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8月28日八字(1972年8月22日八字)

浮生若梦 2023-11-22 04:27:10 网络

八字配对,照此看看你的另一半吧!

八字姻缘配对在中国由来已久,这一民间习俗从古至今经过千百年的婚姻实践检验,其影响早已在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古时候,婚前男女双方交换庚帖,拿出准确出生时间并转换成生辰八字,以卜八字是否相配,然后用生辰八字预测两人发展结果,以使得不和睦的双方不会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谓之〝八字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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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乙丑(属牛)海中金命。

1926年丙寅(属虎)炉中火命;

1927年丁卯(属兔)炉中火命。

1928年戊辰(属龙)大林木命;

1929年已巳(属蛇)大林木命。

1930年庚午(属马)路旁土命;

1931年辛未(属羊)路旁土命。

1932年壬申(属猴)剑锋金命;

1933年癸酉(属鸡)剑锋金命。

1934年甲戌(属狗)山头火命;

1935年乙亥(属猪)山头火命。

1936年丙子(属鼠)涧下水命;

1937年丁丑(属牛)涧下水命。

1938年戌寅(属虎)城头土命;

1939年已卯(属兔)城头土命。

1940年庚辰(属龙)白蜡金命;

1941年辛已(属蛇)白蜡金命。

1942年壬午(属马)杨柳木命;

1943年癸未(属羊)杨柳木命。

1944年甲申(属猴)井泉水命;

1945年乙酉(属鸡)井泉水命。

1946年丙戌(属狗)屋上土命;

1947年丁亥(属猪)屋上土命。

1948年戊子(属鼠)霹雳火命;

1949年已丑(属牛)霹雳火命。

1950年庚寅(属虎)松柏木命;

1951年辛卯(属兔)松柏木命。

1952年壬辰(属龙)长流水命;

1953年癸已(属蛇)长流水命。

1954年甲午(属马)沙中金命;

1955年乙未(属羊)沙中金命。

1956年丙申(属猴)山下火命;

1957年丁酉(属鸡)山下火命。

1958年戊戌(属狗)平底木命;

1959年已亥(属猪)平底木命。

1960年庚子(属鼠)壁上土命;

1961年辛丑(属牛)壁上土命。

1962年壬寅(属虎)金箔金命;

1963年癸卯(属兔)金箔金命。

1964年甲辰(属龙)覆灯火命;

1965年乙巳(属蛇)覆灯火命。

1966年丙午(属马)天河水命;

1967年丁未(属羊)天河水命。

1968年戊申(属猴)大驿土命;

1969年己酉(属鸡)大驿土命。

1970年庚戌(属狗)钗钏金命;

1971年辛亥(属猪)钗钏金命。

1972年壬子(属鼠)桑柘木命;

1973年癸丑(属牛)桑柘木命。

1974年甲寅(属虎)大溪水命;

1975年乙卯(属兔)大溪水命。

1976年丙辰(属龙)沙中土命;

1977年丁巳(属蛇)沙中土命。

1978年戊午(属马)天上火命;

1979年己未(属羊)天上火命。

1980年庚申(属猴)石榴木命;

1981年辛酉(属鸡)石榴木命。

1982年壬戌(属狗)大海水命;

1983年癸亥(属猪)大海水命。

1984年甲子(属鼠)海中金命;

1985年乙丑(属牛)海中金命。

1986年丙寅(属虎)炉中火命;

1987年丁卯(属兔)炉中火命。

1988年戊辰(属龙)大林木命;

1989年已巳(属蛇)大林木命。

1990年庚午(属马)路旁土命;

1991年辛未(属羊)路旁土命。

1992年壬申(属猴)剑锋金命;

1993年癸酉(属鸡)剑锋金命。

1994年甲戌(属狗)山头火命;

1995年乙亥(属猪)山头火命。

1996年丙子(属鼠)涧下水命;

1997年丁丑(属牛)涧下水命。

1998年戌寅(属虎)城头土命;

1999年已卯(属兔)城头土命。

2000年庚辰(属龙)白蜡金命;

2001年辛已(属蛇)白蜡金命。

2002年壬午(属马)杨柳木命;

2003年癸未(属羊)杨柳木命。

2004年甲申(属猴)井泉水命;

2005年乙酉(属鸡)井泉水命。

2006年丙戌(属狗)屋上土命;

2007年丁亥(属猪)屋上土命。

2008年戊子(属鼠)霹雳火命;

2009年已丑(属牛)霹雳火命。

2010年庚寅(属虎)松柏木命;

2011年辛卯(属兔)松柏木命。

2012年壬辰(属龙)长流水命;

2014年甲午(属马)沙中金命;

2015年乙未(属羊)沙中金命。

2016年丙申(属猴)山下火命;

2017年丁酉(属鸡)山下火命。

2018年戊戌(属狗)平底木命;

2019年已亥(属猪)平底木命。

2020年庚子(属鼠)壁上土命;

男金女金--两金夫妻硬对硬、有女无男守空房、日夜争打语不合、各人各心各白眼

男金女木--金木夫妻不多年、整天吵打哭连连、原来二命都有害、半世婚姻守寡缘

男金女水--水金夫妻坐高堂、钱财积聚喜洋洋、子女两个生端正、个个聪明学文章

男金女火--未有姻缘乱成亲、娶得妻来也是贫、若无子女家财散、金火原来害本命

男金女土--金土夫妻好姻缘、吃穿不愁福自然、子孙兴旺家富贵、福禄双全万万年

男木女金--夫妻和好宜相交、钱财六畜满山庄、抚养子女姓名扬、木金万贵共一床

男木女木--双木夫妻福满多、钱财有多事事乐、原来两木多福星、生来儿女聪明多。

男木女水--男木女水大吉利、家中财运常进室、常为宝贵重如山、生来儿女披青衫

男木女火--木火夫妻大吉昌、此门天定好姻缘、六畜奴作满成行、男女聪明福自隆

男木女土--土木夫妻本不宜、灾难疾病来侵之、两合相克各分散、一世孤单昼夜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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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水女水--两水夫妻喜洋洋、儿女聪明家兴旺、姻缘美满福双全、满仓财产好风光

男水女火--水火夫妻不相配、在家吃饭在外睡、原因二命相克害、半世姻缘半世愁

男水女土--水土夫妻不久存、三六九五见瘟王、两命相克亦难过、别处他乡嫁别克

男火女金--金火夫妻克六亲、不知刑元在何身、若是稳有不孝顺、祸及子孙守孤贫

男火女木--火木夫妻好婚配、子孙孝顺家业旺、六畜钱粮皆丰盈、一世富贵大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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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土女木--土木夫妻意不同、反眼无情相克冲、有食无儿克夫主、半世姻缘家财空

男土女水--土水夫妻定有兽、接到家中定有灾、妻离子散各东西、家中冷落财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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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祖先留下来的东西能流传至今,必然有它的独到之处……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245号]卢荣新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荣新,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30日被逮捕。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双版纳中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卢荣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案发当天其没有去过案发现场,应宣告其无罪。

西双版纳中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荣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荣新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4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西双版纳中院经重新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荣新在勐腊县瑞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看见被害人邓某某(女,殁年28 岁)在田里劳作,遂通过小路来到李福生家稻田南侧等候邓某某,待邓某某准备回家时,卢荣新尾随邓某某,并强行将邓某某拖至草丛中。在邓某某反抗过程中,卢荣新为掩盖罪行采取用手扼颈、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邓某某死亡,并使用被害人劳作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后把锄头丢弃在附近小河中逃离现场。同月19日18时许,卢荣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裁判结果】

西双版纳中院认为,被告人卢荣新的供述能够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卢荣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并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公诉机关指控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罪的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卢荣新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卢荣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卢荣新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和、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请求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遂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补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检材重新进行了鉴定。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从被害人邓某某的、外阴擦拭物上检出了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经鉴定,从邓某某擦拭物上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上述鉴定均未检出上诉人卢荣新的生物物质。经上述鉴定机构对现场提取的锄头重新鉴定,均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卢荣新没有作案时间,原审指控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罪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记录、从锄头柄上检测出卢荣新 DNA 的鉴定意见三份证据应依法排除,当庭出示的新证据证实犯罪的是卢荣新之外的其他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卢荣新宣告无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下午,云南省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村民邓某某(女,殁年28岁)在自家地里劳作至19时未归,亲属查找后在地里发现被掩埋的邓某某尸体。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附近小河中发现一把锄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上诉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审认定上诉人卢荣新、杀害被害人邓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荣新有罪,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西双版纳中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上诉人卢荣新无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近年来较为少见的二审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原审部分定案证据,并通过补充核实证据发现"真凶"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并使"真凶"受到法律惩处。案件的审判效果得到业界和社会的认可,被媒体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本案在二审程序中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和排除不合法证据,对此作如下分析。

(一)二审法院在依法排除不合法证据后认为本案达不到定案标准,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本案在二审改判前,经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相关证据已多次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方也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但均未被采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二审中经审查发现,原判依据的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资料、作案时间、卢荣新身上伤痕等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不足以证实卢荣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鉴于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二审法院经初步研究,梳理出25项证据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核查补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补强证据,委托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机构对关键检材进行重新鉴定,结果证实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如何有效审查和准确认定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便成为二审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

本案中,原判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有三项: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和指认笔录。对这三项证据,被告人卢荣新均不认可,称其未接触过锄头,不可能有其DNA;有罪供述不是其所作,其只是签过字;现场指认系在诱导下进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初查中也发现这三项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刑事案件排除不合法证据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以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是以证据实体(内容)矛盾而予以排除。就本案三项关键证据而言,对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证实发现卢荣新的DNA,从内容上无法认定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有罪供述的笔录上有卢荣新的签字,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很难证实有罪供述不是卢荣新所作;指认现场有录像、笔录等证据证实,指认的真实性也无法直接予以否定。因此,本案要排除不合法证据,只能从取证程序方面着手。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发时间为2012年9月,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自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要从程序违法角度排除相关证据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

1.关于DNA鉴定意见

本案中,对定案起到重要作用的DNA鉴定意见主要有三项:一是被害人体内提取物,鉴定出被害人及其丈夫的DNA;二是从埋藏尸体的泥土中提取到一根(无毛囊,不能作同一性认定),鉴定意见是该毛发不属于被害人也不属于卢荣新;三是案发现场锄头柄上的提取物,鉴定出卢荣新的DNA。其中,锄头系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小河中提取,经鉴定,锄头可形成被害人头部的两处伤痕;该锄头宽度与埋尸现场挖土痕迹宽度一致;经被害人家属辨认,该锄头系被害人当天带上山劳动的工具。从这三个方面基本证实该锄头就是作案工具,在该锄头柄上检出卢荣新的DNA,也就直接证实卢荣新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这是本案的核心证据。

二审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上诉人卢荣新否认接触过该锄头,从该锄头提取照片并结合案发时当地天气,可推断锄头在水中浸泡过最少十几个小时,能检出DNA物质的可能性很小。与此同时,卢荣新供述曾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在被害人体内提取物能检出被害人丈夫DNA的情况下,却未检出卢荣新的DNA,显与常理不符。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埋尸泥土中提取的毛发不属于卢荣新,但侦查机关出具说明称,清洗泥土是用河水,毛发可能是在河中洗澡的人留下,这一解释更显牵强。经向DNA鉴定专家咨询,答复称DNA鉴定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由于检材提取的位置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被害人体内未检出卢荣新的DNA是可能的;虽然锄头柄浸泡在水中再检出DNA物质的可能性很小,但只要出检出DNA,就可证实卢荣新接触过锄头;线粒体DNA鉴定不能作同一性认定,但可从卢荣新母系方面作出排除性结论。

尽管有相关专家的解释,但二审合议庭仍对原DNA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遂对DNA鉴定的检材提取过程进行审查,发现锄头柄检材的提取存在重大问题。一是,其他DNA检材均系2012年9月11日送检,而锄头柄上的检材系9月18日送检,此前卢荣新血样已送检;二是,鉴定委托书上显示9 月11日对卢荣新血样送检,但公安机关在9月12日上午才找到卢荣新,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是记录错误;三是,在案材料中公安机关对锄头擦拭物的提取存在三种以上的不同说法;四是,公安机关对上述锄头柄物证提取的情况说明前后矛盾,且无经办人签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意见具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原审依据的DNA 鉴定证据取证、送检情况不明且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应将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二审法院以程序事项违法将DNA鉴定意见排除后,继续对原锄头柄上物质的DNA鉴定内容进行查证,向检察机关发函调取原锄头柄DNA鉴定图谱。因锄头系被害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且长时间在水中浸泡,这种情况下图谱应是混合型DNA图谱或有污染的图谱。检察机关调取图谱后,DNA 鉴定专家发现锄头柄DNA图谱与卢荣新血样图谱高度一致且十分清晰,认为不符合本案情况,鉴定可能出错,后对本案检材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①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未在锄头柄上检出卢荣新的DNA,却均在被害人体内检出另一人(非死者丈夫)的DNA,从而也增强了审判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心确信。

2.关于有罪供述与指认录像、指认笔录

被告人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共有八次讯问笔录,只在第七次作了有罪供述,随后就翻供,称供述不是其所作。二审法院对其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本案证据体系均围绕卢荣新的有罪供述展开,虽然存在较多不合常理的疑点,但卢荣新的有罪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情况、尸体检验报告高度一致,基本上能解答所有的主要疑问。例如,尸检报告指出被害人头顶、耳朵后各有一处伤口,卢荣新则称其用锄头打了被害人头顶一下、耳朵附近一下;被害人的死因系被人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卢荣新则供述其曾用手掐住被害人脖子把她掐晕;被害人没有检出卢荣新的DNA,卢荣新则供述其因害怕警察查出来,就在旁边的沙地上;埋尸现场被害人只有头部露在外面,卢荣新则供述系因当时其很急,就没有把被害人的头埋起来。上述供述表面上与现场情况相符,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分析,其明显不合常理,体现在:一是,在锄头上没有检出被害人的DNA,且从尸检照片来看,两处伤口呈"Y"形开放状,创口较浅且没有骨折,不应是现场发现的那把锄头所形成的,且卢荣新在慌乱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打击位置记得那么清楚,不无疑问。二是,卢荣新称其将被害人掐昏后进行了,其间被害人醒过来大叫,其就用锄头打了被害人两下,把被害人打晕继续后就用锄头把被害人埋了,没有再掐,但被害人死因是窒息,即在前被害人就已死亡,被害人中途怎能醒来?三是,作为一个醉酒状态下的中年农民,是否有丰富的DNA知识和逃避打击的意识,从而采取体外?既然卢荣新有很强的反侦查经验,为何其案发当天穿着有血迹的长袖T恤直到9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都不更换或是丢弃?四是,从现场照片看,犯罪嫌疑人只要再挖几下就可把被害人全部埋起来,其供述的掩埋尸体情况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做法。五是,卢荣新供述在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到另一个地方,但尸检报告却反映出被害人全身只有少量皮下出血。六是,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作为有罪供述的辅助证据,与有罪供述中的作案细节有很大出入。在指认录像中可明显看出卢荣新在整个指认过程中表情很茫然,指认也比较被动,数次出现指认不下去,经现场人员提醒才继续指认的情况,且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即使按照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被告人卢荣新于9月19日17时被抓获,9月20日送看守所(无具体时间)后,于9月20日19时50分、9月21日0时40分、9月22日9时40分三次被提出看守所,均无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其作出有罪供述的时间(9月21日22时47分至22日1时08分)、地点(看守所第二审讯室)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录像存在明显差距;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七次供述录像没有声音,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是因拾音器损坏(第一次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当时进行设备改造,没有及时安装录音设备),但合议庭发现该录像是用卢荣新背后的监控摄像机拍摄的,正对卢荣新的还有一部录像机,但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该摄像机拍摄的资料;从讯问记录、出入所记录看,卢荣新在作出有罪供述前,留在公安机关50多个小时,也没有得到充分休息。

二审中,考虑到法庭无法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有罪供述不是卢荣新所作,只能从取得供述的程序违法上着手。因案发时间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前二审法院的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审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二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三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作案时间和被告人身上伤痕的查证情况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除上述三项关键证据外,还有两项重要依据:一是卢荣新有作案时间,二是卢荣新对其身上的28处伤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审查发现,卢荣新供述的当天活动时间、证人看见卢荣新的时间,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当天的活动时间、死亡时间都是估计所得。根据上述证据推断,卢荣新在18时30分至19时,19时至19时30分都存在时间空档。二审合议庭认为卢荣新在半小时内不可能完成整个作案过程。此外,经过审查,二审合议庭认为卢荣新关于身上伤痕系醉酒后摔跤、碰柱子、摔下床等原因造成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被害人指甲内未检出卢荣新的DNA)。不过,鉴于排除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有罪供述和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后,已切断了卢荣新与被害人被杀害之间的关联性,全案证据链条已经不完整,故关于卢荣新是否有作案时间、身上伤痕究竟如何形成的问题已经不十分重要。

4.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启动问题

本案在2016年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三项规程"尚未出台,关于如何在二审程序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议庭对此进行了探索。一是,收到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排非申请后,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双方的排非要求和争议重点,接收了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二是,在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先介绍了庭前会议情况,启动了排非调查,在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休庭:随后合议庭对排非要求进行合议,决定将原锄头柄上提取物的DNA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指认录像及指认笔录予以排除。三是,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布排非决定,明确经排除的证据不再进入庭审后续环节;对检方提交的对锄头柄的新DNA鉴定意见、对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新DNA鉴定意见,辩护人提交的毛发DNA鉴定意见(未经前续审判程序举证、质证)作为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检察人员和辩护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简化了法庭辩论环节。四是,再次休庭后,合议庭进行合议,形成决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开庭后对本案进行公开当庭宣判,认定卢荣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当庭释放。从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项规程"看,本案的排非程序完全符合"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在二审期间通过初审发现问题,在补查补正中查获"真凶",探索、实践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发挥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了审判程序公正和案件办理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关于“真凶”的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期间通过重做DNA鉴定,发现被害人体内有同村村民洪树华留下的物质,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3日晚将洪树华传唤到案,洪树华一开始供称与卢荣新共同实施犯罪,但其所供内容与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洪树华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其一个人作案的过程,还主动提出要与上诉人卢荣新见面,向卢荣新道歉。

经指定管辖,洪树华杀人一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洪树华在被害人邓某某(女,殁年28岁)家苞谷地西侧的草丛旁,遇到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洪树华即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便上前抱住被害人,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洪树华将被害人胁迫到一荒废的鱼塘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害怕事情败露,洪树华先用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接着用自己的裤带勒住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死亡,又用被害人的锄头将其尸体掩埋,并采摘旁边的蕨菜(又名龙爪菜)盖在被害人的头面部,随后将锄头丢弃在会都河中逃离现场。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洪树华所提被害人邓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在邓某某体内、体表擦拭物上检出洪树华的生物物质,且邓某某所穿内裤上亦检出精斑反应,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洪树华的DNA分型,足以认定洪树华与邓某某在案发前有过性行为。据洪树华供述、其因冲动在田间草丛旁搂抱邓某某,后二人发生性行为,结合案发时间及案发地点,洪树华在偏僻地点的搂抱行为足以对邓某某造成胁迫。另据洪树华供述,其为防止邓某某报警而杀人并埋尸,洪树华的杀人灭口行为,足以证实其明知违背邓某某意愿而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行为,应认定洪树华具有故意。洪树华供认采取用石头击打、勒颈的方式杀害邓某某,其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相吻合,且洪树华亦辨认出邓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足以证实洪树华实施的杀人行为。综上,洪树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树华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其故意非法剥夺邓某某生命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洪树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1994年12月9日出生),对洪树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洪树华犯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113 集)

蒋留青 | 回忆父亲短暂的一生——写在父亲节前

2022/6/19

回忆父亲的短暂一生

蒋留青

父亲离开我五十年了,在你五十年逝世之日和父亲节即将到来之际,我突然在脑子里再次出现了你的身影。爸爸,我想你了……。父亲走时的容貌深深根植于我的脑海之中。您走了,却把思念和回忆留给了我。父亲,您感觉到了吗?

1972年8月28日(农历七月二十)下午三点左右,我由于身体不舒服在家休息。“不好啦!不好啦!蒋老师从屋檐上掉下来了,快来人啊!”。一阵刺耳的呼叫声传入我的耳朵,我急忙从靠椅上一跃而起,三步并作二步从后门跑出,来到同一幢房子的丁云仙家屋背后,看到几个邻居抱着我父亲,连喊着“蒋老师,蒋老师”。此时的我脑子一片空白,忘掉了带病的身体,冲上去一看,我的父亲后脑勺有一个洞,血流不止,呼吸急促,脸色惨白,昏迷过去。我大声呼叫“爸爸,爸爸”。一声声的呼叫,父亲已无法回我。邻居提醒我,马上往医院送,我在邻居帮助下,叫上几个人,用上一个小竹榻,把父亲放到竹榻板上,送往礼源卫生院。礼源卫生院的邹兴泰医师一看一查,叫我们马上送富阳。并和我说:“你要作好二手准备,你父亲的瞳孔散了,脑震荡非常严重,生命垂危”。我马上请邻居帮忙,立即抬起父亲,送往人民医院。我们边往外抬边观察父亲情况,只见他呼吸只有出气而没有进气,喉咙在咕噜咕噜响。似有一口痰在喉咙中。经过一个多小时,我们已把父亲抬到赵家墩的新桥上,那儿有很多人在乘凉,我们在新桥上息下来,众人围上来看,只听见父亲喉头一声响,突然把头偏向一遍,我大声疾呼,父亲已完全没了反映。大家都说,不必要去富阳医院了。肯定没救了。我说把父亲抬往较近的灵桥医院,让医生诊断。经倪坚医师诊断,父亲真的已无法挽救,驾鹤西去了。当时的我已是满脑子一片空白。父亲的人生定格在1972年8月28日(农历壬子年七月二十),享年57岁。那年我才24岁,我水远失去了我慈样的父亲。

父亲的去世好象有先兆。在他去世前一天,我们父子俩都因身体不舒服而没去生产队干活,并且当晚不知何原因,我一定要和父亲睡在一起。这也是我最后一晚和父亲睡在一起。第二天下午他去隔壁向邻居小海伯借老花眼镜看书,父亲没有自己的眼镜。在去归还时,小海伯让父亲帮他家理一理房屋上的瓦片,父亲实在不会理屋,但出于无奈,(我们住的房子是租用他们的)只能应允了。当时因梯子不够高,在下面搭了一张半桌,父亲上屋后,小海伯有事走开了。而父亲理好屋上瓦片下来时,以为有人扶着梯子而一脚往下跨,不料桌子翻到,父亲从梯子上直接跌下来,后脑撞在石头上而去世。父亲去世了,母亲、我,以及我的爱人悲痛不已,当时我的爱人已怀上我们的大儿子,可惜父亲至死也没能见上大孙子一面。迫于当时的形势,我们草草把父亲的后事办了。

我们的祖籍是大源新关村,是孝子蒋元顺的后代。父亲弟兄五人,他排行老二。解放前,老大、老二和老三都已成家立业。解放后父亲和母亲加入了教师队伍,父亲先在渔山教书,母亲在里山教书。后来父母亲都被调到当时称为小源乡的小学任教,我也跟着来到了小源,那时我只有5岁吧!

新关村的蒋氏家族是富阳著名的教育世家,从清末民初开始,涌现出蒋敬时、蒋伯潜、蒋祖怡等现当代知名的学者和教育家。我的父亲五兄弟,有四个都是解放前的大学、高中学生,我的父母、伯父、姨妈都是教师,而舅公张堃老师(富阳中学第一任校长,著名学者)是他的娘舅。受教育世家的影响,父亲非常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在小源教书的这几年,从一个普通老师成为了中心小学的教导主任。他主要教的是自然学科,也就是理化知识,据他教过的学生倪华庭,方国林所说,尽管是小学,父亲在教学中严谨教学,仍会在教学中上好实验课,带上学生走出校门,观察大自然,从实践中掌握自然知识。父亲爱生如子,在教学中循循善诱,在生活中关爱有加,记得56年发洪水的那时,几个菖蒲岭上的学生无法回家,他就把她们留在我家,直至洪水退去。平时对学生和谒亲切,从不任意体罚。难怪在前几年有一届父亲教育过的七十多岁的学生,在礼源小学开同学会时把我请去参加,并说让我代替我父亲接受他们的邀请,而且还想买个花圈去我父亲墓地敬献,最后被我婉拒。现在,我凡碰到父亲教育过的学生,他们都会竖起大姆指,出于内心的讲述父亲的教书育人的小故事。

解放前,由于抗战开始,父亲高中中专毕业后无法再升学深造,后和母亲结婚。与祖父分家独立,在抗战时期因没工作,迫于生活,曾做过卖纸卷烟的小生意。后来七十军19师驻扎在新关,他听从了祖父的话,参加了七十军19师任报务员,在杭州搜集日本情报。后来听母亲讲:有一次,日本军的一个连队在街上巡逻, 突然闯进了父母亲的租房内。此时的父亲在楼上发报,母亲立即下楼招呼,心里非常紧张,以为日本军知道了电台动向。后来一了解,才知道是日本迅逻车坏了。虚惊后,父母离开了杭州,前往江西,从此就脱离了部队。由于这段历史,又加上我祖父的成份,父亲在1960年被划为右派,并从教师队伍开除迁移到小源农村。

一开始父亲落户里汪村,后来,新华村老党员汪兰风得如后,一定要父亲来新华村落户当会计, 从此父亲迁到新华村,在第二小队当上了会计。由于父亲为人厚道,老百姓信任他,会计出纳的一肩挑。每当一个月结帐预支时,他会算清每户人家的帐,算好预支款,一户一户上门,把钱送到每户人家中。后来,生产队也会分配他些轻松点的农活。从此父亲学会了洗料,提料等农话,就这样赚点工分,养活自己.

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我们一家四口(奶奶、父母亲和我)都住在新华村黄泥潭,曾租住过四间房屋,可以说是无屋住多间,有屋住一间。63年奶奶去世了,那年我只有十三岁。66年运动开始,我家理所当然成了对象。记得是8月份的某天,我的父亲被叫到生产队办公室去了,母亲在富阳参加教育系统学习,我和其他几位地富子女住在一起。那晚,教育局来到我家抄家,把我家的金银首饰玉器手表等全部抄走,连父亲藏在衣服口袋内的戒指也无一幸免。后来随着运动的深入,父亲接受了批斗,说父亲有报务机藏匿,必须把报务机上交,父亲不承认,派人叫我去看,我看着父亲跪在桌子上,接受批斗,几个逼迫我说出报务机藏在哪儿。哪来的报务机哦!这真的是无中生有啊!后来此事确实子虚乌有,才放手了。

尽管父亲经常被批斗和游街,但他仍保持乐观心情。记得有一次,礼源各村的五类分子集体游街批斗,让他穿着反背羊毛大衣。游街回来后,父亲竟然笑着说:今天亏得穿上这件羊毛大衣,否则冷死了。父亲就是这样一个不让家人心痛而能忍则忍的男人。

因我家没有自己的房子,一直租住别人家的房子,从黄泥潭自然村搬到丁家坎自然村,租住在丁云仙家。1972年8月28日,父亲就从丁家坎丁云仙家的房屋上跌下摔死。

父亲生前曾告诉我,他曾在富阳中学的前身——安禾中学教过书。我请朋友帮我翻阅了富阳中学校志,固然,在富阳中学校志上,我查到了他的姓名。这说明我父亲虽教书时间不长,但也曾在富阳最有名气的学校教过书,也会富阳教育贡献过自己的力量。

1978年,结束,母亲平反,我顶替母亲走上了教育岗位,那时的教育局长李亚元非常关心我父亲的事,曾想帮父亲平反,后来终因父亲早逝,有些问题没法澄清而不了了之。

父亲一生诚实,为人忠厚,从不沾酒吸烟,也没有习气。在教育学生中循循善诱,教育得体。旁人有需要写点什么找他,他会尽力帮忙,父亲对我的教育引导也善于象朋友一样交流,他和母亲的感情也是忠诚有加,在他务农这段日子里经常帮助母亲批改学生作业,写写标语。生活虽然清苦,但也充满了温情。父亲的弟兄五人一直非常团结和睦,三伯去世较早,四伯和小伯直每月从工资中拿钱培养侄儿女成长,我父亲没工作,奶奶在我家,大伯就按月寄钱给我奶奶。父辈们的这些品行一直影响着我。现在的我,以及我的儿子也遵循着这优良家风,努力让我们的家能象春联所述:“积善人家集千祥,和顺门第添百福”

父亲!在您离开我们五十周年,父亲节来临之际,谨写上这篇纪念文章,以示我们对您的深深思念。愿您在没有痛苦的天堂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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