新闻网络直播,并被世界各地的报纸和杂志刊登在头版。这个行为象征着萨达姆·侯赛因政府的覆灭。
真相:推倒雕像的并不是巴格达民众,而是美队。甚至在推倒雕像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当地人的参与。如图所见整个广场已经被军队戒严。这个事件是由一位未知的美国海军上校和心理作战团队策划的。
今天先来这么多,下次攒够了再来一批。
【以案释法】如何正确认定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自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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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8号]【嘉善双赢轴承厂诉单国强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称: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星村合作社)2014年8月22日向法院起诉自诉人,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根据新星村合作社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自诉人价值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和银行存款。之后,新星村合作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4日作出裁定,以新星村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为由,解除了对自诉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直到提起刑事自诉之日为止,自诉人的财产仍然下落不明。新星村合作社社长、法定代表人单国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妨害司法秩序,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自诉人合法权益,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单国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国强辩称,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嘉善双赢轴承厂自诉单国强虚假诉讼罪一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提起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本案分析
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存在在先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为了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成为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用以恶意干扰民事诉讼进程的工具,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条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具体来讲,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侵害。这是提起自诉的主体条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从理论上分析,虚假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必然会造成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但并不必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必然客体,他人合法权益是选择客体,只有在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从实际情况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一般可分为欺诈侵财、逃避债务和其他目的三种类型。有权提起自诉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身财产被对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民事被告,或者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导致自己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的案外第三人。
第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证据条件。此处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还包括此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不仅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证据,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达到虚假诉讼罪定罪标准。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内涵,应当结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两次实质性审查,在受理阶段,经立案部门审查认为证据条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立案,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经刑事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据此,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前两次审查的重点均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撑其诉讼请求,虽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但原则上应采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作为提起刑事自诉证据条件的“有证据证明”,应是指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具体来讲,在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客观事实,一般情况下提供民事案件审理法院出具的诉讼文书即可,证明难度较小;被告人故意捏造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属于核心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被害人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两方面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立案受理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自诉。
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程序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经申请复议、复核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但是,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害人无须申诉,即可提起自诉。本案中,嘉善双赢轴承厂未能提供出自己已就单国强虚假诉讼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适用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
有意见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参照上述通知精神,为保护虚假诉讼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控告材料不予接受或接受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法院亦可作为虚假诉讼犯罪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存在诸多差别,对相关规定不宜简单推定适用。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督促执行义务人依法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无论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还是在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是权利人,而被执行人均是义务人和责任承担者,两个诉讼中不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适当放宽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利于增强民事裁判、裁定的执行力。而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刑事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是享有自诉权的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是被告或者利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刑事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原告,在刑事案件中则是责任承担者,双方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从理论上讲,民事原告的民事诉权和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均应得到有效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在先进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民事被告或案外第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放得过宽,就存在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民事诉权受到损害的危险。据此,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对民事被告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刑事自诉权应当予以适当限制,严格把握其提起自诉的条件,原则上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的书面决定为判断标准,不能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书面决定的,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未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是否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出专门规定,2018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未规定。有意见认为,如果允许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诉,事诉讼中的被告在面临败诉风险时,有可能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程,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或者终结民事诉讼案件,从而达到避免败诉风险、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当目的,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的角度考虑,不宜将刑事自诉权赋予虚假诉讼犯罪被害人。这种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理论上一般将上述三类自诉案件分别概括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适用解释》第一条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但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在被害人因为他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经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适用解释》的规定。
第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一方面,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权益或者解决纠纷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权可分为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的诉权非因法律规定均不得随意剥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权均应当得到平等保护,不能以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原告的民事诉权得以顺利实现为由,剥夺被告享有的依法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刑事诉权。另一方面,现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于各种考虑,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或者公民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控告、举报不愿立案,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立案难、立案慢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果否定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将导致其刑事救济渠道被堵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惩罚刑事犯罪人更无从谈起。
三、法院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提起的刑事自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嘉善双赢轴承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直接管辖或者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琪
责编:高婕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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