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9点出生八字(2018年11月7日八字)
老公拿老婆的身份证去贷款不还,侵权吗?丨民法典小故事(786)
这是一起侵犯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例。
这个案例一波三折,但案情其实比较简单。
就是两口子,男的拿着女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一个借款合同,之后男的还不了钱,又拿着女的身份证跟银行签订了一份调解书。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这个女的起诉,法院裁定不受理,这个女的继续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应当受理,于是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个女的提出的侵犯个人信息案由,与男的违背其意愿签订贷款合同是两码事。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的主要理由两条:
首先,在签订《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签订的过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广发银行亦未对上诉人的信息进行泄露、传播等不正当的使用,故被上诉人广发银行亦无侵权行为;
其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案已调解结案,上诉人的再审申请亦已被驳回,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张雨参加诉讼的行为已被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雨在此过程中无侵权行为,亦无不当。
附:崔冬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雨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冬,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K区1栋-1号。
负责人:王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伊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上诉人崔冬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冬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裁决被上诉人停止违法使用上诉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也没有取得上诉人授权,擅自将上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借款人的身份填写在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贷款手续中,同时,被上诉人张雨未告知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在被上诉人之间的贷款诉讼中,擅自以上诉人的名义签署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原审法院,最终导致上诉人被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使用上诉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并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被上诉人已经构成侵犯上诉人身份信息行为。
且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否认在贷款手续中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又拒绝承认,上诉人原审申请鉴定贷款手续中“崔冬”二字是否为上诉人或张雨所亲笔书写,进而证明系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鉴定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认定案件事实所必须,原审不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崔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二被告停止违法使用原告姓名的侵权行为,在辽宁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审法院(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张雨向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金额50万元的可循环贷款;崔冬作为被告张雨的妻子,也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中签字确认,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审核通过后,依约向被告张雨发放贷款,被告张雨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张雨持崔冬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经一审法院主持,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民事调解书,确认于2018年10月29日前,张雨、崔冬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71346.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因张雨、崔冬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作出(2019)辽0291执10号限制消费令。原告崔冬不服一审法院(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申3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审系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针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故崔冬关于其可以提供新证据及原审调解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并不适用于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之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崔冬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调解时,其丈夫张雨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崔冬’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其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崔冬的再审申请。
另查,针对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做出(2022)辽0291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崔冬的起诉实质上是对(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的否认为由,裁定驳回了崔冬的起诉。
崔冬不服提起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民终64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崔冬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即使崔冬未授权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使用其个人信息,但崔冬在(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案件中,向张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使用其信息的追认,应予查明,如构成追认,应当判决驳回崔冬的诉讼请求。
再查,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崔冬申请对(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案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供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和被告张雨提交法庭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崔冬”签名是否是崔冬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不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指其个人的身份证信息被用于办理贷款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中和民事诉讼的案件中。
此两节事实涉及的对原告姓名、身份证信息的记载,与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定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被告对于原告崔冬身份证的使用并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这一法律问题,二被告也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崔冬个人信息的行为。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张雨与原告崔冬在当时仍为夫妻并住在一起,崔冬的身份证放在家里,被告张雨可以自己取用崔冬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因此,原告崔冬的身份证是被告张雨向广发银行提供并用于合同的签订,二被告并无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
《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虽然载有原告崔冬的身份信息,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没有对该部分的信息另行存储、公开、泄露、传播和利用,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害。
(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崔冬针对该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因此,原告崔冬委托被告张雨参加诉讼的法律效力已被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故被告张雨代理崔冬参加(2018)辽0291民初5052号民事诉讼合法,被告张雨亦无侵权行为。
至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和被告张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崔冬”签名真伪提起笔迹鉴定之申请,与本案的争议无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一千零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崔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崔冬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二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违法使用上诉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签订《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签订的过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张雨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广发银行亦未对上诉人的信息进行泄露、传播等不正当的使用,故被上诉人广发银行亦无侵权行为;
其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案已调解结案,上诉人的再审申请亦已被驳回,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张雨参加诉讼的行为已被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雨在此过程中无侵权行为,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崔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崔冬已预交),由上诉人崔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艳波
审判员 张颖
审判员 高明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邵将
如何通过生辰八字测试自己的命运
八字是中国命理学中最重大的发明,经历了中国几千年的验证,可说是经历了大风大浪、无数先贤的智慧洗礼,在不断地反覆实践考证之后,才得到的重要宝贵理论,也可说是中国几千年来极重要的文明缩影。共有八个字(即生辰八字),结合八字的五行相生相克情况进行分析一个人的运势,所以称为生辰八字算命,是算命方法之中最正统的一种。生辰八字如何测试自己的命运?
生辰八字如何测试自己的命运
字算命又称为四柱预测。将出生的年月日时,按照中国传统的天干和地支纪时进行转换,就会得到一组共四个时间概念,在八字命理学上,称为四柱。如公历1980年3月10日12时,按照天干地支的纪时方法,即为庚申年、己卯月、壬午日,丙午时。四柱命盘的每一柱有两个字,共八个字,八字预测主要就是分析八个天干和地支之间的五行相生相克及衰旺的情况,来预测一个人一生的运气。
八字四柱是由“年干,年支”、“月干,月支”、“日干,日支”、“时干,时支”,共八个干支所组成(正好八个字)。每一个组合称为“柱”,形成“年柱”、“月柱”、“日柱”、“时柱”,故八字又称为“四柱”或“四柱八字”。简单说,所谓“四柱”就是以人出生年份的天干地支为第一柱,月份的天干地支为第二柱,日主的天干地支为第三柱,时辰的天干地支为第四柱。“八字”就是四柱的天干地支加起来共八个字。
举例:
1983年公历8月8日下午2时出生,其人八字四柱为:
1983年 公历8月 8日 下午2时
癸亥(年柱) 己未(月柱) 戊辰(日柱) 己未(时柱)
四柱预测是命理学的最典型代表,仔细分析起来,四柱推算方法和前面说的“东西四命”、“冷热命”、“饿命论”、“喜命论”等学说其实非常相似。四柱中使用的推算方法在运气学说中基本上都有了,只不过运气学说简单,四柱学说复杂。可以把上述学说看作是四柱复杂推算体系的雏形,并参照它理解四柱学说。
四柱推算要用到年月日时四个干支,信息量和复杂性都高了。上面介绍的几种学说都只关心人出生的月份或季节,而人的一生要经历很长时间,需要推算一生各个阶段的命运,这就有了这些学说中没有的方法,比如推大运和流年。
较简单,就是根据人一生每年的干支和日干的生克关系,推算当年的运势。大运比较复杂,方法是先算起大运年龄,从出生之日到下一个节气的天数除三,所得之数就是起大运的年龄。大运排法是从出生月下一个月的干支排起,阳年男孩和阴年女孩顺行,反之逆行,每一个干支管十年。这样就建立起了一个个人的干支系统,然后根据它与日干的生克关系推算人生各个阶段的运势。四柱管一生总运势,大运管十年的运势,流年管当年运势,这样就建立了一生运势推算方法。可见,相对来说,八字四柱的基本排法来得复杂和精确。
从论断来看。四柱学根据四柱、大运、流年论断人的命运,论断方法从简单到复杂可以分为好几个层次。最简单的是根据五行生克推算人的禀气轻重。以年干或日干为本人,把别的干支对日干的生克综合起来就是人的禀气轻重。同时,单纯的五行生克只能推算人的禀气轻重,不能推算复杂的人事现象。
当然八字四柱学最重要的是推算人的命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四柱学发展了一套“表象”方法,即:年柱代表祖上及父母,月柱代表兄弟姐妹,日干代表本人,日支代表配偶,时柱代表子孙。根据其它干支对它们的生克关系论断本人及亲属的命运。这种表象方法和易经中以六爻位置代表一定表象的方法类似。
另外,四柱学还把五行生克关系进行了扩展。干支之间天干相合、天干相克关系,地支之间有相刑、相冲、相破、相害、三合、六合等多种关系,天干对地支有十二长生关系。有了这些更丰富的关系,便可以更精细的论断四柱所代表的亲属情况了。这些应该属于第二层次的完善,因为第一层次个人禀气的推算也可以用类似方法丰富完善。
为了给出更精确的人事预测,四柱学又发展了一套“十神表象”,术语称为用神。把天干之间的五行生克关系转化为“十神”,以日干为本人,口诀是:生我者为正印偏印,我生者为伤官食神,克我者为正官偏官,我克者为正财偏财,比和者为比肩劫财。其偏正关系根据阴阳来定,如:阳干甲木,甲比肩,乙败财,丙食神,丁伤官,戊偏财,己正财,庚偏官,辛正官,壬偏印,癸正印。
如何从生辰八字测试自己的命运
一、一分法,六十甲子命,也可以说成“纳音命”
(一)年柱纳音五行生月柱纳音五行,月柱纳音五行生日柱纳音五行,日柱纳音五行生时柱纳音五行。年为上,凡年生月、月生日、日生时,从上而下依次相生者者,命主大多为贫贱之人。例如:男命,1932年农历5月4日亥时出生。四柱及其纳音五行如下:
年柱:壬申(剑锋金) 月柱:丙午(天河水)
日柱:己亥(平地木) 时柱:乙亥(山头火)
此造命主(年柱)的纳音五行金为上,被月柱之水盗泄,月柱水又被日柱木盗泄,日柱木又被时柱火盗泄,命主之金被层层盗泄,表面看是年生月、月生日、日生时,上生下又层层相生,似乎“流通”,实际是命主被严重盗泄,可知命主八成为贫贱之命。实际命主是一贫困山区农民,好吃懒做、偷鸡摸狗,在四川“5•12”特大地震中丧身。
此造如果用正五行,以日干为主(命主)来断,己日主生仲夏午月,虽得月令之生,但午火只是日主的印,而非日主的根,由于日主不得地、不得势,显然身弱无疑。火土为喜用,金水为忌,观其大运,除第一部为“丁未”用神运外,均为一片金水忌神运。可知纳音五行批命和正五行批命尽管方法不同,但结果相同,且比正五行批命简洁、快速得多。
(二)年柱、月柱、日柱、时柱纳音五行,自上而下顺次相克者,即年克月、月克日、日克时者,多为富贵之命。例:男命,1948年农历11月23日申时出生。四柱及其纳音五行如下:
年柱:戊子(霹历火)月柱:甲子(海中金)
日柱:壬午(杨柳木)时柱:戊申(大驿土)
此造年火克月金、月金克日木、日木克时土,从上而下顺次相克,故日主为千万富翁。若以正五行(日干为命主)批断,日主身旺,火土财官为喜用,命主从1982年经商,财运一直很好。
(三)年柱、月柱、日柱、时柱由下而上依次相克者,多主家门破财、一生起伏波折大、伤克长辈之人。例如:男命、1943年农历12月16日夜子时出生
年柱:癸未(杨柳木)月柱:乙丑(海中金)
日柱:甲戌(山头火)时柱:丙子(涧下水)
时水克日火、日火克月金、月金克年木,自下而上克,故命主先后当过官、坐过牢、经过商、发了财,又破产,为三起三落之人,早年父母双亡。
(四)年柱纳音五行被日柱纳音五行克,年柱地支又被它柱地支刑,多为短寿夭折之命。例如:男命,1967年农历2月13日未时出生
年柱:丁未(天河水) 月柱:癸卯(金泊金)
日柱:丙戌(屋上土) 时柱:乙未(沙中金)
此造日柱纳音土克年柱纳音水,日支戌土又与年支未刑,命主于1997年丁丑病亡,年仅31岁。
(五)命局地支有三合局,合而化出的五行与年柱纳音五行相同者,多为富贵之命。例如:男,1950年农历2月12日未时出生
年柱:庚寅(松柏木)月柱:己卯(城头土)
日柱:癸亥(大海水)时柱:己未(天上火)
此造地支亥卯未三合木局成功,年柱纳音又为松柏木,应为富贵之命。实际命主是西部地区一亿万富翁。
此造同时也符合本文第(二)条“纳音五行自上而下相克,多为富贵之命”。
(六)命局三合局泄、耗年柱纳音五行者,多为贫贱之命;三合局克年柱纳音五行者,多为盗贼、囚犯之命。
例一:男命:甲申(泉中水) :丁卯 :乙亥 :癸未
例二:女命:戊子(霹历火) :庚申 :丙子 :壬辰
例一男命,地支亥卯未三合木局成功,年柱纳音五行为水,命主(年柱纳音五行)为水,被三合之木严重盗泄,该命主是一贫困无业游民。例二女命,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成功,猛克年柱纳音五行火,因命主(年柱纳音五行)受三合水局重创,不利。实际此女命因抢劫、杀夫而多次坐牢。
(七)年柱为本命、月柱为时命,若年柱纳音五行被月柱纳音五行克泄耗,则命主青少年运势较差(月柱为1-25岁初限运);若日柱纳音五行生助年柱纳音五行,说明命主中青年运势有好转(日柱为26-50岁中限运);若时柱纳音五行亦生助年柱纳音五行,则命主中晚年走红运(时柱为51岁以后为末限运)。
年柱:乙酉(泉中水)
月柱:壬午(杨柳木)月木泄年水,1-25岁运势欠佳。
日柱:丙子(涧下水)日水助年水,26-50岁运势转好。
时柱:癸巳(长流水)时水助年水,51岁运仍行好运。
(八)结合流年批断。如女命甲午年生,批断甲戌流年吉凶。命主为金命(甲午年沙中金),甲戌流年为纳音火,月火克年金,不吉。月支戌土泄午火,不吉。再看戊寅年吉凶。流年纳音土,生命主纳音五行金,吉。加之流年戊土又生命主纳音金,流年寅木又为年干甲之旺根,命身得力,而寅木又是命主(金命)之财,故戊寅流年命主大吉,名利双收。
二、四柱神煞十神论命法
1、八字十神论命:
为了给出更精确的人事预测,四柱学又发展了一套“十神表象”,术语称为用神。
把天干之间的五行生克关系转化为“十神”,以日干为本人,口诀是:生我者为正印偏印,我生者为伤官食神,克我者为正官偏官,我克者为正财偏财,比和者为比肩劫财。
其偏正关系根据阴阳来定,如:
阳干甲木,甲比肩,乙败财,丙食神,丁伤官,戊偏财,己正财,庚偏官,辛正官,壬偏印,癸正印。
注意:阴干乙木则和甲木相反。其余各天干类似。
再以十神配一定表象:
印:代表外在助力(“贵人”)、心理的寄托(精神或宗教信仰)、母亲、老师等;
官:代表职位、名誉、权力、诉讼、事业竞争、上司与外敌、丈夫或男友等。
财:代表财产、金钱、父亲、婚姻、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食伤:代表理想追求、计划、文学写作、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子女、学生、下属、等。
比劫:代表本身的事业、思想言行、决策、健康安全以及兄弟姐妹、同学、同事、朋友等。
可以看出,十神表象和易经中的八卦表象理论非常接近。为了应用十神表象,四柱学还发展了地支遁藏天干的理论,以便把地支转化成天干,统一用十神的方断。这样,四柱学就可以对更复杂的人事进行论断了。这是第三层次的论断方法。
2、四柱神煞论命
每种神煞都是干支组合形成的一定格局,如天乙贵人口诀:
“甲戊庚牛羊, 乙己鼠猴乡, 丙丁猪鸡位, 壬癸兔蛇藏, 庚辛逢虎马, 此是贵人方。”
就是说日干为甲者,地支见丑、未为天乙贵人。每种神煞又有特定的性质,如文昌贵人主聪明文雅,魁罡贵人主声宏气壮、有领导才能等等。
可见,神煞也可看作是一种“表象”,只不过“十神表象”是根据五行生克取象,而“神煞表象”是根据干支格局取象。由五行生克总能取到十神表象,而干支格局表象则不一定总有,但一旦出现又被认为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论断上必须以五行生克为主为正,而以神煞为辅为奇。
三、四分法,从八字五行看出是否饿火命
①饿火命,算命的一种命理。任何年生于西历11月8日至2月18日的人,用神为火者,即为饿火命人!
生于亥、子、丑月及初春部分寅月的人,他们的八字都是寒冻的,因此饿火命的人,一定同时忌金、忌水、及忌寒土。
饿火命人喜欢新事物,天赋聪明、坚决、诚实、能够自得其乐,对家人朋友表现出不羁和疏离,但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为之付出一切。饿火命人爱钻牛角尖,要经别人的引导才可以成大事业。
②饿水命。生于巳、午、未月的人(即西历5月5日至8月8日之间),你们的八字都是极热的,属火。这段日子出生的人无论是哪一个生肖,均”饿水“。另外生于戌月(西历10月8日至11月8日)的也是饿水命,不过以木为先。列如:杜,即为木性。
③饿木命,阳历8月8日-11月7日生于申、酉月的人,他们的八字都是金旺,因此要以木为最重要的用神,一般会加点火来增加一点火性,也会加点水来泻金使之轻柔,但无论是何种八字,木是必须的重要用神。
他们喜欢正义的服务,喜欢通过分析处理事务,喜欢正式发扬爱和人的相处性格挑剔是饿木命的人的最大特征。饿木命的人自律意识强,对每件事都力求完美,对事物要求非常高。工作方面,由于奉行中庸之道,能够与别人融洽相处,发扬互助互爱精神,与别人拍挡做事会有理想的效益。饿木命的人思维清晰,处事有条不紊,工作上分身有术,能够同时处理不同的工作和问题,很适合做记录和分析的工作,亦很适合出任管理阶层。恋爱方面,饿木命的人思想保守,一生都受婚姻的支配和影响。饿木命的人亦最怕生病,一生病便叫苦连天,饿木命的人特别注重身体健康,理由是饿木命的人天不怕,地不怕,最怕受制于病魔。
④饿金命,生于2月19日至5月4日的人 生于寅、卯、辰三月的人,他们的八字是木盛,也就是生于春天的人。他们要行运一定要有点金为主,其次才是土及一点火。
饿金命人具有先天的预见能力和丰富想象力,对事物有高度敏感性,喜欢凭直觉做事。拥有高深智慧,有悲天悯人的心怀,具有强大助人的力量。但同时饿金命又是一个逃避主义者,最不喜欢与人争风头,会尽量收敛自己的锋芒,对赢输都是笑嘻嘻地一笑置之。饿金命的人性格善易哭,容易受人影响,易受别人伤害。由于性格上富同情心和包容力,会出现歇斯底里与健忘交错的现象,即是受伤害是极度痛苦,但转眼便将痛苦忘记。
工作方面,饿金命的人适宜做打工者,但会在工作中会寻找机会成为英雄。饿金命的人性格好强,但很容易分心,计划的事情来得急,亦去得也快。恋爱方面,饿金命的人一旦恋爱,便会将世界变成很小,就只有两个人。对恋爱全情投入,但饿金命的人感情很脆弱,自己不了解自己却喜欢干涉别人,所以感情最易受创。
四、五分法,根据八字看五行喜什么
通过阳历或农历的出生年、月、日及出生时间来排出生辰八字,并看各天干地支的五行属性,没有的五行属性就是所缺的五行本气。当然每个地支里面已有藏干,所以缺的并不是真正缺的。在命学讲究中对缺的五行并不大意义,而是看中八字的喜用神。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