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11月18日八字(1968年6月18日八字)

落荒而逃 2023-11-24 22:10:24 网络

司马光诞辰1000周年丨该如何评价司马光的政治观念?

今年是司马光诞辰1000周年,中华书局也启动了标点本《资治通鉴》修订工程。近日,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姜鹏出版了《稽古至治:司马光与〈资治通鉴〉》一书,内容主要围绕《资治通鉴》来窥见司马光的政治哲学。

从2007年起,姜鹏开始研究《资治通鉴》,曾承担教育部青年项目“唐宋政治思想转型视域下的《资治通鉴》”,也曾在百家讲坛品读《资治通鉴》。著有《德政之要——〈资治通鉴〉中的智慧》《齐家与治国:姜鹏解读〈资治通鉴〉》等与《资治通鉴》有关的著作。在新书《稽古至治:司马光与〈资治通鉴〉》中,姜鹏主要研究《资治通鉴》的编修情况、阅读方法及司马光的历史评价等问题。

在这本书中,姜鹏还特别撰文反驳了著名政治学家萧公权和历史学家对司马光及其时代的评价问题。通过细读司马光编修的《资治通鉴》文本和探讨司马光的政治观念,姜鹏认为“在君主的行为、意志与秩序的需求发生矛盾时,司马光选择的是维护秩序。……在司马光的政治观念中,最重要的是秩序。”

下文原标题为“秩序至上还是君主至上?——司马光政治观念再解读”,选自《稽古至治:司马光与〈资治通鉴〉》

(姜鹏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11月版)

,由出版社授权刊发。

《稽古至治:司马光与〈资治通鉴〉》,姜鹏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11月版

作者 | 姜鹏

司马光(1019—1086)被很多现代学者视为君主专制的极力拥护者。如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说“光尊君之极”,甚至谓孟子“民为贵”之古义已非司马光辈所能晓。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萧氏所倚仗的最重要的论据莫过于《资治通鉴》第一篇“臣光曰”。在这篇被命名为“三家为诸侯论”的评论中,司马光强调了政治的关键体现在君臣名分的秩序上。司马光在其中说道:“文王序卦,以乾坤为首,孔子系之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言君臣之位,犹天地不可易也。”

在现有的通论性中国政治思想史著作中,萧公权的作品最有影响力。以萧公权的论证模式及其结论为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三个问题。首先,如何理解司马光本人和君权之间的紧张?虽然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但熟悉司马光文字的读者应该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奏疏时政,还是评述历史,君主恰恰是司马光笔下被批评得最多的人物类型之一。况且在反对王安石变法的过程中,司马光直接挑战了君主意志。

其次,对于如何定义“专制政体”,萧公权含糊其辞,没有明确的说法。在上举《中国政治思想史》谈论司马光的章节中,“专制”一词凡三见:“司马氏生宋代专制政体发展近于完成之时”;“凡此种种,用意无不在推尊君主,为专制政体张目”;“甚至以专制天下集权之眼光解释封建天下分权之政治”。

但萧氏始终没有严格界定何谓“专制政体”,君主体制与集权体制、专制体制之间又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观察皇帝制度成立以后的中国古代政体时,必须严格区分“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两个概念,两者最重要的差别在于,是否存在宰相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封”相对而言,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两种政体模式。“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可以成为配套使用的政体模式,但并不意味着采取“中央集权”模式时,一定同时体现“君主专制”。

萧公权(1897年11月29日-1981年11月4日),原名笃平,自号迹园,笔名君衡,江西泰和人。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台湾中研院首届院士。1918年考入清华高等科,1926年从美国留学归国后至1948年,历任或兼任燕京、清华、光华、华西等名校教授。1949年离台赴美,长期执教于华盛顿大学远东和苏联研究所客座教授,1968年退休。其主要著作有《政治多元论》《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国乡村》《宪政与》《康有为思想研究》《翁同龢与戊戌变法》等。

先生在《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在明清两代高度君主专制压迫下,儒学的核心行动路线已从宋儒推崇的“得君行道”转向了“移风易俗”,亦即注意力从朝廷转向社会。其原因是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之后,抗衡君权的力量不复存在,儒家学者行道无由。笔者对余先生的这一判断非常赞同。但余先生仍未对宋代与明清的政体作区分,认为宋代也是“君主专制”时代。对于这一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有完善的宰相制度的帝制时代,虽然也体现“中央集权”,但并非“君主专制”。

从汉武帝时始,为避开外廷大臣的干扰而创设内朝官,直到唐代出现翰林学士,皇帝制度始终试图利用内朝官取代、抗衡以宰相为代表的外朝官,以扩大自身的权力范围。然而历史同时展现了内朝官不断外朝化的过程,这即已证明制约、抗衡皇权的意识与力量始终存在。故笔者认为,“君主专制”政体只存在于宰相制度薄弱时期,尤其是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的明清时期。在宋代,虽然存在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但不存在“君主专制”。所以,萧公权认为司马光拥护“专制政体”,却未对“专制政体”作严格的定义与区分,更未对宋代的基本政体作一清晰的表述,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

第三,萧公权的证据仅仅是“三家为诸侯论”中的几句话,将司马光所有的作品,尤其是全部《资治通鉴》作认真的解读后,人们是否还会坚持认为司马光是“君主专制”的拥护者?

笔者在通观《资治通鉴》的基础上认为,仅据“三家为诸侯论”中的几句话,将司马光定位为“君主专制”政体的拥护者,并不恰当。我们不仅可以在《资治通鉴》其他章节中找到反对这一论点的证据,甚至就在“三家为诸侯论”中,司马光也已经明确提示了自身的基本立场:绝非“君主专制”政体的拥护者。

“三家为诸侯论”的确集中反映了司马光的一些基本政治观念。然恕直言,包括萧公权在内的多数学者在解读这篇文字时,都未中肯綮,只在文字表面做工夫,舍本逐末而错失温公思想之精义。君臣名分的不可逾越性,仅仅是司马光设计的环环相扣的理想社会秩序中的一环,既不代表该秩序的本质,更非其全部。

司马光雕塑

为更全面理解司马光的政治伦理观念,暂把“三家为诸侯论”放一旁。先来看另一段《资治通鉴》中的文字。《资治通鉴》在第六十八卷建安二十二年的叙事中,记载了曹丕如何成为魏国太子的过程。作者所采用的叙事手段非常丰富,比如用“经传合一”的方法,先告诉读者“魏以五官中郎将丕为太子”这一结果(类似于《春秋经》简要记事的笔法),紧接着以一个“初”字开头,用倒叙法追述了形成这一结果的相关过程(类似于《左传》解释经文的方法)。

在追述中,《资治通鉴》勾勒了曹丕、曹植的竞争关系,其次铺叙曹操与几位重要官员的讨论。就谁该继承魏王的爵位,《资治通鉴》安排了四位官员发言,分别为:崔琰、毛玠、邢颙、贾诩。其中前三位,曹操是通过密函相访的形式与他们交流,而与贾诩则是面谈。原文附下:

魏以五官中郎将丕为太子。

初,魏王操娶丁夫人,无子。妾刘氏生子昂,卞氏生四子:丕、彰、植、熊。王使丁夫人母养昂。昂死于穰,丁夫人哭泣无节,操怒而出之,以卞氏为继室。植性机警,多艺能,才藻敏赡,操爱之。操欲以女妻丁仪,丕以仪目眇,谏止之。仪由是怨丕,与弟黄门侍郎廙,及丞相主簿杨修,数称临菑侯植之才,劝操立以为嗣。修,彪之子也。操以函密访于外,尚书崔琰露版答曰:“《春秋》之义,立子以长。加五官将仁孝聪明,宜承正统,琰以死守之。”植,琰之兄女婿也。尚书仆射毛玠曰:“近者袁绍以嫡庶不分,覆宗灭国。废立大事,非所宜闻。”东曹掾邢颙曰:“以庶代宗,先世之戒也。愿殿下深察之。”丕使人问太中大夫贾诩以自固之术。诩曰:“愿将军恢崇德度,躬素士之业,朝夕孜孜,不违子道,如此而已。”丕从之,深自砥砺。它日,操屏人问诩,诩嘿然不对。操曰:“与卿言而不答,何也?”诩曰:“属有所思,故不即对耳。”操曰:“何思?”诩曰:“思袁本初、刘景升父子也。”操大笑。

分析《资治通鉴》的这段叙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被安排发言的四位官员,无一例外都支持曹丕;二、曹植的妻叔崔琰被安排在第一位发言;三、四位发言者的核心论点都是强调嫡长子继承的正当性。这里首先体现了《资治通鉴》作者的选择性叙事策略,即只选择对曹丕有利的言论。其次是以集中罗列的形式,加强读者对曹丕继承正当性的印象。无疑,作为《资治通鉴》作者本身而言,他们也持有支持曹丕继位的倾向性。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资治通鉴》接下来写道:

操尝出征,丕、植并送路侧。植称述功德,发言有章,左右属目,操亦悦焉。丕怅然自失,济阴吴质耳语曰:“王当行,流涕可也。”及辞,丕涕泣而拜。操及左右咸歔欷,于是皆以植多华辞而诚心不及也。植既任性而行,不自雕饰,五官将御之以术,矫情自饰,宫人左右并为之称说,故遂定为太子。

左右长御贺卞夫人曰:“将军拜太子,天下莫不喜,夫人当倾府藏以赏赐。”夫人曰:“王自以丕年大,故用为嗣。我但当以免无教导之过为幸耳,亦何为当重赐遗乎!”长御还,具以语操。操悦,曰:“怒不变容,喜不失节,故最为难。”

太子抱议郎辛毗颈而言曰:“辛君知我喜不?”毗以告其女宪英。宪英叹曰:“太子,代君主宗庙、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国,不可以不惧。宜戚而惧,而反以为喜,何以能久。魏其不昌乎!”

在接下来的文字中,《资治通鉴》揭晓了曹丕、曹植的竞争结果,却指出曹丕赢得竞争的关键是“御之以术,矫情自饰”。这一叙述暗示了两点:一、曹操对待嫡长子继承法则的立场并不坚定,所以曹丕尚须以术自饰来加持;二、曹丕是一个善于伪装自己的人。

引文最后一节,《资治通鉴》作者借辛宪英之口对曹丕的虚浮作出了批判。前一节曹操评价卞夫人“怒不变容,喜不失节”,可以看作是对前文丁夫人“哭泣无节”这一行为的回应,同样可以看作是对下文曹丕得意忘形之举的反衬。综合《资治通鉴》对曹丕去世之后所作的盖棺定论式的评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曹丕并不是《资治通鉴》作者所欣赏的人物,无论是品德还是行为风格。

姜鹏,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百家讲坛名师。师从经学史大家朱维铮,专研中国传统文化。他从2007年起研究《资治通鉴》,曾承担教育部青年项目“唐宋政治思想转型视域下的《资治通鉴》”。已出版相关著作:《北宋经筵与宋学的兴起》《帝王教科书》《德政之要——〈资治通鉴〉中的智慧》《齐家与治国:姜鹏解读〈资治通鉴〉》等。

这样的解读,体现出一种矛盾性:即《资治通鉴》作者并不欣赏曹丕,甚至我们可以认为在《资治通鉴》中,曹丕是非常反面的人物,但他们却在叙述曹丕和曹植相互竞争这一历史事件中支持了曹丕。解释这个矛盾并不难:《资治通鉴》作者支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而不是曹丕个人。《资治通鉴》强调的是秩序,以及支撑这套秩序的各项规则本身的价值与重要性。不欣赏品德虚伪的曹丕,却仍支持符合嫡长子继承制的曹丕,正体现了《资治通鉴》作者对秩序、规则自身绝对价值的认知,不以人物好恶为转移。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秩序及其背后的规则都必须被遵守。

反之,一个品行高尚的人如果违背了秩序及其背后的规则,也应受到相应的批判。《资治通鉴》第一百七十二卷中伊娄谦宽恕高遵的故事就是这方面的例证。周武帝在攻齐之前,派伊娄谦为使者到北齐观察形势。由于参军高遵向齐人出卖情报,伊娄谦遭齐国拘押。在攻克晋阳后,周武帝解救了伊娄谦,并将高遵交由他处理。伊娄谦最终选择了宽恕,并对高遵“待之如初”。如果没有接下来司马光在评论中所作的提醒,可能很多读者会敬佩伊娄谦气度,欣赏他的行为。

然而司马光却在评论中对周武帝和伊娄谦分别作出了批判。首先是对周武帝的批判:“赏有功,诛有罪,此人君之任也。高遵奉使异国,漏泄大谋,斯叛臣也。周高祖不自行戮,乃以赐谦,使之复怨,失政刑矣。”但凡一桩需要批判的历史事件中牵涉到君与臣,司马光必定不会单方面责备臣下的行为,甚至会将对君主的批判放在首要位置,这是司马光史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关于这一现象的意义,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同一段评论中,司马光接着批判了伊娄谦:“孔子谓以德报怨者何以报德?为谦者,宜辞而不受,归诸有司,以正典型。乃请而赦之,以成其私名,美则美矣,亦非公义也。”当私德违背了公义,私德不仅失去了其意义,而且被司马光认为是有害的。司马光在评论中提到的“政刑”概念,以及“归诸有司,以正典型”的行为描述,都指向与理想秩序相配套的制度、规则。这段文字与前文所举曹丕、曹植竞争的章节形成一个对比,从相反的角度说明了秩序、规则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与私德之美丑、学行高低皆无关。对于施政者来说,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尊重秩序、遵守规则。

《资治通鉴》

但这样的秩序、规则观一定会遭受质疑:如果一味刻板遵守秩序与规则,而导致在现实中处于被动,甚至是国家、的危亡,该怎么办?比如就王(皇)位继承人的选择而言,单纯强调嫡长子继承制,若选出的是暴君(如商纣王)、智障(如晋惠帝),还要坚守这样的原则吗?只要放弃嫡长子继承,就会有更好的选择,比如用微子来代替纣王,商朝就有可能延续它的统治,这种情况下难道不应该灵活变通吗?还需要坚守秩序与规则吗?

对于这个问题,司马光早就给出了答案,而且答案就在被萧公权用来论证司马光为“专制政体”拥护者的“三家为诸侯论”里面。在这段评论里有一段话,萧公权没有注意,其他所有研究政治思想的学者几乎也未曾引用、诠释过,笔者却认为,这段话恰恰是理解司马光政治思想的关键:“是故以微子而代纣则成汤配天矣,以季札而君吴则太伯血食矣,然二子宁亡国而不为者,诚以礼之大节不可乱也。”商帝乙有三个儿子,依长幼次序为:微子启、中衍、纣。三人中只有纣是王后所生的嫡子。帝乙认为微子启贤明,欲立为嗣,但当时的太史据法力争:“有妻之子,不可立妾之子。”守法的结果是,纣王继位,商朝灭亡。吴王寿梦有四个儿子,最幼的叫季札。季札不是嫡长子,却最贤能,所以寿梦想把王位传给他。但季札推辞了。季札的长兄诸樊还是想把王位传给他,于是季札干脆就逃离了吴国。后来发生了诸樊的儿子与另一位兄弟馀昧的儿子争国的事件,吴国最终在夫差(诸樊之孙)手上灭亡了。这是司马光在评论中引用的两个典故。

微子这个人物的文化内涵非常复杂,我们以季札为例,来看一下司马光的观点和之前的政治家、史评家有何同异。唐代著名学者、古文运动的先驱独孤及(725—777)曾写过一篇《吴季子札论》。在这篇史论里,独孤及对季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废先君之命,非孝;附子臧之义,非公;执礼全节,使国篡君弑,非仁;出能观变,入不讨乱,非智。”独孤及认为,季札的推让不为,导致了吴国的灭亡,他只顾及了自身小节,而忘乎家国之大义。关于如何看待人物贤愚与继承原则、制度之间的关系,独孤及说道:“夫国之大经,实在择嗣。王者慎德之不建,故以贤则废年,以义则废卜,以君命则废礼。”独孤及提到择嗣的三个标准:贤、义、君命,若与此三者相违背,即便符合年、卜、礼三个标准,也可以被废黜。通观全文,独孤及所指的“义”,应当指符合吴国强盛、绵延目标的行为。以贤废年的说法明确挑战了嫡长子继承制,更值得注意的是,独孤及强调了君命高于礼。

司马光《资治通鉴》残稿,北宋,国家图书馆藏

独孤及这篇史论有一定影响,宋人所编的《文苑英华》和《唐文粹》都予以选录。被称为宋初三先生之一的石介(1005—1045)也专门写了一篇《季札论》来反驳它。独孤及的观点,建立在国家的强盛、绵延是最高目标这一基础上。石介的核心论点,我们可以概括为,有没有比某个具体的国家(或)强盛、绵延更高的目标?石介的回答是:有。关于季札让国的意义,石介是这么认为的:

以季札之明且智,岂不知吴国以季子则存,以诸樊则亡?岂不以能保其先人之国则为孝,覆绝其先人之祀则为不孝?盖以谓父与子,天下之大亲也;兄与弟,天下之大伦也。周室既衰,王政绝矣。天子争立,诸侯簒夺。弟杀其兄,子杀其父,无国无之。且大惧后世不知有父子之亲,兄弟之爱,皆以为子得以簒其父,弟得以夺其兄,则亲爱灭矣!故托以子臧,让于诸樊。噫!季札非苟让也,存万代父子兄弟之亲也。

在文章的开头,石介同样称赞道:“殣一身以存万代君臣上下之分者,夷齐也;墟一国以存万代父子兄弟之亲者,季札也。”万代父子之亲是“礼”的具体化,为了维护这一“礼”的价值,甚至值得为之付出国家颠覆、灭亡的代价。可见在石介看来,“礼”的价值高于某个具体的国家、。在文章的末尾,石介进一步批评了独孤及的论点:“独孤及作《季札论》云云者,岂知季札之所存也吁!及徒知废先君之命非孝,灭其国不仁。独不知奉先君以为孝,孝之末也;全一国以为仁,仁之小矣。与其奉先君已没之命,孰若存先王大中之教;与其全一国将坠之绪,孰若救万世簒弑之祸。呜呼!季札之意远哉,及岂知之也!”

从历史背景的角度考虑,包括石介在内的宋代学者强调篡夺的非法性和危险性,表彰反篡夺与辞让的历史人物、事件,是有惩于五代时期篡乱相仍的历史教训,而体现在文化解释上的自觉。然而这样的历史反思,并未使得所有学者都简单地走向绝对忠君的观念。石介说,“奉先君以为孝”是“孝之末”,就是否定了“君命”的最高权威性,与独孤及针锋相对。在否定“君命”绝对权威的基础上,石介否定了“国”之存在的最高意义,所以说“与其全一国将坠之绪,孰若救万世簒弑之祸”。

安史之乱以后中央政府权威不振,可能是激发独孤及尊君思想的重要背景。如果我们用石介文章中提到的“君命”、“国绪”两个概念来概括他们论点的话,那么独孤及的观点应该是尊君命以延国绪;石介则认为,必要的时候不仅可以废君命,进而可以坠国绪。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应该还有一个中间状态,即在必要的时候废君命而延国绪。关于这一点,石介的文章没有涉及,司马光的“三家为诸侯论”却已有议论。

司马光《资治通鉴》残稿,北宋,国家图书馆藏

司马光年辈略晚于石介。我们无法确定他在“三家为诸侯论”中论及季札时,是否受了石介的影响,仅从思想的角度解析,司马光的观点的确与石介有共同的立论基础,即某个具体王朝、国家、的存在与利益,并不是最高的“义”,当然也不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最高的“义”和标准,是“礼”与秩序。这可以从前引“三家为诸侯论”中:“二子宁亡国而不为者,诚以礼之大节不可乱也”两句得到印证。虽然亡国了,但微子和季札的行为仍然是正确的,因为符合“礼”。也就是说,“礼”是比国家()存亡更高的标准。司马光在此没有讨论“君命”问题,因季札是背君命而辞让,所以“君命”在“礼”之下位已被包含在这个论证之中。既然维护君命与具体的国家都不是司马光政治观念中的最高目标,那么当萧公权等学者指责司马光是“专制政体”的拥护者时,司马光拥护的是谁的“专制”?“专制”的主体如何落实?

比石介《季札论》更丰富的是,司马光增设了不轻言“国绪”可弃这一层。即便不否认国家()存亡不是最高标准,若社会秩序始终处于动荡之中,亦非民人之福。《孟子》中记载了一段齐宣王和孟子之间关于“汤武革命”的对话。齐宣王的问题是:“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孟子肯定“汤武革命”的正当性,是从积极改变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角度而言。但社会秩序并未见得总是处于极端不合理的状态下。故司马光为主动更改“国绪”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秩序的稳定性。

司马光在“三家为诸侯论”中说:“非有桀、纣之暴,汤、武之仁,人归之,天命之,君臣之分当守节伏死而已矣。”对这段话应作两层理解:一、司马光并非绝对地反对“革命”;二、正当“革命”需符合严苛的条件。综合起来看,只能说司马光议论的语境和孟子议论的语境有很大的不同,而不能直接认为司马光的观点站在孟子的对立面。严格界定革命正当性边界的言论,体现出司马光两个特点:一、司马光是身处政治实践舞台中心的政治家;二、司马光是保守主义色彩浓厚的政治家。

最后来谈君主在司马光政治观念体系中扮演的角色。萧公权讥司马光不懂得“民为贵”的古义。案,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指的是在一个国家中最无法替换的是民,社稷和君,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被替换。一个不合格的君主可以被废黜、替换,这样的观念在《资治通鉴》以及司马光的其他作品中,并没有受到挑战。相反,笔者认为,在利用“伊霍故事”这一历史资源来证明昏聩、残暴之君可废这一点上,《资治通鉴》比《汉书》表现得更为彻底。《汉书》在讲述霍光处理昌邑王势力时,有昌邑王属下被杀前高呼“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这一细节。《资治通鉴》编写这个故事时,却将这一细节删除了。

笔者认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八字,尚能暗示这一事件的本质是霍光与昌邑王的政治斗争。《资治通鉴》删除这一细节后,使得荒淫之君被废这一故事主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纯粹。对于南朝数位荒淫暴虐之君被废,《资治通鉴》同样是抱积极支持的态度。可见在司马光的政治观念中,君主同样是可以被替换的元素,只要他真的不合格。

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们来说,“君”是秩序的需要。即便是孟子,也不能在“无君”的框架下设计社会秩序。孟子辟杨墨,说:“杨氏无我,是无君也。” 所以在关于“君”的问题上,司马光的观念与孟子有契合之处:一、“君”是政治秩序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二、某些具体而不合格的君,是可以被替换的元素。这些思想的同异之处,需要做严格的辨析。我们不能因为司马光写过《疑孟》,就简单地把司马光放在孟子的对立面。

在天人感应学说逐步被淘汰的情况下,宋代中期也普遍出现了皇权去神性化的观念。《资治通鉴》除保留个别有规诫意义的事迹外,基本上秉承“神鬼事皆不书”的原则。所保留的那几个故事,也是重在规诫,不在事迹本身。所以司马光政治观念中君权理论的基础是人性,而非神性。他在“三家为诸侯论”中说:“夫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者,岂非以礼为之纲纪哉!”“礼”是维护秩序的关键。由于秩序的需要,“礼”分出“君”与“臣”。但司马光维护的,既不是“君”,也不是“臣”,而是君与臣之间的“关系”,即由“礼”所规定的秩序。

司马光《资治通鉴》残稿,北宋,国家图书馆藏

这一思想在石介的《季札论》中,也表达得非常清楚。石介重新讨论了伯夷、叔齐谏武王伐纣的案例。石介说:

以夷、齐之明且智,岂不知纣之不仁、涂炭天下;武王顺乎天而应乎人,以至仁而伐至不仁,提民涂炭中,至于安乐泰然也?盖以谓尧禅舜,舜禅禹,禹传子,天下之大公也。而舜,贤也;禹,贤也;启,贤也。尧、舜之禅让,禹之传嗣,皆与贤也,可以法。汤伐桀,武伐纣,虽天下之大义,而桀、纣,君也,汤、武,臣也。以臣伐其君,不可以训。尧、舜、禹皆传乎贤,而汤始以臣伐桀,汤既以臣伐桀而自为君,武王又以臣伐桀而自为君。且大惧后世不知有尧、舜、禹之以大公之命而传乎贤,但知汤、武之以大义伐桀、纣,而将有假大义之名戕贼篡弑其君者,故谏于马前,死于首阳。噫!夷、齐非苟义也,存万代君臣上下之分也。

石介对传统的夷、齐故事作出了新的诠释,认为夷、齐谏武王,并非是为保全纣,而是为保全“分”。在这里,无论是圣君还是暴君,都不是关键内容,关键是“分”。为了保全“分”,即便是圣君伐暴君,也不值得鼓励,因为它会导致后人以此为例施行篡夺。虽然夷、齐知道武王伐纣应天顺人,势在必行,但他们还是要把自己对“分”被破坏的焦虑表达出来。石介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是对五代君臣篡乱相仍现象的反思,有其具体历史背景。但我们不可否认这一观念有超越具体历史背景的抽象意义,在“君主-秩序”这对概念中,石介淡化了君主的重要性,强调了秩序才是本质。夷、齐尊重秩序,而非尊重某位具体的君主(无论是贤君还是暴君),是值得称道、学习的态度。这一观念同样体现在司马光的史评与政论文中。石介提到的“分”,在司马光的“三家为诸侯论”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它是“礼”的一个重要环节:“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

如果秩序才是本质,那么君主虽然位居秩序等级的顶端,但他本人必须服从于秩序,而不是由他来操纵秩序。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司马光为什么在《资治通鉴》的评论中加强了对君主的批判。除了上文所举高遵事件中对周武帝的批判外,我们还可以再举两个例证:一是司马光对霍光死后其家族覆灭这一历史事件的评论,二是对冯道现象的评论。在叙述完霍氏族灭后,《资治通鉴》先引用了班固的评论。班固认为,霍氏之祸是由于霍光“不学亡术,闇于大理”,最终咎由自取。

紧接着,司马光发表了自己的评论。虽然他并不否认霍光的问题,但与班固相比,他的评论增加了对汉宣帝的批判,不仅批评汉宣帝刻薄寡恩,并认为霍氏之祸是由汉宣帝酝酿而成。对冯道的评论,有类似之处。《资治通鉴》交代了冯道之死后,引用了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的著名评论,以冯道为聚焦点,批判了那个时代不知廉耻的士风。司马光在随后的评论中也是增加了对五代时期君主的批判,认为冯道现象的造成,那个时代的君主同样有责任,他们没有履行好维护纲纪、择别人才的职责。

回顾《资治通鉴》中的第一句话:“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以及之后的“三家为诸侯论”,司马光批判的重点完全落在周天子不坚持维护礼与纲纪的失当行为之上,而不是将魏、赵、韩作为批判重点。所谓:“三晋之列于诸侯,非三晋之坏礼,乃天子自坏之也。”这些批判,是君主应服从于秩序这一观念的印证。在君主的行为、意志与秩序的需求发生矛盾时,司马光选择的是维护秩序。

司马光《资治通鉴》残稿,北宋,国家图书馆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司马光的政治观念中,最重要的是秩序。秩序需要通过君主、臣民扮演各自的角色共同完成,但并不意味着居于秩序等级顶端的君主具有绝对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君主的权威只有在符合秩序需求时才具有效性。秩序中君主,是可以被废黜、置换的元素,不可废黜的是秩序本身。有这些认识,恐怕就不能简单地将司马光归之为“专制政体”的拥护者,尤其不能认定他是“君主专制”的支持者。

二十世纪前半期的中国社会处于巨变的时代,在民族革命思潮的引导下,学者们惯以西方文明为模板来衡量中国古代的政治文明和政治思想。他们容易犯一个错误:以二十世纪西方取得的最高成就为标准,以二十世纪的后见之明来评判古人。这对古人非常不公平,萧公权对司马光的评判就是一个案例。

不仅在司马光生活的十一世纪,同时代的西方也没有“无君”而又有序的政治设计,即便是在二十世纪,西方先进国家也并没有几个彻底废除君主制。仅仅因司马光不否定君主存在的合理性而将他划定为“专制政体”的拥护者,不仔细解读他复杂的思想和立论的语境,是不合理的。

以萧公权这一案例为代表的思维,在今天的中国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所以笔者认为有驳正的必要性。那个时代的学者,因急切地需要一个新中国,往往失去认真解读古人的耐心,如果现在的中国学者仍然沿着这条路简单、粗暴地处理中国古代思想问题,我们将继续失去解读古人的能力。

摘编丨吴鑫

编辑丨徐悦东

校对丨翟永军

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目录

1.安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西安市高陵区某砂场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3.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张某甲、张某乙职务侵占案

5.胡某华等人与某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6.“淳化荞面饸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护案

7.李某宇、李某轩司法救助案

8.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农用地膜监管职责案

9.郭某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检察机关督促治理农村涝池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13.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旅游规范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14.龚某海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案例一:安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深化建设平安乡村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农村治安稳定 犯罪所得追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蓝田县某村村委会原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5年,安某通过贿选担任蓝田县某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安某为进一步把持农村,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聚众造势,持械冲击选举会场,殴打、恐吓村民,得以连选村主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标志着以安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初具雏形。2012年,安某操纵选举,通过非法手段当选支家沟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为持续控制农村基层组织,安某殴打、恐吓竞选对手,组织巡逻、盯梢,非法架设手机信号屏蔽器,贿赂村民,操纵、破坏选举,扶持他人担任村主任,得以连任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安某因受处分无参选资格,遂幕后指使、扶持他人担任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为其“代言”,继续非法操纵农村基层。期间,安某以其父安某甲、其弟安某乙为核心,其姐夫王某某为属下,拉拢村组干部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成员,并招募胡某某、李某乙、毕某某等人充当助理、打手,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安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农村基层,侵占集体资产、破坏自然资源、欺压群众,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树立强势地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26起,其中刑事犯罪23起,打伤群众20余人,对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9月18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安某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3个月不等,并附带判处财产刑。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2021年11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介入引导侦查,夯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基础。为查明安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串并分析12名被告人实施的26宗违法犯罪事实,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各被告人的层级、作用、物证收集、鉴定意见、打财断血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00余条。因安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员与把持农村基层的人员相对独立,且处在幕后,组织轮廓不够清晰。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家族关系、宗族关系、基层组织人员关系图调取证据,查明安某利用安某甲、安某乙、王某某,在村委会成员李某某、张某某、安某丙、陈某某的掩护下实施、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事实,为理清该组织基本轮廓、认定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夯实了证据基础。

延伸监督触角,助力农村基层组织阵地建设。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安某等人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暴露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涣散的问题,遂向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基层村务工作监督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镇政府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优化涉案农村基层组织班子力量,强化指导检查。经过三年不懈努力,该村党组织由一个软、弱、涣、散党支部蜕变为优秀党支部,并在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基层战斗堡垒作用。

精准“打财断血”,依法处置财产维护村民集体利益。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精准“打财断血”,重点审查各被告人的现金、房产、车辆、股票、基金、保险、字画、饰品等资产进行清查,厘清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对比安某购置资产的时间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时间的前后关系,确定安某投资的资金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所得。通过梳理发现虚开增值税线索1件,为国家挽回税款60万元。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安某等人侵占的村属小学、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查明其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数额。在审判阶段,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向法院移送《财产处置意见书》,法院据此依法对安某等人侵占的集体财产予以返还,依法保障了村集体经济正常经营运转,有效维护了村民集体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聚焦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全力维护农村治安稳定,重点打击长期把持基层的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以及破坏农村稳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各类犯罪。坚持“打财断血”与维护村民集体利益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置涉案农村集体财产。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助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强筋壮骨、焕发活力。

办案单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西安市高陵区某砂场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保护基本农田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基本农田保护 恢复原状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畅某某未经批准,占用高陵县某村基本农田19925平方米(29.88亩),作为其砂场堆砂场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8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于60日内自行清理堆放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对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9.88亩处以每亩2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9.76万元,并于当日向畅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畅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起诉,且未履行处罚义务。2018年1月25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6日,区法院作出(2018)陕0117行审3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0年5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经初步核实,区法院2018年2月6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以来,清理违法占地上的砂石和罚款事项均未执行到位。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审判案件卷宗,询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查明截至2020年6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清理涉案区域非法堆放的砂石,对于其无强制执行权的罚款事项,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长期未实现。

监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案件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裁定文书生效后,立即执行法院裁定即责令畅某某清理非法占用农田上的砂石和对罚款的追缴,但法院裁定生效已两年之久,违法情形依然存在。检察机关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及时问题,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2018)陕0117行审3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规范执行行为,整改执行作风,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监督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于2019年10月12日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后,对该涉案砂场查封关停。同时,组织办案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梳理办案环节、印发学习资料,详细规范办案流程,着力提升办案质量。为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办案检察官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截至2022年9月,该砂场已清理完毕,基本农田得以恢复原状。

构建长效机制。2021年5月,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违法乱占耕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与《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与案件移送,深化双方在办案中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典型意义】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加强跟进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定,保护耕地资源。通过梳理、总结办案中的工作方法与经验,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以及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建立了长效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国土资源的合力。

办案单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耕地保护红线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农田保护 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结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县某富硒合作社非法占用县某村基本农田0.203公顷用于修建圈舍、办公区和公路,开办生猪养殖厂。2018年7月4日,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退还被破坏占用的集体土地,治理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对非法破坏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的罚款,并于7月20日向该合作社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19年2月15日,又向该合作社发出履行罚款的催告。因催告无果,遂于同年5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10日作出裁定,认为该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限,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此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对该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经多次现场调查,检察机关认定某富硒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仍然存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土地资源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6月25日,县院向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富硒合作社非法破坏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管。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8月18日书面回复称,经过多次催缴,涉案单位已经缴清人民币71050元罚款,当地镇政府也已于2020年10月20日为该项目办理了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手续。2022年5月县院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督促合作社缴清罚款,未监督其退还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对其继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未依法进行监管,且涉案土地无相关备案手续,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决定按照生态环境案件专门管辖机制将案件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2022年6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年7月5日,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作为案件承办人赴案件现场,实地查看非法占地规模、土地硬化程度,向当地干部和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7月17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行政机关提出涉案生猪养殖场系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强行拆除与国家政策不符合,其未依法履职具有合理理由等答辩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脱贫攻坚事关重大,但相关项目亦应依法推进,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案涉项目占用基本农田0.203公顷,已经严重超出“少量”的范畴,违反法律规定,故答辩意见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应依法继续履职。同年8月17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当庭表示不上诉。

提出检察和司法建议。案件宣判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分析本案行政监管漏洞,与人民法院一同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司法机关共同指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不能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基本农田红线意识淡漠,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等问题,建议其从“国之大者”的大局高度和促进乡村振兴的职能使命出发,从政府层面释放大力保护耕的强烈信号,全面压实县、镇两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联动责任,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利用工作,切实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回复并采纳了以上建议。

【典型意义】

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有效制止开厂毁地问题进一步恶化。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方式形成司法裁判和检察监督合力,督促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办案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例四:张某甲、张某乙职务侵占案

——加强秦岭生态与土地资源保护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追赃挽损 土地复垦 融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村主任。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村文书。

中铁二十局在西康铁路二线建设过程中临时租用汉滨区关庙镇某村113.88亩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复垦土地并交还该村。经协商,双方决定由中铁二十局将复垦工程交由该村村集体组织实施。2016年12月8日,中铁二十局将65.5万元复垦工程款交付关庙镇财政所西康二线协调办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由关庙镇政府监管。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该村主任期间,与张某乙相互配合,采取从关庙镇西康二线协调办预借土地复垦工程款,及虚构工程施工合同、虚开工程款在关庙镇财政所进行核销等方式,在预借款和65.5万元土地复垦专项资金转入张某乙个人账户后,张某甲从中支取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生活开支,张某乙从中支取共计8.4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2021年同年9月2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11月2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调查,力求挽回损失。2021年7月30日,根据监察机关的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在审查证据的同时,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法治教育,向其重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促使两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28.41万元。

财物快速返还,平息矛盾纠纷。2021年8月4日,监察机关以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土地未复垦及衍生的青苗补偿等问题引发村民上访。为促进复垦实施、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将已经查明来源并收缴在案的赃款于2021年8月18日返还案发地人民政府,并督促其专项用于案涉土地复垦。

推动土地复垦,保护生态资源。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长期未复垦,虽然直接原因系犯罪造成资金损失,但也与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某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复垦,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由于复垦资金缺口较大,检察机关通过持续督促检察建议落实,推动被建议单位专题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得到专项资金支持,有效推动复垦工程。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村集体财物的行为,不仅危害村集体对财物对支配,更进一步影响土地复垦,导致环境资源不能及时修复。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积极配合,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追缴赃款快速返还机制,避免司法程序延缓专项资金的利用。因职务犯罪造成损失导致复垦不能及时开展的情况下,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实现土地资源保护。

办案单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胡某华等人与某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支持起诉,依法维护农村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村务工人员 劳动报酬追索 引导和解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镇安县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县县城门头改造提升工程,并委托胡某华介绍工人为其务工。2022年3月至6月,胡某华累计介绍詹某明等27名农村务工人员从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的拆除及新广告装饰的安装工作。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华等农村务工人员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工资于工程结束时现场结清。工程于2022年6月中旬结束,但该广告公司未按约结清工资,胡某华等28人多次催要工资,但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工资。同年7、8月期间,胡某华等人多次前往人社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协助解决劳动报酬追索问题。截至2022年8月,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胡某华等农村务工人员工资共计49365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分处理。本案中追索劳动报酬的均系农村务工人员,其中多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召集詹某明等27人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检察机关了解到詹某明等14人具有起诉意愿且维权能力较弱、生活较为困难、工资拖欠数额较大,决定依法支持这部分人员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同时,积极引导其余13人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对拖欠金额较小的予以先行支付。

支持起诉。2022年8月26日,胡某华等农村务工人员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农村务工人员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原告按照该广告装饰公司要求提供了劳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获得劳动报酬;该广告装饰公司多次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严重侵犯原告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对于他们提出的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县人民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启动绿色通道,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15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断督促跟进,并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2022年9月2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詹某明等农村务工人员支付了劳动报酬40515元,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9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胡某华支付劳动报酬8850元。至此,本案全部农村务工人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均已付清。

【典型意义】

农村务工人员一般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且经济实力薄弱,在维权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申请依法能动履职,认真听取被欠薪人员意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协调欠薪单位区别处理,及时支付数额较小欠薪;依法支持起诉,并建议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妥善有效地解决了个案欠薪矛盾,使农村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通过法律监督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办案单位: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淳化荞面饸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护案

——加强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调查核实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淳化荞面饸饹历史悠久,先后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但近年来商标品牌保护和推广意识不强,“淳化荞面饸饹”商标品牌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存在如下问题:

未按期续展。“淳化荞面饸饹”系在淳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下,由陕西淳化县农付产品专业协会委托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于2010年7月21日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标专用权使用期限为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使用商品为“荞面饸饹”。2018年9月21日,淳化县农付产品协会注册成立,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淳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3月29日,在淳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指导下,淳化县农付产品协会拟委托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商标进行续展,但因商标原持有人陕西淳化县农付产品专业协会注销,现申请人淳化县农付产品协会主体不适格,导致该商标至今未能续展成功。

使用不充分。“淳化荞面饸饹”商标注册以来,陕西淳化县农付产品专业协会未按照《“淳化荞面饸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吸纳成员,未充分使用该商标。淳化县城范围目前仅有一家餐饮店使用了该商标,其余30家饸饹餐饮经营户均未使用该商标。部分餐饮经营户曾申请使用该商标,由于各种原因,均未得到相关单位许可。

管理不规范。近年来,淳化饸饹相关工业产品发展迅速。“淳荞美”“淳粮芯”“淳瑞谷”等多种方便型荞面饸饹产品均在外观使用“淳化荞面饸饹”“荞面饸饹”等字样;有的企业注册了“某某淳化荞面饸饹”字样的包装盒专利,生产销售方便型荞面饸饹;淳化县域范围也出现饸饹餐饮店使用了“淳化饸饹”“荞面饸饹”等与该商标名称接近的名称。由于“淳化荞面饸饹”注册以来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上述企业及餐饮店生产销售荞面饸饹产品均处于无标准和规范管理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2月,淳化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荞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唱响“淳化荞面饸饹”品牌的发展目标。为服务保障县域经济发展,检察机关组建知识产权专门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开展法律监督。

确定监管主体。针对该商标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检察机关向县供销联社、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查明“淳化荞面饸饹”在十年使用期的使用情况,及未成功续展的情况和原因。随后,检察机关从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调取了相关协会的注册信息,查明相关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均为县供销联社。结合调查收集的县政府相关文件,检察机关认定县供销联合社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政府将农产品、地方特产的发展管理权限授予了县供销联社,因此,县供销联社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指导和管理职能。

调查核实商标权利使用及保护情况。确定监管主体后,检察机关对县域主要范围的30余家饸饹店、土特产专卖店进行了实地调查,浏览检索了国内主要电商平台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了核查,全面调查梳理了淳化县饸饹餐饮店及衍生产品行业现状。同时,通过与部分从业人士沟通,了解其对“淳化荞面饸饹”商标认知和使用期望。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与县供销联社进行会商,进一步查明“淳化荞面饸饹”商标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许可规则和标准规范制定情况。通过上述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查明“淳化荞面饸饹”商标使用不规范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商标权利受损,影响了“淳化荞面饸饹”品牌的塑造和推广。

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2022年4月24日,检察机关向县供销联社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淳化荞面饸饹”集体商标的保护力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提升淳化荞面饸饹知名度。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县人民政府。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多次赴县供销联社、荞麦办了解跟进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县供销联社提请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淳化县促进荞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淳化县荞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7月1日至5日,淳化县委、县政府及市商务局举办了“首届荞麦产业大会暨荞面饸饹文化旅游节”,和“淳化县首届荞麦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不断提升“淳化荞面饸饹”的品牌知名度。同年7月24日,县供销联社书面回复,表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标主体变更和转让程序,修订完善《“淳化荞面饸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多平台多层次开展宣传,扩大“淳化荞面饸饹”品牌影响力。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力,在实现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就业,推动农村发展方面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淳化县供销合作联社虽然指导相关单位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未有效指导其行使、维护权利,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权利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为地方品牌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办案单位: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李某宇、李某轩司法救助案

——加强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多元化救助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宇,男,2014年1月出生;救助申请人李某轩,男,2019年3月出生,二人均系李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严某平之子。

2021年2月14日夜间,李某与其妻严某平为第二天前往亲戚家拜年是否携带礼物问题争吵,直至推搡、厮打,二人相互用力捏、勒对方。期间,李某以右臂勒住严某平颈部,导致严某平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认为严某平死亡后,欲烧炭自杀,但被其父发觉,送医救治并脱离危险。2021年3月12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主动发现线索。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居住在农村,李某本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两个未成年儿子李某宇、李某轩暂由爷爷李某清抚养,但李某清身患疾病,没有固定收入,既要赡养自己父亲,还要偿还儿子李某欠下的外债,并抚养两个孙子可能导致家庭因案致贫。完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启动救助程序。

多元化救助措施。通过审查核实、检察听证、报批程序,检察机关依法为两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同时,检察机关依托“司法救助+”多元化救助平台,推动乡村振兴部门将李某清家庭纳入“三类人群”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协调民政部门为两名未年人被救助人落实每人每月1000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并协助为李某清及其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走访李某宇所在学校,协调减免延时教育服务费,并指派专业人员为李某宇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通过县妇联,为李某轩协调提供免费早教服务。

开展跟踪回访。检察机关持续关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受犯罪影响情况,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多次进行回访,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以及家庭状况,及时帮助解决了李某轩幼儿园入学难的问题。目前,李某宇、李某轩的学习生活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家庭矛盾引发命案过程中,主动发现并决定救助的司法救助案例。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关注案发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监护人受犯罪影响情况,充分运用“司法救助+”多元化救助平台,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联合乡村振兴、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在经济、教育、心理等方面的需求,以真情实感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家庭剧变的阴影。

办案单位: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农用地膜监管职责案

——协同联动,凝聚土壤污染治理合力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公开听证 多方磋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靖边县现有耕地104.4万亩,主要种植玉米、薯类、小杂粮、大豆、水稻等农作物。为对农作物保湿保温,当地使用农用地膜较为普遍,地膜覆盖率达到35%以上。普通农用地膜以聚乙烯和聚氯乙烯为主要成分,属于不可分解塑料,不能透气,在耕地中大量残留影响土壤透气、渗水,阻碍农作物根茎生长,将造成减产,并严重影响周围生态环境。2022年3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靖边县杨米涧、席麻湾、王渠则等乡镇百余亩耕地上不同程度存在地膜未回收处理,且随意倾倒、焚烧地膜,污染土壤的情况。截至同年4月中旬,当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均未及时履行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发现上述线索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对相关村镇大约600亩耕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残留农用地膜进行了拍照取证;另一方面查明农用地膜治理的法定职责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地镇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检察建议。截至2022年4月13日,由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相关污染情况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决定立案。4月26日,分别向杨米涧、席麻湾、王渠则等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镇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建议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加强县域内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为加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参与听证的4名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履职,导致农用薄膜污染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应予监督。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分别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确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形成解决方案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整改成效。同年6月28日,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县委、县政府拨付238万元专项资金,及时开展污染治理。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靖边县2022年度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方案》,鼓励购置残膜回收设备并积极开展残膜回收,截止2022年8月底,全县共回收废旧农膜269吨,回收再利用生成的塑料制品全部用于滴灌带生产。

【典型意义】

残留的农用地膜是农村“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而且会破坏农村和谐美好的景观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农用地膜残留问题,并与行政机关就农用地膜治理问题积极磋商,形成统一方案,推动县委县政府拨付专项资金,针对残留地膜构建科学合理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实现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谐统一,切实防控地膜污染,促进了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办案单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九:郭某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宽严相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野生动物致害 统筹法律责任 群众利益保障 立法建议

【基本案情】

郭某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张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

2020年6月,张某为了使自己位于千阳县草碧镇境内的承包种植的玉米不被野猪等野生动物损毁,雇佣郭某成使用“电猫”为其看护玉米地。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郭某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在张某所承包的玉米地猎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2只、狍1只、野兔1只。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郭某成、张某分别于2021年3月3日、3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月18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成、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实地调查,发现问题根源。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本案存在野生动物资源受侵害的公益诉讼线索,通过走访农作物受损最严重的千阳县高崖镇、草碧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自然环境,对现场农作物毁损情况拍照取证,并向乡镇干部和村民们调查核实,了解到在千阳,野猪、豪猪、野鸡、獾等野生动物出没频繁,毁坏庄稼情况较为严重。千阳县每年遭受野猪损害的玉米面积为2万亩左右,其中成灾面积达7000亩左右,粗略计算,每年因野猪危害造成全县粮食损失达到1800吨,经济损失在360万元左右。案发时野猪(“三有”保护动物)造成的毁损未纳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内,也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范围,野猪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暂不能解决。

宽严相济,凸显办案效果。审查起诉期间,郭某成、张某主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郭某成、张某为了防止其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而非法猎杀,主观过错相对较小,且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达到严重程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本案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决定对郭某成、张某非法狩猎案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7日,检察机关对郭某成、张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宣告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同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能动履职,完善补偿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不完善、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协作,推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危害防控与致害补偿工作机制。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同级立法机关提出修改《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建议将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野生动物涵盖在补偿范围内,扩大致害野生动物的认定范围。目前,该立法规划项目已列入地方五年立法规划,正在进行前期调研。2022年初,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就野猪毁田如何补偿问题共同协商,起草《千阳县防控野猪等“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危害工作方案》,由县财政部门建立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同时,推动制定一系列野猪种群调控措施:以镇为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野猪专项调查,监测野猪种群数量;组织专业猎捕队伍、配备枪弹等设施设备对野猪进行科学、专业地猎捕;调整种植种类和结构等,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野猪致害问题。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法治的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综合考虑行为人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的原因和犯罪后认罪认罚表现,提出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统筹考虑行为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在已经给予刑事制裁的情况下不再进一步追究其他责任。关注个案暴露出的治理薄弱问题,推动野生动物防控与致害补偿长效机制更加完善,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注入检察力量。

办案单位: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农村涝池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坚持系统思维,推动县域乡村人居环境整治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乡村人居环境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扶风县杏林镇有一处涝池,因农业灌溉方式调整等原因,自1996年起逐渐被废弃。此后,当地村民常年向该涝池倾倒生活垃圾,直排生活污水、畜禽粪污,致该涝池散发剧烈臭味。由于封闭式涝池的水体自净能力差,该水体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成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黑臭问题最为突出的农村黑臭水体之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3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微共治平台”征集农村黑臭水体问题线索时,收到关于本案涝池问题的多条反映。同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对该涝池问题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询问周边群众,查明该涝池四周已遍布生活垃圾,紧邻水体东侧的村民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等直接排入涝池中,涝池内水体浑浊发黑,覆盖大量青苔且散发浓烈异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经采样检测,该处涝池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三项指标均不符合《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标准,应认定为农村黑臭水体。

2021年10月25日,针对当地群众随意向该涝池倾倒、抛撒生活垃圾,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污、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涝池的问题,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及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该涝池污染问题的监管、整治力度,防止污染情形进一步扩大;同时,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辖区内其他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力度,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处置。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立即对该涝池周边的排污口进行封堵,对涝池内的污水和底部污泥进行清理,并安排专人摸排辖区黑臭水体情况、管控排污行为。2021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结合相关部门的整改回复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将在县域范围内全面排查发现的12处黑臭水体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化整治改造,有效巩固提升黑臭水体的治理成效。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县委县政府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争取专项资金500万元,“一案一策”用于包括扶风县杏林镇某村涝池在内的3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的试点治理。在该3处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相关部门采取邀请专家教授实地调研、组织村民集体讨论等方式,对涝池的治理方案、治理情况进行了评估、验收。2022年3月,相关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总结该3处涝池试点治理经验,就其余9处黑臭水体,提出“管网收集+环境治理+人文景观+整村推进”的一体治理方案,拟于2025年前结合农村厕所改革、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等工作,通过争取资金1500万元、申报治理改造项目完成所有农村黑臭水体的治理改造。

【典型意义】

黑臭水体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现象,由于其强烈的视觉和嗅觉刺激,是破坏乡村优良人居环境的重要问题来源之一。总书记要求“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检察机关以个别问题突出的黑臭涝池水体治理为切入点,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县域系统综合治理,以试点示范和持续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显效一方”的办案成效。

办案单位: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一: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起诉,以司法力量守护美丽乡村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活垃圾污染 乡村人居环境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澄城县某乡镇村民长期在本村县道旁的“自然沟”违法倾倒生活垃圾。截至2020年初,该处形成东西宽约19米,南北长约60米,高约20米,总量约22800立方米的垃圾堆,距离村民住地不足百米,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年5月17日,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村民随意倾倒堆积生活垃圾问题,切实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检察建议发出后,镇人民政府未在两个月书面回复,也未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先后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2日、12月2日三次对涉案“自然沟”垃圾倾倒点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垃圾没有清理,且倾倒垃圾情形仍时有发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2020年4月22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自然沟”违法堆积、倾倒垃圾进行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该镇人民政府启动环境整治工作,于4月6日到5月20日期间,对“自然沟”垃圾全部进行了清运;并在周边修建长280米的文化墙,竖立“公益诉讼整治示范点”宣传警示牌,指定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同时,该镇人民政府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户清扫、组保洁、村拉运”制度,引导全镇人民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2020年10月27日,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自然沟”垃圾污染问题已经整治,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均已落实。11月中旬,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赴现场查看整改落实情况,再未发现倾倒垃圾现象。鉴于该镇人民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任务,对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至关重要。本案中,针对农村生活垃圾长期得不到治理、污染周边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先后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予以监督,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履职,并在问题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撤回起诉,有效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治理目的。

办案单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二: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农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能动履职,治理乡村基础设施安全隐患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农村电力设施 安全隐患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以来,宁强县某村一处河堤上方架设的农业用电低压输电线因维护不当,处在离地仅两米有余的高度,且其中一根电线杆系用腐朽的木质杆临时替代。当地四个村民小组200余户村民在从事农业作业及日常通行时,需要频繁经过此段河堤道路,高度较低的输电线和不符合标准的电线杆给村民的通行造成较大安全隐患。该问题存在多年,当地群众曾向电力部门多次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9月,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发现该线索,于同年9月17日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验、询问当地干部群众、向行政主管部门调取履职情况资料等方式,查明低压输电线未被妥善架设维护的相关事实。当地电力企业对涉案线路维护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企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义务;当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督促电力企业消除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关于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义务。相关单位多年来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2021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向当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公共电力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治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电企业、当地供电所对存在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明确整改目标,迅速完成立杆、更换金具、紧线等工作,换栽9米油木杆和瓷瓶、横担、导线等,消除了此段线路的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进一步建议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电力设施运转情况开展安全排查,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经排查,发现县域内7处电力设施不同程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电力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在1个月内全部整改完毕,公共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七个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服务乡村振兴的意见》,构建起顺畅高效的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

【典型意义】

电力设施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关注农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解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电力设施问题。同时,以个案监督为契机,开展县域类案排查和治理,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贡献检察力量。

办案单位: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三: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旅游规范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督促依法行政,助力乡村文化振兴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乡村旅游 专门办案组

【基本案情】

2013年,礼泉县烟霞镇袁家村被列入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集特色小吃、住宿、游玩为一体的4乡村旅游胜地。袁家村景区内存在大量的古建筑和民宿,但有7家民宿和1处古建筑未配备消防设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项游乐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查,存在公共安全隐患;3家食品摊点未设置防尘防蝇设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方面,未严格落实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措施,防疫工作日志不完整,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以上安全隐患,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袁家村旅游品牌形象存在引发负面影响的危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9月,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9月27日,检察机关对袁家村上述公共利益受损问题立案,随即向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9月30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消除食品和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和旅游安全。各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6日书面回复,表示已约谈袁家村食品安全负责人,督促其尽快整改、完善相关设施,并在袁家村开展了安全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了所有安全隐患。11月24日,检察机关对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查明袁家村小吃街的店铺全部安装了防蝇除虫设施,配置了防尘设备,3个游乐区设专人专岗对设备定期检修维护,配备了游客应急装备,完善了游乐设备的管理制度,实时更新了袁家村旅游防疫安全措施。

检察机关于11月29日召开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听证,围绕袁家村景区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讨论评估。经听取汇报并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并对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助力筑牢乡村旅游安全防线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针对袁家村景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检察机关组建助力乡村振兴专门办案团队开展工作,办案组成员定期在袁家村驻点值班,接收相关线索;并与网格员、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通过磋商、通报等形式,及时开展沟通,构建服务袁家村旅游安全长效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乡村旅游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服务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开展监督,通过组建专门办案组,聚焦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旅游景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保障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饮食、旅游安全,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案单位: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四:龚某海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促进农村诉源治理

【关键词】

故意伤害 矛盾纠纷化解 酌定不起诉 公开听证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龚某海,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

龚某海与龚某林系亲兄弟,因征地拆迁,两家重新建房成为邻居,按照统一规划新建房屋占用了龚某林的承包土地,且龚某海欲占用其后院外龚某林承包的一块地,双方协商补偿款1600元,后因该补偿款是否给付争执不下,多次发生纠纷。2021年2月3日,龚某林在争议地块搭建鸡窝,龚某海前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厮打,龚某海将龚某林推倒在地,致使龚某林1颗牙体缺失,1颗牙根根折。经鉴定,龚某林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龚某林要求坚决追究龚某海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龚某海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以龚某海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受理案件后,被害人龚某林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犯罪嫌疑人龚某海则表示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拒绝赔偿,双方矛盾尖锐。

实地走访,查明矛盾根源。为查清双方矛盾根源,检察机关派员实地走访双方所在的镇、村及辖区派出所,经向当地干部群众、办案民警了解情况,掌握二人一贯遵纪守法,案发前双方关系较为和谐;2018年因拆迁,龚某海在帮助龚某林拆房时从房上跌落摔伤,之后因损害赔偿产生矛盾;后又因重建房屋占用土地补偿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镇村多次调解无果。

释法说理,促进纠纷化解。在查清矛盾根源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从被害人入手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起初被害人情绪激动,提出自己已经70多岁,被人打掉了牙,强烈要求龚某海“坐牢”。承办检察官向其解释了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介绍了类似案件判决情况,并结合其兄弟、邻里关系进行分析、梳理、调和,使得被害人表示愿意接受赔偿、赔礼道歉,并与龚某海重修于好。检察机关随后继续对龚某海做思想工作。龚某海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拒绝进行赔偿或赔礼道歉。承办检察为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从情理方面对其劝解,最终使得龚某海真诚悔罪,并提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

检调衔接,弥合修复亲情。双方产生和解倾向后,检察机关随即启动凤县“236”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商请凤县矛盾纠纷化解中心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矛盾调解中心根据双方先前达成的一致意见出具了调解书,双方予以认可,龚某海向龚某林当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并鞠躬致以歉意,龚某林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公开听证,展示透明司法。2022年4月11日,检察机关针对拟不起诉处理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拟不起诉处理及理由。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意见,并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4月13日,检察机关在案发地召开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告送达会,向被不起诉人龚某海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以案为例,向当地群众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深入了解双方矛盾根源,细致耐心化解纠纷,与基层调解组织有效衔接,促成当事人和解。在此基础上,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为检察裁量权行使引入外部监督,切实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有效维护基层乡村亲属、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

办案单位: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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