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举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举例怎么写)

鹰视狼顾 2023-09-23 13:21:36 网友整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举例

法律主观:

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名为有限公司吗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亏袭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责任与投资人责任连为一体,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销渣兄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私营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xx。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xxxx万元100%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梁穗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公章):年月日三、公司注销流程和所需的资料公司注销流程: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报告;完税证明;帐户注销证明;营业执照;其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法律客观: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名称要求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2、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4、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6、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填写材料说明: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办理时限:期限:10天;承诺期限:当天。办理程序:受理→办结。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个人独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叫什么)

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叫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您好,我纯搭就为大家解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叫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拓展资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一种形式。

5、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6、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做埋拿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7、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属于民营企业。

8、与公司制、合伙企业同为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注册资金:有限责任最低3万元;个人独资没有要求;2、出资人:有限责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液链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3、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0、4、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2、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任何限制。

13、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在法律上的要求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14、该自然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5、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6、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7、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8、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9、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举例

法律主观:

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名为有限公司吗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亏袭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责任与投资人责任连为一体,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销渣兄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私营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xx。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xxxx万元100%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梁穗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公章):年月日三、公司注销流程和所需的资料公司注销流程: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报告;完税证明;帐户注销证明;营业执照;其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法律客观: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名称要求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2、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4、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6、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填写材料说明: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办理时限:期限:10天;承诺期限:当天。办理程序:受理→办结。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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