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水八字闲土(八字土休是什么)

倚势凌人 2023-12-02 07:12:52 网友分享

导致闲置土地的原因主要有这2个!孟雷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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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讲解关于闲置土地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最近向我们咨询的关于土地闲置相关的一些问题比较多,也有比较多这样的案例。关于闲置土地先说一下闲置土地的概念。#闲置土地处置#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闲置土地的导致的原因来看主要还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是开发方案的调整,或者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了土地的闲置。还有一部分原因是由行政机关的原因。

关于土地闲置行政处罚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实际过程当中我们经常遇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没有及时的开发,导致行政机关认定为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目前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一些地方包括各个省也制定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的相关规定。

那么,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做到三通一平导致土地闲置,到底是谁的责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出让的通知等相关的一些规定要求净地出让,包括“三通一平”,供水、供电、排水管道等一些基础的工程,这些土地前期的整理等等这些“三通一平”的义务,本身是行政机关的出让时候的义务。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我们在谈到闲置土地概念的时候,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闲置土地:一种是说没有按照期限动工开发,还有一种是已经动工开发但是动工开发之后,没有达到一定的条件然后停工。动工开发一段时间之后,然后进行停工,且停工满一年,而且没有到达相应的条件的情况下,也能认定为闲置土地。

按国土资源部的说法:已动工和应动工的建设用地面积,均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抄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受容积率影响,建设用地面积与容积率无关。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就是约定的所附规划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一般会标注在规划条件里边,总用地面积里边。这说的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一定的比例要不足1/3的才能认定为闲置。那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说的是你已经实际投资进行相应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北京楹庭 闲置土地处置、收回及补偿研讨会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列明的,全部是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当中发现绝大多数的闲置土地的案子都是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纠纷。有些行政机关因为领导的变更等等原来的承诺都不想兑现了,或者是有的新项目要介入,有新的大企业要介入等等。之前所签订的协议不想履行了,就以说你是闲置土地为由要收回。在收回过程当中,先说你要无偿收回,如果说你要积极地配合的话,有可能把土地出让金退给你。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一些方式,这显然是违法的。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周易*预测学》之基础《五行学说(二)》

欲明天下之大道,需读天下之奇书!

上一篇我讲了《周易*预测学》之基础《五行学说》,下面接着讲

《五行学说二》

(四)五行的旺衰

五行的属性包括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我们的祖先将事物的性质和作用与五行的特点相比类总结出如下概念,为便于我们了解五行的属性(如下图)供友友们参阅。

上图将五行的属性作了方位、数目、颜色、时令、天候、天干、地支及人情等大至的概括

五行的关系是事物之间存在着的生克比和的关系。

相生: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促进、助长和资生的作用。

相克: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生长和功能具有抑制和制约的作用。

比和:是这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属性相同,相互之间不生不克。

但五行与四时、方位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生克关系,也就是说五行存在的同时也存在着前弱的区别,我们的祖先根据不断的观察和总结发现了每一种五行在不同的季节里都有旺、相、休、囚、死的状态存在。

五行的旺衰,是《周易*预测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五行的旺相休囚死,既是判断事情成败的依据,也是断应期的关键所在。要想断卦神奇,就必须熟练掌握五行在各个时期的状态。

旺:就是处于强大旺盛,蒸蒸日上的状态。当令、临值的年月日时的五行。

相:是处于次旺的状态,受当令,临值的年月日时生的五行。

休:是处于休然无事,欲获不能的状态。生当令、临值的年月日时的五行。

囚:是处于衰落下降,难突重围的状态。克当令、临值的年月日时的五行。

死:是处于全无生气而死之的状态。被当令、临值的年月日时五行克的五行。

歌诀:当令者旺,我生者相,生我者休,克我者囚,我克者死。

每一个季节里都有一个五行处于旺,一个处于相,一个处于休,一个处于囚,一个处于死

综上所述以现在时令为例:现在冬天水当令,故水处旺的状态,水生木,木处于相的状态,金生水,金处于休的状态,土克水,土处于囚的状态,水克火,火处于死的状态。

断事应用时远看年月,近看日时。

五行四季旺衰图这里的四季是指阴历三、六、九、十二这四个月

在此基础上我们的祖先还总结出了五行从生到死的十二长生状态

在预测应用中会经常运用

十二长生状态是古人根据我国记年月日时的十二属相进行的推演

(具体详细以后给你讲,请你关注加粉跟进)

金长生在巳,旺在酉,墓在丑,绝在寅,死在子。

木长生在亥,旺在卯,墓在未,绝在申,死在午。

火长生在寅,旺在午,墓在戍,绝在亥,死在酉。

水土长生在申,旺在子,墓在辰,绝在巳,死在卯。

前面我讲了《五行学说》的生克及旺衰,下面讲五行的另一种现象!

(五)五行的反侮

唯物辩证法认为我们看待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用“两分法”,也就是用“一分为二”的世界观和方去分析判断,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易学》中所阐述的“物极必反”。

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只有相对平和协调的发展,才能达到长久的愿望!

五行在相克中的这种现象叫反侮。都是由于五行的衰旺太过而导致的逆克现象。

如:土旺木衰,木受土侮;木旺金衰,金受木侮;水衰火旺,水受火侮;土衰水旺,土受水侮;金旺火衰,火受金侮。

这种现象可以带着你的思维延伸到无限领域和空间。

比如:火年日月,离火当旺,坎水不能克火,还会反受其克。古人言说“杯水车薪”是也。炉上烧水如斯而已。

风水流轮流转,人要居安思旦危,一朝便得志,莫要来猖狂!

万事万物都是在五行相生相克中达到相对平衡的,没有生就没有事物的发生和发展,没有克就不能协调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庄稼没水就不能生长,水多了就会淹没庄稼,涝而成灾,只能用土物来制止。

故生与克,是同一事物相对的两个方面,生中有克,克中有生,相辅相成,互为体用。同时在生与克到极点时,都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

四柱巨著《三命通会》中说:

木多火炽,木赖水生,水多木漂 ,水赖金生,金多水浊。

金能生水,水多金沉,水能生木,木盛水缩,木能生火,火多木焚,火能生土,土多火晦,土能生金,金多土变。

金能克木,木坚金缺,木能克土,土重木折,土能克水,水多土流,水能克火,火旺水干,火能克金 ,金多火熄。

金衰遇火,必见销溶,火弱逢木,必为熄灭,水弱逢土,必为淤塞,土衰遇木,必遭倾陷,木弱逢金,必为砍折。

强金得水,方锉其锋,强水得木,方泄其势,强木得火,方化其顽,强火得土,方化其焰,强土得金,方制其重。

钢钢易折,玉硬易碎!

易理尚如斯,人事岂如何!

是为易理,亦是人情!

珍之重之,熟而用之,岂无完人何?

以上为《周易*预测学》之重点,望你重之!!!

五行生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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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健康平安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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