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别人可以造坏吗(有别人八字可以害人吗?)
小说:遇上看相的,千万别把姓名和生辰八字一起报,否则后患无穷
阿天是个什么都不信人,可他的女友阿丽却偏偏什么都信,而且特别沉迷于那些子虚乌有的东西。
若仅仅单是如此也就算了,可最让阿天难以接受的却是,阿丽问卦的时候总喜欢让他也陪着,为此他俩没少争执,可最终谁也没能扭过谁去。
这一天,阿丽又拉着男朋友一起到庙里烧香拜佛,阿天实在拗不过也只好当成旅游。俩人在庙里各玩各的也算相安无事,却没成想出了寺庙之后,他俩会因为一件事闹的差点分手。
在寺庙之外的胡同里,他俩遇到了一个瞎子,黑衣白发一副道骨仙风的模样,阿丽见状便拉着阿天算了一算。
“姑娘要算些什么。”老瞎子还未等阿丽坐下便开口发问,这引得阿里直呼专业,拉着阿天一阵窃窃私语。
“你看你看,他是个瞎子啊,怎么知道我的女的?”
阿天对此嗤之以鼻,在他看来,这瞎子几乎百分百是装出来的,不过他也不想因此再跟阿丽起什么争执,不如闭口不言为妙。
“算姻缘,这是我男朋友阿天,先生你帮我算算我俩能不能天长地久。”
“那么请二位报上姓名与生辰八字,老朽这就为二位算上一算。”
阿天暗觉好笑,生辰八字,他自己都不知道,也从来没觉得这些东西能够左右自己的未来,他准备随便编个时间糊弄过去,就当哄女朋友开心,可却没想到阿里非常熟练的报上了两人的名字与生辰。
然后她还冲自己嘿嘿一笑:“我从阿姨那里问的。”
随便吧,不如刷会手机,阿天掏出手机翻看起来,也懒得管那假瞎子,等会无非会说些吉利讨喜的话,骗钱嘛,都这样,一点不新鲜。
等了许久之后,却听那算命先生道:“二位八字不合,好聚好散已是难得,莫要强求反成祸端。”
阿丽听罢面色阴郁,一声不响的掏出一张百元大钞放在桌上便起身离去。
阿天见状心急,懒得跟那假瞎子算帐,也准去起身去追阿丽,却没成想那假瞎子却反倒拦下了他。
“先生请付账,因果已成莫要违逆。”
“什么乱七八糟的,我还没找你算帐,你出来骗点钱也就算了,能不能找点好听的说,有你这么算命的么,难怪你这生意冷清。”
阿天站起身来就要转身离去,却再遭阻拦。
“老朽可不与那些诓骗之徒为伍,凭真才实学吃饭,这位先生请付账,你我因果已成,莫让小小钱财坏了规矩。”
“嘿,上脸是吧,信不信我砸了你的摊子!”
阿天是真的气恼了,这假瞎子不依不饶的不知道在想什么东西,他一气之下拿起阿丽放下的钱转身就走。
这种人,一毛钱都不该给他赚,活该饿死!
阿天走后,瞎子摇头叹气:“唉,因果已成,既然不愿给钱,那老朽就只能拿点别的东西了。”
如何理解刑法第13条“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应当受刑罚处罚”?
文|马洪闯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颠覆人民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何谓犯罪,刑法第1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犯罪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应当受刑罚处罚。即犯罪有两个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应当受刑罚处罚。
(一)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不能脱离刑法条文而存在。刑法第13条用列举式立法方式揭示了犯罪行为的核心:社会危害性。能够进入刑法视野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无危害行为则无犯罪,无危害行为更无刑罚。以此,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界限功能,直接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外。从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刑法第13条之行为仅仅指刑事违法行为。然而,法律规范对于何谓合法行为不可能以穷尽式立法方式全然进行规定,司法实务中就需要我们进行判断。笔者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生活行为、降低风险的行为、替代风险的行为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
1.生活行为
任何生活行为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带他人旅游、搭乘他人交通工具、结伴爬山等生活行为风险无处不在,只要行为本身所创设的风险尚在社容许范围之内,就不应当纳入刑法领域进行评价,更没有必要探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的两端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比如,希望叔叔死亡,侄子给叔叔买了一张飞机票,结果飞机真的发生意外,叔叔过世。侄子买票送票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没有必要进行刑法评价。再比如男朋友跟女朋友强调,你要是敢跟我分手我就跳楼,结果女朋友还是坚持说了分手。女朋友想让男朋友腿摔折,送给男朋友一双旱冰鞋,结果男朋友在滑旱冰时果然把腿摔断。前述女朋友的行为都属于生活行为,尚在社容许的范畴之内。再比如迷信犯之行为,把他人生辰八字刻在自制小木人上,扎上七七四十九天,其行为对行为对象而言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危害。
2.降低风险的行为
某种行为虽然没有避免风险的发生,但总体评价发现该行为降低了风险,即假设行为人不实施该行为,则被害人将面临更大风险,此降低风险之行为,就应当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陈兴良老师在其《口授刑法学》一书中举过一个案例:甲看到一块大石头砸向乙的头部,出手去挡这块石头,以致砸伤了乙的脚。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脚之所以被砸伤,是甲伸手挡石头的结果。甲伸手挡石头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伤害,而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能不能说,甲要对乙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呢?这里就有一个降低风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风险没有避免,但甲的行为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风险,因此不具有可归责性。[1]
陈兴良老师认为,可以将甲的降低风险之行为从犯罪中排除出去,在论证逻辑上笔者认为,甲的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由于实质上评价为降低风险的行为,可以直接从危害行为的概念中排除出去,即形式上看属于危害行为,实质上可以排除危害,如此便无必要探讨因果关系,将排除犯罪的步骤提前到行为要素。
3.替代风险的行为
行为制造了一个新风险来替代旧风险,且新的风险要低于旧风险对被害人的伤害,此时应当认为该替代风险之行为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如张三想杀死李四,路过的王五劝说张三不成,便称卸一条胳膊解解气算了。后张三接受王五说法,把李四胳膊砍断。王五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如果没有王五介入的行为,张三将杀死李四,正是因为介入了王五的劝说行为,才保护了李四的生命法益。进行法益衡量后会发现,王五的劝说系降低风险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非难。但应当注意如果张三和王五共谋杀害李四,在张三行凶时王五劝说卸一条胳膊的,是不属于降低危险的行为,而属于犯意的转化。比如,邻居家着火,甲为了救邻居家小孩子,万不得已将小孩子从二楼窗户扔出,孩子受到重伤。甲创设了一个新风险,但如果甲不进行救助小孩子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该替代风险之行为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
4.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指的是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险,却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结果导致危险发生。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结果应当归属给被害人自己,被害人自我决定即自我负责相应后果。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被害人支配并实施风险行为;二是行为人支配并实施风险行为。
被害人支配并实施的风险行为,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上,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被害人对结果负责:第一,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具有认识能力;第二,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具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2]
案例1
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春天,徐某某的姐姐从同事处拿来一瓶敌敌畏用于灭杀家中的蟑螂。后来徐某某与王某使用该房屋并入住,由于屋内蟑螂多,二人也多次使用敌敌畏。2007年10月2日18时许,徐某某与王某在超市购物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某当场踢打妻子王某,被打之后的王某因情緒激动,回到家后服用了家中存放的剩余农药敌敌畏,徐某某发现王某服用农药后立即施救,随后将王某送至自治区兵团医院进行急救,同年10月12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7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因敌敌畏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后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本案最终认定徐某某无罪。[3]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首先评价徐某某的行为:徐某某实施的行为可以拆分成三个环节:容许存储敌敌畏、使用敌敌畏杀虫、踢打妻子(未轻伤)。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敌敌畏是姐姐家的,原本用途是杀虫;自己入住后继续存储并且使用,用途和目的也都是杀虫。在家中私密空间内,储存和使用敌敌畏没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储存和使用敌敌畏杀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踢打妻子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妻子为轻微伤,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综上,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对妻子王某服药自杀行为的分析:
第一,服毒行为能够侵害生命健康权,本案服毒行为的实施者是妻子王某,陈某某没有教唆、没有帮助,没有劝说、没有怂恿。第二,认识因素上,妻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死亡风险具有认识能力。第三,意志因素上,王某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且王某能够控制自己不去实施该行为,但却没有控制自己,相反自主选择了服毒的方式。第四,王某情绪激动服毒时,陈某某没有起到促进作用。综上,王某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自己负责。
案例2
房某和梁某为毒友,梁某有一天自己没有了,于是请求房某为自己留点注射,后梁某受刺激引起心脏功能衰竭而死。房某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同时梁某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之行为,应由梁某自己负责。
行为人支配并实施的风险行为,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第一,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具有认识能力;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具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4]
案例3
房某长期吸毒,其好友梁某(成年)对一无所知。房某对梁某描述注射后所获得的美妙感受,梁某心向往之,于是请求房某为自己注射点,房某给梁某注射结果引起梁某心脏功能衰竭而死。对此,由于房某实施了注射的行为,且该行为最终导致了梁某的死亡,房某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梁某对一无所知所以对吸食可能招致的风险没有认识能力,因此不能以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
案例4
家住山区的张三明知李四刚刚学会驾驶、技术粗糙,并且两天前还发横过事故,在李四明确告知驾驶技术不好的情况下,张三为了赶回家,冒险要求乘坐李四驾驶的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张三死亡。危险的实施者是李四,李四对张三乘坐自己车辆的风险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仍然同意张三乘坐,驾驶车辆的支配权仍然掌握在李四手中,因此不能启动被害人自陷风险,李四仍应当对张三的死亡结果负责。
(二)应当受刑罚处罚
犯罪满足了第一个特征,属于危害行为之后,还要满足第二个特征“应当受刑罚处罚”。在对此进行解释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即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被写入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处罚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对该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应受刑罚处罚,还意指需排除那些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需要排除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危害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原则上属于不法之结果;主观上具备罪过,原则上需要承担责任。但不法层面还要考虑有无排除不法之事由,能够排除不法的事由即为正当化事由,也被称为阻却不法事由;如果不能排除不法,责任层面需要考虑有无排除责任事由,能够排除责任的事由即为可宽恕事由,也被称为阻却责任事由。
综上,犯罪两个特征可以概括为不法和责任。不法包括积极的不法和消极的不法,积极不法是为了证成犯罪,论证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消极不法是为了排除不法。如果不存在消极不法,进入第二阶层责任。责任包括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是为了证成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消极责任是为了排除责任,即便属于不法行为也可能因为存在可宽恕事由而缺乏非难可能性,最终无罪。
来源:刑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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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算命看相的,千万别把姓名和生辰八字一起报,否则后患无穷
遇上算命看相的,千万别把姓名和生辰八字一起报,否则后患无穷
那天,几位街坊聚在小巷里下棋,楚汉骄雄斗得正欢的时候,来了一个自称相面的人,打着梆子高声喊着。
棋路全被打乱了,大家只好暂时停手,准备等那人走后接着开战。
那人完全没有动步的意思,见没人答腔,便主动为人看起相来。头一个便指着我家隔壁的王大哥道:“这位大哥,你今年有灾啊!”
这把戏见多了,众人哄笑,好一顿讥讽。那人冷冷地说道:“你要不信,把姓名、生辰八字报出来,如果我没说准,你可以砸我招牌。”
王大哥见人家这么说,迅速报了出来,想看看人家到底有什么能耐。
那人默默一念叨,说道:“这位大哥是扶盘子的吧,半月内,你要犯个痛刑,不是你撞人,而是人撞你……”
王大哥的确是货车司机,这一点还真叫他的狗嘴给咬中了。王大哥心里有点怵,说道:“要不要紧啊,能不能躲过?”
那人回道“做个解吧,把这灾劫解开,想大难化小灾给五百块,想无灾无难一千块……”
王大哥正犹豫着,棋友们忍不住了,纷纷劝道:“别理他,这样的骗子太多了!”
这么一提醒,王大哥醒过神来,吼道:“滚远点,大白天的跑来咒我,真晦气。”
那人愤愤的离开了,临走时说了句:“瞧着吧,你会后悔的!”
大家很快便忘了这事儿,没想到十多天后,王大哥的车还真的被撞了,撞得他从车里飞了出去。
王大哥后悔没听那人的话,早知道这样,不如花钱消灾。
他的家人坐不住了,跑到庙里为王大哥祈福,把情况一说,庙里的和尚大惊道:“这是被人下了咒,他不该把姓名和生辰八字随便报出来!”
听那和尚神乎其神的一解释,王大哥的家人听出了点道道。很多算命相面的江湖人,都是靠一张嘴骗取钱财,但其中也不乏异士,这些人可帮人也可害人。
“算命相面解卦象,只需生辰八字即可,哪有连人家姓名一起要去的?”和尚摇了摇头,叹息道。
那和尚出手帮忙了,除了三根香一对蜡烛,只要去了一块钱。
王大哥痊愈后,逢人便说:“遇上算命看相的,千万别把姓名和生辰八字一起报出来,否则会后患无穷啊!”
不建议随便算命,玄学狂欢的幕后
我前面写过,不建议人随便算命,也不建议从事命理行业。但是也承认,很多人利用玄学,也获得了不菲的收入。尽管它是很小众,略近于地下的状态。在各流量平台,也有数目不小的粉丝群体。玄学很难证伪,强调个体。因此信的人很信,不信的人嗤之以鼻。有需求就有供应,没有需求也能激发需求,这是商业逻辑。为数不少的玄学软件,在小众领域粘合度都很高。
对命运的好奇,几乎涵盖了所有人。西方东方不分国界群体,都有自己的一套玄学工具。战斗民族还有一档收视率很高的玄学节目,通灵之战。在知乎,豆瓣,微博,微信公众号这些资讯聚集地,宣扬占卜,星座,风水,八字的也不少。一些名人事迹,言论也会被这些从业者利用,成为背书。比如王德峰教授开设过命理学讲座,知名富翁都有御用风水大师,一些娱乐圈顶流会定期拜会泰国四面佛,白龙王。马未都在节目中正面肯定过紫微斗数推算很准。除了这些在整体上宣扬玄学很准很灵之外,内部会对自己进行包装,比如大师亲传,祖传秘籍,通灵附体,都在塑造权威性,可信度。为什么很少有人宣传吃饭可以抵抗饥饿,医生可以治病?侧面反应出,玄学的普遍认可度,是不足的,被充满质疑的。更不用说在网络上进行虚假案例见证,包装,却忘了互联网有自己的痕迹,一不小心暴漏出以往的真实面目,瞬间人设崩塌。更有打着宗教的幌子,骗财骗色的败类。
电商平台,流量平台给了玄学第二春,计算机网络和手机APP的推动,让玄学逐渐从神秘小众,慢慢走向台前。东方玄学体系非常大,面相,风水,八字,通灵。。遗憾的是加起来也很难和西方星座,塔罗抗衡。玄学自身的特性,依靠口碑。网络时代的口碑,让口碑也变得可以操控,一秒出来的虚假对话截图,转账截图,评价截图,负面的案例,让玄学的狂欢开始就源头不净。众多模棱两可,套话,命托,瞎蒙,恐吓的手法,在政策监管方面也不会对这个行业放行。这就形成很有趣的画面,一方面说自己积德行善,铁口直断,一方面猥猥琐琐去发广告引流。
命理玄学有自己的目标群体,玄学内部其实也有鄙视链。有的自己下场论命,有的广收门徒,有的组建平台。有的定价亲民,有的和奢侈品不分伯仲。彼此技法门类也是互相攻击,甚至上升到个体的攻击。基本上都是以自己运用的为最佳最好,其他的都是欺骗胡说。有一点传承的,瞧不起散兵,散兵也指责很多大师都是徒有虚名!从商业角度来说,这是同行竞争。蛋糕就那么大!穷则思变,直接论命胡说,客户会有纠纷,甚至冲突,金额到一定数目,完全可以以报警。为了规避这些问题,有些人不用实名,查无此人。有些则转到教命理学为生。学不会学不精,功力未到,程度未到!收的是学费,想更进一步,有提升班,弟子班等着你。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可以无限循环。甚至到高级班,另辟蹊径,这个技术准确度有天然限制,和我学更准更玄的。
尤其这几年,整体形式不好,病急乱投医,利用玄学致富本质和卖成功学,当微商,做网红一样,只见胜利者光彩照人,没见底下沉默的大多数。吹嘘这个行业光明,真正获利者是推销相关服务的。股评师挣的不是炒股的钱,理财专家也不是靠理财起家。玄学师也鲜见真刀实枪闯出一片钱海。倒是颠倒黑白,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从客户变弟子时有发生。
正常商业活动提升销售额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增加销售单价,提升消费频率,拓广消费人群。玄学同样没有摆脱这个套路。区别是,正常商业还有一个基本质量把控,有准入门槛。这玄学嘛?五分钟看懂,一个月精通的广告随处可见。又简单,又容易,低投入,高回报,正常商业逻辑,会立马建立护城河,不让别人插手才对,好比钻石行业。显然,玄学不是这样。类似传销组织的层级,都是打着为别人好,为下级好的名义拉拢人头,最终获益者仍然顶层初始者。
玄学的预测质量,没有客观的衡量,自然也就没有市场指导价。因此很多就是一锤子买卖。网络上有笑话,买名牌运动鞋假一赔三,直接给你发过来四双!这些从业者,有些是真聪明,有些是真糊涂。更多的是揣着聪明装糊涂。见过命理师和客户争论吗?可以听听,有些命理师嘴硬到,你命盘有错。我们没缘分。
真正得到普遍认可的,往往不需要过度宣传包装。平平常常的生活,也并不需要很专业的知识,具备足够常识就行。玄学BUG很多,这也是没法完全听从玄学的根本原因。一个公司兴盛,是因为听从了风水师的策划,还是因为遵从了商业规律?一个项目要投标,是听从占卜结论,还是看商业分析?股票涨落,是遵守股评师的预测,还是股票自身的基本面和环境?
玄学一边倾向命定,一边倾向可改。要选哪一个?小孩子才做选择,成年人全都要!你就会发现,玄学从业者,一面告诉你定论,一面又告诉你,我可以改变这个结论。最锋利的刀和最坚固的盾,都是他生产的。有些人把玄学评判为心理安慰,是有些道理的。玄学从业者观察力通常不错,他也活在红尘中,知道每个阶段关心的事项,也懂人情世故。对小孩老人,没几个敢铁口断生死。真要背负对错的后果,往往顾左右而言它。
玄学从业者自身的知识储备,技术更迭会直接影响结果。不完全取决理法,技法。同一个师父教出的徒弟自然有高下之分。玄学性杂,准的人很难复制。有些人研究玄学,很准,但不以此为业。还有些是圈里公认的高手,业务排队,不屑于不眠不休。当然这些和商业技巧结合到一块,就真假难辨了。有些明明一个人,还虚构出几个助手。明明转包给别人推算,却言说慎重其见三天后答复。更有不接受怀疑,不接受验证,祖训师训不免费给人论命。准不准都要随缘,真给的少了,发现他脸色很不随缘。老祖宗很早就说了,听其言,复观其行。言行不一之人,是不值得信任的。
玄学早有流水化,团队化的应用。营销,论命,售后打包成了整体。其实一些平台已经加强了对玄学的监管,营销更隐秘,但到了私域中,尺度还是很夸张的。因为不停筛选了信众,最终留下的都是优质韭菜。玄学理论资料,目前受众还是很少,信息差还会起作用,一些看起来很聪明的人,仍然会被玄学套牢。也会被别有用心者,打造成敛财工具。非但不能解惑趋向吉,相反增愁耗财。
从玄学角度看,适合不适合学习研究玄学,有特征。能不能依靠玄学获取收入也有特征。这些天然的特征,注定让玄学只能成为一时的狂欢,一切复归平静,玄学最合适的土壤,仍然是静默的,小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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