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虎1986年2022年运势及运程(属虎1986年2022年运势及运程男)
广西多地警方发布悬赏通告,最高10万元!看到这些人,请报警
来源:柳州晚报
近日,
广西多地警方发布了公开悬赏通告,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积极检举揭发和提供线索。
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
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整治“百日行动”,全力缉捕“漏网之鱼”,抓获至今还未归案的在逃人员,上思县公安局决定对以下4名在逃人员发布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一
犯罪嫌疑人何山,男,壮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9106181719;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镇杆青村那畏屯20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6日潜逃至今。
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重要线索成功抓获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如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窝藏,容留、资助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潜逃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敦促犯罪嫌疑人何山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赵警官 18377019986
联系人及电话:莫警官 18377003030
悬赏通告二
犯罪嫌疑人李明科,男,壮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740511041X;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玉学村新六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5月24日潜逃至今。
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重要线索成功抓获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如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窝藏,容留、资助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潜逃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敦促犯罪嫌疑人李明科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赵警官 18377019986
联系人及电话:莫警官 18377003030
悬赏通告三
犯罪嫌疑人苏杰,男,壮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7810100434;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平钱四队81-1号,因负案在逃被网上通缉。
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重要线索成功抓获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给予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如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窝藏,容留、资助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潜逃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敦促犯罪嫌疑人苏杰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赵警官 18377019986
联系人及电话:莫警官 18377003030
悬赏通告四
犯罪嫌疑人刘爱勇,男,壮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7812160019;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南门屯93号,因负案在逃被网上通缉。
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重要线索成功抓获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给予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如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窝藏,容留、资助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潜逃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敦促犯罪嫌疑人刘爱勇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赵警官 18377019986
联系人及电话:莫警官 18377003030
上思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4日
关于第二次征集胡宁辉等人
涉黑组织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2022年6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两广边界的涉黑组织,现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宁辉等2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该涉黑组织在胡宁辉的领导、组织下,实施了绑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彻底查清该涉黑组织所有违法犯罪事实,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该涉黑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受到该涉黑组织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相关知情人,请积极向玉林市公安局“扫黑办”或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
二、凡是遭受该涉黑组织侵害的被害人,请尽快到公安机关备案,并登记财产损失情况。
三、敦促该涉黑组织的涉案人员立即主动到玉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缉捕归案,依法从重处理。
四、督促有过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请主动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五、对举报人信息,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奖励。对于包庇、窝藏、纵容该涉黑组织嫌疑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的,或妨碍证人作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报复的,将依法严惩。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举报电话:0775-2676700
联系人:谢警官19177568823
覃警官19877052107
投案地点:玉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玉林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5日
犯罪嫌疑人信息
1、胡宁辉,男,绰号:阿宁,1976年7月2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棉地村人
2、刘付寿才,男,绰号:秀才,1984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坑尾头村人
3、庞萃茂,男,绰号:阿茂二,1980年9月8日出生,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古城镇陆落村人
4、 李廷龙,男,绰号:四眼龙,1975年5月2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城北街道河村仔村人
5、刘付立海,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中山路人
6、刘付华威,男,绰号:阿威,1986年7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田头村人
7、刘付锦贤,男,绰号:阿贤,1984年3月1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大田村人
8、刘付强,男,曾用名:刘付荣强,1980年12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大田村人
9、刘付宁贤,男,绰号:雷公宁,1971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田头村人
10、胡海涌,男,绰号:海涌,1992年6月1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棉地村人
11、罗汉毅,男,绰号:罗汉果,1975年2月1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人
12、林康武,男,绰号:阿武九,1971年1月2日出生,广西陆川县清湖镇陆坡村人
13、李新剑,男,绰号:阿剑九,1976年2月8日出生,广西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人
14、刘付玉胜,男,绰号:劏牛声,1968年4月2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新开田村人
15、胡智辉,男,绰号:阿智(志)狗,1979年9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棉地村人
16、罗俊琦,男,绰号:七哥、奥迪,1988年6月7日出生,广西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人
17、叶宇,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人
18、刘付炎,男,绰号:二狗,1971年07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棉地村
19、肖国春,男,绰号:啊牛春,1994年07月20日出生,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人
20、罗朝聘,男,1988年04月26日出生,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
21、巫福浪,男,绰号:阿浪,1997年9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高垌村人
来源/南宁晚报、平安博白幸福家园、上思警方、玉林公安
儿子先于父母离世,生前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变卖,卖房款该如何继承?
鲁法案例【2022】404
父母为了能让子女今后更好的生活
往往会赠与他们房屋等大额财产
然而父母在为子女们付出的同时
围绕着这份爱意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
如果子女不幸先于父母去世
此时受赠与的房屋作为遗产该如何处理?
若有多名继承人又该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江某(男)原系夫妻,1986年5月育有一子小江,1992年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江由江某抚养。1996年2月江某又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小江,后双方离婚。原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处房屋系江某名下的不动产,2008年江某将上述房屋经公证赠与小江,2011年该房屋拆迁后小江获得安置房屋一套,2018年8月小江将该安置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100万元,小江将全部卖房款存入某银行。
2016年起小江与其生母张某一起生活,2018年小江患病,并于2020年去世,小江生前未婚未育,去世后100万元存单由其父江某保管。小江去世后,张某起诉江某要求分割小江的100万元遗产,李某经申请后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江某辩称,儿子小江所留卖房款,是自己考虑到为了孩子以后结婚生子,所以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江,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且小江一直由江某抚养,张某自离婚后未管过孩子,无权分割孩子的卖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江的100万元遗产该如何分配?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小江死亡时开始,其生父母江某、张某为法定继承人;此外,因小江不到十岁时便与其父江某及继母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与小江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因此,李某也系小江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小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去世后,该100万元存款应作为遗产由张某、江某、李某继承。这100万元存款系小江出售安置房屋所得,小江拆迁安置前的房屋系其父江某无偿赠与给小江,父母在孩子成年后赠与孩子财产多是基于让孩子能据此成家立业,从而有更好的生活,将来也能更好的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小江去世后,江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同时考虑到三名继承人对小江尽抚养义务的具体情况、小江生前与张某共同生活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江某应多分部分份额,李某应少分一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继承70万元,张某继承25万元,李某继承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一般而言,此类案件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遵循均等原则,但是本案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遗产来源于孩子生前受父母一方赠与的房产,且有多名继承人参与继承。如果机械适用均等分割的遗产分配原则,可能会造成案件审理的不公。为此,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遗产来源、三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义务以及被继承人成年后、去世前与生母共同生活等多重因素,对遗产进行了“不均等”分割,力求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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