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身官两停的条件(身官两停什么意思)
从《大宋提刑官》看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度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主人公宋慈以我国南宋时期著名官员、法医学家宋慈为人物原型,同时在人物形象塑造上也做了一些必要的艺术加工,如为了凸显宋慈职业选择的不同寻常,编剧有意设计了宋父自杀的情节。宋慈的父亲宋巩担任嘉州刑狱推官,因一时失察误判人命,事后发觉,自责不已,遂服毒自尽,以死谢罪。死前又给宋慈留下遗书一封,叮嘱儿子慎重人命,莫涉刑狱。
按照电视剧所展示的故事逻辑,宋慈后来走上刑官之路并成就大宋提刑官的事业,一半出于家学的熏染和个人的才情,一半出于其父惨痛教训的反面激励。就此而言,宋父之死虽令人扼腕,意义却非同小可。不过,衡诸人情常理,宋父之死不免令人慨叹。法官因断案失误而自咎以至自杀,这该是一种多么痛的领悟!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吗?细查史书还真有这么一例。春秋时期,晋国的理官(即今之法官)李离误断人命,在一番慷慨陈词之后“伏剑而死”,此事见于太史公的《史记·循吏列传》。
有网友指出,现实生活中并非没有宋慈父亲这样类型的人,他们追求完美和极致,容忍不了自己的错误和污点,这其实是一种“人格缺陷”。此种“人格缺陷”甚至可以遗传,剧中后来宋慈遭奸人设计,误断小桃红一案,愧疚难当,几欲步其父的后尘,严于律己,一至于斯。观众在感受到心灵震撼的同时,电视剧“教化”的功能得到了实现。话虽如此,一个问题仍然盘旋在笔者的脑子里挥之不去——宋父之死真的只是源于一名刑官的“道德洁癖”吗?
在笔者看来,电视剧刻意突出以宋慈为首的古代刑官的道德自省和职业觉悟,这一点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但是对人物活动背后的制度因素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有意无意地淡化甚至回避了司法差错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问题。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也是人,断错案件自然无法完全避免。那么,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处理法官断错案的情况呢?以宋代为例,《宋刑统·断狱》规定:
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宋刑统》的规定源自唐律,后来又被元、明、清历代法律所继承,代表了中国古代应对司法差错的制度努力。概而言之,司法差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入罪和出罪。入罪是指无罪而判有罪或轻罪而判重罪,出罪则正好相反。依据法官主观心态的不同,入罪又分故入和失入,出罪又分失入和失出。从性质上来看,故出入人罪明显要重于失出入人罪,这与现代刑法学上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的法理是相通的。耐人寻味的是,失出与失入相比较,刑责竟然差了两等,反映出古人独特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观《宋刑统》的文字“表达”,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人对待司法差错的基本态度——故意枉法断罪固然不可容忍,即便是无心之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古人司法观念之严谨。
中国古人对待司法的严谨不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且落实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北周时,郑州百姓李思美贩私盐,本罪不至死,却被判官杨瑛判了死刑。思美妻告到御史台,朝廷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宰相王峻认为:“死者不可复生,瑛枉杀人,其可恕耶?”大概是觉得杨瑛应该属于故入,性质恶劣,所以应该以命相抵。而大理卿剧可久却认定杨瑛为失入,减三等后的刑罚是徒二年半。最终,朝廷采纳了剧可久的意见,杨瑛逃过一劫。(《宋史·剧可久传》)
放眼过去的历朝历代,宋代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便不是最严格的,至少是最完备而富有特色的,其中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对故入和失入死刑的责任追究。故入性质最为恶劣,但实践中为数不多,更为常见还是失入。是以,宋代的错案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对失入人罪尤其是失入死罪的责任追究。针对失入死罪,当时有《刑部法》明确规定:“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后及录问、审问官定罪各有等差。”也就是说,一旦确定属于失入死罪的情况,负责该案件的主管官员及直接责任人员都要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至于责任如何分担,熙宁二年(1069年)十二月的诏令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編管,第二从除名,第三、第四从追官勒停;二名,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編管,命官除名,第二从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一名,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編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从勒停,第三、第四从冲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又递减一等。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阁门使以上,比类上条降官、落职、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军、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宋会要辑稿·刑法四·断狱》)
诏令运用冲替、勒停、除名、编管、刺配等行政处分和刑罚手段,为大大小小的经手刑狱的官吏带上“紧箍咒”,形成多环节的责任激励,倒逼其谨慎对待狱案,尤其是大辟案件。
尽管如此,由于帝制时代的各级官吏享受着或大或小的司法特权(如官当、赎刑),即便违法乱纪也可以实质性地免于刑责,关于错案责任的制度设定在实践中容易落空,也就无法发挥预期的激励功效。有鉴于此,宋廷三令五申,不断夯实司法责任。太宗雍熙三年(986年)五月,刑部针对近期发现的果州、达州、密州、徐州等地官吏枉断死罪的一批案件,建议强化责任约束,以后凡是失入死罪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编敕所提出建议:“自今刑部举驳诸州误入人死罪,劾断官吏讫,具事布告天下,俾共晓悟。”真宗景德年间,又有臣僚建议:“失入死罪不致追官者,断(官)冲替,候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连署幕职、州县官注小处官,京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录,幕職受远处监当,其官高及武臣内职奏取进止。”又,政和元年(1111年)六月,臣僚建议:“失入徒罪已上及用刑不法之吏,虽遇赦宥,许其敘复,乞不令任提点刑狱、亲民差遣。”以上建议均得到了皇帝认可。这些针对失入的政令前后衔接,一脉相承,体现了北宋朝廷强化法官的司法责任、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努力。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宋廷对待司法差错的态度始终是明确而严谨的,尤其是仁宗一朝。对仁宗朝的司法状况,世人盖棺论定道:“明慎庶狱,极于哀矜。惟法所在,未尝妄刑。郡邑之吏,责之详平。一失入罪,无阶显荣。”这一评价虽有溢美的成分,但离事实也不远。宝元元年(1038年)正月,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致仕。按照惯例,朝廷应当荫其一子为官,可是,仁宗因为仲说在知金州任上时曾失入死罪,专门指示取消了仲说的这一退休待遇。至和二年(1055年)二月五日,仁宗亲自处理了一个叫陈仲约的司法官员。话说这个陈仲约在担任广州司理参军时鞫囚失入死罪,按照当时的规定本可以赎铜,但仁宗郑重其事地对知审刑院张揆说:“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它日犹得敘用,岂可不重其罚也!”于是做出了强令停职(勒停)的处理决定,而且指示此后不得因朝廷颁降恩典而进用。嘉祐元年(1056年)七月一日,仁宗又处分了一个叫冯文俊的官员,原因是冯文俊在知镇戎军时曾失入死罪二人。审刑院的意见是文俊已去官,时过境迁,可不予追究,仁宗却过不去这个坎儿,特意下令将文俊降官。正是在仁宗的坚持之下,宋廷形成了对误入人死罪的官吏“终身废之、经赦不原”的祖宗之法,对两宋及后来的法制运行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北宋绍圣二年(1095年)九月,刑部向哲宗皇帝报告了齐州一起失入死罪案,当事官吏虽已转任并赶上朝廷发布赦令,皇帝还是觉得要严肃处理,结果是:前齐州司理参军王世存、推官张崇勒停,通判滕希靖冲替,知州、朝请郎杜纮和审问官京东路转运副使、朝散大夫范谔各降一官。南宋绍熙五年(1194年)四月,福建提刑赵像之奏报该路所辖建宁府浦城县知县鮑恭叔“妄将平人毛少直勘作大辟”,光宗皇帝很生气,特意下诏将鮑恭叔降两官,放罢,永不得与亲民差遣,诏书写道:
敇具官某:县令与民最亲,狱事所宜深察也。尔为大邑,以重辟告于郡,却而复上,几限平民于死,迨冤状既白,而欲便文以自解乎?外台有言,夺汝二秩,不复使任临民之官,尚为轻典也。(楼钥《攻媿集》卷40)
话里话外,这样的处分还算轻的,可见宋廷对狱事的严谨和人命的重视。总而言之,两宋三百多年的历史上,司法官员因司法差错而遭受处分的案例不胜枚举,尤以失入、故入死罪的处分最重,轻者降职,重者罢官,终身追责的情况也不鲜见。对司法差错的严厉追责可以说是宋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可以想见,在这样一种法制环境中,一名司法官员谨慎地对待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绝非爱惜羽毛那么简单,因为权力、义务和责任是紧紧绑定的。官员一旦断错案,特别是误断人命,折损的不仅是个人的名誉,还有整个仕途。若按北宋神宗时的法令,宋父失入死罪二人,而且是第一责任人,应被除名。也正是在这样的制度和文化氛围中,误断人命所带来的精神压力才有可能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于是我们才能够理解宋父壮烈悲剧的必然性。
不独宋父,剧中另外一位循吏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就是青阳县知县白贤。白贤误判吕文周奸杀案,虽然是未决,却也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打击,最终心灰意冷、挂冠而去。而宋慈在平反该起冤狱之后,烧掉了该案的原审案卷,没有如实上报朝廷,却也不失为严厉追责体制中一种善意的“官官相护”。
〔本文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N2214013)〕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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