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养子和亲生子女继承遗产是一样的吗)
民间故事:养子
20年前在家门口捡到的儿子,如今培养成人才了,他的亲生父母要来把孩子抢走,儿子考上了清华,亲生父母要认祖归宗,儿子的一番话让我嚎啕大哭,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要从20年前说起,20年前一天凌晨两点,我听到了一个婴儿的哭声。急忙把老公叫醒,出门一看,门口有一个纸箱子,里面有婴儿在哭。我们赶紧把箱子打开,就抱着孩子回家了。进屋后打开包裹一看,是一个男婴,孩子长得浓眉大眼的,很招人喜爱,里面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孩子的出生日期。当时我们什么也没多想就把孩子收养了。可是孩子总是闹毛病,隔三差五就得去医院看病,后来经过全面检查。医生说有先天性心脏病,要赶紧手术,需要手术费10万。那时候我家条件还可以,手里有8万,我很犹豫,老公一看我就说,媳妇,这孩子我们一定要救,你安心在这里照顾孩子。我去筹钱,第二天老公就把押金交上了,孩子顺利的做完了手术,又经过一年的后期保健治疗,孩子彻底的好了。后来我和老公商量,为了把全部的精力都给这孩子我们就没有再生,从今以后,老公外出打工,我在家照看孩子,抄持家务,我们小日字过得十分的快乐,生活也过得很富足,把孩子教育的知书达礼,非常懂事,学习成绩在全年级也是名列前茅。我们夫妻俩对孩子也是百般的呵护。一晃20年过去了,我儿子身材魁梧,阳光帅气,举止端庄大方,说话彬彬有礼,儿子很是争气,竟然考上了清华,一下子轰动了全市,师生们纷纷前来祝贺,父老乡亲们整天络绎不绝的来,我家姓贺,我们全家人也是乐开了花,我们正沉浸在幸福之中时,突然有一天来了我们邻村的一对夫妻,口口声声说要认儿子,说儿子是他们家的,想把儿子要回去,认祖归宗,光耀门面。我一听到,感到。犹如五雷轰顶,差点就晕倒了,老公一下子把我抱住。过了几分钟,老公和前来道贺的人们就和她们理论起来了。正在这时,儿子回来了,那对夫妻一看到儿子,把儿子一把拉住,儿子,爸妈来接你回家了。儿子一听,摸不着头脑,就把那对夫妻甩开了,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我就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儿子说清楚了。老公接着说,儿子,你已经长大。成人了,是时候该让你知道了,你妈妈说的一点都没错,都是实情,是去是留,你自己拿主意吧,儿子冷静了一下,哭着对那对夫妻喊道,你们是我的亲爸妈呀,你们配吗?当年把我扔了的时候,我是你们的儿子吗?当年我在医院做手术的时候,我一次次生病的时候,我咿呀学语的时候,你们在哪呢?我喜欢吃什么,玩什么,穿什么,你们了解吗?是谁教会我生活的技能人,人间情暖,道德伦理,是谁含辛茹苦把我养大?是谁把全部的爱都给了我?是谁培养出来的清华大学生?你们知道吗?现在我成才了,来认我了,如果我没有考上大学,如果我没有把病治好,现在还是个累赘,你们认我吗,现在跟我谈亲情,让我给你们光宗耀祖。说完了,儿子跑过来抱住我和老公说,我们才是一家人,他们才是我的亲生父母。我只有一个爸一个妈,我需要孝顺和感恩的人只有他们,我出于礼貌叫你们一声大叔大妈,请你们以后不要来再打扰我们的生活了。此时我们夫妻俩抱着儿子嚎啕大哭儿子今天能说出这样的话,让我们顿时觉得为儿子这么多年的付出是值得的。老铁们,儿子的做法你们认同吗?
养子女在继承中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财产继承的比例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时候是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分的,也就是说继承遗产时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那么,养子女在继承中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财产继承的比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作为养子女在财产继承中的顺序和比例和亲生子女是一样的吗,有什么规定?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孙滔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比例: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孙滔律师解析:
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逻辑思维能力强,擅长运用思维导图分析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播音主持经验,曾多次在大型演讲比赛中获奖。秉承匠人精神,治学严谨、成熟稳健、力求精益求精。养恩在,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五)
养恩在,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详、赵某赡养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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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从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为前提,抚养教育应为是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具有长期性的客观事实。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02
【基本案情】
Brief case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的生父赵某学于1980年结婚并共同生活,二人均系二婚,共同生活期间并未生育子女。1985年赵某学死亡,时值被告赵某祥9周岁、赵某6周岁,赵某学死亡后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再未共同生活,原告王某某无亲生子女。2021年王某某以其与二被告父亲再婚期间对二被告承担了抚养责任,后续未能共同生活是由于二被告不愿导致,现原告王某某无劳动能力,需他人赡养,故而原告王某某以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直至原告死亡时止。
03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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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责任的承担需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为前提,且子女受抚养教育应为客观事实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但本案中,虽二被告生父在世期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原告王某某对于二被告扶养教育期间过短,且分开生活时二被告仅9岁及6岁均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后续原告王某某也未再尽任何抚育责任,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认定原告对二被告施以抚育的事实,因此原告王某某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案例解读】
Case analysis
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是党和国家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剧,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处理难度持续加大。本期案例属于典型的涉老年人赡养纠纷,一方面判决中以解决矛盾为出发点,充分理解适用民法典相关法条,正确认定“扶养教育”,并基于老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认真做好举证、质证、适用法律法规等释明工作,增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走访居委会、邻居、亲属等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做到判决有温度也有力度。另一方面,基于涉老年益保护,法官努力在案件中帮助化解家庭成员的对立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并在案后回访、释案普法,动态掌握老年人案后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帮助老年人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较好处理复杂的亲情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平衡,通过小案件彰显了司法的大担当。
05
【相关法条】
The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问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如何区分?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姻亲关系。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仅为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拟制血亲。指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亲子关系,该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
三是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此时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问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其抚养教育”?
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二是判断扶养教育时应当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持续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程度、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来往紧密度等因素。
三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问
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一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婚姻关系终止时则姻亲关系解除。
二是拟制血亲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因为该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此时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问
赡养费的范围和数额是多少?
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同生活。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多个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承办法官: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韦启珏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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