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弃命从杀(八字弃命从杀格)
造化元钥—论三冬丁火
三冬丁火
三冬丁火微寒,专用甲庚,庚乃甲之良友,用甲木、庚不可少,无庚不能劈甲,无甲何以引丁,难云木火通明,冬丁有甲,虽水多金多,可称上格,得庚透天干,科甲有准,即非科甲,亦儒雅风流,见己则否,己多合甲,便是常人。(三冬之季天气转寒,丁火取用专用甲木佐以庚金,甲庚并透则科甲可许。不宜见己土,己透则合绊甲木用神。)
甲木,丁之母也,滴天髓云:如有嫡母,可秋可冬,三冬丁火,不离甲木,有甲,丁火方所有附晒,有庚,甲木方能引丁,以庚為甲之佐,非以庚為用也,冬丁有甲,不怕水多,印能化煞也,不怕见金,庚金劈甲,功成反生,故庚甲两透,必為上格,见己合甲,则甲木情向己土而不生丁火,羈绊用神,无可发展矣。
或一丙夺丁,赖支水破之,加以支金发水之源,官高权重,无金水,无用之人,或有金无水贫寒之士,有壬无金,又主清贵。(若丙丁同透,则喜见财官。丙夺丁光,透壬水则程辉映之象)
丁火昭融,得丙火助其焰,喜用财官,三冬月垣藏水,言无金水者,水被土克也,有金无水,比劫夺财,贫寒之士,有水无金,丙壬辅映,清高之士。
或时月二壬争合,取戊破之,有戊主小富贵无戊常人,戊藏得位,不失衣衿。(若透两壬,则丁壬争合。取戊剋水为用)
承上文一丙夺丁而言,丁火性本衰退,有丙為助,气转生旺,取伤官制煞為用,特格非上乘耳。
或二丙夺丁,得癸出干,支又带合,金水得所,异途重职,此格极验,即无癸出干,亦有能秀才。
此言财滋弱煞格,丁火阴柔,煞虽弱,亦能伤丁,见二丙助之,气转生旺,癸不能伤,煞化為官矣。
或仲冬金旺水多,全无比印。作弃命从杀论,大贵,比印破格,常人,且主骨肉浮云,六亲流水,或戊出破癸,鑫贤兄弟,六亲有力,此格用戊,火妻土子。(子月金旺水多又无比印帮身则作弃命从财大富贵。若比印助身则从格不成,取用不明则恐为常人。若局中戊土得用,则六亲有力,兄弟贤良)
十月亥宫有甲木,支无卯未会局,湿木无焰,亦可作从论,以惟不及十一月之纯耳,比印破格,从而不从,书云:类化气而不成局,类印綬,而不成印,多靠别人之力,入赘过房之命,故云骨肉浮云,戊出破癸者,取戊制煞,丁為衰竭之火,原局有比印相生,不怕衰弱,故可用戊,用戊者,火為妻,土為子。
或四柱丙火太多,又用癸破之,用癸者,金妻水子。
用癸破火,同上二丙夺丁节,财為妻,官煞為子。
总之三冬丁火,甲木為尊,庚金為佐,戊癸权宜酌用可也,用甲者,水妻木子,妻贤子肖,三冬丁火,以庚劈甲引丁為正用,故妻贤子肖,水旺用戊,火旺用水,皆為去病之药,有病则用之,随宜酌用,无定法也。(总论,丁火生三冬之季取甲木为用庚金为佐为正用,戊癸取用需综合全局去病为宜。)
古代劝善书中的慎刑观
□ 殷啸虎
劝善书是中国古代劝诫世人去恶为善的书和文章,自宋代以来在民间广为流传,其中比较著名、影响较大的有《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了凡四训》(又名《阴骘录》)等,内容多兼融儒、佛、道三教的因果报应、忠孝节义、积善济世等思想,涉及家庭伦理、为人处世、社会生活以及为官之道等多个方面。由于司法办案是古代衙门的一项主要活动,因此,慎刑观也就成为劝善书中为官之道的重要方面;而劝善书中有关慎刑观的内容,也是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史料。
《太上感应篇》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劝善书,它的开篇就说:“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是以天地有司过之神,依人所犯轻重,以夺人算。算减则贫耗,多逢忧患,人皆恶之,刑祸随之,吉庆避之,恶星灾之,算尽则死。”这可以说是古代劝善文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是劝善文所倡导的慎刑观的核心依据。
劝善书的慎刑观,立足于人们的主观动机,即“心”。《太上感应篇》中说:“夫心起于善,善虽未为,而吉神已随之;或心起于恶,恶虽未为,而凶神已随之。”因此,善有善业,恶有恶业,这就是佛教所说的“因果”。也正是基于这种善恶的因果观,作为鼓励和督促衙门官吏慎刑的评判标准和要求。
首先,就“善”的弘扬而言:劝善书明确将慎刑作为“善”的要求,并且鼓励衙门官吏努力遵循。清人熊弘备(勉庵)在其《宝善堂不费钱功德例》中,将慎刑列入“官长不费钱功德”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不节外生枝骚扰,不依样葫芦(防冤抑也)”“不轻重用刑(体好生之德,免难受屈招)”“不徇情屈法,不受私滥刑”“不执法太苛”,并要求“矜原错误,罪疑从轻”。清人李日景的《醉笔堂三十六善》中的“居官三十六善”中,也列举了“审理公平,不得任性作聪明;用刑详慎,不致皂隶受赂,有所重轻”作为办案的要求。
其次,就“恶”的防范而言:在《太上感应篇》中,列举了“赏及非义,刑及无辜”“凌孤逼寡,弃法受赂;以直为曲,以曲为直;入轻为重,见杀加怒”等“非义而动,背理而行”的行为,并指出:“如是等罪,司命随其轻重,夺其纪算,算尽则死;死有余责,乃殃及子孙。”
在古代衙门办案过程中,最常用的审讯和取证手段,就是刑讯;但刑讯又往往是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因此,刑讯不可不用,又不可滥用。在劝善书中,就提出了“刑者,圣人无可奈何之法”,并说“古云:刑官无后,不可不慎也”。在《传家宝全书》中有一篇“官业债”,开篇就提出“圣人治世不得已而设刑”“每见官长坐于法堂之上,用刑惨酷,虽施当其罪,犹不能无伤于天地之和。况以贪酷为心,或问事未实,或受人贿嘱,即错乱加刑,甚至拶夹问罪,枉屈愚懦,其还报自昭彰”。为此,劝善书中对慎用刑讯提出了不少具体的要求。
明朝刑部侍郎吕坤专门有一篇《刑诫》,提出了“五不打”“五莫轻打”“五勿就打”“五且缓打”;以及“三又莫打”“三怜不打”“三应打不打”“三禁打”等。清朝著名的劝善书《文昌帝君功过格》中的“居官”功过格,也对慎用刑讯的“功”与滥用刑讯的“过”作了明确的列举,如“老幼勿打(一功)”“醉病弗打(一功)”“妇女不轻用拶子(一功)”;而“罪情未按,杖死一人(百过)”。这种功过“所以报应随之,不及其身,必及其子孙耳”。
值得注意的是,劝善书中的这种慎刑观,并不仅仅是一种“说教”,而是有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些真实的事例为支撑的。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太上感应篇》等劝善书多提到的西汉于公治狱的事迹。于公是西汉丞相于定国的父亲,据《汉书·于定国传》记载,于公为东海郡决曹(协助太守办案的官吏),有孝妇被诬杀死了婆婆,于公据理力争,但太守不听,于公愤而辞职。孝妇被冤杀后,郡中大旱三年。新太守上任后,于公说服太守替孝妇平反,并进行旌表,结果“天立大雨,岁熟”。于定国由一个县衙小吏一直做到丞相,后人认为是于公办案积德的缘故。宋人倪思的《劝积阴德文》就说:“于公治狱不冤,而子孙以兴。”
明人袁黄的《了凡四训》(《阴骘录》)的“积善之方”中,也记载有两起因慎刑而福佑子孙的事例。
一起是鄞县人杨自惩,他“初为县吏,存心仁厚,守法公平”。县令一时发怒,鞭挞囚犯,杨自惩劝解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哀矜勿喜;喜且不可,而况怒乎?”县令听后,转怒为喜。杨自惩两个儿子,分别为北京礼部侍郎和南京礼部侍郎;长孙也做到了刑部侍郎,据说都是由于他积德的缘故。
另一起是嘉兴人屠勋,他任刑部主事时,办案审慎,“宿狱中,细询诸囚情状”,平反释放无辜者十余人。并建议“五年差一减刑官”,核实平反冤狱。屠勋一直做到刑部尚书,据说他曾梦一神告之曰:“汝命无子,今减刑之议,深合天心,上帝赐汝三子,皆衣紫腰金。”后来他的三个儿子屠应埙、屠应坤和屠应埈“皆显官”。
这些人物和事例尽管都是真实的,但显然夹杂着后人的附会,不过在当时这种因果报应观的影响下,依然有很强的说服力。因此,古代劝善书的慎刑观虽然是以因果报应的福祸观为支柱,但对于劝诱官员慎刑恤刑、鼓励他们秉公司法,无疑有着积极的一面,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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