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历8月22日八字(2014年农历8月22日是阳历多少号)
一个简单的方法,教你如何计算自己的生辰八字
生辰八字是根据出生的年、月、日、时来计算的,各有天干、地支相配。
每项为一柱两个字,共四柱八字。根据这生辰八字,即可推算出一个人的命运。旧俗男女订婚时须先交换八字帖,也称“庚帖”,或简称“八字”。比如农历2008年1月10号8点出生的八字就是: 年--戊子 月--甲寅 日--丙戍 时--壬辰。这样就组成了四柱八字。其中的日干的丙字代表本人命主,是属火命。那具体如何计算生辰八字呢?下面为大家做个解答。
方法/步骤
1 排年柱
年柱,你可以通过黄历来查找,很方便。如果出生的年份是2014年,农历是甲午年,年柱即为甲午。
2 排月柱
月柱,就是用干支表示出生年月所处的节令(注意根据每月的月令而定)。
具体如下:
一月为寅月:从立春到惊蛰 二月为卯月:从惊蛰到清明 三月为辰月:从清明到立夏 四月为巳月:从立夏到芒种 五月为午月:从芒种到小暑 六月为未月:从小暑到立秋 七月为申月:从立秋到白露 八月为酉月:从白露到寒露 九月为戌月:从寒露到立冬 十月为亥月:从立冬到大雪 十一月为子月:从大雪到小寒 十二月为丑月:从小寒到立春
如果宝宝出生于农历庚寅年三月,对照年上起月表可以查出宝宝的月柱为庚辰。
根据年上起月表的口诀:
甲己之年丙作首,
乙庚之岁戊为头,
丙辛之岁寻丙上,
丁壬壬寅顺水流,
若问戊癸何方发,
甲寅之上好追求。
查询方法:如果宝宝出生的年份是甲年或己年(年柱天干为甲或己),则正月为丙寅,二月为丁卯,三月为戊辰……以此类推即可。
3 排日柱
日柱,日干支需要查找万年历。例如:宝宝出生于2010年5月6日可以查得日柱为丙辰。
4 排时柱
时柱,就是用干支表示人出生的时辰。
具体如下:
子时: 23点至1点
寅时: 3点至5点
辰时: 7点至9点
午时: 11点至13点
申时: 15点至17点
戌时: 19点至21点
丑时: 1点至3点
卯时: 5点至7点
巳时: 9点至11点
未时: 13点至15点
酉时: 17点至19点
亥时: 21点至23点
口诀:
甲己还加甲,
乙庚丙作初,
丙辛从戊起,
丁壬庚子居,
戊癸何方发,
壬子是真途。
养父母先后病逝,祖辈无力抚养,“公职监护人”制度出手!
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中,吴某于2010年10月28日出生,为智力三级残疾,原由生父母送予吴某某、李某燕(生母胞姐)收养,2011年8月22日办理收养登记。养父母于2012年、2014年先后病逝,吴某由养父的母亲陈某某养育。2018年起,陈某某因年龄原因无力照顾吴某,多次向街道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将吴某送至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调查,吴某实际监护人陈某某和吴某的外祖父母均提出无力抚养监护,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吴某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照料,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的起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吴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2021年8月,吴某已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彰示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中国特色。本案是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为适用民法典“公职监护人”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未成年益保护为目标,与各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文/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郑育婷、谢平、赵云川;图/记者:陈忧子)广州日报数字报
来源: 广州日报
时政新闻眼丨在内蒙古考察,这些话语令人深思
2014年1月,2019年7月,今年6月,总书记三次赴内蒙古考察。
首次内蒙古之行,总书记在困难林业职工郭永财家中说,“我们党员干部都要有这样一个意识: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只要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憧憬还没有变成现实,我们就要毫不懈怠团结带领群众一起奋斗。”
今年这次赴内蒙古,总书记谈战略定位,谈民族团结,谈主题教育,许多话语同样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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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 把握战略定位坚持绿色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01
“坚持绿色发展是必由之路”
这次内蒙古之行,总书记先赴巴彦淖尔,再到呼和浩特。
6月7日下午,总书记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中环产业园考察。
中环产业园。(总台央视记者范凯拍摄)
这个产业园建成了集成电路半导体单晶硅、新能源光伏单晶硅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先进制造基地。2022年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产能达到半导体单晶晶体2500吨、光伏单晶晶体95GW、光伏单晶晶片28GW。
园区企业生产的光伏单晶硅棒。(总台央视记者石丞拍摄)
中环产业园,是党的二十大以来总书记考察的第一家位于西部地区的科技产业园区,也是此次在呼和浩特调研的重点。
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到开放发展,总书记在这里“解剖麻雀”。
内蒙古中环产业园晶体五期工厂生产车间。(总台央视记者邢彬拍摄)
内蒙古煤炭保有资源量、风能资源居全国第一位,太阳能资源居全国第二位,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肩负保障华北、东北、西北等地用能需求的重大责任。
如何为现代能源发展插上科技翅膀,以科技创新助力绿色发展?总书记在中环产业园指出,坚持绿色发展是必由之路。推动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能源,做大做强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是内蒙古发展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内蒙古方向明确、路子对头、前景很好,大有作为、大有前途。
园区企业研发的产品在功率半导体领域有着广泛应用。(总台央视记者黎兵拍摄)
02
“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
6月8日上午,总书记听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
总书记以往两次赴内蒙古考察,连续五年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已经清晰勾勒了内蒙古的战略定位,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屏障”——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两个基地”——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一个桥头堡”——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
中环产业园内的展板展示内蒙古在国家能源保供中的重要作用。(总台央视记者范一鸣拍摄)
2018年3月,总书记首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就指出,内蒙古产业发展不能只盯着“羊、煤、土、气”,要大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
在这次汇报会上,总书记要求内蒙古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他提出了“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的要求。从发挥好能源产业优势、战略资源优势、农牧业优势,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都是立足内蒙古的禀赋特点和战略定位。
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粮仓”,粮食总产量连续5年保持750亿斤以上。(总台央视记者彭汉明拍摄)
03
“内蒙古必须牢记的‘国之大者’”
总书记这次到内蒙古的第一站,是到巴彦淖尔看湖、看田、看林、看水。他还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
在6月8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会上,总书记再谈生态。他指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内蒙古必须牢记的‘国之大者’。”
乌梁素海目前有鸟类264种、鱼类22种。(总台国广记者李晋拍摄)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7月,总书记赴内蒙古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选取的单位就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他强调,内蒙古要结合实际,加强学习,加深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领悟,加深对对内蒙古战略定位的领悟,加深对自身职责的领悟。
巴彦淖尔临河区国营新华林场内种植的紫穗槐和小叶杨。(总台央视记者许永松拍摄)
04
“边疆民族地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掉队”
内蒙古是边疆民族地区,在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安宁上担负着重大责任。
这次赴内蒙古考察,总书记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两句话尤其值得关注。
内蒙古鄂尔多斯举行的“民族团结一家亲 同心共筑中国梦”主题活动。 (图/视觉中国)
一句是,“从全国来看,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这些边疆民族地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掉队。”
忆往昔,脱贫路上,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我们做到了,全中国56个民族都已脱贫。下一步,就是要让各族人民实实在在感受到推进共同富裕在行动、在身边。
呼和浩特一社区活动中心开展的“民族团结小课堂”。(图/视觉中国)
另一句,谈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都要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总书记重点指出,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内蒙古大学蒙古文古籍展阅室。(总台央视记者荆伟拍摄)
05
“大兴务实之风、弘扬清廉之风、养成俭朴之风”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展开。这次主题教育,重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
4月,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阐释“以学铸魂”,强调要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对党忠诚、站稳人民立场。
5月,在陕西,总书记解读“以学增智”,强调要提升政治能力、提升思维能力、提升实践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员活动室。2019年7月,总书记曾在这里调研指导自然资源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台央视记者张晓鹏拍摄)
这次在内蒙古,总书记号召“以学正风”。他说,人民群众看主题教育是否有成效,最直观的感受是看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是否有明显进步。
如何“以学正风”?总书记强调了三点,一是要大兴务实之风,二是要弘扬清廉之风,三是要养成俭朴之风。
大青山脚下的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闫利军拍摄)
四年前赴内蒙古考察,总书记有一项特别的安排,就是深入一线调研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书记当时告诫全党:“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说一千道一万,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中国必须始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这样的话语,需要我们始终铭记。
监制丨申勇 龚雪辉
主笔丨时冉
记者丨范凯 石丞 邢彬 黎兵 范一鸣 彭汉明 李晋 许永松 荆伟 张晓鹏
视觉丨陈括 张晶
编辑丨王尊
责任编辑:项丹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以案释法】如何正确认定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自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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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8号]【嘉善双赢轴承厂诉单国强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称: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星村合作社)2014年8月22日向法院起诉自诉人,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根据新星村合作社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自诉人价值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和银行存款。之后,新星村合作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4日作出裁定,以新星村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为由,解除了对自诉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直到提起刑事自诉之日为止,自诉人的财产仍然下落不明。新星村合作社社长、法定代表人单国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妨害司法秩序,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自诉人合法权益,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单国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国强辩称,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嘉善双赢轴承厂自诉单国强虚假诉讼罪一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提起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本案分析
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存在在先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为了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成为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用以恶意干扰民事诉讼进程的工具,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条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具体来讲,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侵害。这是提起自诉的主体条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从理论上分析,虚假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必然会造成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但并不必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必然客体,他人合法权益是选择客体,只有在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从实际情况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一般可分为欺诈侵财、逃避债务和其他目的三种类型。有权提起自诉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身财产被对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民事被告,或者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导致自己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的案外第三人。
第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证据条件。此处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还包括此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不仅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证据,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达到虚假诉讼罪定罪标准。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内涵,应当结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两次实质性审查,在受理阶段,经立案部门审查认为证据条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立案,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经刑事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据此,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前两次审查的重点均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撑其诉讼请求,虽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但原则上应采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作为提起刑事自诉证据条件的“有证据证明”,应是指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具体来讲,在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客观事实,一般情况下提供民事案件审理法院出具的诉讼文书即可,证明难度较小;被告人故意捏造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属于核心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被害人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两方面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立案受理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自诉。
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程序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经申请复议、复核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但是,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害人无须申诉,即可提起自诉。本案中,嘉善双赢轴承厂未能提供出自己已就单国强虚假诉讼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适用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
有意见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参照上述通知精神,为保护虚假诉讼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控告材料不予接受或接受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法院亦可作为虚假诉讼犯罪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存在诸多差别,对相关规定不宜简单推定适用。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督促执行义务人依法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无论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还是在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是权利人,而被执行人均是义务人和责任承担者,两个诉讼中不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适当放宽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利于增强民事裁判、裁定的执行力。而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刑事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是享有自诉权的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是被告或者利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刑事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原告,在刑事案件中则是责任承担者,双方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从理论上讲,民事原告的民事诉权和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均应得到有效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在先进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民事被告或案外第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放得过宽,就存在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民事诉权受到损害的危险。据此,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对民事被告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刑事自诉权应当予以适当限制,严格把握其提起自诉的条件,原则上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的书面决定为判断标准,不能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书面决定的,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未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是否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出专门规定,2018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未规定。有意见认为,如果允许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诉,事诉讼中的被告在面临败诉风险时,有可能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程,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或者终结民事诉讼案件,从而达到避免败诉风险、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当目的,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的角度考虑,不宜将刑事自诉权赋予虚假诉讼犯罪被害人。这种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理论上一般将上述三类自诉案件分别概括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适用解释》第一条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但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在被害人因为他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经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适用解释》的规定。
第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一方面,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权益或者解决纠纷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权可分为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的诉权非因法律规定均不得随意剥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权均应当得到平等保护,不能以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原告的民事诉权得以顺利实现为由,剥夺被告享有的依法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刑事诉权。另一方面,现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于各种考虑,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或者公民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控告、举报不愿立案,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立案难、立案慢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果否定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将导致其刑事救济渠道被堵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惩罚刑事犯罪人更无从谈起。
三、法院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提起的刑事自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嘉善双赢轴承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直接管辖或者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琪
责编:高婕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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